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渎职案件看退耕还林款流失原因与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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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还林牵涉到农民切身利益,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发展、完善过程中,由于改革步伐加快,经济交往错综复杂,林业干部在从事公务及权力动行过程中监督制约缺乏,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一些林业干部思想观念转变缓慢,工作随意,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退耕还林款大量流失。以蒙山县检察院2008、2009这两年查办蒙山县林业系统玩忽职守犯罪案件2件3人为例。这两个案件犯罪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退耕还林款损失巨大,通过对此类案件分析研究,蒙山县林业系统退耕还林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例一:2004年2月,蒙山县原水利林业局副局长陈X宁,在得知其亲属黄X等人在蒙山县蒙山镇高堆村承包荒地种木著,2005年初改种速生桉,后其亲属等人办理480.9亩耕地退耕还林手续。陈某宁在审阅2006年7月5日退耕还林户现金补助兑现表签字时,承认看过《广西区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其认为在现金补助发放表上签名只是履行手续,不管退耕还林数字对与错,也不管退耕地是否合格,因为有分管领导把关。按文件规定,黄X等人在高堆村种植速生桉的耕地是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只能领取种苗补助,不能够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陈X宁作为主持林业局工作的领导和县退耕还林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对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把关的职责,应当知道其亲属等人退耕还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对亲属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却能够领取退耕还林补助的行为,没有制止或纠正,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为了亲属私自利益,对亲属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的行为放任不管,签字让亲属领取补助款,致使公共财产损失312175元。
  案例二:2004年下半年,蒙山县原水利林业局营林股工作人员黄X纪和蒙山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容X东,负责到覃X坤等人在蒙山县蒙山镇高堆村德梗组、二陆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调查设计,二人虽然到实地调查,却没有认真核实农户覃X坤种植的林地是否符合退耕还林条件,把不符合退耕还林地勾图符合,把调查内容抄入退耕还林作业表,交站长容X东签字,容X东没有审核表内的真实性,草率签字,由于林业部门执行的制度是谁去调查谁对结果负责的做法,二人没有向主管领导汇报,便确定约500亩荒地作耕地退耕还林地,从而使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农户覃X坤获得耕地退耕还林补助 422782元,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林业干部玩忽职守犯罪致退耕还林款流失原因是:
  1、这主要反映在退耕还林耕地性质等方面的核实工作。退耕还林主要靠林政人员,他们负责到实地的勾图、检查验收工作。由于退耕还林地位于山岭、山沟、偏僻位置,林业工作人员勘查的时候工作马虎失职,未能对所有问题进行了解,以致把荒地当林地还林,领取还林补助款。
  2、缺实际有效监督。营林股、林业站掌握有对退耕地的实地勘察、手续初审上报等一手资料的实际操作权,林业局由于对退耕林地在各乡镇山岭地带且较为分散,对退耕还林实地要进行全面调查确实较为困难,在验收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不能起到有效监督。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正确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2003年国家颁布退耕还林条例后,退耕还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部分乡镇林业工作者忽视法律政策学习,对这一政策性法规执行不力,把握不严,加之不注重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不是勤勤恳搞好工作,而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敷衍了事,上述案中2人在实地调查时,对能否符合退耕还林的农户不作深入细致的资信调查,轻信他人,把不符合退耕还林地勾图符合,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4、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林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处理问题及审批中未将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作为前提条件,随意性大,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林业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上述案中1人,身为主管领导,以权谋私,不执行上级的文件政策规定,将自己主管的工作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为亲属谋取利益,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国家利益受损失。
  5、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致使权力失控。林业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或者一些监督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上述案中2人勾图后,执行当时林业部门制度是谁去调查谁对结果负责的这种漏洞和监管缺位的做法,结果二人没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退耕还林主管部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把关作用。
  6、审批、监管存在漏洞。退耕还林由乡镇林业站负责受理申请、上报,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然而主管部门对基层林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受种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到有效的核查,程序上的审查仅仅流于表面,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对退耕还林的申请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把关作用。
  林業干部玩忽职守、严重渎职行为,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结果也极其严重,损害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县经济发展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渎职犯罪行为。如何才能有效地防范呢?根据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对林业干部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提高林业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退耕还林款要防止流失,必须提高林业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首先在思想上树立遵纪守法,增加自身反腐防腐变的观念,杜绝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领导及要作人员监督和管理,要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建立有效的用以制约林业干部行为的监督机制,防止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不负责,敷衍了事,造成损失。再有,要组织林业干部学习国家制订的有关法规,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讲授法律课,如刑法、退耕还林法规等等,使林业干部提高法制观念,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在工作中,导致退耕还林款流失。
  2、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查办案件反映的工作漏洞主要在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的制度,所以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乡镇。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林业干部的玩忽职守,退耕还林款流失的案件中,大都与林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因此强化林业内部管理机制,防患未然,很有必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程实施程序及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正确把握退耕还林标准,将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程序监督有实效;加强监督,建立完善乡镇村退耕还林公示举报制度,对退耕还林面积、地块位置和补助发放情况向退耕地群众公示,设立举报电话,特别对办理退耕还林款工作的审查、审核、检查、签发的情况,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做致责任分明,层层落实,级级把关,确保退耕还林款安全。
  3、加强联系制度。检察机关要与林业部门多联系,平时要深入林业部门单位了解情况,帮助林业部门解决退耕还林管理中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共商防范大计。在整章建制中要多提检察建议,组织林业系统人员到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以达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堵塞退耕还林款式流失的漏洞。由于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忠于职守,不负责任而使退耕还林款造成损失,要严肃查处,应发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与法院联系,互通情报,传递信息,检法两家要对渎职犯罪案件足够重视,加大该方面案件的侦办力度,审判机关亦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使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处罚,与检察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退耕还林款安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蒙山54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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