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颜梅生李文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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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咨询编辑同志:
  上月初,我儿子与儿媳请我们两家老人在一家烧烤店用餐,不等客人到齐,服务员就主动将塑料袋包的成套餐具摆上桌。看到如此干净卫生的餐具,大都很高兴。可结账时才知所用的餐具是要收费的。我认为餐馆免费提供干净的餐具是起码要求,顾客总不能用手抓饭吃。而餐馆却认为,这些经过包装的干净餐具都是由专门的服务店有偿提供的,总不能让餐馆白花钱吧,餐馆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高秀娟高秀娟读者:
  餐具收费在2个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只有明示收费标准,且消费者自愿接受才是被允许的;如果没有明示,而在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要求收取费用,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拒绝因不知情而“被收费”。
  二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馆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若经营者只提供“高标准”的付费消毒餐具,强制消费者使用或未明示有偿的情况下要求收取费用,显然于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可在索取就餐票据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学友错汇款能否要回?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一家银行使用自动取款机汇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账号上的60000元汇到了千里之外、根本不认识的李某的账户上。发现汇错款后,我当即向银行作了报告,并通过银行查找到了李某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可我先后多次通过电话或到李某家要求还款,均被他拒绝,理由是他没有偷也没有抢,是我自己给了他,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还我,我顶多只能批评他道德水平差。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钱芳钱芳读者: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
  这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法律上的不当得利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根据。本案的情形与之吻合:第一,该款被错汇给李某账户,即意味着李某意外获得了60000元现金,即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第二,你失去了60000元现金,即受到财产损害,而该财产损害的发生并非你的真实意愿,因为你根本就不想甚至没有想过将款汇给李某,出现这一结果完全是由于自己操作失误;第三,李某所获取的60000元利益,是建立在你的损失之上,没有你的损失自然没有李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四,不当得利中的“没有合法依据”,是指获取财产性利益的人,对已经获取的财产,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而你与李某之间并没有付款的法定义务(如存在亲属关系、赔偿关系等等),也没有签订合同、无任何经济交往,甚至根本不认识,明显当属其列。就不当得利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尽管失误在你,而李某没有任何过错,但李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60000元现金返还给你。鉴于李某我行我素,你可以通过向李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助。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雇工因事故死亡怎么办?编辑同志:
  去年11月,我哥哥在本乡某个体户开的石场干活时因发生事故死亡。至今石场老板还欠我哥哥的工资2000多元未付。我哥哥在生前还投了保险。请问,现在石场老板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侯传银侯传银读者: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石场老板作为雇主,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其他情节综合起来分析确定。现在你们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当地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和丧葬赔偿事宜。如果发生纠纷,协商无效,石场老板拒不承担责任,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宁夏银川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
  购买过期药品如何维权?编辑同志:
  由于掉发。我到家附近新开的药店买了一瓶外用涂抹药膏。回家使用了仅仅两次,头发脱落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一下子严重了好多,头发开始大把大把脱落,直到我到医院治疗后才得以控制。医生说我的脱发现象是由于使用了某种药品所致,回家后我立即找到该药膏,竟然发现其已经过期好几个月了。新开的药店竟然卖过期药品,这让我十分气愤。请问购买过期药品该如何维权?
