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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西二采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又有110多人死于煤矿事故,而且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就更让人觉得难堪。
国内重大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常给人以“祸不单行”之感:河北白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今年春节爆发;进入4月以来,“4·15”和“5·7”两起严重空难事故又相继发生,夺走230多名旅客的宝贵生命;在国家三令五申关闭小煤矿之后,山西运城非法煤矿5月又发生透水事故,20多名困在井下的矿工生还无望……
事实和数字让人触目惊心,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事件背后折射出一些深层问题。
学者汪丁丁曾论断说,当经济发展成为社会的最高追求目标时,效率原则之下的资源配置方式,至少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是“资本雇佣劳动”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目前中国,资本相对于劳动属于稀缺资源,根据竞争原则,或者更通俗的说法“物以稀为贵”的原则,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资本占有主动权。
100多年前,梁启超曾经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吾以为中国目前最迫切之问题,在如何使得多数之人民得以变为劳动者”。百年后,中国的经济改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大致的判断,中国有8亿农民,而其中约有3亿人处于资源闲置状态。这些年,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拥入城市,寻求生路改变自身命运,雇佣者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我们经常能看到民工如何被骗的报道,却鲜有相反的报道。素质固然是一个原因,但这种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才是更关键的原因,或者说,如果工人奇缺,而资本找不到劳动力的时候,相反的事情就会多些。
资本的属性就是要追求最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在资本的选择之中当然处于可能选择下的最差条件。这样,市场的选择倾向于漠视人的生命安全,死于煤窑坍塌、爆炸的事件所以时有发生,在现阶段可能是某种必然。
经济学证明,降低市场运作的成本可以扩大市场的范围,这也是许多欧美经济学家反对最低工资法的一个重要理由。而由中国目前的资本、劳动结构决定,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本就甚为困难,其它根本无暇顾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谈判不可能由他们中的个体提出。
经济道理上虽可解释,但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同意在制度上放松对生命权利的维护,从而扩大市场的范围。人的生命权利绝不应该被漠视或消极对待(事后的即使是再负责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看成是对这些受难者生命权利的消极对待,正像现在一些地区的孝顺子孙对其老人在生前不闻不问,而在其去世后厚葬一样。
可以论证的是,只要中国的这种资本—劳动关系属性不变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降低其交易成本,雇主总是倾向于漠视劳动者的生命权利,因此,政府以加强监管、强制某一安全标准等维护生命权利的手段来增加些成本是一个必须的过程。
从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措施来看,只要是真的落实了,很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多年来,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但这些措施具体到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在落实上就存有很大的差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一来,安全生产检查在落实这个关键的环节上,便形成一个“真空”地带。
还有很多方式可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减少市场运作的成本,还有很多方式可以解决,记者吴永亮说,“一吨煤见天日,除去水、电、矿工工资,以下费税是一定要交的: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费、价格调控费、城建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育林费、救护费、矿管费、工会经费、工商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等等……除了这些‘明文规定’外,还有很多‘无底洞’。一些矿主反映,煤矿近来整顿,想重新开张吗?即使生产条件合乎安全标准,也需要再去“活动活动”,这也让我们反思为何那些‘验收合格’的也出事;山西晋中地区前些年不到200公里的路段上,有六七个收费站,几经整改撤了几个,这两年却又增加了三四个,沿路县均1个以上,提高的运输费用最终转嫁到沿途的煤矿上。还有超载罚款,不知是乱收费导致了超载,还是超载引发了罚款?”,规范这些或明或暗的收费,降低企业的实际运作成本,此类解决方式在经济学上没有争议,属于帕累托改进的范围,而此种方式却难于实施,因为它改变了利益的分配机制,当然会引起目前受益者的反对,但这些受益者也正是规则的制订者,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了市场运作成本高和漠视劳动者生命权利并存的这一特殊现象。
因此,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增加维护生命权利的制度成本来减少劳动者的伤亡,应该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问题的所有症结都落在了严格执法上,安全生产有制度的保证自不必说,政府市场秩序保护的法律也并非空白。因此,问题就转变为,如何保证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对监管人员的约束,实际上构成了一层制度约束,即对劳动者生命权利保护制度实施的制度约束,监管人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来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显然严格执法也有其制度成本,但是这一成本已经存在,并不会因为再做制度上的调整(通过奖惩来激励严格执法)而增加多少。
如前所述,制度的调整需要现行规则的受益者来做出,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主要不取决于机构和人员的多少,而取决于该制度的违约成本,即取决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违反制度的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不仅仅是追究事故责任人,更重要的,是制定规则追究监管不严的责任。否则没有监督的信号刺激,严格执法还只是一纸空文。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
