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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的经营形式也在原来秦汉时期的基础上,有了发展创新。自曹魏时期起,屯田制度便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广泛使用。到了北魏后期,屯田制的存在不可否认,但是在这个急需变革的时代,孝文帝带领北魏政权建立起了新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之后的东魏、西魏及其继承者北齐和北周,无不继承了北魏后期建立的均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制度。此后的隋及唐前期,均田制便有了较为扎实的推行基础。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制度;北魏后期;均田制
我国古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所有制,存在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之分,因此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就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与私有土地制度之分。尽管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有时甚至可以互相补充和互相转化,但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在此以我国古代国有土地制度为例。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国有土地制形态。我国三代时期的国有土地制,表现为"田里不鬻"[1]和规划方正的井田制度。此后我国又出现了经营形式不同的各种形态,包括了授田制、假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国有牧场制、山林川泽公有制甚至均田制等。这些表现形式,总的趋势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和复杂。
在此将沿历史顺序,展开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度形态简单论述,其中将重点关注北魏后期的均田制。
一、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所谓屯田,就其土地所有权性质来说,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存在形式;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则是我国历史上各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过的、按照一定组织系统、为军事目的而把军队或平民编制起来,并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2]魏、蜀、吴三国的确皆普遍推行屯田制。而地处中原地区的曹魏政权,是推行屯田制的典型,故在此以曹魏的屯田制作为三国时期的典型进行阐述。
(一)曹魏屯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屯田起源甚早,至晚在西汉文帝时期便已有徙民于边陲地区从事农垦的情况存在。[3]从此以后,屯田地区日益增加,到汉武帝时期几乎遍及整个西北和北部边陲地区。
屯田的数量与规模在不断增加和扩大,屯田劳动者的负担者,也从由徙民、庶民发展到了兵士,出现了民屯与军屯两种不同类型的屯田。
屯田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也日臻完备。出现了"屯田校尉"[4]、"渠犁田官"[5]、"农都尉"[6]等专门管理屯田的管理;而西北和北部屯戍地区,形成了与军事组织配套的屯田组织系统。
从屯田的分布来看,自西汉宣帝以后,屯田地区逐步由边陲向内地扩展。到了东汉,屯田地区进一步内移。但是即便如此,终两汉,也并未将屯田制普遍推广于全国各地。
虽然如此,汉代的屯田,在组织系统、管理机构、剥削方式、经营方式和类型等方面,为三国时期屯田的普遍推行准备了充分的历史条件。
(二)曹魏屯田制的内容
曹魏屯田制依照屯田者身份的不同划分为军屯和民屯。屯田的兵士被称为"屯兵"、"田兵"、"田卒"等;从事民屯的屯田者被专称为"屯田客"、"屯田民"、"屯田部民"等。
1、"兵屯"产物归国家所有。
2、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有别。
(1)军屯一般按军队原有的编制进行组织与管理。按东汉时期军队的系统是军、部、曲、屯,[7],后来有所变化。[8]魏文帝黄初四年(223),专门设置司农度支校尉一官。[9]
(2)民屯的管理机构组织系统与军屯不同,基层组织为"屯",每屯50人,屯置司马。
3、土地的分配
曹魏军屯与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存在不甚清楚的地方。
(1)兵屯之下,由所属的屯、营等基层组织集体掌握;所产之物,归其所属军队所有。
(2)民屯不以军屯的生产方式进行,因为从事民屯的屯田民都是有家属的。结合当时枣袛与侯声等辩论时力主的"执分田之术"[10]的主张,推测很可能是把国有土地分成份地,然后分配给屯田民,按产量比例课取地租。
4、屯田制之下屯田民、兵的负担
此外,屯田民还有一定的兵役和徭役负担。而军屯制下的兵士,其负担也颇沉重。军屯的方式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以全部兵士闲时屯田,战时作战,即"出战入耕";二是把兵士分为戍卒与田兵两部分,戍卒以备战为主要任务,田兵则以屯耕为主要职守。兵士屯田不仅涉及本人,还涉及其家属。在当时的"士家制度"之下,便要父死子继,世代为兵,不得改业。因此,曹魏士家制度下的兵士,本质上即是武装化的屯田民。
(三)曹魏屯田制的作用
曹魏实行屯田制,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1、缓解了当时严重的社会粮荒问题。
例如"募兵屯田许下"之后,"得谷百万斛"[11];其他地区的屯田,也"所在积谷,仓廪皆满"[12]。收到了"官民有畜"[13]和"百姓大悦"[14]的效果。
2、水利事业建设获得发展。
例如夏侯惇在济阴郡"断太寿水作陂"[15];青龙元年(233),在关中地区新穿了成国渠,修建了临晋陂,溉田达数千亩[16]等。
3、随着灌溉陂塘渠堰的兴建,扩大了耕地面积,又为在北方种植水稻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在北方种植水稻的高潮时期。
但对曹魏屯田制的积极作用也不宜估计过高,因为粮食问题的解决,还是主要限于军粮。所以它对当时社会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是以屯田民的苦难为代价的。
