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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实质上是分配利益蛋糕的天平,界定社会关系的准绳,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利剑。2007年起实施的各类法律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集中反映了立法关注百姓生活,立法促进民主法制,立法协调各方利益的“和谐”思维,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施行。监督法的制定,从1986年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努力,可以说是“二十年磨一剑”。
监督法:关注群众切身利益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全国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也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常委会每年还将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点评: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有许多制度性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迈向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它的施行,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反洗钱法:让赃款无处可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洗钱,就是把源于犯罪而获得的收益加以处理,掩盖其犯罪来源,使其合法化。目前,洗钱的方式不断发展,有购买房地产的,有转入亲友账户的,有支持贪官子女出国留学用的,有转入中立国银行账户的,等等。
这部法律非常注重预防监控。一般来说,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分为刑事打击和预防监控两个层面。我国反洗钱法主要偏重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设立这一制度,可以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便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点评: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全社会关注的反腐败工作获得新的法律支持。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表明中国致力于在更广范围内打击、削弱、阻止犯罪,进一步参与到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中。
护照管理更加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护照法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护照已经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
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3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理时间缩短一半。根据护照法规定,办理护照的时限将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2007年起,中国公民护照有效期将以16周岁为界,16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16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并取消原来的护照延期规定。
点评: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更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护照法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的决心。
预防职务犯罪 源头监督出新招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
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特定的人员实施的特定的犯罪。具体地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条例建立了职务犯罪的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调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专门预防中的指导、监督作用,规定其有查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和建议等职责。
条例设定了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及时反馈;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点评: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建立健全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燃气管理 保障用户权益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切实保障燃气用户权益,解决燃气市场秩序混乱的现状,《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相应规定。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严格燃气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并逐步清理整顿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并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作了列举规定。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标、充装量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充装燃气应按规定先抽出残液,燃气充装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内,并标明充装单位。此外,还明确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用户的义务更加明确。针对实践中因一些用户擅自改装、拆装燃气设施或者使用不当等造成燃气事故的情况,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与当地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等。
点评:近些年来,我省燃气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燃气主管部门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燃气管理几乎陷入“真空”状态。《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对规范燃气供应市场和用户权益的保障上了一道“阀门”。
“防艾”的核心:救助与检测并行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同时,更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系统工程”要正常运转与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对政府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行为,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并且,免费提供咨询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还明确指出,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点评:针对我省快速增长的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对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治疗等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保障艾滋病人的权利方面,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营造社会和谐氛围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拓展企业商号的保护空间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各登记机关只对本登记机关同行业的商号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不禁止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使用同一商号,导致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给一些企业盗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留下了空间。但考虑到地方立法权限和实践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知名度较高商号的情况,法规没有取消分级登记体制,而是设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保护制度,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对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这样,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就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知名商号的方式来获得全省范围内的专用权,企业商号的保护空间得以扩大。
为防止企业恶意将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法规从商号管理的角度建立了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事前保护机制,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点评:法规立足本省实际,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体现了地方特色,从而切实保障了商号使用上的规范性,保护了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又添了一把“安全锁”。
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办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办法强调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也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将逐步加快。为了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办法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发包方的代表村干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村干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发包方的违法行为,承包方有权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发包方限期改正。
点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这部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田梦海、朱振进、吴恩玉、陈 俏、路国连、王伟文 整理)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施行。监督法的制定,从1986年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努力,可以说是“二十年磨一剑”。
监督法:关注群众切身利益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全国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也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常委会每年还将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点评: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有许多制度性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迈向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它的施行,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反洗钱法:让赃款无处可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洗钱,就是把源于犯罪而获得的收益加以处理,掩盖其犯罪来源,使其合法化。目前,洗钱的方式不断发展,有购买房地产的,有转入亲友账户的,有支持贪官子女出国留学用的,有转入中立国银行账户的,等等。
这部法律非常注重预防监控。一般来说,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分为刑事打击和预防监控两个层面。我国反洗钱法主要偏重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设立这一制度,可以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便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点评: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全社会关注的反腐败工作获得新的法律支持。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表明中国致力于在更广范围内打击、削弱、阻止犯罪,进一步参与到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中。
护照管理更加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护照法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护照已经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
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3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理时间缩短一半。根据护照法规定,办理护照的时限将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2007年起,中国公民护照有效期将以16周岁为界,16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16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并取消原来的护照延期规定。
点评: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更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护照法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的决心。
预防职务犯罪 源头监督出新招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
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特定的人员实施的特定的犯罪。具体地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条例建立了职务犯罪的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调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专门预防中的指导、监督作用,规定其有查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和建议等职责。
条例设定了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及时反馈;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点评: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建立健全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燃气管理 保障用户权益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切实保障燃气用户权益,解决燃气市场秩序混乱的现状,《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相应规定。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严格燃气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并逐步清理整顿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并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作了列举规定。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标、充装量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充装燃气应按规定先抽出残液,燃气充装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内,并标明充装单位。此外,还明确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用户的义务更加明确。针对实践中因一些用户擅自改装、拆装燃气设施或者使用不当等造成燃气事故的情况,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与当地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等。
点评:近些年来,我省燃气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燃气主管部门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燃气管理几乎陷入“真空”状态。《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对规范燃气供应市场和用户权益的保障上了一道“阀门”。
“防艾”的核心:救助与检测并行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同时,更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系统工程”要正常运转与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对政府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行为,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并且,免费提供咨询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还明确指出,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点评:针对我省快速增长的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对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治疗等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保障艾滋病人的权利方面,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营造社会和谐氛围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拓展企业商号的保护空间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各登记机关只对本登记机关同行业的商号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不禁止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使用同一商号,导致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给一些企业盗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留下了空间。但考虑到地方立法权限和实践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知名度较高商号的情况,法规没有取消分级登记体制,而是设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保护制度,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对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这样,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就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知名商号的方式来获得全省范围内的专用权,企业商号的保护空间得以扩大。
为防止企业恶意将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法规从商号管理的角度建立了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事前保护机制,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点评:法规立足本省实际,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体现了地方特色,从而切实保障了商号使用上的规范性,保护了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又添了一把“安全锁”。
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办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办法强调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也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将逐步加快。为了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办法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发包方的代表村干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村干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发包方的违法行为,承包方有权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发包方限期改正。
点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这部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田梦海、朱振进、吴恩玉、陈 俏、路国连、王伟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