国内重大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常给人以“祸不单行”之感:河北白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今年春节爆发;进入4月以来,“4·15”和“5·7”两起严重空难事故又相继发生,夺走230多名旅客的宝贵生命;在国家三令五申关闭小煤矿之后,山西运城非法煤矿5月又发生透水事故,20多名困在井下的矿工生还无望……
事实和数字让人触目惊心,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事件背后折射出一些深层问题。
学者汪丁丁曾论断说,当经济发展成为社会的最高追求目标时,效率原则之下的资源配置方式,至少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是“资本雇佣劳动”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目前中国,资本相对于劳动属于稀缺资源,根据竞争原则,或者更通俗的说法“物以稀为贵”的原则,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资本占有主动权。
100多年前,梁启超曾经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吾以为中国目前最迫切之问题,在如何使得多数之人民得以变为劳动者”。百年后,中国的经济改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大致的判断,中国有8亿农民,而其中约有3亿人处于资源闲置状态。这些年,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拥入城市,寻求生路改变自身命运,雇佣者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我们经常能看到民工如何被骗的报道,却鲜有相反的报道。素质固然是一个原因,但这种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才是更关键的原因,或者说,如果工人奇缺,而资本找不到劳动力的时候,相反的事情就会多些。
资本的属性就是要追求最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在资本的选择之中当然处于可能选择下的最差条件。这样,市场的选择倾向于漠视人的生命安全,死于煤窑坍塌、爆炸的事件所以时有发生,在现阶段可能是某种必然。
经济学证明,降低市场运作的成本可以扩大市场的范围,这也是许多欧美经济学家反对最低工资法的一个重要理由。而由中国目前的资本、劳动结构决定,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本就甚为困难,其它根本无暇顾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谈判不可能由他们中的个体提出。
经济道理上虽可解释,但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同意在制度上放松对生命权利的维护,从而扩大市场的范围。人的生命权利绝不应该被漠视或消极对待(事后的即使是再负责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看成是对这些受难者生命权利的消极对待,正像现在一些地区的孝顺子孙对其老人在生前不闻不问,而在其去世后厚葬一样。
可以论证的是,只要中国的这种资本—劳动关系属性不变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降低其交易成本,雇主总是倾向于漠视劳动者的生命权利,因此,政府以加强监管、强制某一安全标准等维护生命权利的手段来增加些成本是一个必须的过程。
从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措施来看,只要是真的落实了,很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多年来,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但这些措施具体到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在落实上就存有很大的差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一来,安全生产检查在落实这个关键的环节上,便形成一个“真空”地带。
还有很多方式可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减少市场运作的成本,还有很多方式可以解决,记者吴永亮说,“一吨煤见天日,除去水、电、矿工工资,以下费税是一定要交的: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费、价格调控费、城建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育林费、救护费、矿管费、工会经费、工商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等等……除了这些‘明文规定’外,还有很多‘无底洞’。一些矿主反映,煤矿近来整顿,想重新开张吗?即使生产条件合乎安全标准,也需要再去“活动活动”,这也让我们反思为何那些‘验收合格’的也出事;山西晋中地区前些年不到200公里的路段上,有六七个收费站,几经整改撤了几个,这两年却又增加了三四个,沿路县均1个以上,提高的运输费用最终转嫁到沿途的煤矿上。还有超载罚款,不知是乱收费导致了超载,还是超载引发了罚款?”,规范这些或明或暗的收费,降低企业的实际运作成本,此类解决方式在经济学上没有争议,属于帕累托改进的范围,而此种方式却难于实施,因为它改变了利益的分配机制,当然会引起目前受益者的反对,但这些受益者也正是规则的制订者,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了市场运作成本高和漠视劳动者生命权利并存的这一特殊现象。
因此,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增加维护生命权利的制度成本来减少劳动者的伤亡,应该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问题的所有症结都落在了严格执法上,安全生产有制度的保证自不必说,政府市场秩序保护的法律也并非空白。因此,问题就转变为,如何保证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对监管人员的约束,实际上构成了一层制度约束,即对劳动者生命权利保护制度实施的制度约束,监管人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来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显然严格执法也有其制度成本,但是这一成本已经存在,并不会因为再做制度上的调整(通过奖惩来激励严格执法)而增加多少。
如前所述,制度的调整需要现行规则的受益者来做出,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主要不取决于机构和人员的多少,而取决于该制度的违约成本,即取决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违反制度的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不仅仅是追究事故责任人,更重要的,是制定规则追究监管不严的责任。否则没有监督的信号刺激,严格执法还只是一纸空文。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