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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数字遗产这一新兴概念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上存在空白,使得现实中对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愈演愈烈,因此探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数字遗产的内涵、特征以及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4-02
如果一会儿不刷微博,你是不是觉得特不自在?如果一天不上微信,你是不是觉得特别难受?如果一周不登QQ,你是不是觉得与世隔绝了?诚然,互联网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正在对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发生质的改变,尤其对我们年轻人而言,互联网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我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它不仅具有物质价值,还承载着我们的回忆,存留着我们的人生足迹,无疑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假如我们有一天离开了人世,对于现实中的财产我们的亲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但是我们在个人网络空间中所遗留的财产呢?在无法可依、保障措施不完善的境况下将何去何从?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兴的文化传承遗产,对其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本文所研究的数字遗产是从个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阐释的,可解释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从性质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层面上的,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网店等,游戏装备凝聚了游戏者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可在网游过程中进行买卖,一套好的设备可以出价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其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一类是精神层面的,如博客、日志、相册、音频、视频等,它们是被继承者的心路历程,是一个人的回忆,对于其亲人来说,具有很强的精神抚慰,其精神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继承这两类数字遗产的同时,对于用户的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继承也是必需的。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1.数字遗产对互联网的依存性。数字遗产是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的,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以互联网为媒介,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产生具有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财产,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没有运营商的介入,也没有与他人的交流与互动,被继承者只是单纯地拥有电脑与手机而已,产生与存储于自己电脑和手机里的信息当然由其继承人所继承。
2.数字遗产的双重占有性。数字遗产,我们究其产生的根源得知,網站以及网络游戏等是由网络运营商进行开发和运营,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与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以规范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来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用户通过账户名与密码等可以登录相应的服务平台,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虚拟财产,数字遗产的取得需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者配合才行。所以,数字遗产是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相互依存、共同创造的结果。
3.数字遗产的多类别性。在使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平台时,其前提总是与用户达成服务协议,规定网络的产品和内容的所有权归提供者,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对用户的转让和出售行为予以明令禁止。但是,对于用户所自创博客、相册、音频等,它们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作者享有所有权,这些数字产品只不过是由运营代为保管和储存而已,不能仅仅依据服务协议而剥夺了用户的所有权。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一)数字遗产在物质层面上存在价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网上购物已司空见惯,淘宝店主辛苦经营的淘宝小店可以给店主带来不小的利润,淘宝网上创业已成为一种新兴的营生手段,所以,淘宝网店极具经济价值;我们身边还经常有买卖QQ账号的行为,一个Q龄比较大或者Q号比较吉利的账号往往比较抢手,能够卖个好价钱;一些游戏装备也是有不同的市场价格的,一个好的游戏账号甚至能够卖到几百万;QQ的附属虚拟货币Q币,是使用现金充值获得的,用户可用Q币购买游戏装备、下载手机铃声等,Q币与现金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它在网络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用户去世后,这些只能在网络环境中运行使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数字遗产,将会因得不到有效的继承,而顿时化为乌有,这对于用户的亲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产损失。
(二)数字遗产在精神层面上存在价值。
网络上的个人虚拟空间已然成为人们精神的伊甸园,我们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好友产生互动,通过博客、日志等记录自己的生活感悟与人生历程,通过照片、微博等留下美好的人生瞬间……我们在网络个人空间里留下了长长的人生轨迹,其承载着个人所经历的满满回忆。在死者把回忆都寄存在网络中的时候,这些数字遗产对他人来说或许不具有任何价值,但是可使死者亲人以慰相思,减轻悲痛,这对于其亲人来说是极具缅怀意义的巨大精神财富。如果用户死后的数字遗产得不到继承,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死者亲人精神上的巨大打击。
(三)数字遗产的继承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层面上存在价值。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1年,沈阳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车祸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两人大量的爱情照片和信件,王女士想保存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因不知徐先生的QQ密码,故求助于腾讯公司,然而,腾讯公司根据与用户达成的服务协议而予以拒绝提供;又如,2012年发生的杭州淘宝女店主小艾,在她猝死后其家属要求继承她的淘宝店铺,但遭淘宝拒绝的案件。从情感和道义上来讲,这两起案例中家属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立法空白,使得该诉求得不到相应的满足。这两起案例都引起了人们对于数字遗产继承与否问题的广泛热议,因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的网络空间俨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遗产的价值也逐渐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如果数字遗产得不到继承,社会上将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财产纠纷问题,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数字遗产的价值额也在呈递增趋势的时代背景下,从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考虑,数字遗产的继承将不再是前沿问题,而是需要我们去严肃对待并去妥善解决的迫切问题。
参考文献:
[1]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J].兰台世界,2011.6
