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不应作决定表彰政府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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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陕西省某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彰市政府6项工作的决定,引起广泛争议。赞成者认为,人大表扬政府是另一种“监督”,体现了人大是上级、政府是下级的关系;反对者认为,人大决定不是用来表扬政府的。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
  人大决定表彰政府应慎重
  笔者以为,人大作决定表彰政府工作应慎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法律层面上讲,人大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谓“监督”,《辞海》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之义。因此,对政府工作进行监察,督促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督促其实现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虽说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却各不相同。诚然,为了达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最终目的,人大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但支持的关键是内容,而不是形式。对政府工作的肯定,可以通过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察时予以肯定,也可以在一年一度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予以肯定。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单就政府的某几项做得比较好的工作进行表彰,因为在人民群众的眼中,政府忠实履行职责是理所当然的,否则就是“失职”。人大作决定表彰政府,动机虽好,却容易使人产生相互恭维奉承的错觉和猜疑,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不信任感,最终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所以,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敢于“扮黑脸”,慎用权,用好权,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
  多挑刺更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
  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表彰本无可厚非,但既然有表彰方面的决定,也该有批评方面的决定,以笔者的孤陋寡闻,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地方的人大专门就政府工作作出批评决定的。说人大表扬政府是另一种“监督”,但不知怎的总难逃有谄媚之嫌。以此想来说明人大与政府之间关系是上级对下级关系,则更是天大笑话,人大与政府关系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什么时候又冒出我是你的老大来了。
  人大对政府工作作出表彰决定总体上是弊多利少,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容易产生盲目攀比心理。政府所做工作涉及面广,干得好的当不在少数,而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表彰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于那些没有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容易心存芥蒂,产生一种失落感,是不是人大对自己产生了不信任?二是容易滋生骄傲自满情绪。什么样的事能用得上人大来作出决定?能够让人大作出决定的必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重要内容。人大对政府工作作出表彰决定,其含义早已远远超过其他任何意义上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政府工作有一定的激励推进作用,但同时也会给在政府工作的某些同志带来自满情绪。你看,我所做的工作连人大都作出了表彰决定,自然我所做的其他一切也已被人民群众所认可,这对工作是很不利的。
  相反,对政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俗话说的多挑刺,反而更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挑刺是帮助政府找准问题的症结,好对症下药。另外,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还有一定意义上的警示作用:人大的眼睛正在盯着你呢,人民群众的眼睛正在看着你呢,你唯有努力工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你有了问题,工作中出现了差错,人大就要来指出,就要来批评。人大是干什么的?就是来监督你的。我以为,没有批评,就已经是对政府工作最大的褒奖了。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
  人大不宜表彰同级政府
  窃以为,人大表彰政府“于法无据”,在现阶段也不适当。
  一是没有厘清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大与政府之间是主从、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不是有人所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样的表述既不专业、科学,也不符合现实情况。现在的实际状况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遵照党委的决策和决定开展工作,人大就是用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何时开始“领导”了政府?
  二是曲解了监督与表彰之间的关系。有人在人大享有“监督权”上做文章,为人大表彰政府找法律依据,将监督说成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表扬”或“表彰”。其实,监督与表彰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监督政府,其经常表现为对政府的制衡、监管、质询、批评、审核、控制、弹劾、罢免。从这一意义而言,人大批评政府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事情的真相恰恰在于,我们极少看到人大直言批评政府,人大与政府经常是“和平共处”,甚至现在还来表彰政府。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监督、批评政府,而不是表彰政府。
  三是容易导致人大监督职能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是什么,干什么工作,如何干,宪法和法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你“错位”去干表彰同级政府这项工作,其实是以领导自居,容易使监督变异;而且这会把人大工作行政化、事务化,不利于人大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尤其在行政权力张扬的情形下,人大表彰政府似乎更有人大欲“讨好”政府之嫌疑。其换来的并不是人大地位的上升,而是人大地位的下降。
  
  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1860新闻眼》主持人徐浩然
  人大表扬政府是另一种监督
  人大和政府,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说到监督,尤其是一级政治组织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在人们的印象中都好像有些讳莫如深,有些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某些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什么也不说,监督作用被弱化;而另外一种极端就是把“监督”简单地等同于“批评”或“指责”。
  可是,这些人可能忽略了,人大与政府之间,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然我们的政府与人大的目标和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利益冲突关系,那么,如果政府的工作做得很好,为当地人民所认可,作为当地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利监督部门,为什么不可以对政府的优异成绩给予表扬呢?
  表扬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你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重要的在于,它还告知你,你所做的这些事情,一直在我的有效关注范围之内,有效关注就是监督,是一种真正的监督。
  表扬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给被表扬者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你把压力转化为动力,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优异的成绩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表扬,又何尝不是一种更加广义的监督呢?
  总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除了批评与被批评、不表扬也不批评之外,又多了一重表扬与被表扬的关系,实际上是给了监督者更大并且更自主的对被监督者进行评价的空间。
  老师给学生打分,最起码都有“优、良、中、差”这4级指标,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又为什么只能有“错”和“没错”这两级指标呢?被监督者得到监督者的表扬,其实这是另一种社会进步,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谐的表现。
  
  山西省委党校吴敏
  人大和政府就是上下级关系
  政府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从属于人大,遵照人大的决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人大和政府之间决不是什么平行的同级关系,而是垂直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正是因为人大和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所以,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才赋予了各级人大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罢免本级政府领导人等重要职权。在政府面前,人大就应该显示自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至高无上的权威,“以领导自居”,表扬和批评下级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把人大当成了政府的平级机关,认为它们之间仅仅是什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那无疑是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混为一谈了。
  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受现行政治体制的制约,未能明确规定人大和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有的法定权威至今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人大和政府的关系至今没有理顺。之所以认为同级人大表彰政府乃职能“错位”,只不过是我国人大和政府现实关系严重错位、人们对人大和政府关系认识严重错位的一个折射和投影而已。不是人大表彰同级政府的做法“错位”了,而是我国人大和政府关系的客观现实错位了,是社会上人们对人大和政府关系的普遍认识错位了。为了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严肃性,这个错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下期话题:要不要建立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促进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务,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度,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但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实际,也无助于提高纯粹尽义务的人大代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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