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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就需要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而农村土地的合理化流转对推进新型城镇化起到关键的作用。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土地流转政策并不理想,缺乏客观完善而标准细化的评估体系,缺乏有效的中介服务,农村土地流转的土地产权不清晰。因此建立完善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供需价格体制,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加快有效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及城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新型城镇化 调查 思考
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型城镇化化的推进,就需要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而农村土地的合理化流转对推进新型城镇化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如何搞好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对我国社会的全面建设至关重要。城镇化与土地流转之间是一种双向、复杂、动态的关系,二者互为推进又相互制约。在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中,笔者组织并参与了对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新河社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城镇化建设方面的调查,结合我国2017年土地流转新政策及其他地区有关土地流转的经验,对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来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河社区土地流转的现状及调查结果
江浦街道新河社区隶属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共有9个居民小组,辖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辖区共有居民4275户,总人数10696人。我们利用两天的时间调查走访了三十二户农民家庭。我们分别从收入方式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及农具类型现状(土地征收前使用过的农具及现在正在使用的农具均作了调查)三方面作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表:
上表的调查数据表明,江北新区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在调查的32户中共有18户农户分别通过以地换补偿及以地换保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了土地流转,但仍有14户(43.75%)农民依靠种地。土地利用现状显示,除了18户(56.25%)土地被征收外,余下的有8户(25%)以自给自足的种植为主,另有少量农户种植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且农具类型有18户(56.25%)为传统农具,农具相对落后,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相对不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土地流转政策并不理想。新河村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为0.33亩左右,平均每户大约有1亩土地,这并不包括公用土地,交通道路和河道面积,可见人均占有量少而户数多的结果就是不利于土地流转中承包方的运作与管理。以上现状决定了承包方与转让方对土地转包,转让和托管这些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产生规模效益的土地流转方式并不热衷。而以江北新区为代表的国家级经济新区的城镇化推动过程主要手段是政府征地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发展江北新区房地产业及商业,推进城镇化建设,而不是用以农业规模化种植,科技化种植。江北地区,尤其是城市周围的农村,可征用土地稀缺且破碎,農民之间难以达成一致,且地价偏高,不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目前有研究表明,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烈。有三方面原因影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第一,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土地仍被农民视为维持生计的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又缺少工作保障,如何维持生计?第二,失去宅基地或住宅拆迁,拆迁的补偿费用能否买得起城里的商品房,如果买不起商品房,如何解决居住问题?第三,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让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农民现在拥有土地不仅不需要缴纳农业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各种补贴。
在土地流转模式上,农民更愿意土地被征用和拆迁。而这些想法的目的也并非完全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据调查,80%的农民的考虑是出于对子孙后代的责任,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子女抚养孙辈负担较重,所以希望以房产的形式帮助孙辈未来的教育及生活。
2.缺乏客观完善而标准细化的评估体系,无法对具体的土地进行精确的评价定价。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展,目前土地价格的变化也很大。因此,没有客观标准的评估体系,就无法对土地进行精确的定价,土地流转的价格如果过低,就难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土地流转和城镇化建设也一定会受到影响。
3.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清晰,严重影响农村的土地流转。要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必须要清晰土地产权。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主体,产权不清晰严重影响土地流转的推进,导致农民土地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进行流转的土地产权不清晰,则农村土地流转失去了前提及基础,也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
三、解决措施
1.建立完善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1解决农民的住房及社保问题。可以借鉴重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采取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方法,让农民用自家的农村宅基地换取城市里的商品房,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首先解决了农民居住的问题,同时城市的商品房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升值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如果宅基地多,能换取多套商品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套,剩下的房子可以用来出租,有一定的收入用来补贴生活,农民一般乐于接受;农民用自己的承包的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社保,或以加入城市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为条件换取市民待遇。这样他们的居住、养老、医疗及平时的生活就有了保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此,土地流转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1.2政府部门应该组织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土地流转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农业现代化及社会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最担心的问题是生活来源问题,就是将土地流转出去能否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组织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可以采用多方面的技能培训网络,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通过课堂讲座、分享交流等多个方面相互结合起来,不仅教会其技能,还要让他们学会创业。让失地农民有一技之长,保障农民土地流转后能有一份工作,不为生计担忧。 1.3政府部门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并有政府搭建创业平台,为他们创业提供便利。让农民不用担心找不到工作,能够在必要时利用社会保障体系化解农民失业的问题。
2.完善供需价格体制。必须完善市场机制,通过价值规律来调节市场供需,避免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农民的权益。在具体的土地流转中,政府要积极的公开价格方面的信息并适时更新,保证利用价值规律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调节,而不是人为定价和干预。
利用市场经济进行价格评估。当土地征收流转时,应该考虑除面积以外的另外两个因素,也就是土地规模效益与土地质量,这也应该成为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因为征收土地时,不仅需要支付土地的本身价格,还有因土地征收而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要对未来因规模效益而产生的预期收益进行市场评估,对于不同规模与质量的土地设置不同的价位。尽管操作性难度大,但可以作为征收僵局出现时的一种细化解决方案。
3.3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产权,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地方政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只有保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地位明确,才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同时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结语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只有为农民的就业和生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认真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他们才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健全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安居乐业,同时又有助于城市乡村在建设过程中矛盾的缓解,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此,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土地流转二者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现代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王瑞林.新型城鎮化进程下黑龙江省农户土地流转问题浅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6(9X):79.
[2]胡传友.基于新型城镇化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新思考[J].陕西农业科学,2016(12):105-107.
[3]李旭梅,郭娟. 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山西农经,2017(2):21-22.
[4]高玉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对策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09):154-156.
[5]吴胜杰.统筹城乡改革“九龙坡模式”的经验与启示[J].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0(3):38-45.
