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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理念是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使是现当代的中国刑法,虽然不再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但是自然法思想还是或多或少的渗入其中并对中国的刑事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思想 儒家思想 中国刑法
在法学大家族中,没有人会否认自然法学的产生时间最早,流派人物最多,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然而,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当代,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法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其对当今和谐社会建构之功用,都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研究的。
一、自然法的本质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 “自然法”通常是指与实在法相对的,更高层次的法律,一般而言后者应该服从前者。自然法反映的是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 其内容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而人定法是由城邦制定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自然法是正义法、道德法、理性法。
二、我国历代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我国最早的刑法始创于东汉时期的《汉书》,此后各时期的刑法大多以此为革沿慢慢发展而来。纵观中国历代的刑法志,它贯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也即儒家的学说。其中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思想基调——儒家的自然法思想。这里,我们首先就儒家自然法思想在历代刑法中的体现进行探讨。
(一)儒家自然法思想
我国历代刑法思想中并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形式化的自然法。但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所表现出来的儒家思想又或多或少的体现了自然法在中国刑法中的影响力。尽管东西方之间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是,作为解决人际关系的人类的法律智慧而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虽然未必完全、但有时也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
(二)儒家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体现
1、强调天人合一,礼法结合
儒家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于“天理”,夏、商、周时期的“天命”、“天罚”以及到西周时期发展出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观念都印证了统治者在寻求合法性依据上的自然法理念。天具有“仁”的最高道德原则,有“礼”的行为规范,所以人也要以“仁”为最高道德原则,以“礼”为根本行为规范。同时还必须用礼的精神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人道应以德治教化为主,以刑罚杀戮为辅。基于这种思想,“天道”更是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各刑法志中都记录有“司法时令”,按照春夏秋冬四时执行刑罚,顺应天意。这都充分反映了自然主义精神对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2、提倡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儒家的尊尊、亲亲等思想也被引入到法律的领域,从而成为中国传统刑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封建时期历朝历代都有一个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亲亲相隐”,这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历代刑法中的最有力的表现。依据这一思想,刑法必须要尊重人类永恒存在的情感因素,尊重亲属之间特殊的感情,这是刑法的人性品格所必需的。“亲亲相隐”不为罪是刑法对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的正视和宽容,是刑法人性品格和自然法思想的基本要求。
3、德主刑辅,追求礼仁
儒家的自然法思想叫做“礼”,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礼”就是儒家心目中的道德法、理想法、永恒法和最高法。它在规范人们行为的过程中维护了价值理念。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从而达到“出礼入刑”的目的。一方面,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深入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另一方面,儒家的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饱含人类伦理感情,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亲和力,充满了人文精神。
纵观中国历代刑法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儒家自然法思想,它虽然没有从形式上对自然法作出实质性的规定,但是,其与西方的自然法的共通之处就在于,它们都被视为永恒而普遍的道德律,都讲求人性,同时也都注重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人的价值关注。
(三)自然法思想在现今中国刑法中的体现
现今各国刑法在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时候,都认可了自然犯的存在。自然犯是法定犯的对称,又称为“刑事犯”。具体是指违反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为一般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法律当然要加以处罚的犯罪。例如,杀人、伤害、盗窃、放火等犯罪,一般人根据道德观念进行判断就可知其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因为这类犯罪本身就蕴含着犯罪性,因而也不必根据刑法规范进行评价。我国现行刑法中同样有关于自然犯的规定,这可以视为自然法思想在当今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是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刑法中的第二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早期的思想渊源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它作为《79刑法》的标志和旗帜性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实际意义。首先它是《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使刑法的规范符合宪法的要求。其次,我国是典型的刑法社会,但由于历史原因使我国刑法在实践遇到很多困难,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司法的现象很严重,而罪刑法不定期原则的确立,使我国的刑法趋向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由原来的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使我国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确定法律处罚上更加法制化。
第三,在我国刑法中还有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的盗窃的相关规定,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之间的盗窃。我国最早对亲属间盗窃作出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对盗窃家庭成员和亲属财产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也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将亲属间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也很好的体现了其背后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体现了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尊重。
三、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作用
现今中国的社会条件为自然法在中国法制健全工作中所担负的责任和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自然法思想在中国法律,特别是中国刑法中的传承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两千多年来国家文化精髓的传承。首先,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自然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自然法本来就是了随着时空不断变化的,支撑它的理论模式及其自然法的形态也总是处于一种流变的动态过程中。但是,它却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为人们方便、创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扛起自然法的旗帜,以此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在理性时代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其次,从和谐社会确立的几个要件来看,其与自然法的价值追求是绝对相通和兼容的。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在此种意义上,这种和谐社会的思想在社会科学的语境中可以被称为秩序或者均衡,而秩序和均衡恰恰是当代实质自然法理想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自然法思想的存在对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是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的。
