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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不断协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另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核算所得税的方法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新准则和新税法下,企业财务会计对差异的处理方法有了新的变化。
关键词:新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关系密切,税收以会计为基础,在税收的会计处理中,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乃至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主要在于确认收入的实现和成本费用抵减。原有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中引入“计税基础”概念,使用“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一般为资产取得时支付的成本,和会计上的初始确认价值一般情况下相同;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系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该项资产已经税前扣除累积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其确认与偿还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某些负债项目,如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准予扣除限额等,系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永久性差异,计提当期税法不予扣除,未来期间支付时仍不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但某些负债项目,从费用中预提确认时税法并不允许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时准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故其计税基础为零。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发生当期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视同期末账面价值为零,税法规定应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期末的计税摊余金额为暂时性差异。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
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虽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是也存在着可协调性。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差异的协调己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7年,我国颁布了同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得到了应用。公允价值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来会计与税法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中存在多年的差异。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颁布实施了内外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改过去对工资规定扣除限额的做法,允许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全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及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残值率,这些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实现了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业务上的协调一致。
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旧会计准则在核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二者之中任选一种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递延和债务法,而债务法主要是指利润表债务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程序是首先确定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次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然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最后倒计当期所得税费用。相关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项目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适用税率(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适用税率(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张冰俏.我国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协调策略.特区经济,2009(9).
[2]李芳,盖黎.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会计之友,2009 (6).
[3]李樱,苏毓敏.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9(9).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新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关系密切,税收以会计为基础,在税收的会计处理中,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乃至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主要在于确认收入的实现和成本费用抵减。原有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中引入“计税基础”概念,使用“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一般为资产取得时支付的成本,和会计上的初始确认价值一般情况下相同;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系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该项资产已经税前扣除累积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其确认与偿还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某些负债项目,如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准予扣除限额等,系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永久性差异,计提当期税法不予扣除,未来期间支付时仍不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但某些负债项目,从费用中预提确认时税法并不允许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时准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故其计税基础为零。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发生当期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视同期末账面价值为零,税法规定应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期末的计税摊余金额为暂时性差异。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
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虽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是也存在着可协调性。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差异的协调己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7年,我国颁布了同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得到了应用。公允价值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来会计与税法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中存在多年的差异。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颁布实施了内外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改过去对工资规定扣除限额的做法,允许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全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及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残值率,这些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实现了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业务上的协调一致。
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旧会计准则在核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二者之中任选一种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递延和债务法,而债务法主要是指利润表债务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程序是首先确定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次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然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最后倒计当期所得税费用。相关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项目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适用税率(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适用税率(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张冰俏.我国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协调策略.特区经济,2009(9).
[2]李芳,盖黎.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会计之友,2009 (6).
[3]李樱,苏毓敏.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9(9).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