[6]李旭梅,郭 娟. 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山西农经,2017(2):21-22.
作者简介:孙瑞,男,南京市第一中学,在读高中生。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新型城镇化 调查 思考
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型城镇化化的推进,就需要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而农村土地的合理化流转对推进新型城镇化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如何搞好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对我国社会的全面建设至关重要。城镇化与土地流转之间是一种双向、复杂、动态的关系,二者互为推进又相互制约。在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中,笔者组织并参与了对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新河社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城镇化建设方面的调查,结合我国2017年土地流转新政策及其他地区有关土地流转的经验,对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来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河社区土地流转的现状及调查结果
江浦街道新河社区隶属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共有9个居民小组,辖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辖区共有居民4275户,总人数10696人。我们利用两天的时间调查走访了三十二户农民家庭。我们分别从收入方式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及农具类型现状(土地征收前使用过的农具及现在正在使用的农具均作了调查)三方面作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表:
上表的调查数据表明,江北新区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在调查的32户中共有18户农户分别通过以地换补偿及以地换保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了土地流转,但仍有14户(43.75%)农民依靠种地。土地利用现状显示,除了18户(56.25%)土地被征收外,余下的有8户(25%)以自给自足的种植为主,另有少量农户种植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且农具类型有18户(56.25%)为传统农具,农具相对落后,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相对不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土地流转政策并不理想。新河村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为0.33亩左右,平均每户大约有1亩土地,这并不包括公用土地,交通道路和河道面积,可见人均占有量少而户数多的结果就是不利于土地流转中承包方的运作与管理。以上现状决定了承包方与转让方对土地转包,转让和托管这些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产生规模效益的土地流转方式并不热衷。而以江北新区为代表的国家级经济新区的城镇化推动过程主要手段是政府征地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发展江北新区房地产业及商业,推进城镇化建设,而不是用以农业规模化种植,科技化种植。江北地区,尤其是城市周围的农村,可征用土地稀缺且破碎,農民之间难以达成一致,且地价偏高,不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目前有研究表明,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烈。有三方面原因影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第一,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土地仍被农民视为维持生计的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又缺少工作保障,如何维持生计?第二,失去宅基地或住宅拆迁,拆迁的补偿费用能否买得起城里的商品房,如果买不起商品房,如何解决居住问题?第三,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让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农民现在拥有土地不仅不需要缴纳农业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各种补贴。
在土地流转模式上,农民更愿意土地被征用和拆迁。而这些想法的目的也并非完全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据调查,80%的农民的考虑是出于对子孙后代的责任,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子女抚养孙辈负担较重,所以希望以房产的形式帮助孙辈未来的教育及生活。
2.缺乏客观完善而标准细化的评估体系,无法对具体的土地进行精确的评价定价。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展,目前土地价格的变化也很大。因此,没有客观标准的评估体系,就无法对土地进行精确的定价,土地流转的价格如果过低,就难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土地流转和城镇化建设也一定会受到影响。
3.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清晰,严重影响农村的土地流转。要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必须要清晰土地产权。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主体,产权不清晰严重影响土地流转的推进,导致农民土地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进行流转的土地产权不清晰,则农村土地流转失去了前提及基础,也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
三、解决措施
1.建立完善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1解决农民的住房及社保问题。可以借鉴重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采取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方法,让农民用自家的农村宅基地换取城市里的商品房,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首先解决了农民居住的问题,同时城市的商品房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升值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如果宅基地多,能换取多套商品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套,剩下的房子可以用来出租,有一定的收入用来补贴生活,农民一般乐于接受;农民用自己的承包的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社保,或以加入城市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为条件换取市民待遇。这样他们的居住、养老、医疗及平时的生活就有了保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此,土地流转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1.2政府部门应该组织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土地流转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农业现代化及社会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最担心的问题是生活来源问题,就是将土地流转出去能否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组织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可以采用多方面的技能培训网络,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通过课堂讲座、分享交流等多个方面相互结合起来,不仅教会其技能,还要让他们学会创业。让失地农民有一技之长,保障农民土地流转后能有一份工作,不为生计担忧。 1.3政府部门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并有政府搭建创业平台,为他们创业提供便利。让农民不用担心找不到工作,能够在必要时利用社会保障体系化解农民失业的问题。
2.完善供需价格体制。必须完善市场机制,通过价值规律来调节市场供需,避免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农民的权益。在具体的土地流转中,政府要积极的公开价格方面的信息并适时更新,保证利用价值规律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调节,而不是人为定价和干预。
利用市场经济进行价格评估。当土地征收流转时,应该考虑除面积以外的另外两个因素,也就是土地规模效益与土地质量,这也应该成为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因为征收土地时,不仅需要支付土地的本身价格,还有因土地征收而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要对未来因规模效益而产生的预期收益进行市场评估,对于不同规模与质量的土地设置不同的价位。尽管操作性难度大,但可以作为征收僵局出现时的一种细化解决方案。
3.3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产权,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地方政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只有保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地位明确,才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同时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结语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只有为农民的就业和生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认真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他们才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健全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安居乐业,同时又有助于城市乡村在建设过程中矛盾的缓解,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此,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土地流转二者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现代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王瑞林.新型城鎮化进程下黑龙江省农户土地流转问题浅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6(9X):79.
[2]胡传友.基于新型城镇化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新思考[J].陕西农业科学,2016(12):105-107.
[3]李旭梅,郭娟. 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山西农经,2017(2):21-22.
[4]高玉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对策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09):154-156.
[5]吴胜杰.统筹城乡改革“九龙坡模式”的经验与启示[J].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0(3):38-45.
[6]李旭梅,郭 娟. 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山西农经,2017(2):21-22.
作者简介:孙瑞,男,南京市第一中学,在读高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