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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学术界从各个角度对这一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营改增”的必要性及面临的问题,分析了“营改增”对各行业及财税收入的影响,研究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营改增 减税 综述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自试点以来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税负。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与此同时,学术界从理论上对“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本文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现有文献大致分如下几类:
一、探讨“营改增”必要性的研究
魏陆(2011)从重复征税、产业融合、贸易出口等方面分析了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并对增值税扩围的行业顺序、税率设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提出建议。乔昱,董巍峰(2011)分析了营业税税制对服务业发展的束缚,认为“营改增”将有助于缓解营业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汤蕴懿,闫强(2014)实证研究发现1978-2012年间,上海宏观税负增加会引起经济增长水平的相应下降,税收每上升1%会导致GDP下降0.242%,验证了通过“营改增”减税的必要性。并依据ECM模型发现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因此减税政策应得到持续和加强。
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李晶(2012)认为“营改增”后可能面临中央地方之间税收利益重新博弈、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提高等问题。包健(2012)认为“营改增”需要解决的核心难点问题是:各行业之间税负差异的平衡;中央地方之间财政利益的平衡;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平衡。张宏,赵悦辰(2012)认为“营改增”可能出现以下问题: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和复杂化,税收负担变化因企业而异,地方与中央税收利益的新一轮博弈,上海试点产生洼地效应。崔玉卫(2013)阐述了“营改增”面临的难点: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国税和地税的征收管辖权限划分问题;不同行业的税率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待缝合。孙淑萍,牛娟(2014)发现“营改增”过程中存在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管困难等问题。并建议通过调整税率;区域、行业双扩容,完善抵扣链条;调整国地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等措施推进改革。洪群联,姜长云,邱灵(2015)认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存在部分行业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减少;税负不公平;后续改革推进难度大等问题。赵悦(2015)指出“营改增”中存在抵扣链条及范围不尽完整;财政收入减少,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困境;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潘文轩(2012;2013;2014)认为“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仅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夸大其负面影响。
三、“营改增”对各行业影响的研究
田志伟,胡怡建(2013)运用CGE模型分析发现“6+1扩围”下,原增值税纳税行业减税幅度在0-0.2%之间;扩围行业中仅有交通运输业两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上升。“全行业扩围”下,原增值税纳税行业减税幅度在0-0.5%之间;扩围行业有5个行业(电信业0.2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0.21%;交通运输业0.1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0.09%;教育0.06%)税负上升;房地产行业税负下降最多(-2.75%)。
王玉兰,李雅坤(2014)认为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试点税率偏高,会导致企业税负上升。而李伟,李卫平(2016)认为“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减税效应显著。刘松颖(2013)认为“营改增”后物流公司短期内税负明显增加。而张海英(2015)实证研究发现“营改增”的第二年物流企业税负下降。
熊丽(2014)研究发现“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若能抵销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企业总税负会下降。王波,刘菊芳,龚亚麟(2014)发现“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显著减轻;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叶前林,何伦志(2015)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境内会展企业税负上升0.78%;出境会展企业税负上升1.19%。
胡芸玮(2013);曾璐,刘曜(2014);高萍,徐娜(2014)认为由于电信行业折旧与摊销、销售管理费用及人工成本等无法得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过多(接近60%),“营改增”加大了电信行业的税负水平。
彭晓洁,肖强(2014)发现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税负明显增加。孙作林(2015)测算出“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下,若征收率小于5.26%,房地产行业税负降低。增值税按销项减进项的方式征收,若税率小于17.8%,房地产行业税负降低。
刘爱明,俞秀英(2015)发现“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体税负下降。
魏志华,夏永哲(2015)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初期可采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可设为6%,但需对保险业实行差额征收。
四、“营改增”对财政税收入影响的研究
甘泉(2012)认为“营改增”后为保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应维持在46%左右。张秀莲,李建明(2014)认为为保证“营改增”前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改革后中央应分享70%的增值税,地方分享30%。潘罡(2014)以各省份财税数据测算,发现“营改增”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应介于37.68%-62.32%;以全国数据测算,这一比例为51.12%。刘明,王友梅(2013)认为“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调整为47.82:52.18。黄洪,周毅,朱盈盈(2014)认为“营改增”过渡期后,需要对增值税(中央分享47%,地方53%)和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1%,地方39%)的財权划分进行重构。 田志伟,胡怡建(2014)构建CGE模型发现,静态分析下,“1+7”扩围会使税收收入减少2.148%;动态分析下,第一年“1+7”扩围会使国家税收收入下降0.754%,第二年回升0.842%,第三年及以后回升1.089%。许梦博,翁钰栋,李新光(2016)通过CGE模型测算发现,“营改增”短期内会减少1.21%的财政总收入,长期会增加0.77%的财政总收入。