[2]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作者简介:
毛九翠(1989-)女,汉族,山东省滨州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孟敬依(1987—)女,汉族,辽宁省铁岭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64-02
如果一会儿不刷微博,你是不是觉得特不自在?如果一天不上微信,你是不是觉得特别难受?如果一周不登QQ,你是不是觉得与世隔绝了?诚然,互联网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正在对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发生质的改变,尤其对我们年轻人而言,互联网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我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它不仅具有物质价值,还承载着我们的回忆,存留着我们的人生足迹,无疑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假如我们有一天离开了人世,对于现实中的财产我们的亲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但是我们在个人网络空间中所遗留的财产呢?在无法可依、保障措施不完善的境况下将何去何从?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兴的文化传承遗产,对其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本文所研究的数字遗产是从个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阐释的,可解释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从性质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层面上的,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网店等,游戏装备凝聚了游戏者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可在网游过程中进行买卖,一套好的设备可以出价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其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一类是精神层面的,如博客、日志、相册、音频、视频等,它们是被继承者的心路历程,是一个人的回忆,对于其亲人来说,具有很强的精神抚慰,其精神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继承这两类数字遗产的同时,对于用户的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继承也是必需的。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1.数字遗产对互联网的依存性。数字遗产是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的,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以互联网为媒介,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产生具有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财产,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没有运营商的介入,也没有与他人的交流与互动,被继承者只是单纯地拥有电脑与手机而已,产生与存储于自己电脑和手机里的信息当然由其继承人所继承。
2.数字遗产的双重占有性。数字遗产,我们究其产生的根源得知,網站以及网络游戏等是由网络运营商进行开发和运营,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与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以规范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来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用户通过账户名与密码等可以登录相应的服务平台,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虚拟财产,数字遗产的取得需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者配合才行。所以,数字遗产是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相互依存、共同创造的结果。
3.数字遗产的多类别性。在使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平台时,其前提总是与用户达成服务协议,规定网络的产品和内容的所有权归提供者,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对用户的转让和出售行为予以明令禁止。但是,对于用户所自创博客、相册、音频等,它们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作者享有所有权,这些数字产品只不过是由运营代为保管和储存而已,不能仅仅依据服务协议而剥夺了用户的所有权。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一)数字遗产在物质层面上存在价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网上购物已司空见惯,淘宝店主辛苦经营的淘宝小店可以给店主带来不小的利润,淘宝网上创业已成为一种新兴的营生手段,所以,淘宝网店极具经济价值;我们身边还经常有买卖QQ账号的行为,一个Q龄比较大或者Q号比较吉利的账号往往比较抢手,能够卖个好价钱;一些游戏装备也是有不同的市场价格的,一个好的游戏账号甚至能够卖到几百万;QQ的附属虚拟货币Q币,是使用现金充值获得的,用户可用Q币购买游戏装备、下载手机铃声等,Q币与现金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它在网络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用户去世后,这些只能在网络环境中运行使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数字遗产,将会因得不到有效的继承,而顿时化为乌有,这对于用户的亲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产损失。
(二)数字遗产在精神层面上存在价值。
网络上的个人虚拟空间已然成为人们精神的伊甸园,我们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好友产生互动,通过博客、日志等记录自己的生活感悟与人生历程,通过照片、微博等留下美好的人生瞬间……我们在网络个人空间里留下了长长的人生轨迹,其承载着个人所经历的满满回忆。在死者把回忆都寄存在网络中的时候,这些数字遗产对他人来说或许不具有任何价值,但是可使死者亲人以慰相思,减轻悲痛,这对于其亲人来说是极具缅怀意义的巨大精神财富。如果用户死后的数字遗产得不到继承,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死者亲人精神上的巨大打击。
(三)数字遗产的继承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层面上存在价值。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1年,沈阳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车祸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两人大量的爱情照片和信件,王女士想保存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因不知徐先生的QQ密码,故求助于腾讯公司,然而,腾讯公司根据与用户达成的服务协议而予以拒绝提供;又如,2012年发生的杭州淘宝女店主小艾,在她猝死后其家属要求继承她的淘宝店铺,但遭淘宝拒绝的案件。从情感和道义上来讲,这两起案例中家属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立法空白,使得该诉求得不到相应的满足。这两起案例都引起了人们对于数字遗产继承与否问题的广泛热议,因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的网络空间俨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遗产的价值也逐渐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如果数字遗产得不到继承,社会上将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财产纠纷问题,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数字遗产的价值额也在呈递增趋势的时代背景下,从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考虑,数字遗产的继承将不再是前沿问题,而是需要我们去严肃对待并去妥善解决的迫切问题。
参考文献:
[1]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J].兰台世界,2011.6
[2]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作者简介:
毛九翠(1989-)女,汉族,山东省滨州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孟敬依(1987—)女,汉族,辽宁省铁岭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