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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事项,这意味着在中国发展具有相当一段历史的社会福利企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最初形式,可追溯到新中国解放初期的以吸纳城市流民、残疾军人就业为目标的小生产组织,到发展后期,其成为以解决残疾人集中就业为目标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撤销后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法律身份、原先残疾职工再就业业已成为当前学界的研究热点。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福利企业转回正常的商事企业、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福利企业应向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转型、第三种观点认为让社会福利企业回归NGO。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被撤销的社会福利企业向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转型,并对其进行了论证。 本文论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章)根据我国社会福利企业的数量变化,把我国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历史划分为3个时期:急剧扩张期(1985-1995)、快速收缩期(1996-2006)和平稳消减期(2007-2015)。针对这3个时期分析了我国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衰落背后的深层原因,如外部原因是政府对社会福利企业定位模糊、内部原因是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无法克服的营利缺陷;第二部分由第四章和第五章构成,借鉴丹麦培育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的经验和启示,从组织发展的角度、运用SWOT分析我国社会福利企业向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转型所面临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和外部的机遇(Opportunities)、挑战(Threats)。研究发现我国既具备良好的企业发展策略、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等有利因素推动,同时也存在人才储备、转型的认证体系及公共认同等不利因素的阻碍;第三部分由第六章构成,通过前文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社会福利企业向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转型是可行的,同时从政府、企业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提出转型建议:政府建立转型后的认证体系、强化跨部门合作和购买就业整合型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构建品牌战略、接受行业协会监督并建立自身文化;社会应加强宣传和营造贡品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