程德勇(2012)认为四川省进行营业税改革应提高地方分成比例或提高增值税率,以保证四川省税收收入水平。任爱华,李阅历,王宁(2015)研究发现“营改增”后若增值税仍按3:1分成,河北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幅高达19.2%;想要弥补改革带来的河北省地方财政缺口,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要提高到51.07%。华钦,饶海琴(2014)认为“营改增”会对上海市财政收入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五、“营改增”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郭月梅(2013);韩晓琴,曹永旭(2016)认为可通过改革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适当调整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加强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适时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等措施优化地方税体系。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2014)建议健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科学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崔志坤,胡斯,李菁菁(2015)认为应该加快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建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培育省、市县两级政府各自所需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以此完善地方税体系。
王金秀(2014)建议选择大共享税的分税制模式,构建以一般消费税为主、其他税补充的地方税体系;确立共享税分成收入与地方税并重、少量非税收入为辅、转移支付配合的多元化地方财力格局。刘建徽,周志波(2016)认为“营改增”后应该按照严格分税、财权与事权基本对应、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推进税收法治的思路,建立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和车船税为主体税种,环保税、资源税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六、“营改增”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的研究
胡玉兰(2012)探讨了“营改增”对企业账务处理和三大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认为“营改增”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王诗韵,孙红梅(2014);张星(2014);李敏(2015)以例题解析的方式探讨了“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以及固定资产的核算。史春玲,王茁(2014)探讨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差异。孙富山,王远利(2014)例题解析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彭新媛(2014)分析了“营改增”试点中特殊销售业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服务费;随货赠送;兼营;混合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彭晓晴(2015)从会计核算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影响,并提出把好意识关、政策关、票据关、核算关、考评关的建议。
七、文献述评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营改增”做了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解读,从改革的必要性、到税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再到税改对各行业的影响,对财税收入的影响等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营改增”的区域、行业双扩容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有待进一步改进,现有的文献大多采用规范研究法进行定性分析,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和统计工具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相对较少,实证研究成果总体不足。
参考文献:
[1]汤蕴懿,闫强. 上海“营改增”试点的长期财政效应:必要性和实证检验[J]. 上海经济研究,2014,No.30805:113-120.
[2]崔玉卫. “营改增”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探析[J]. 会计之友,2013,No.46836:97-99.
[3]田志伟,胡怡建. “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 财经论丛,2013,No.17304:29-34.
[4]田志伟,胡怡建. “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 财经研究,2014,v.40;No.38702:4-18.
[5]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 经济纵横,2014,No.33801:87-91.
作者简介:蔡琴(1987—),女,汉族,江苏泰兴,宁波大红鹰学院,讲师,碩士研究生,家族财富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 减税 综述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自试点以来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税负。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与此同时,学术界从理论上对“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本文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现有文献大致分如下几类:
一、探讨“营改增”必要性的研究
魏陆(2011)从重复征税、产业融合、贸易出口等方面分析了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并对增值税扩围的行业顺序、税率设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提出建议。乔昱,董巍峰(2011)分析了营业税税制对服务业发展的束缚,认为“营改增”将有助于缓解营业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汤蕴懿,闫强(2014)实证研究发现1978-2012年间,上海宏观税负增加会引起经济增长水平的相应下降,税收每上升1%会导致GDP下降0.242%,验证了通过“营改增”减税的必要性。并依据ECM模型发现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因此减税政策应得到持续和加强。
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李晶(2012)认为“营改增”后可能面临中央地方之间税收利益重新博弈、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提高等问题。包健(2012)认为“营改增”需要解决的核心难点问题是:各行业之间税负差异的平衡;中央地方之间财政利益的平衡;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平衡。张宏,赵悦辰(2012)认为“营改增”可能出现以下问题: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和复杂化,税收负担变化因企业而异,地方与中央税收利益的新一轮博弈,上海试点产生洼地效应。崔玉卫(2013)阐述了“营改增”面临的难点: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国税和地税的征收管辖权限划分问题;不同行业的税率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待缝合。孙淑萍,牛娟(2014)发现“营改增”过程中存在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管困难等问题。并建议通过调整税率;区域、行业双扩容,完善抵扣链条;调整国地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等措施推进改革。洪群联,姜长云,邱灵(2015)认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存在部分行业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减少;税负不公平;后续改革推进难度大等问题。赵悦(2015)指出“营改增”中存在抵扣链条及范围不尽完整;财政收入减少,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困境;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潘文轩(2012;2013;2014)认为“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仅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夸大其负面影响。
三、“营改增”对各行业影响的研究
田志伟,胡怡建(2013)运用CGE模型分析发现“6+1扩围”下,原增值税纳税行业减税幅度在0-0.2%之间;扩围行业中仅有交通运输业两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上升。“全行业扩围”下,原增值税纳税行业减税幅度在0-0.5%之间;扩围行业有5个行业(电信业0.2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0.21%;交通运输业0.1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0.09%;教育0.06%)税负上升;房地产行业税负下降最多(-2.75%)。
