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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百姓目前对购房有顾虑,直观的印象就是房价太高了,所以买不起。百姓买不起房认定房价有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学者讨论问题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角度,因为老百姓买不起房子,可能是房价太高的原因,也可能是百姓收入太低的原因。房价太高的意思是价格背离了价值,有泡沫;但也有一种可能,房价其实是合理的或者基本合理的,房价的上涨中并没有很大的泡沫,但老百姓还是买不起房子,这意味着的的确确一般人的收入很低。这种情况下,就算房价下降,老百姓可能还是买不起。比如上海内环的房价每平方米都在2万元以上,就算降到1.5万元,降到1万元一般老百姓恐怕还买不起。那么这反映出什么问题?这反映出房价不合理的背后是国民经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国民经济分配结构可能出现了畸形。如果只有8%的人或者不到20%的人是最拥有购买力的,那么开发商一定只会想到给富人建房子。也就是说,收入分配格局出现问题后,住房的供应必定是畸形的、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说老百姓买不起房子,他关心房价,但是政府的政策,却不能单单停留在房价问题上,还要深入到收入分配层面上,深入到住房供应制度上。
赵晓(大学教授)
调控滞缓了我的安家梦
自从4月份毕业后,我一直在关注着房地产市场,和其他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我也想有个家。但是在今天这个环境里,我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有个房子。哈哈,说得好像挺可怜的,其实真的很可怜。我是学建筑的,很多人都问,地产项目的造价到底是多少,我估算我所在项目的造价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000元,可能加上一些其他的费用,最多4000元吧。
大家都说房地产涨幅过快。如果让我说的话,它的涨幅太小了。当新一轮的调控再将开始,我的希望也就越来越小了。可能我这样说,很多人都会骂我。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一种商品涨得越快,那么它跌得也越快。如果房价涨幅放慢了,可能我这辈子也难以买到价格低廉的房子。本来需要10年完成的上涨,现在可能要等到50年。国家调控可真是厉害,让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无非就是将上涨的期限延长,然后下降的期限也延长,实现经济的平稳过渡。国家的调控其实是有助于房地产商人长期获得高收益的。只是可惜了广大的老百姓,从我的角度来说,我不希望涨幅放慢,倒希望它快速度过增长期。
王静(项目经理)
读者刘轶:房产投资入股是否需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读者王忠友:我最近在北京投资一些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不规范的行为,请问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构成商品房买卖欺诈?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是否算欺诈行为?仅仅对欺诈部分进行赔偿行吗?
1.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
①不具备开发资格、“五证”不全,编造虚假文件;
②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
③致使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行为;
2.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承诺与实际不符的(但前提是需构成合同要约或者写进合同中);
3.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的。
商品房中的欺诈行为,要严格依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瑕疵、面积在允许值范围内缩水等都应属违约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受欺诈的是整个消费的过程。所以,不能因为数额大就只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房产商构成了某部分的欺诈,应加倍赔偿某部分的损失,不能用房屋的总价要求加倍赔偿。这样才能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读者高风:我最近想进行一些房产方面的投资,我看到市面上有酒店公寓、产权酒店、服务式公寓、单身公寓,白领公寓等名称,都是以投资收租回报为卖点。请问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应该如何对它们进行投资?
一般说来,你所提到这一系产品主要分三大类。
第一类是酒店式公寓,也叫产权酒店,这一类目前最为混淆视听,因为名气大,许多开发商趁购房者不明不白之时,把带一些酒店式服务的楼盘都称为酒店式公寓,不知酒店式公寓有专门定义。第二类是服务式公寓,上海以前称为外销公寓,在北京称为国际公寓。此类物业特点是物业品质较好,引入了一些酒店式的管理。并且由于一直以境外人士为出租对象,租金较高,回报可观。第三类实际上是小房型住宅,称为单身公寓、白领公寓等,可能也会引入一些酒店式的管理,但与酒店式公寓有很大差别,切勿将周边酒店的月租金参考计算今后此类物业的收益率。
酒店式公寓是纯投资性质的物业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并且很快风行全球。就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楼市现状,值得投资的酒店式公寓,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统一经营。二、售后回租。三、完整产权。
所谓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将楼盘销售的同时,必须委托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整体包装。购房者在购入产权的同时,也必须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约,将出租权交给酒店公司,酒店公司每年将租金收益减去经营费用,赢利部分按各家投资额进行分红。可以这样说,购房者买入的是该酒店产权形式的股权。
