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在实际的换届选举中也不免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贿选出现的新形式该如何应对,预选程序如何运作,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如何操作,这些问题亟待人大工作者研究和回答。
近几年来,“发香烟,送彩电”这类“变相贿选”的方式在法律利剑的监督下,已经逐渐“收敛”。可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取而代之的则是技术上的“升级”,出现了“只闻其声,不见其形”的“地下交易”。有人戏称,贿选这颗“政治毒瘤”也开始了新一轮的“自我转型”。
贿选的嬗变
2003年的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永康市某选区原有4名代表候选人。其中一人与其他两人串通,3人出资20余万元,“收买”另一名代表候选人,要其退出选举。据悉,像如此企业老板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的行为,在其他地区也曾上演。
在采访中,我们也发现,如今此类“买通”候选人的现场“金钱交易”,“升级”成为先期“私下承诺”,等到选上后再来“兑现”金钱,以此来躲避选举委员会在“严防”期内设制的各道警戒线。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坦言,像这类“秋后结账”的贿选方式,确实很难查,取证很难。
此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业区内,参加选举的员工往往有“误工补贴”。而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就有几百人,初步估算一下,需要发放好几万元。据有关部门介绍,一些企业老板之间关系比较好,就开始暗地鼓动,“帮兄弟做做员工的工作”,当然,少不了对“合作企业”员工误工费的“买单”,甚至还另附“奖金”。据某县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介绍,不管当选成功与否,他们都很讲“诚信”,主动履行“协议”内容,以便下次参选能够继续得到支持。
从各类极富“技术含量”的拉票行为中,我们感受到了贿选者的“高智商”,也体会到各级选举机构“反贿选”任务的艰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贿选行为的发生,又是什么原因让根除“毒瘤”显得如此艰难。有人指出,“贿选”行为的出现,一方面与现行的选举制度的不完善、操作不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候选人介绍机制的滞后有关。候选人在宣传自我的平台缺失的情况下,往往会“另辟蹊径”,以金钱铺路,找一条拉选票的“快速通道”。
因此,对于贿选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进行严厉打击,让贿选者“无处遁形”;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反思。只有依靠制度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方能彻底铲除贿选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预选:想说爱你不容易
预选,在人大选举中并非一个新词。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就规定了预选方式。1986年修改时,删去了该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对候选人分歧较大的选区还是需要预选程序,于是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重新引入了预选程序。由此,沉寂了20年的预选,在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又重新找到了自己合法的地位。
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
深圳市盐田区第50选区——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将产生1名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不得超过2人,但实际报名参选的初步候选人却有3人。在协商没有结果的前提下,预选成了惟一解决问题的途径。2006年9月21日上午,180多名选民聚集一堂,对方久豪、耿博、谢吴艳3人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最终谢吴艳以相对较弱的劣势被淘汰出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肖丰年评价说,预选“扩大了选举的民主,更透明更公正,选出的人大代表也更能代表人民意志”。
在实践中,预选程序究竟应该怎么启动和运作,社会各界莫衷一是。根据中央和浙江省委文件的精神,预选的程序可以参照选举程序适当简化。但究竟简化到什么程度,是否有投票人数上的要求,需不需要填写正式选票,等等,依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预选的人数多少,有哪些人参加,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但具体设计的每一个程序,制定的每一个标准,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预选并非选举工作必经的程序,再加上预选本身缺乏细致的规定,有些地方就不愿意为此“劳神劳心”。他们也担心,一个选区搞起了预选,其他选区会不会争相效仿。选举工作本来任务就很重了,再搞预选,“不是自己找罪受”?此外,从保证代表结构和实现组织意图的层面来看,通过预选产生的正式代表,无疑是大大增加了“意外”发生的概率,“吃力不讨好”的事又有谁会干?
各种迹象表明,预选依然是“有心栽花花不开”。
“见面会”说些什么?
