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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國有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然而,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导致企业中的职务犯罪现象亦日趋严重。2007年以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8件32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13件1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53%。在这 13件案件中,有12件案件构成了大要案,大要案比例达到了92%。这类犯罪的发生,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文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搞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国企服务谈几点看法。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 犯罪数额明显增大,重特大案件频发,危害后果严重。上述案件中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1人,5万元至10万元的5人,10万元至20万元的1人,20万元至50万元的5人,100万元以上的5人。且重特大案件频发,如2007年查处的九江某大型企业段某某等4人共同贪污100余万元案;2008年查处的某大型企业计量部经理史某某受贿40余万元案;2009年查处的某公司财务总监徐某某挪用公款450余万元案等。而这些案件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确切估算,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
2、犯罪主体以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主。近几年来所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具有职权性,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人、财、物的决策权和处置权。在被立案查办的1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3人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总人数的76%。
3、共同作案数量增多,窝案、串案多发。在办理的13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作案8件,占立案总数的61.5%。如原九江某厂仅在2007年度就被查处了共同贪污案2件6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4、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且具有投机性。从已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有的是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等等。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章不循。有的国有企业现有管理制度较为陈旧,在各种管理上难免不出现漏洞,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国有企业虽然也订立了各种制度,但落实不力,形同虚设。尤其是在企业一些重点部位、环节,如财务、采、供、销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上比较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给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
2、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致使部分人员思想意识错位,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责权利日趋分明,有些企业的领导者只看重表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的思想教育,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思想,缺少行之有效的教育,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因此一些经营者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手中职权多捞钱财,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企业监管不力,权力过于集中。近年来,由于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一把手”,集经营、人、财、物等权力于一身,重大事项基本上一人说了算,导致事实上的权力失控,加上目前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没有权责配套制度和“一把手”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使腐败犯罪频频发生具有某些客观必然性。
4、打击力度不足。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查处国企职务犯罪当作是服务大局、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惩处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遏制犯罪的预期目标还是相去甚远。其原因一方面,一些企业领导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国企职务犯罪的查办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认识;另一方面,企业改制以后,犯罪主体、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界线和标准模糊,给办案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打击不力;此外,对职务犯罪量刑较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2007年以来,我院共接到法院对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 17 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犯罪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诱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明财会纪律,严格按照申请报批等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大对大额财务支出的审计和检查力度,提高运作透明度,对所投资的项目采取跟踪审计管理,确保企业投资决策民主、规范、科学;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制。要加强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的防控制度建设,如项目采购、工程建设等,要实行定期公布、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要严把用人关。要采取公开择优竞聘、集体考核等方式严把用人关,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管理,实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以及考察、考核、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国企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巩固建立起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一是要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二是要加强对国企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对有职务犯罪苗头的人员,要有重点地开展警示教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三是检察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积极开展、举办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采取以案示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揭露国企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以增强国企工作人员的 “免疫力”。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内部监督。要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以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审计、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纠正企业运行中的违规行为,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企业规范、有序运行。
4、切实加大国企职务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一是要全面掌握、收集该类犯罪涉案的各个领域、环节的信息,及时发现、挖掘、遏制犯罪的发生;二是抓住典型,严肃查处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大案要案;三是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以打出声威,形成依法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做到查一案,教育一片,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332005)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 犯罪数额明显增大,重特大案件频发,危害后果严重。上述案件中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1人,5万元至10万元的5人,10万元至20万元的1人,20万元至50万元的5人,100万元以上的5人。且重特大案件频发,如2007年查处的九江某大型企业段某某等4人共同贪污100余万元案;2008年查处的某大型企业计量部经理史某某受贿40余万元案;2009年查处的某公司财务总监徐某某挪用公款450余万元案等。而这些案件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确切估算,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
2、犯罪主体以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主。近几年来所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具有职权性,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人、财、物的决策权和处置权。在被立案查办的1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3人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总人数的76%。
3、共同作案数量增多,窝案、串案多发。在办理的13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作案8件,占立案总数的61.5%。如原九江某厂仅在2007年度就被查处了共同贪污案2件6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4、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且具有投机性。从已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有的是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等等。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章不循。有的国有企业现有管理制度较为陈旧,在各种管理上难免不出现漏洞,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国有企业虽然也订立了各种制度,但落实不力,形同虚设。尤其是在企业一些重点部位、环节,如财务、采、供、销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上比较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给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
2、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致使部分人员思想意识错位,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责权利日趋分明,有些企业的领导者只看重表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的思想教育,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思想,缺少行之有效的教育,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因此一些经营者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手中职权多捞钱财,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企业监管不力,权力过于集中。近年来,由于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一把手”,集经营、人、财、物等权力于一身,重大事项基本上一人说了算,导致事实上的权力失控,加上目前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没有权责配套制度和“一把手”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使腐败犯罪频频发生具有某些客观必然性。
4、打击力度不足。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查处国企职务犯罪当作是服务大局、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惩处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遏制犯罪的预期目标还是相去甚远。其原因一方面,一些企业领导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国企职务犯罪的查办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认识;另一方面,企业改制以后,犯罪主体、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界线和标准模糊,给办案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打击不力;此外,对职务犯罪量刑较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2007年以来,我院共接到法院对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 17 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犯罪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诱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明财会纪律,严格按照申请报批等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大对大额财务支出的审计和检查力度,提高运作透明度,对所投资的项目采取跟踪审计管理,确保企业投资决策民主、规范、科学;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制。要加强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的防控制度建设,如项目采购、工程建设等,要实行定期公布、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要严把用人关。要采取公开择优竞聘、集体考核等方式严把用人关,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管理,实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以及考察、考核、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国企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巩固建立起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一是要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二是要加强对国企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对有职务犯罪苗头的人员,要有重点地开展警示教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三是检察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积极开展、举办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采取以案示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揭露国企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以增强国企工作人员的 “免疫力”。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内部监督。要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以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审计、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纠正企业运行中的违规行为,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企业规范、有序运行。
4、切实加大国企职务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一是要全面掌握、收集该类犯罪涉案的各个领域、环节的信息,及时发现、挖掘、遏制犯罪的发生;二是抓住典型,严肃查处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大案要案;三是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以打出声威,形成依法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做到查一案,教育一片,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3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