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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讨论的焦点。本文主要阐述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财务核算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個月内,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以纳税年度的利润为依据,自行计算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纳税年度中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多退少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操作程序。
2.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或退还的企业所得税款。
2.3结清税款。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于5月31日前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5月31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退税手续。
二、所得税汇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制约。
1.1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多数兼职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的情形较为普遍,对于所得税汇算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理解不深。各国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扣除成本,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不断调整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如何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一直困扰着财会人员。
1.2责任心不强。某企业2016年支付残疾人员工资10万元没有加计扣除,因莫兰蒂台风引起的财产损失3万元没有专项申报。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残疾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按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台风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于企业的会计责任心不强,应处理和应解决的问题长期不处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不积极,嫌麻烦,导致企业多交了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1.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由于按会计准则核算的应缴所得税额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所得税额常常不一致,所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数财会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会计准则的重视程度,将税法相关规定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准则该提的各项准备金干脆不提,从而造成了不能为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2.税收政策认知度不高。
2.1工资薪金,劳务费税前扣除不规范。某企业2016年预提工资1000万元,实际发放950万元,该单位按预提数1000万元在税前扣除;发生劳务费用1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企业多扣除工资薪金50万元,多扣除劳务费10万元,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15万元。
2.2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某企业在成本中预提空调维保费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坏账损失8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相关税法对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严格限制,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该企业预提的空调维保费,计提的坏账损失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范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大多数财务人员都知道这些规定,只是他们刻意规避敏感字眼,将原本该计入预提费用的经济业务自欺欺人地计入其他往来款等科目,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2.3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损失。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私人车辆加油费2万元,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税收滞纳金、罚款等1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个人加油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该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款0.75万元。
3.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不到位。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虽然所得税汇算清缴行为本身没有错,但是其合法性的最终确认要经过税务行政执法部门,这就有可能由税务行政部分执法的不规范而造成一定风险的产生。无论对于何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弹性空间内的纳税事项,就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最终的评判确认,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自身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属于纳税行为,这就导致同样的纳税行为因为受理的税务行政人员不同时而可以税前列支时而不能税前抵扣,受制于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或者是其他因素影响,税务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企业一些合法的税务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甚至被认为是恶意的避税、偷逃税款。同时,税务行政执法的部分不规范还可能使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法的税务行为被暂时认定为合法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错觉,为以后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 三、对所得税汇算的建议
1.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政策属于国家的宏观调整政策,具有不可违背性。但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对税收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这样其就处于一种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所得税汇算清缴从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就是利用税收政策和经济实际在适应程度方面的不断变化,最终来寻求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增长点,进而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因而,企业要提高对税法的认知,提升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敏感程度,并且对于税收政策的走向以及变化及时地进行关注,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切实做到对政策的全面把握。
2.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2.1促使税务和会计协调发展。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制订分属不同部门,而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却同时受到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约束,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自觉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多,会计核算结果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而按稅收法规核算的应缴纳所得税是相对确定的。相关部门在制订税收法规时应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向会计准则靠拢,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这样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面对的难题会越来越少,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乐观。
2.2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由此计算出来的最佳招待费发生额应该是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与其这般费劲地控制双标准下的最佳支出,不如在单标准下加强审核招待费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再比如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税务机关对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既然限定12%的扣除比例,就不应该再限定通过谁去捐赠。公益捐赠本来就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部分缺失而产生的,应当可以直接向受赠方提供。所以捐赠与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以行为的真实性为控制点,使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更加简便。
2.3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是最常见的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折旧方式的选择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还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也就是说对同一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企业可以确定出不同的净残值、不同的折旧年限,这就给不同的企业提供了不同的弹性空间,造成不同的企业对同一固定资产准予扣除的折旧额不同,导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不同。相关部门应该统一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更加公平。
3.重视财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和改善税会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牢固掌握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对企业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客观有效的处理。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企业的特点引进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财务人员,加大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关注力度。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引进综合素质高的财务人员会增加企业人工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其实,好的财会人员能为企业做出更合理的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省钱就是赚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瞬息万变,企业应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使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加准确地对经济活动做出判断。
四、结语