二、两晋南朝的军屯制度与州郡公田制
魏末晋初,虽然民屯制度被废除,但是军屯依然存在。因此,这段时期主要以军屯制度为主;而同时的州郡公田制也成为国有土地制度的一项内容。
西晋的屯田,在分布地区方面继承了曹魏时期的范围,江淮地区仍然是军屯的大本营。但是由于水利设施的失修,陂塘和渠道泛滥,使得屯田区域的面积大为缩小。待东晋偏安江左之初,为了解决军政的财源,元帝命令地方官"督课农功"、命令"非宿卫要任"的军队"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17]。明帝时,温峤建议增兵寿阳,主张"诸外州郡将兵者及都督府非临敌之军,且田且守。又先朝使五校出田,今四军五校有兵者,及护军所统外军,可分遣二军出,并屯要处。缘江上下,皆有良田,开荒须一年之后即易"[18]。温峤之议既以发展军屯为主,且明帝"多纳之"[19],说明了扩大军屯制的事实。 待到刘宋时期,虽然有尚书右丞徐爰建议"缘边诸戍,练卒严城,凡诸督统,聚粮蓄田",认为"方镇所资,实宜且田且守"[20],但宋武帝无动于衷。及南齐高祖建元中(479-482),崔祖思又建议"广田以实廪",且"近代魏置典农,而中都足食;晋开汝、颍,而汴河委储。今将扫辟咸、华,题镂龙漠,宜简役敦农,开田广稼。时罢山池之威禁,深抑豪右之兼擅,则兵民忧赡,可以出师。"[21]其建议效法曹魏时军民屯田,然而齐高祖并未听取。
东晋南朝时期,频频有人建议恢复和扩大屯田制度,尤其是军屯,但是由于各朝的腐败无能,无人重视此军国大利,可谓是屯田制度的衰落期。
这一时期除了存在以军屯形式出现的国有土地制度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州郡公田制。在两晋南朝时期,这种随着用途变化的公田也与屯田同时存在。
自西晋灭亡之后,整个北部中国陷入战火中。从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五胡政权,不同程度地把其原有的较为落后的氏族制或奴隶制社会组织形式带入了中原地区。同时,自秦、汉、曹魏和西晋以来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组织形式又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形成了几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复杂局面。在土地所有制形态上,就有了屯田制与其他少数民族特点的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建立多个政权,其中存在时间较长、势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有16个。其中有能力在中原地区推行屯田制的政权仅限于后赵、前燕与前秦等几个,在此便不多展开。
三、北魏前期的屯田制、计口授田制和国有牧场制
鲜卑族拓跋部本是鲜卑族中比较落后的一支,过着游牧生活。前秦政权崩溃时,拓跋珪 "还领其部"[22],重建代国,后改名魏。由于之前已有前秦的农业基础,拓跋珪于登国元年(386)便下"息众课农"[23]之令。此时,经营形式也只适宜采用有组织的屯田方式,者大约就是北魏的屯田之始。[24]随着拓跋族势力向中原地区的推进,在北魏前期,屯田制使得游牧为性的拓跋政权逐渐向农业过渡,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计口授田形式也是北魏前期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兴元年(398)正月灭后燕之后,立即"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河、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巧伎十余万口,以充京师"[25]。次年二月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26]。这种制度,酷似汉代以徙民屯田于边陲地区的民屯制度,所以这种"计口授田"制本质上就是北魏幾内民屯制度的开始。[27]北魏统治者除了在幾内实行授田制,对代北地区的开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拓跋部本是游牧民族,所以北魏前期,由部落所有的牧场转化来的国有牧场也形成了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其分布大抵都在北方六镇及其以北的广大蒙古草原地区。直到隋代,"陇右、河右,土旷民稀……不可广有田种……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28]。
四、北魏后期的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十月,"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实行了"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29]的均田制。
(一)背景
1、历史条件:北魏前期,屯田制、计口授田制和国有牧场制等形式,为均田制的产生提供了历史依据和条件。
2、客观条件:中国北方自晋末,一直处于"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30]的状态。战争和自然灾害等,造成了"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相继满壑"[31]的残破景象。大量土地被荒废,由此政府得以掌握这些土地。这为均田制提供了客观条件。
3、政治条件:拓跋部在进入中原之初,选择了按原有以国有农场为基础的畜牧业经济,对汉族集中地区则实行"宗主督护制"。但是这与中原地区的形势之间有严重矛盾,少数民族反抗、奴隶起义和汉族地主收容隐户等矛盾激化,加之北魏统治阶级内部滋生的对于实现封建地主化的要求,为实行均田制改革准备了政治条件。
(二)均田令
均田制度的内容,依赖均田法令体现。均田令的全文,见于《魏书·食货志》《通典·食货志》和《册府元龟·邦计部·田制门》,其中《魏书·食货志》记载最早,但《通典》和《册府元龟》对校勘方面有重大作用。《魏书·食货志》所载的均田令包含了均田制的基本规定:
1、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2、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3、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4、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株。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5、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6、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7、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则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8、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9、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10、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偿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受。