浙江向来是一块民主气氛比较活跃的土地,曾经出现过代表候选人组织“竞选”班子,进行自我宣传,向选民发承诺书等“竞选”活动。而这些做法在选举法修改后被列入了“灰色”名录中。总结以往经验,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正式代表确定后,选举委员会统一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那么,“见面会”上,候选人应该说些什么?怎么说?是演讲,还是和选民嘘寒问暖一番,亦或者是捏捏拳头,表表决心……对此,有关的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
有学者建议,“见面会”上要让候选人自己向选民表明愿意担任人大代表的态度,并宣传自己的主张、见解,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向选民作出承诺,尽可能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并据此作出判断和选择。
也有人提出,候选人要从“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议政水平”等与人大代表所承担的职权相关方面进行介绍。
学者史卫民、刘智主编的《规范选举》一书,对“见面会”做了详细的研究。书中指出,代表候选人在陈述中需介绍自己的情况并说明自己如何当好人民的代表,不得有对其他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言论,亦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如在陈述中有上述言论,主持人可终止其陈述,情节严重者应由选举委员会核实事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缺额按程序递补。
如何确保见面活动能够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充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见面交流能够“零距离”,让选民更好地挑选他们的代言人,这无疑是摆在选举组织者面前的新课题。
委托投票缺乏制度刚性
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举法设计这项制度,对于保障因外出务工经商或患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进而提高代表选举的参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委托投票制本身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也日益凸现出来。
在委托之后,委托的选民实际上无法保证接受委托的选民能够按照其意志进行投票。委托的选民在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时,可能对参加选举的选区以及候选人的情况根本不了解,无从表达自己的投票意见。
采访中,我们发现,目前委托投票过程中“户内委托”问题十分突出。“一人代全家”,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投等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此外,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代投票不得超过三人,而实际操作中,有些选民往往超过这个票数。据悉,我省某一选区有320名选民,口头委托投票85票,未经委托而代为投票61票,共146票,占45.6%。
更为严重的是,委托投票制完全可能成为部分人操纵选举的便利手段。尽管现行选举法对选民接受投票委托的人数作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无法有效遏制可能存在的操纵选举活动。在杭州市某县一家企业,记者发现,个别工作人员“热心”地把未赶来投票的员工的选票收拢来,一一“代写”。画上圈的候选人是该企业的董事长。
为了杜绝委托投票中的不规范行为,富阳市灵桥镇一些选区规定,委托必须是本人和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到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并公布委托名单。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委托投票的随意性,规范了委托程序。
针对委托投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富阳等地的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取消委托投票。有学者建议,一些选民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问题,可以通过邮寄投票方式来弥补。
制度本身就需要一个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有制度不完善引起的,也有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但我们相信,民主的脚步只有不断地经历着实践的磨练,才会走得更加踏实,更为稳健。
近几年来,“发香烟,送彩电”这类“变相贿选”的方式在法律利剑的监督下,已经逐渐“收敛”。可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取而代之的则是技术上的“升级”,出现了“只闻其声,不见其形”的“地下交易”。有人戏称,贿选这颗“政治毒瘤”也开始了新一轮的“自我转型”。
贿选的嬗变
2003年的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永康市某选区原有4名代表候选人。其中一人与其他两人串通,3人出资20余万元,“收买”另一名代表候选人,要其退出选举。据悉,像如此企业老板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的行为,在其他地区也曾上演。
在采访中,我们也发现,如今此类“买通”候选人的现场“金钱交易”,“升级”成为先期“私下承诺”,等到选上后再来“兑现”金钱,以此来躲避选举委员会在“严防”期内设制的各道警戒线。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坦言,像这类“秋后结账”的贿选方式,确实很难查,取证很难。
此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业区内,参加选举的员工往往有“误工补贴”。而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就有几百人,初步估算一下,需要发放好几万元。据有关部门介绍,一些企业老板之间关系比较好,就开始暗地鼓动,“帮兄弟做做员工的工作”,当然,少不了对“合作企业”员工误工费的“买单”,甚至还另附“奖金”。据某县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介绍,不管当选成功与否,他们都很讲“诚信”,主动履行“协议”内容,以便下次参选能够继续得到支持。
从各类极富“技术含量”的拉票行为中,我们感受到了贿选者的“高智商”,也体会到各级选举机构“反贿选”任务的艰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贿选行为的发生,又是什么原因让根除“毒瘤”显得如此艰难。有人指出,“贿选”行为的出现,一方面与现行的选举制度的不完善、操作不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候选人介绍机制的滞后有关。候选人在宣传自我的平台缺失的情况下,往往会“另辟蹊径”,以金钱铺路,找一条拉选票的“快速通道”。
因此,对于贿选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进行严厉打击,让贿选者“无处遁形”;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反思。只有依靠制度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方能彻底铲除贿选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预选:想说爱你不容易
