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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一是9月7日至8日,在广东召开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二是9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这两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都亲自出席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委员长强调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两件事情最重要,最为可圈可点,具有里程碑意义:一件是赋予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另一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经过调研,提请中央转发了18号文件。这两次会议,可以说是对地方四级人大工作的通盘谋划与全面部署,对地方各级人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省各级人大要把学习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尤其是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这里,我谈两点意见:第一点意见,要开好局、起好步,积极行使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正式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之后,省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标准与条件,各位副主任和秘书长一对一联系指导9个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工作;各地根据省人大意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与人员配备,为承接立法权做了充分准备。本次常委会会议依法作出了关于嘉兴等4个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加上7月份常委会会议决定湖州等5个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杭州、宁波原本就有立法权,我省11个设区的市已全部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应该说,这项工作我省走在了全国前列。现在,设区的市人大开展地方立法的“大舞台”已经搭建好,下一步要紧锣密鼓把地方立法大戏演好、演出彩。在这个过程中,设区的市人大要切实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使命,增强担当意识,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地方立法权在设区的市尽快落实。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环节中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研究同意后依法启动与推进相关立法程序。要发挥调动好人大与政府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由人大唱好“主角”,又要发挥好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不能撇开政府唱“独角戏”。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范围与程序开展立法。立法法将设区的市一级立法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范围内,切中市一级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随着全省“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的深入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可以大展拳脚、大有作为。当然,越到基层越具体,立法工作也要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推出具体的立法规定,切实收到实效。第二点意见,要稳扎稳打、有力有效,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关于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分别作了研究部署。中央18号文件下发之后,省委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相关工作抓得很紧,已起草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责任分解方案,并在8月份的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读书会上已初步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目前正在征求省级各部门的意见,将报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后,以省委文件转发。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18号文件和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有序、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明、后两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将陆续拉开大幕,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落实党委对换届选举的领导责任和人大的组织责任,把好代表“入口关”、选举“组织关”、全过程“监督关”这三大关口,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要更加突出县乡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落脚点是更好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如果仅仅停留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等硬件上,不同步提高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那就会让我们的初衷落空。要紧紧抓住开好县乡人代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依法选举任免等重点,进一步把县级人大工作做强,把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做实,把“正名”后的街道人大工作做得更规范更富成效。要加强县乡人大的干部队伍建设。“为政之道,莫先于用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要有高素质的基层人大工作队伍作为保障。要按照“一线”的标准,重视县乡人大队伍尤其是年轻工作人员的配备、培养、使用,统筹兼顾好人大队伍的稳定性、流动性,使县乡人大成为基层干部成长、成才、成事的重要平台。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这两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统筹谋划、加强指导。应该说,省人大常委会在联系指导这两项工作上,是尽心负责、敢于担当的,为市县乡人大推进相关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下一步要继续发挥好全省人大工作的“领头雁”作用,把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传导、落实到市、县、乡三级人大,使全省人大工作进一步成为有机、有力、有序的整体,推动我省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