  读者
  曾深曾深读者:
  由于过期药品药效已失,且还可能会产生其他不良的化学反应,一旦被人服用,将会给人们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所以,我国法律命令禁止出售过期药物。患者服用过期药品造成身体损害的,有权要求药品出售者予以赔偿。
  药店出售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应对你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药店的行为确属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药品过期,说明其药性已经发生变化或已经不能达到所保证的药效,为防止对人体产生危害,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第3款明确将过期药品列为劣药,禁止对外销售,否则构成违法。而你家附近新开的药店明知道向你销售的药膏已经过期,仍然向你出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你可向药品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将会对该药店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药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药店明知道自己出售的药膏已经过期,仍然向你出售,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你使用该药膏后,出现了严重的脱发现象,使你的身体遭受了严重损害,并且为治疗还花了医疗费;根据医生检查的结果,我们也可以断定,药店出售的过期药品是你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六条第2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你花费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所律师李德勇
  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编辑同志:
  我家住在农村,有兄弟四人。五年前,在我结婚的时候,我父亲和三叔立下字据,将我过继给三叔,并在村里举办了过继仪式。结婚后我便和妻子一起搬到三叔家细心照顾三叔。前不久,三叔突发脑溢血死亡。在分割三叔遗产时,我和三叔的两个远嫁的女儿发生了争执,她们认为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传统仪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对三叔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问她们的说法正确吗?读者 马荣马荣读者:
  她们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你三叔的遗产。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过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你过继时已成年,生活能够自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你和你三叔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另一方面,你虽然没有继承权,但这并不表明你就无权要求分割你三叔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由此可见,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均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部分并不一定要少于继承人。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你三叔一起共同生活五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当然有权分得你三叔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遗产份额还可以多于他的两个女儿。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张丽
  旅行社没有损失也要赔吗?编辑同志:
  今年7月20日我和退休的父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7月30日至8月3日的北京“双飞”五日游。在7月20日我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黄某等三人在合同签订之日每人要交齐旅游费用300元,如果因为黄某等三人单方原因不能成行导致违约,则要承担旅行社为每人因订购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费用损失,但最高不超过6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9000元旅游费用。但在7月22日,我母亲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查出肝部有一肿瘤,急需进一步确诊手术治疗。我在7月22日下午3时即通知某旅行社退出旅游团,某旅行社同意我们三人退出,但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三人共1800元的因订购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费用。由于我了解到,某旅行社组织的这个团7月22日当天还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还没有开始订购飞机票和旅店等,我同意扣除一个人即600元的费用,但旅行社认为合同中既然约定了违约责任就应当按约定办,坚持扣除1800元。请问,像这种情况,旅游合同中有游客单方违约赔偿约定,旅行社没有损失也要赔吗?
  读者黄倩影黄倩影读者:
  根据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你是否应当赔偿,关键是对你们合同中:“如果因为黄某等三人单方原因不能成行导致违约,则要承担旅行社为每人因订购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费用损失,但最高不超过600元”的约定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你们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并不是属于对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就是约定只要一方出现了违约情况,无论对方有无损失或者损失大小,违约方都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只有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增加或者适当减少的请求。而本案中的约定属于是对“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即约定违约方赔偿的项目是:因订购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费用损失;约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是每人600元。对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的赔偿,在发生违约后,非违约方还要证明自己因对方的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只有在证明自己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才在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行社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发生的情况下,要求你们赔偿显然是不符合约定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返还已经交付的旅游费用。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学院律师周玉文
  试驾者操作不当应否赔偿损失?编辑同志:
  2011年2月18日,刚过完元宵节,夏微来到一家公司购买汽车。经营销人员介绍,夏微很快相中了一款售价36.80万元的轿车。为找找驾车时的感觉,夏微要求“试驾”。销售人员在审查夏微的驾驶证后,同意了夏微的请求。可夏微在指定线路“试驾”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侧翻,造成损失21000余元。请问,夏微应否赔偿损失?
  读者李勇李勇读者:
  夏微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夏微对车辆的性能、操作要领等并不熟悉,其应当预见自己贸然开动有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恰恰因为其操作不当导致损害,表明其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因已审查夏微的驾驶证,且提供的车辆性能完好,即不存在过错而无需担责。这也提醒购车者在决定是否选择试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和客观实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尚未退休,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否分割?编辑同志:
  老孙是县里化肥厂的一名工人,因感情不和,他一直把媳妇留在农村,自己很少回家。孙的妻子自己一人带孩子、种地、操持家务,照顾着这个家。为了孩子和老孙寄来的生活费,孙妻一直没有同意离婚。十几年过去了,孩子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在家务农,孙妻也答应了老孙离婚的要求,但她提出这些年带孩子、操持家务,没有功劳有苦劳。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她应当多分得适当家产,可家里家外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孙妻要求分割孙的养老金或孙缴费多年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五万多元积存,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读者权责权贵读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一条中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养老金(退休金)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退休金是不能领取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老孙的养老金,实际缴费部分可分。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晓晨 王利
  
  责编: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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