因此,当购房者接触到一个自称酒店式公寓的楼盘时,首先要问一下哪家公司管理,如果只是模糊地称“五星级酒店”就有“捣糨糊”的味道了。一般来讲,酒店管理公司会给业主每年几天的免费入住期,但不一定会住进自己的房间。目前上海较为纯正的酒店式公寓有雅诗阁、盛捷等。这些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同时也成为物业品牌,他们的知名度和客户网络是投资人今后赢利的重要保证。
酒店式公寓的投资商(非开发商)应与小业主签订一个每年投资回报的保底数,境外人士对年回报5%一6%就能接受,在目前上海可以要求更高些。有酒店管理公司市场判断能力和经营能力作保障,收益会很稳定。加上合理运用财务杠杆,回报也很可观。
目前投资者购入的酒店式公寓需要有完整产权保证转让收益。虽然国外酒店式公寓有多种类型,最多的是没有产权只有时间的“分时度假”,但目前这还处于法律的空白区,今后的处置权难以保障,因此此类物业少碰为妙。
赵晓(大学教授)
调控滞缓了我的安家梦
自从4月份毕业后,我一直在关注着房地产市场,和其他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我也想有个家。但是在今天这个环境里,我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有个房子。哈哈,说得好像挺可怜的,其实真的很可怜。我是学建筑的,很多人都问,地产项目的造价到底是多少,我估算我所在项目的造价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000元,可能加上一些其他的费用,最多4000元吧。
大家都说房地产涨幅过快。如果让我说的话,它的涨幅太小了。当新一轮的调控再将开始,我的希望也就越来越小了。可能我这样说,很多人都会骂我。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一种商品涨得越快,那么它跌得也越快。如果房价涨幅放慢了,可能我这辈子也难以买到价格低廉的房子。本来需要10年完成的上涨,现在可能要等到50年。国家调控可真是厉害,让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无非就是将上涨的期限延长,然后下降的期限也延长,实现经济的平稳过渡。国家的调控其实是有助于房地产商人长期获得高收益的。只是可惜了广大的老百姓,从我的角度来说,我不希望涨幅放慢,倒希望它快速度过增长期。
王静(项目经理)
读者刘轶:房产投资入股是否需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读者王忠友:我最近在北京投资一些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不规范的行为,请问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构成商品房买卖欺诈?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是否算欺诈行为?仅仅对欺诈部分进行赔偿行吗?
1.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
①不具备开发资格、“五证”不全,编造虚假文件;
②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
③致使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行为;
2.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承诺与实际不符的(但前提是需构成合同要约或者写进合同中);
3.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的。
商品房中的欺诈行为,要严格依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瑕疵、面积在允许值范围内缩水等都应属违约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受欺诈的是整个消费的过程。所以,不能因为数额大就只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房产商构成了某部分的欺诈,应加倍赔偿某部分的损失,不能用房屋的总价要求加倍赔偿。这样才能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读者高风:我最近想进行一些房产方面的投资,我看到市面上有酒店公寓、产权酒店、服务式公寓、单身公寓,白领公寓等名称,都是以投资收租回报为卖点。请问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应该如何对它们进行投资?
一般说来,你所提到这一系产品主要分三大类。
第一类是酒店式公寓,也叫产权酒店,这一类目前最为混淆视听,因为名气大,许多开发商趁购房者不明不白之时,把带一些酒店式服务的楼盘都称为酒店式公寓,不知酒店式公寓有专门定义。第二类是服务式公寓,上海以前称为外销公寓,在北京称为国际公寓。此类物业特点是物业品质较好,引入了一些酒店式的管理。并且由于一直以境外人士为出租对象,租金较高,回报可观。第三类实际上是小房型住宅,称为单身公寓、白领公寓等,可能也会引入一些酒店式的管理,但与酒店式公寓有很大差别,切勿将周边酒店的月租金参考计算今后此类物业的收益率。
酒店式公寓是纯投资性质的物业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并且很快风行全球。就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楼市现状,值得投资的酒店式公寓,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统一经营。二、售后回租。三、完整产权。
所谓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将楼盘销售的同时,必须委托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整体包装。购房者在购入产权的同时,也必须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约,将出租权交给酒店公司,酒店公司每年将租金收益减去经营费用,赢利部分按各家投资额进行分红。可以这样说,购房者买入的是该酒店产权形式的股权。
因此,当购房者接触到一个自称酒店式公寓的楼盘时,首先要问一下哪家公司管理,如果只是模糊地称“五星级酒店”就有“捣糨糊”的味道了。一般来讲,酒店管理公司会给业主每年几天的免费入住期,但不一定会住进自己的房间。目前上海较为纯正的酒店式公寓有雅诗阁、盛捷等。这些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同时也成为物业品牌,他们的知名度和客户网络是投资人今后赢利的重要保证。
酒店式公寓的投资商(非开发商)应与小业主签订一个每年投资回报的保底数,境外人士对年回报5%一6%就能接受,在目前上海可以要求更高些。有酒店管理公司市场判断能力和经营能力作保障,收益会很稳定。加上合理运用财务杠杆,回报也很可观。
目前投资者购入的酒店式公寓需要有完整产权保证转让收益。虽然国外酒店式公寓有多种类型,最多的是没有产权只有时间的“分时度假”,但目前这还处于法律的空白区,今后的处置权难以保障,因此此类物业少碰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