对企业而言,合理避免和有效防范因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完善而带来的税收风险,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能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些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诸多挑战。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者们正勇敢地面对挑战,不断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财务核算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個月内,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以纳税年度的利润为依据,自行计算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纳税年度中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多退少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操作程序。
2.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或退还的企业所得税款。
2.3结清税款。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于5月31日前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5月31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退税手续。
二、所得税汇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制约。
1.1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多数兼职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的情形较为普遍,对于所得税汇算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理解不深。各国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扣除成本,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不断调整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如何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一直困扰着财会人员。
1.2责任心不强。某企业2016年支付残疾人员工资10万元没有加计扣除,因莫兰蒂台风引起的财产损失3万元没有专项申报。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残疾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按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台风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于企业的会计责任心不强,应处理和应解决的问题长期不处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不积极,嫌麻烦,导致企业多交了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1.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由于按会计准则核算的应缴所得税额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所得税额常常不一致,所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数财会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会计准则的重视程度,将税法相关规定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准则该提的各项准备金干脆不提,从而造成了不能为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2.税收政策认知度不高。
2.1工资薪金,劳务费税前扣除不规范。某企业2016年预提工资1000万元,实际发放950万元,该单位按预提数1000万元在税前扣除;发生劳务费用1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企业多扣除工资薪金50万元,多扣除劳务费10万元,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15万元。
2.2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某企业在成本中预提空调维保费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坏账损失8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相关税法对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严格限制,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该企业预提的空调维保费,计提的坏账损失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范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大多数财务人员都知道这些规定,只是他们刻意规避敏感字眼,将原本该计入预提费用的经济业务自欺欺人地计入其他往来款等科目,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2.3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损失。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私人车辆加油费2万元,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税收滞纳金、罚款等1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个人加油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该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款0.75万元。
3.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不到位。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虽然所得税汇算清缴行为本身没有错,但是其合法性的最终确认要经过税务行政执法部门,这就有可能由税务行政部分执法的不规范而造成一定风险的产生。无论对于何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弹性空间内的纳税事项,就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最终的评判确认,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自身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属于纳税行为,这就导致同样的纳税行为因为受理的税务行政人员不同时而可以税前列支时而不能税前抵扣,受制于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或者是其他因素影响,税务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企业一些合法的税务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甚至被认为是恶意的避税、偷逃税款。同时,税务行政执法的部分不规范还可能使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法的税务行为被暂时认定为合法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错觉,为以后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 三、对所得税汇算的建议
1.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政策属于国家的宏观调整政策,具有不可违背性。但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对税收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这样其就处于一种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所得税汇算清缴从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就是利用税收政策和经济实际在适应程度方面的不断变化,最终来寻求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增长点,进而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因而,企业要提高对税法的认知,提升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敏感程度,并且对于税收政策的走向以及变化及时地进行关注,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切实做到对政策的全面把握。
2.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2.1促使税务和会计协调发展。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制订分属不同部门,而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却同时受到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约束,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自觉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多,会计核算结果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而按稅收法规核算的应缴纳所得税是相对确定的。相关部门在制订税收法规时应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向会计准则靠拢,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这样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面对的难题会越来越少,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乐观。
2.2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由此计算出来的最佳招待费发生额应该是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与其这般费劲地控制双标准下的最佳支出,不如在单标准下加强审核招待费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再比如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税务机关对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既然限定12%的扣除比例,就不应该再限定通过谁去捐赠。公益捐赠本来就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部分缺失而产生的,应当可以直接向受赠方提供。所以捐赠与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以行为的真实性为控制点,使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更加简便。
2.3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是最常见的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折旧方式的选择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还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也就是说对同一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企业可以确定出不同的净残值、不同的折旧年限,这就给不同的企业提供了不同的弹性空间,造成不同的企业对同一固定资产准予扣除的折旧额不同,导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不同。相关部门应该统一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更加公平。
3.重视财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和改善税会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牢固掌握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对企业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客观有效的处理。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企业的特点引进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财务人员,加大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关注力度。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引进综合素质高的财务人员会增加企业人工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其实,好的财会人员能为企业做出更合理的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省钱就是赚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瞬息万变,企业应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使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加准确地对经济活动做出判断。
四、结语
对企业而言,合理避免和有效防范因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完善而带来的税收风险,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能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些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诸多挑战。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者们正勇敢地面对挑战,不断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