11、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12、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三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13、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于此为法。
14、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还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15、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项,县令、郡丞各六项。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根据《魏书》记载的均田法令, 从内容着眼,大致可以分为4个方面:
1、土地类别与性质的划分:国有土地名"露田",按照一定条件授予,但无所有权;私有土地名"桑田",只给"初受田者",不适用于"非桑之土",但"终身不还"。
2、授田对象:"露田"给予所有15岁以上成年男女;"桑田"授予初受田成年男女和15岁以上男性奴隶;"非桑之土"只给成年男性每人一亩"桑田"。
3、授田数量:能年年耕种的"露田",男夫一人40亩、妇人20亩;耕牛均30亩;"桑田"一律成年男子每人20亩;"非桑之土"成年男子每人一亩桑田。
4、针对各种具体情况作出的各种规定等
法令同时具有保护土地国有制和承认土地私有制的二重性,一举达到了荫户、隐户编户化和奴隶主地主化的双重目的。
(三)均田制的实施
均田制的实行,使"细民获资生之业,豪右靡余地之盈"[32],而三长制又收获了"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33]的功效,确实起到了垦辟荒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以致孝文、宣武之世,"四方无事,国富民康"[34],"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35],虽不免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一些实况。
但是对均田制所起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估计过高。这是因为地方官尤其对于豪强地主的荫户、隐户是不会去认真检括的。加上奴婢也可受田的条款掀起了掠人为奴的高潮。世宗不得不在延昌二年(513)二月下诏"定奴良之制,以景明为断"[36],防止枉夺良人为奴之事。同时,北方诸镇矛盾日趋严重,地主土地私有制迅速膨胀,均田制的积极作用就这样被诸多社会矛盾所抵消了。
此后,北魏分裂。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在社会经济制度上均承袭北魏,继续实行均田制并添加新内容。
纵观十六国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表现形式虽然简单化,但就整体而言,国有土地比重始终高于东晋南朝,所以在隋和唐前期,北方推行均田制的可行性就比较强。
参考文献:
[1]《礼记·王制》.
[2]高敏.《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上)》[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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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班固.《汉书》卷96.《西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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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 李昉、李穆、徐铉等.《太平御览》卷242.引《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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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晋]陈寿.《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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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唐]房玄龄等.《晋书》卷1.《宣帝纪》.
[17][唐]房玄龄等.《晋书》卷26.《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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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卷28.《崔祖思传》.
[22][南朝梁]沈约等.《宋书》卷95.《索虏传》.
[23][北齐]魏收.《魏书》卷2.《太祖纪》.
[24]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21.
[25][北齐]魏收.《魏书》卷2.《太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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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225页.
[28][唐]魏徴等.《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
[29][北齐]魏收.《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
[30][北齐]魏收.《魏书》卷110.《食货志》.
[31][北齐]魏收.《魏书》卷109.《慕容皝载记》.
[32][北齐]魏收.《魏书》卷53.《李安世传》.
[33][北齐]魏收.《魏书》卷53.《李冲传》.