王玉兰,李雅坤(2014)认为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试点税率偏高,会导致企业税负上升。而李伟,李卫平(2016)认为“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减税效应显著。刘松颖(2013)认为“营改增”后物流公司短期内税负明显增加。而张海英(2015)实证研究发现“营改增”的第二年物流企业税负下降。
熊丽(2014)研究发现“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若能抵销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企业总税负会下降。王波,刘菊芳,龚亚麟(2014)发现“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显著减轻;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叶前林,何伦志(2015)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境内会展企业税负上升0.78%;出境会展企业税负上升1.19%。
胡芸玮(2013);曾璐,刘曜(2014);高萍,徐娜(2014)认为由于电信行业折旧与摊销、销售管理费用及人工成本等无法得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过多(接近60%),“营改增”加大了电信行业的税负水平。
彭晓洁,肖强(2014)发现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税负明显增加。孙作林(2015)测算出“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下,若征收率小于5.26%,房地产行业税负降低。增值税按销项减进项的方式征收,若税率小于17.8%,房地产行业税负降低。
刘爱明,俞秀英(2015)发现“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体税负下降。
魏志华,夏永哲(2015)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初期可采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可设为6%,但需对保险业实行差额征收。
四、“营改增”对财政税收入影响的研究
甘泉(2012)认为“营改增”后为保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应维持在46%左右。张秀莲,李建明(2014)认为为保证“营改增”前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改革后中央应分享70%的增值税,地方分享30%。潘罡(2014)以各省份财税数据测算,发现“营改增”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应介于37.68%-62.32%;以全国数据测算,这一比例为51.12%。刘明,王友梅(2013)认为“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调整为47.82:52.18。黄洪,周毅,朱盈盈(2014)认为“营改增”过渡期后,需要对增值税(中央分享47%,地方53%)和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1%,地方39%)的財权划分进行重构。 田志伟,胡怡建(2014)构建CGE模型发现,静态分析下,“1+7”扩围会使税收收入减少2.148%;动态分析下,第一年“1+7”扩围会使国家税收收入下降0.754%,第二年回升0.842%,第三年及以后回升1.089%。许梦博,翁钰栋,李新光(2016)通过CGE模型测算发现,“营改增”短期内会减少1.21%的财政总收入,长期会增加0.77%的财政总收入。
程德勇(2012)认为四川省进行营业税改革应提高地方分成比例或提高增值税率,以保证四川省税收收入水平。任爱华,李阅历,王宁(2015)研究发现“营改增”后若增值税仍按3:1分成,河北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幅高达19.2%;想要弥补改革带来的河北省地方财政缺口,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要提高到51.07%。华钦,饶海琴(2014)认为“营改增”会对上海市财政收入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五、“营改增”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郭月梅(2013);韩晓琴,曹永旭(2016)认为可通过改革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适当调整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加强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适时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等措施优化地方税体系。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2014)建议健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科学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崔志坤,胡斯,李菁菁(2015)认为应该加快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建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培育省、市县两级政府各自所需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以此完善地方税体系。
王金秀(2014)建议选择大共享税的分税制模式,构建以一般消费税为主、其他税补充的地方税体系;确立共享税分成收入与地方税并重、少量非税收入为辅、转移支付配合的多元化地方财力格局。刘建徽,周志波(2016)认为“营改增”后应该按照严格分税、财权与事权基本对应、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推进税收法治的思路,建立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和车船税为主体税种,环保税、资源税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六、“营改增”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的研究
胡玉兰(2012)探讨了“营改增”对企业账务处理和三大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认为“营改增”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王诗韵,孙红梅(2014);张星(2014);李敏(2015)以例题解析的方式探讨了“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以及固定资产的核算。史春玲,王茁(2014)探讨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差异。孙富山,王远利(2014)例题解析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彭新媛(2014)分析了“营改增”试点中特殊销售业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服务费;随货赠送;兼营;混合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彭晓晴(2015)从会计核算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影响,并提出把好意识关、政策关、票据关、核算关、考评关的建议。
七、文献述评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营改增”做了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解读,从改革的必要性、到税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再到税改对各行业的影响,对财税收入的影响等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营改增”的区域、行业双扩容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有待进一步改进,现有的文献大多采用规范研究法进行定性分析,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和统计工具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相对较少,实证研究成果总体不足。
参考文献:
[1]汤蕴懿,闫强. 上海“营改增”试点的长期财政效应:必要性和实证检验[J]. 上海经济研究,2014,No.30805:113-120.
[2]崔玉卫. “营改增”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探析[J]. 会计之友,2013,No.46836:97-99.
[3]田志伟,胡怡建. “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 财经论丛,2013,No.17304:29-34.
[4]田志伟,胡怡建. “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 财经研究,2014,v.40;No.38702:4-18.
[5]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 经济纵横,2014,No.33801:87-91.
作者简介:蔡琴(1987—),女,汉族,江苏泰兴,宁波大红鹰学院,讲师,碩士研究生,家族财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