关键词:自然法思想 儒家思想 中国刑法
在法学大家族中,没有人会否认自然法学的产生时间最早,流派人物最多,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然而,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当代,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法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其对当今和谐社会建构之功用,都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研究的。
一、自然法的本质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 “自然法”通常是指与实在法相对的,更高层次的法律,一般而言后者应该服从前者。自然法反映的是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 其内容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而人定法是由城邦制定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自然法是正义法、道德法、理性法。
二、我国历代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我国最早的刑法始创于东汉时期的《汉书》,此后各时期的刑法大多以此为革沿慢慢发展而来。纵观中国历代的刑法志,它贯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也即儒家的学说。其中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思想基调——儒家的自然法思想。这里,我们首先就儒家自然法思想在历代刑法中的体现进行探讨。
(一)儒家自然法思想
我国历代刑法思想中并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形式化的自然法。但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所表现出来的儒家思想又或多或少的体现了自然法在中国刑法中的影响力。尽管东西方之间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是,作为解决人际关系的人类的法律智慧而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虽然未必完全、但有时也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
(二)儒家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体现
1、强调天人合一,礼法结合
儒家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于“天理”,夏、商、周时期的“天命”、“天罚”以及到西周时期发展出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观念都印证了统治者在寻求合法性依据上的自然法理念。天具有“仁”的最高道德原则,有“礼”的行为规范,所以人也要以“仁”为最高道德原则,以“礼”为根本行为规范。同时还必须用礼的精神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人道应以德治教化为主,以刑罚杀戮为辅。基于这种思想,“天道”更是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各刑法志中都记录有“司法时令”,按照春夏秋冬四时执行刑罚,顺应天意。这都充分反映了自然主义精神对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2、提倡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儒家的尊尊、亲亲等思想也被引入到法律的领域,从而成为中国传统刑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封建时期历朝历代都有一个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亲亲相隐”,这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历代刑法中的最有力的表现。依据这一思想,刑法必须要尊重人类永恒存在的情感因素,尊重亲属之间特殊的感情,这是刑法的人性品格所必需的。“亲亲相隐”不为罪是刑法对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的正视和宽容,是刑法人性品格和自然法思想的基本要求。
3、德主刑辅,追求礼仁
儒家的自然法思想叫做“礼”,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礼”就是儒家心目中的道德法、理想法、永恒法和最高法。它在规范人们行为的过程中维护了价值理念。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从而达到“出礼入刑”的目的。一方面,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深入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另一方面,儒家的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饱含人类伦理感情,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亲和力,充满了人文精神。
纵观中国历代刑法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儒家自然法思想,它虽然没有从形式上对自然法作出实质性的规定,但是,其与西方的自然法的共通之处就在于,它们都被视为永恒而普遍的道德律,都讲求人性,同时也都注重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人的价值关注。
(三)自然法思想在现今中国刑法中的体现
现今各国刑法在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时候,都认可了自然犯的存在。自然犯是法定犯的对称,又称为“刑事犯”。具体是指违反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为一般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法律当然要加以处罚的犯罪。例如,杀人、伤害、盗窃、放火等犯罪,一般人根据道德观念进行判断就可知其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因为这类犯罪本身就蕴含着犯罪性,因而也不必根据刑法规范进行评价。我国现行刑法中同样有关于自然犯的规定,这可以视为自然法思想在当今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是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刑法中的第二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早期的思想渊源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它作为《79刑法》的标志和旗帜性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实际意义。首先它是《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使刑法的规范符合宪法的要求。其次,我国是典型的刑法社会,但由于历史原因使我国刑法在实践遇到很多困难,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司法的现象很严重,而罪刑法不定期原则的确立,使我国的刑法趋向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由原来的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使我国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确定法律处罚上更加法制化。
第三,在我国刑法中还有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的盗窃的相关规定,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之间的盗窃。我国最早对亲属间盗窃作出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对盗窃家庭成员和亲属财产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也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将亲属间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也很好的体现了其背后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体现了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尊重。
三、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作用
现今中国的社会条件为自然法在中国法制健全工作中所担负的责任和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自然法思想在中国法律,特别是中国刑法中的传承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两千多年来国家文化精髓的传承。首先,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自然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自然法本来就是了随着时空不断变化的,支撑它的理论模式及其自然法的形态也总是处于一种流变的动态过程中。但是,它却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为人们方便、创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扛起自然法的旗帜,以此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在理性时代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其次,从和谐社会确立的几个要件来看,其与自然法的价值追求是绝对相通和兼容的。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在此种意义上,这种和谐社会的思想在社会科学的语境中可以被称为秩序或者均衡,而秩序和均衡恰恰是当代实质自然法理想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自然法思想的存在对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是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