[34][北齐]魏收.《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任城王澄传附子顺传》.
[35][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
[36][北齐]魏收.《魏书》卷8.《世宗纪》.
作者简介:王哲华(1990-),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制度;北魏后期;均田制
我国古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所有制,存在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之分,因此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就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与私有土地制度之分。尽管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有时甚至可以互相补充和互相转化,但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在此以我国古代国有土地制度为例。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国有土地制形态。我国三代时期的国有土地制,表现为"田里不鬻"[1]和规划方正的井田制度。此后我国又出现了经营形式不同的各种形态,包括了授田制、假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国有牧场制、山林川泽公有制甚至均田制等。这些表现形式,总的趋势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和复杂。
在此将沿历史顺序,展开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度形态简单论述,其中将重点关注北魏后期的均田制。
一、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所谓屯田,就其土地所有权性质来说,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存在形式;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则是我国历史上各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过的、按照一定组织系统、为军事目的而把军队或平民编制起来,并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2]魏、蜀、吴三国的确皆普遍推行屯田制。而地处中原地区的曹魏政权,是推行屯田制的典型,故在此以曹魏的屯田制作为三国时期的典型进行阐述。
(一)曹魏屯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屯田起源甚早,至晚在西汉文帝时期便已有徙民于边陲地区从事农垦的情况存在。[3]从此以后,屯田地区日益增加,到汉武帝时期几乎遍及整个西北和北部边陲地区。
屯田的数量与规模在不断增加和扩大,屯田劳动者的负担者,也从由徙民、庶民发展到了兵士,出现了民屯与军屯两种不同类型的屯田。
屯田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也日臻完备。出现了"屯田校尉"[4]、"渠犁田官"[5]、"农都尉"[6]等专门管理屯田的管理;而西北和北部屯戍地区,形成了与军事组织配套的屯田组织系统。
从屯田的分布来看,自西汉宣帝以后,屯田地区逐步由边陲向内地扩展。到了东汉,屯田地区进一步内移。但是即便如此,终两汉,也并未将屯田制普遍推广于全国各地。
虽然如此,汉代的屯田,在组织系统、管理机构、剥削方式、经营方式和类型等方面,为三国时期屯田的普遍推行准备了充分的历史条件。
(二)曹魏屯田制的内容
曹魏屯田制依照屯田者身份的不同划分为军屯和民屯。屯田的兵士被称为"屯兵"、"田兵"、"田卒"等;从事民屯的屯田者被专称为"屯田客"、"屯田民"、"屯田部民"等。
1、"兵屯"产物归国家所有。
2、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有别。
(1)军屯一般按军队原有的编制进行组织与管理。按东汉时期军队的系统是军、部、曲、屯,[7],后来有所变化。[8]魏文帝黄初四年(223),专门设置司农度支校尉一官。[9]
(2)民屯的管理机构组织系统与军屯不同,基层组织为"屯",每屯50人,屯置司马。
3、土地的分配
曹魏军屯与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存在不甚清楚的地方。
(1)兵屯之下,由所属的屯、营等基层组织集体掌握;所产之物,归其所属军队所有。
(2)民屯不以军屯的生产方式进行,因为从事民屯的屯田民都是有家属的。结合当时枣袛与侯声等辩论时力主的"执分田之术"[10]的主张,推测很可能是把国有土地分成份地,然后分配给屯田民,按产量比例课取地租。
4、屯田制之下屯田民、兵的负担
此外,屯田民还有一定的兵役和徭役负担。而军屯制下的兵士,其负担也颇沉重。军屯的方式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以全部兵士闲时屯田,战时作战,即"出战入耕";二是把兵士分为戍卒与田兵两部分,戍卒以备战为主要任务,田兵则以屯耕为主要职守。兵士屯田不仅涉及本人,还涉及其家属。在当时的"士家制度"之下,便要父死子继,世代为兵,不得改业。因此,曹魏士家制度下的兵士,本质上即是武装化的屯田民。
(三)曹魏屯田制的作用
曹魏实行屯田制,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1、缓解了当时严重的社会粮荒问题。
