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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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包含大量的有毒气体,对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文通过分析机动车尾气产生的原因,来发掘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政府监督、主体责任以及公众参与这四个角度来提出防治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程的日益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辆出现在了我们的生活里,尤其是近年来汽车的大规模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据公安部统计,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其中,汽车达1.37亿辆,是2003年汽车数量的5.7倍,扣除报废量,增加1651万辆,增长了13.7%。随着机动车需求量的增加,其带来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我国城市逐呈现煤烟型与机动车尾气型的复合污染,对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醛、铅等更是对人体致害的化合物。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是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2011年秋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的强霾现象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密不可分。
  一、机动车尾气污染产生的原因
  (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但城市的道路建设却未跟上步伐。拥堵的交通、低速行驶的汽车,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大,也使得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最主要的来源之一,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我国已经连续四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382.8万辆,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7.8%。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12.1万吨,其中氮氧化物(NOx)640.0万吨,颗粒物(PM)62.2万吨,碳氢化合物(HC)438.2万吨,一氧化碳(CO)3471.7万吨。近年来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的PM2.5就属于固体颗粒物的范畴。
  (二)机动车油品质量差,排放标准低
  我国虽然已经实行机动车国IV的标准,但根据我国环保部《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只占10.1%,即未达国Ⅳ标准的汽车占82.1%,其余7.8%的汽车甚至达不到国Ⅰ标准。2013年9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而截止到目前为止,珠三角、上海、江苏等地已实施国Ⅳ标准油品。其他地区仍处在国III到国IV的过渡期。
  (三)公众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公众的环保意识薄弱。部分人还在使用黄标车以及老旧车,所谓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的柴油车;所谓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相当一部分人的车辆存在使用油品劣质、保养差等问题,加重了大气污染的危害,因此,只有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负担。
  二、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原则性过强,缺乏专门的机动车排污防治法
  我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机动车排污防治提供了宪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机动车污染以及管理机关的监督工作,但实际只有四条内容,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无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差。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以原则性、概括性为主,条款诸多,但大多职能模糊,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因此,亟需一部专门的机动车排污防治法来明确各部门职能。
  (二)政府监管不力,处罚力度偏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所谓限期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行为。换言之,限期治理期间是可以继续排污的。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限期治理无疑为排污者创造了更多的排污机会,作为一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本应即令即止。限期治理如此轻的责任,亦成为责任主体规避责任的“外衣”,责任过轻,而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也是不利。
  (三)城市交通规划不当
  如前文所述,我国经济发展飞速,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开始使用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虽然便利,但也危害重重。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不成比例,造成交通拥堵、瘫痪。虽然我省在道路建设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依然无法改变高峰期车辆拥堵、机动车低速前进,导致大量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国家环保部相关专家曾表示,北京市PM2.5主要的构成是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即证明PM2.5最大的“贡献”者之一在于汽车尾气排放,当车辆速度从每小时40公里降到每小时15公里时,尾气排放平均增加250%,汽车尾气除直接排放炭黑会形成PM2.5外,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总碳氢和氮氧化物分别占到全市排放总量的86%、40%和56%,而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化学反应也会形成PM2.5。
  三、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手段
  (一)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建议出台一部专门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础上可以细化各职能,通过专章专节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以及执行过程都可以相互结合,有条不絮。强化环保部门在各职能部门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形成以环保部门为主,以交通部、公安部为辅的明确清晰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
  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各部门应分工明确,如环保部应当按照《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与检测技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专业化的检测;交通部应对超标排放以及驾驶黄标车、老旧车等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安部则负责对超标排放以及不符合检测结果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强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城市管理与道路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
  第一,修建环城公路。城市道路拥堵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经济发展评比的一个讽刺性“标志”,通过修建环城公路,可以有效的减少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城市道路压力,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
  第二,健全城市干道网。我省2014年虽然修建了环城公路,但主要的干道高峰期依然拥堵,因此,不仅要修建环城公路,更应该建宽主干道路面,打通常堵路面,提高城市道路的畅通能力,减少因机动车低速行驶排放的尾气。
  第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行动源于意识,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重要。开展普法行动,让公民能深刻的意识到尾气污染的危害,倡导绿色出行,坚决抵制黄标车以及老旧车的使用,积极配合各部门人员的检测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倡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交通法规,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道路拥堵,缓解汽车尾气所造成的城市空气污染,为公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作者简介:
  李鑫,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12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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