预选,在人大选举中并非一个新词。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就规定了预选方式。1986年修改时,删去了该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对候选人分歧较大的选区还是需要预选程序,于是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重新引入了预选程序。由此,沉寂了20年的预选,在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又重新找到了自己合法的地位。
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
深圳市盐田区第50选区——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将产生1名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不得超过2人,但实际报名参选的初步候选人却有3人。在协商没有结果的前提下,预选成了惟一解决问题的途径。2006年9月21日上午,180多名选民聚集一堂,对方久豪、耿博、谢吴艳3人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最终谢吴艳以相对较弱的劣势被淘汰出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肖丰年评价说,预选“扩大了选举的民主,更透明更公正,选出的人大代表也更能代表人民意志”。
在实践中,预选程序究竟应该怎么启动和运作,社会各界莫衷一是。根据中央和浙江省委文件的精神,预选的程序可以参照选举程序适当简化。但究竟简化到什么程度,是否有投票人数上的要求,需不需要填写正式选票,等等,依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预选的人数多少,有哪些人参加,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但具体设计的每一个程序,制定的每一个标准,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预选并非选举工作必经的程序,再加上预选本身缺乏细致的规定,有些地方就不愿意为此“劳神劳心”。他们也担心,一个选区搞起了预选,其他选区会不会争相效仿。选举工作本来任务就很重了,再搞预选,“不是自己找罪受”?此外,从保证代表结构和实现组织意图的层面来看,通过预选产生的正式代表,无疑是大大增加了“意外”发生的概率,“吃力不讨好”的事又有谁会干?
各种迹象表明,预选依然是“有心栽花花不开”。
“见面会”说些什么?
浙江向来是一块民主气氛比较活跃的土地,曾经出现过代表候选人组织“竞选”班子,进行自我宣传,向选民发承诺书等“竞选”活动。而这些做法在选举法修改后被列入了“灰色”名录中。总结以往经验,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正式代表确定后,选举委员会统一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那么,“见面会”上,候选人应该说些什么?怎么说?是演讲,还是和选民嘘寒问暖一番,亦或者是捏捏拳头,表表决心……对此,有关的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
有学者建议,“见面会”上要让候选人自己向选民表明愿意担任人大代表的态度,并宣传自己的主张、见解,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向选民作出承诺,尽可能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并据此作出判断和选择。
也有人提出,候选人要从“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议政水平”等与人大代表所承担的职权相关方面进行介绍。
学者史卫民、刘智主编的《规范选举》一书,对“见面会”做了详细的研究。书中指出,代表候选人在陈述中需介绍自己的情况并说明自己如何当好人民的代表,不得有对其他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言论,亦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如在陈述中有上述言论,主持人可终止其陈述,情节严重者应由选举委员会核实事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缺额按程序递补。
如何确保见面活动能够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充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见面交流能够“零距离”,让选民更好地挑选他们的代言人,这无疑是摆在选举组织者面前的新课题。
委托投票缺乏制度刚性
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举法设计这项制度,对于保障因外出务工经商或患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进而提高代表选举的参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委托投票制本身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也日益凸现出来。
在委托之后,委托的选民实际上无法保证接受委托的选民能够按照其意志进行投票。委托的选民在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时,可能对参加选举的选区以及候选人的情况根本不了解,无从表达自己的投票意见。
采访中,我们发现,目前委托投票过程中“户内委托”问题十分突出。“一人代全家”,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投等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此外,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代投票不得超过三人,而实际操作中,有些选民往往超过这个票数。据悉,我省某一选区有320名选民,口头委托投票85票,未经委托而代为投票61票,共146票,占45.6%。
更为严重的是,委托投票制完全可能成为部分人操纵选举的便利手段。尽管现行选举法对选民接受投票委托的人数作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无法有效遏制可能存在的操纵选举活动。在杭州市某县一家企业,记者发现,个别工作人员“热心”地把未赶来投票的员工的选票收拢来,一一“代写”。画上圈的候选人是该企业的董事长。
为了杜绝委托投票中的不规范行为,富阳市灵桥镇一些选区规定,委托必须是本人和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到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并公布委托名单。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委托投票的随意性,规范了委托程序。
针对委托投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富阳等地的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取消委托投票。有学者建议,一些选民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问题,可以通过邮寄投票方式来弥补。
制度本身就需要一个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有制度不完善引起的,也有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但我们相信,民主的脚步只有不断地经历着实践的磨练,才会走得更加踏实,更为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