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众筹的社会现状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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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从西方引入中国。这种模式为缺乏资金的项目创新者和拥有资金的投资人创建了沟通平台,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众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运营模式的独特性给我国原有的金融体制带来巨大冲击。本文通过解读众筹的运营模式,分析其在我国当前金融制度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为众筹模式在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效的建议。
  一.众筹的概念
  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1]世界银行报告更预测2025年总金额将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将占比将大幅成长
  二,众筹的现状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在欧美逐渐成熟并推广至亚洲、中南美洲、非洲等开发中地区。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
  一般而言,传统的风投项目都来自关系网推荐,或各种网站提交的资料,而众筹平台则为风投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项目,也拥有更高效的机制对项目进行审核,能更快地与企业家进行沟通,令投资决策过程更加合理。[2]
  风投可以利用众筹平台上的资料,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值得花时间。由于日程安排有限,很多风投资本家都认为众筹平台有其价值,帮助节省了不少时间。风投每天都会收到数十份商业计划,格式不同,有些还缺乏必要的数据。而众筹平台会对公司进行分类整理,并以标准格式进行呈现,这能让投资者省下不少时间。
  众筹平台也能让尽职审查过程变得更快。众筹平台会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数据,供投资者参考,帮助作出决策。标准化的项目呈现和商业计划节省了风投的时间,他们不必亲自搜索特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因格式不同,而难以查找。
  众筹平台能帮助企业家了解如何准备及呈现自己的项目,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另外,众筹平台还能提升信息分享,谈判及融资的速率,像AngelList,Fundable,Crowdfunder和EquityNet这样的众筹平台,都拥有自己的技术,帮助简化融资过程。
  众筹平台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使用它。投资者形成了一个群体,而众筹平台往往也能让他们相互交流,在尽职调查中提供投资帮助。借助集体的智慧,投资者也往往能做出更理性的决策。
  众筹平台还能用来检验产品及服务的优劣。像Kickstarter这样的平台允许任何年满18岁的人参与,因而能让大批早期支持者帮助检验产品和服务,之后投资者可决定是否进一步参与。OculusRift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先在众筹中成功获得了240万美元的资金,之后才获得了风投公司AndreeseenHorowitz领投的7500万美元融资。
  现阶段,以投资为基础的众筹平台的资本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才能满足风投社区的标准。
  三,众筹的风险
  众筹平台是一种创新性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经营模式,其崭新的运营模式为其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也正由于其是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立法速度无法与之企及,导致诸多法律问题与之相伴而生。目前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代持股的风险、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权益易受到侵犯、是否突破《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所引发的问题等。[3]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二)代持股的风险
  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內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
  四;结语
  认识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并有效加以防范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融资困境,也将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长足进步
  注释: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资本观察,2014年第4期。
  [2]参见《2014年中国网络众筹分析报告》。
  [3]參见《2014年中国网络众筹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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