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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试图从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Z3和△8对ousia两层意义的讨论——是终极主词(to hypokeimenon eschaton)并且是“这个(tode ti)”和分离的(choriston)——出发,论证Z卷是以Z3为总纲和结论的逐步发展的非线性的结构,也就是说,Z3既是Z卷的主导线索,又是Z卷的唯一明确的结论,其他各章(除Z17)是逐步向这个总纲靠近的过程,H卷是Z卷的修正和发展,这两卷都以本质(to ti(e)n einai)为线索,由它指涉的对象的一步一步的变化和发展,最终明确地给出了形式是tode ti,是ousia的结论。
本文认为,Z3不仅说明了实体的两层意义,暗示了形式是唯一符合这标准的项目,而且列举了四种ousia的候选项:本质(ti(e)n einai)、普遍者(katholou)、属(genos)和主词(hypokeimenon),事实上整个Z卷(除Z17)就是围绕着这四个候选项来讨论问题的。而且Z3也提出了论证的方法,也就是因为形式问题是最困难的,我们必须从可感世界里的ousia来开始讨论(1029a32—34),所以这里已经暗示了我们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明确地认为形式就是ousia。本文要强调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以本质(ti(e)n einai)为线索,首先认为它既与种又与个别事物相等同(Z4—5),然后只等同于个别事物(Z6),而后等同于形式(Z7-12),在Z卷无果的情况之下又进一步在H6等同于形式和现实,这样一步一步地论证了作为本质的形式是个别的。而且对于to ti(e)n einai的描述,即定义也是个别的,定义中有形式和质料两个部分,一个是现实的,一个是潜在的,而形式与最接近的质料其实是相同的一,H卷代替了Z12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而用形式和质料作为定义个别形式或个别事物的方式。
本文详细分析了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对Z卷的结构的理解不同,认为如果按线性结构理解或者无法解释所有的矛盾或者解释过度,所以本文尝试一种新的读法——非线性的阅读方式,但是不同于博涅特认为Z3和其他三组(Z4-12、Z13-16、Z17)并列讨论实体化的形式的说法,而认为Z3是最为关键的,Z卷几组论文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和H卷一起,以本质为线索的发展的一步步接近Z3所规定的实体意义的关系。本文共分六个章节,除了导论和对研究角度的讨论之外,第一章首先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分析,重点批驳了形式是普遍的这样的观点,而对持形式是个别的这样观点的学者在肯定之余也指出他们对Z卷结构的误读。第二章分析了Z3中ousia的两层意义:终极主词和这个,并强调了这一章在Z H卷中的核心地位。第三章主要分析Z卷的结构和其他各章,指出Z1-2是导论,提出问题,Z3确定了主旨、内容和方法之后,Z4直接提出实体就是本质(ti(e)n einai),解释本质就是由于自身而是,并解释定义就是对其的描述,并以它为线索开始了正式的讨论,而Z4—5中的本质既为种所有也为个别事物所有。Z6认为“本质”只与个别事物是相对等的。Z7—9进一步把ousia与形式等同起来,说ti(e)n einai就是没有质料的ousia,并认为形式不能与质料相分离存在,而这里的形式是toionde,同一种下的个别事物的形式是相同的。Z10—11认为形式的定义就是个别事物的定义,提出了个别的形式,但是同时与Z7—9一样认为同一种下个别事物的形式是相同的。第四章讨论H卷,认为H卷重新定位了质料,认为质料是潜在的tode ti,定义中必须有质料的部分,并强调了ousia的原因功能,进一步把to ti(e)n einai等同于现实,修正了个别事物不能被定义等多种论断,认为正是每个事物自身的个别性,决定了质料是潜在的“这个”而形式是现实的“这个”,从而对如何定义个别事物做出了新的解释,用质料和形式的定义方式代替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本文还就种为什么经常被认为是实体的问题和亚里士多德的几种定义方式进行了讨论,这是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内容。
本文认为,Z3不仅说明了实体的两层意义,暗示了形式是唯一符合这标准的项目,而且列举了四种ousia的候选项:本质(ti(e)n einai)、普遍者(katholou)、属(genos)和主词(hypokeimenon),事实上整个Z卷(除Z17)就是围绕着这四个候选项来讨论问题的。而且Z3也提出了论证的方法,也就是因为形式问题是最困难的,我们必须从可感世界里的ousia来开始讨论(1029a32—34),所以这里已经暗示了我们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明确地认为形式就是ousia。本文要强调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以本质(ti(e)n einai)为线索,首先认为它既与种又与个别事物相等同(Z4—5),然后只等同于个别事物(Z6),而后等同于形式(Z7-12),在Z卷无果的情况之下又进一步在H6等同于形式和现实,这样一步一步地论证了作为本质的形式是个别的。而且对于to ti(e)n einai的描述,即定义也是个别的,定义中有形式和质料两个部分,一个是现实的,一个是潜在的,而形式与最接近的质料其实是相同的一,H卷代替了Z12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而用形式和质料作为定义个别形式或个别事物的方式。
本文详细分析了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对Z卷的结构的理解不同,认为如果按线性结构理解或者无法解释所有的矛盾或者解释过度,所以本文尝试一种新的读法——非线性的阅读方式,但是不同于博涅特认为Z3和其他三组(Z4-12、Z13-16、Z17)并列讨论实体化的形式的说法,而认为Z3是最为关键的,Z卷几组论文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和H卷一起,以本质为线索的发展的一步步接近Z3所规定的实体意义的关系。本文共分六个章节,除了导论和对研究角度的讨论之外,第一章首先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分析,重点批驳了形式是普遍的这样的观点,而对持形式是个别的这样观点的学者在肯定之余也指出他们对Z卷结构的误读。第二章分析了Z3中ousia的两层意义:终极主词和这个,并强调了这一章在Z H卷中的核心地位。第三章主要分析Z卷的结构和其他各章,指出Z1-2是导论,提出问题,Z3确定了主旨、内容和方法之后,Z4直接提出实体就是本质(ti(e)n einai),解释本质就是由于自身而是,并解释定义就是对其的描述,并以它为线索开始了正式的讨论,而Z4—5中的本质既为种所有也为个别事物所有。Z6认为“本质”只与个别事物是相对等的。Z7—9进一步把ousia与形式等同起来,说ti(e)n einai就是没有质料的ousia,并认为形式不能与质料相分离存在,而这里的形式是toionde,同一种下的个别事物的形式是相同的。Z10—11认为形式的定义就是个别事物的定义,提出了个别的形式,但是同时与Z7—9一样认为同一种下个别事物的形式是相同的。第四章讨论H卷,认为H卷重新定位了质料,认为质料是潜在的tode ti,定义中必须有质料的部分,并强调了ousia的原因功能,进一步把to ti(e)n einai等同于现实,修正了个别事物不能被定义等多种论断,认为正是每个事物自身的个别性,决定了质料是潜在的“这个”而形式是现实的“这个”,从而对如何定义个别事物做出了新的解释,用质料和形式的定义方式代替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本文还就种为什么经常被认为是实体的问题和亚里士多德的几种定义方式进行了讨论,这是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