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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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社区矫正的基本功能定位为基础,以现有的司法体制为背景,结合社区矫正试行的基本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相应机制,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进程。
  关键词:社区矫正;专业化;立法;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方法,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代表着刑罚执行的未来走向,也是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社区矫正人员总计27.8万人,累计25.5万人解除矫正。全国已有25个省(市)司法厅(局)、189个地(市、州)、1135个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2010年5月,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等。2008年1月,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办法对于社区矫正的内涵、对象、任务、组织领导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办法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是继2003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一个地方性文件和规定。沛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沛县当地的实际情况,广开思路,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一个适合本地情况,相对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和工作体系。2010年5月,在司法局挂牌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针对多数矫正对象生活在农村,监管较为不便的问题,陆续在15个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由专职检察人员定期前往办公,实现了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全程同步监督的转变。2011年沛县院会同公安、法院、司法局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沛县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该规定部分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转。仅2010年5月以来,在沛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已收监执行了5名监外执行罪犯,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收效明显。并与沛县司法局、法院、公安局主动联系,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积极沟通协调,逐步构建起履盖全县的社区矫正监管网络。
  二、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刑罚制度,在国外特别是欧美、日本等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系列体系。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尤其是缺少一个成熟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社区矫正既是“泊来品”,也是一个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中的新生事物,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及具体的矫正方法、措施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笔者结合沛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从社区矫正的立法及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两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加强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
  1、立法的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应当尽快制定颁布《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一 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依据。
  (1)《刑法》第38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58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第7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82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79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5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监狱法》第17条第2款:“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26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第27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第28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即使通知监狱……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第33条第2款:“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假释建议,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二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大势所趋。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当其冲的是依法办事的问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1日实施,也仅仅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而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社区矫正的具体范围均没有涉及,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相去甚远。“两院两部”的《通知》和《扩大通知》,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其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是对刑罚执行权或司法权的重大调整,局部改变了我国刑罚结构,实属于创设刑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刑罚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而,《通知》只能作为弥补社区矫正立法缺失的权宜之计。立法欠缺已成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使社区矫正的推行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甚至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局面。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会导致责权不一,互相推诿,信息沟通不通畅,影响推行效果。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领衔提出了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5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社区矫正办公室第一次全体人员会议上,要求该办公室抓紧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执行办法》,使之成为各地工作的依据,并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打下基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明确于刑法之中,也必将自然的催生一部实体清楚、程序健全的《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二、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刑期计算错误案例:李某于2006年因抢劫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9年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09年2月,李某被交由沛县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因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在李某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后应解教的情况下误将其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登记为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登记为2009年1月29日起2010年1月28日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误将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从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沛县检察院发现后及时核实了李某的相关判决、裁定文书,在确认确实存在错误登记的情况下立即向社区矫正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并要求社区矫正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应强化法律意识,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社区矫正部门随后立即更正了矫正结束时间,及时给李某办理解教手续,保障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沛县实行矫正工作以来,发现和纠正矫正期间计算错误的“第一案”。
  2、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罪犯的社会重任,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尤其是法律专业知识。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等问题。加之社区矫正对象总量日益增加,社会转型期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监督难度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短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等因素,矫正效果难以保证。
  3、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加快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主、社会志愿者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也可以通过合同用工的形式招收一定比例的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另一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专职人员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石,只有抓好这两支队伍的建设,使其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地开展。通过“招录、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真正形成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三者合力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
  三、结语
  目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刑罚体系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下,社区矫正是一个积极的需要不断探索的社会命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的在于不断的实践、创新和完善,努力推进社區矫正工作的专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
  [4]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公检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十部门共同出台并实施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5]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
  [6]江苏省监所检察网2011年3月9日简讯《沛县:及时纠正一起矫正期限计算错误》。
  [7]王丽丽:《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8]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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