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之探究

来源 :人间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ungw25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本文只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具体认定,不管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践中,都需要对此进行正确的理解,从而更好地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醉酒驾驶;主观方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2-02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之主观罪过形式的理论争议
  (一)醉酒状态与相对意志自由论之间存在矛盾。
  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意志是否自由,是刑法理论界千百年来所关注的话题之一,并且对意志自由的争论也一直延续。意志自由可以分为绝对的意志自由与相对的意志自由。绝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已经基本没有了立足之地,相反,相对意志自由论这种见解却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主张相对意志自由论的学者认为:行为主体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必须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行为的发生和行为的后果,本可以通过自己选择适法行为的途径可以解决的事,却选择了侵害行为。从责任主义的角度来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才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意志自由论的学者坚持的是“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其才能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超出行为主体控制之外的行为,行为主体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主张相对意志自由论,那么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就会产生这样的困惑:行为主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其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主体在醉酒的状态下再驾驶机动车实施驾驶行为,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削弱甚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其实并不具有理性人应当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那么,对行为主体进行归罪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这便是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归罪所遇到的理论矛盾之一。
  (二)醉酒状态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责任主义原则,又称有责性原则,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必须存在相应的心理状态的支配,具体表现为故意、过失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基本要求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只有当行为主体的危害行为与行为主体的有责性同时具备时,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可能具备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而是对违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所以,责任必须以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为前提。刑法中的责任,不是客观责任,而是主观责任;不是集体责任,而是个人责任。责任主义原则强调的是:某一犯罪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犯罪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主体个人,除此之外,行为主体还应当存在相应支配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非难可能性的条件。责任主义原则最高可以追溯到黑格爾的理性哲学之中,“黑格尔的全部哲学都是以理念及其发展为对象的,所谓理念,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真实统一的具体真理”,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是主观在客观上的转换(将主观转换为客观),换言之,主观和客观在此已结合在一起。”这种经典表述,实质上指出了人的行为是由心理状态所指引,而心理状态则是通过人的行为来表现的。黑格尔的理性哲学告诉我们,当我们在研究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一定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换句话说,对危害行为考察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与客观行为息息相关的主观心理问题。因为行为主体的危害行为是不可能凭空产生的,相反,却总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指引下才出现的,所以在对行为主体的危害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必须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怎样的。刑法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是纯客观的行为,而是包括客观的危害行为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在内的主客观的统一整体。这样的认识,即“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也正是责任主义的核心思想之所在。
  然而,如果从责任主义原则的角度来理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体由于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无法辨认和控制,因此难以确定其属于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刑事归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意志的过程,发现人的过程,刑事归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回溯至那个控制意志的人,进而将刑事责任归结于其身”。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导致这种发现的过程受到了阻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造成很大困难。行为主体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与已有的刑法理论产生如此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对在该状态下实施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定性,自然会给众多学者带来理论上的困惑。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实务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只是描述了客观要件的情形,而没有明确本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在实务中,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存在着争议,主要是在主观上构成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
  有的学者主张,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既有可能是犯罪故意也有可能是犯罪过失,正确认定主观罪过的关键在于对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判断;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更进一步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公共交通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有学者主张,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性,不能认定为故意醉驾,应当属于过失犯罪。而且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置于交通肇事罪之后。其认为,由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犯罪构成,因此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更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由于立法者将危险驾驶罪归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也是公共安全。基于此,醉酒驾驶的行为主体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出于主观故意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本罪,依据主观故意目的的不同,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损害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而只有当醉酒驾驶者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时,才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在本罪中,醉酒的行为人明知醉酒之后再从事驾驶行为会对公共交通中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造成威胁或重大损失,并且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犯罪,且为间接故意。一个具有基本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处于醉酒状态的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会降低或者丧失,如果此时再驾驶机动车肯定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行为人明知喝酒后会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的,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对于饮料中被人偷偷注入、药品注射或被欺骗等原因摄入酒精,不知自己已经饮酒而血液检测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不属故意,不构成“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3-116页。
  [3]李晓明,曾严:《醉酒驾车肇事之主观归责:故意与过失的博弈》。
其他文献
摘要:影视服装艺术是表达影视人物的性格形象的重要道具,在云南地区有众多少数民族,其各民族的服装各有特色,为影视服装艺术在云南少数民族中的表达提供了丰富的题材,而且通过影视服装艺术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云南少数民族题材中的文化特色。  关键词:服装;少数民族;特色;表达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51-02  影视与服装是艺术领域一对密不可分
期刊
摘要:教材是教师向学生传播人类文化的工具,教材是课堂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调查现有高职教材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当前高职教材与课程建设的问题,深化教学改革,突出高职特色,为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高职;教材;课程;网络资源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37-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
期刊
摘要:薛元超是唐太宗、唐高宗时期的重要朝臣,其出身显赫,身份尊贵,故而政治仕途平顺。然后薛元超平生有三大遗憾,其中之一便是不得娶五姓女。薛元超的这一人生遗憾折射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门阀制对初唐社会生活的影响,唐朝初期虽采取措施打击士族遗风,但其根深蒂固,士族门阀“虽衰犹荣”。薛元超“不得娶五姓女”的遗憾是初唐社会风气的缩影与写照。  关键词:薛元超;人生遗憾;士族遗风;初唐风尚  中图分类号:K
期刊
摘要:针对目前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领导认识、科学定位、管理机制等几个重要方面,探讨了高职院校搞好科研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高职院校;科研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38-03  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高等教育的三大基本职能,只是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其人才培养目标不相同,决
期刊
摘要:呼吸是歌唱的动能,它对歌唱活动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甚至于有的歌唱家说:掌握了正确的呼吸就掌握了歌唱的秘密。正确的歌唱呼吸非单一纯粹的动作,它是一种高精度的活动,是多组肌肉的联合运作,要想获得高质量的歌唱呼吸,需要长时间科学的训练。由于遗传、生活习惯及环境等因素,人们有着多样的歌唱呼吸方式,本文将列举几种常见的呼吸方式,通过一一对比和科学的论证,得出结论:“胸腹式联合呼吸法”是目前公认的最科
期刊
摘要:贝多芬一生创作了大量的钢琴作品,其中以32首钢琴奏鸣曲最为经典,被称之为“钢琴艺术史的高峰”,而这32首奏鸣曲中以《升C小调钢琴奏鸣曲》“月光”最为著名。因其细腻温婉、粗犷有力的音乐形象及特殊的曲式结构流传至今,是音乐界乃至人类都不可缺少的精神财富。  关键词:贝多芬;钢琴;月光  中图分类号:J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0-02  这首著名
期刊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数字遗产这一新兴概念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上存在空白,使得现实中对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愈演愈烈,因此探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数字遗产的内涵、特征以及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
期刊
摘要:行政监察裁量权有着灵活度高,法律规制不完善的特点,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极易被滥用,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监察;裁量权;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7-02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监察裁量权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力,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提高行政监察效率起着重要的作
期刊
摘要: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文将主要针对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模式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访;法律服务中心;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5-02  当信访人
期刊
摘要:《恶心》是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的中篇小说代表作。这部作品以文学形式阐发了萨特关于“存在”的哲学思想,整部作品以“恶心”一词概括了作为“自为”的人与作为“自在”的世界相遇时所发生的种种境遇,形象地展示了萨特存在主义思想的精髓。本文以《恶心》为例,结合萨特论述存在主义哲学思想的专著《存在与虚无》,试图论证自在与自为二者之间“恶心”式关系的渊源,以及作者为逃避这一尴尬关系所作出的努力,以期深化对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