例如"募兵屯田许下"之后,"得谷百万斛"[11];其他地区的屯田,也"所在积谷,仓廪皆满"[12]。收到了"官民有畜"[13]和"百姓大悦"[14]的效果。
2、水利事业建设获得发展。
例如夏侯惇在济阴郡"断太寿水作陂"[15];青龙元年(233),在关中地区新穿了成国渠,修建了临晋陂,溉田达数千亩[16]等。
3、随着灌溉陂塘渠堰的兴建,扩大了耕地面积,又为在北方种植水稻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在北方种植水稻的高潮时期。
但对曹魏屯田制的积极作用也不宜估计过高,因为粮食问题的解决,还是主要限于军粮。所以它对当时社会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是以屯田民的苦难为代价的。
二、两晋南朝的军屯制度与州郡公田制
魏末晋初,虽然民屯制度被废除,但是军屯依然存在。因此,这段时期主要以军屯制度为主;而同时的州郡公田制也成为国有土地制度的一项内容。
西晋的屯田,在分布地区方面继承了曹魏时期的范围,江淮地区仍然是军屯的大本营。但是由于水利设施的失修,陂塘和渠道泛滥,使得屯田区域的面积大为缩小。待东晋偏安江左之初,为了解决军政的财源,元帝命令地方官"督课农功"、命令"非宿卫要任"的军队"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17]。明帝时,温峤建议增兵寿阳,主张"诸外州郡将兵者及都督府非临敌之军,且田且守。又先朝使五校出田,今四军五校有兵者,及护军所统外军,可分遣二军出,并屯要处。缘江上下,皆有良田,开荒须一年之后即易"[18]。温峤之议既以发展军屯为主,且明帝"多纳之"[19],说明了扩大军屯制的事实。 待到刘宋时期,虽然有尚书右丞徐爰建议"缘边诸戍,练卒严城,凡诸督统,聚粮蓄田",认为"方镇所资,实宜且田且守"[20],但宋武帝无动于衷。及南齐高祖建元中(479-482),崔祖思又建议"广田以实廪",且"近代魏置典农,而中都足食;晋开汝、颍,而汴河委储。今将扫辟咸、华,题镂龙漠,宜简役敦农,开田广稼。时罢山池之威禁,深抑豪右之兼擅,则兵民忧赡,可以出师。"[21]其建议效法曹魏时军民屯田,然而齐高祖并未听取。
东晋南朝时期,频频有人建议恢复和扩大屯田制度,尤其是军屯,但是由于各朝的腐败无能,无人重视此军国大利,可谓是屯田制度的衰落期。
这一时期除了存在以军屯形式出现的国有土地制度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州郡公田制。在两晋南朝时期,这种随着用途变化的公田也与屯田同时存在。
自西晋灭亡之后,整个北部中国陷入战火中。从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五胡政权,不同程度地把其原有的较为落后的氏族制或奴隶制社会组织形式带入了中原地区。同时,自秦、汉、曹魏和西晋以来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组织形式又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形成了几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复杂局面。在土地所有制形态上,就有了屯田制与其他少数民族特点的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建立多个政权,其中存在时间较长、势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有16个。其中有能力在中原地区推行屯田制的政权仅限于后赵、前燕与前秦等几个,在此便不多展开。
三、北魏前期的屯田制、计口授田制和国有牧场制
鲜卑族拓跋部本是鲜卑族中比较落后的一支,过着游牧生活。前秦政权崩溃时,拓跋珪 "还领其部"[22],重建代国,后改名魏。由于之前已有前秦的农业基础,拓跋珪于登国元年(386)便下"息众课农"[23]之令。此时,经营形式也只适宜采用有组织的屯田方式,者大约就是北魏的屯田之始。[24]随着拓跋族势力向中原地区的推进,在北魏前期,屯田制使得游牧为性的拓跋政权逐渐向农业过渡,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计口授田形式也是北魏前期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兴元年(398)正月灭后燕之后,立即"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河、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巧伎十余万口,以充京师"[25]。次年二月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26]。这种制度,酷似汉代以徙民屯田于边陲地区的民屯制度,所以这种"计口授田"制本质上就是北魏幾内民屯制度的开始。[27]北魏统治者除了在幾内实行授田制,对代北地区的开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拓跋部本是游牧民族,所以北魏前期,由部落所有的牧场转化来的国有牧场也形成了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其分布大抵都在北方六镇及其以北的广大蒙古草原地区。直到隋代,"陇右、河右,土旷民稀……不可广有田种……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28]。
四、北魏后期的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十月,"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实行了"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29]的均田制。
(一)背景
1、历史条件:北魏前期,屯田制、计口授田制和国有牧场制等形式,为均田制的产生提供了历史依据和条件。
2、客观条件:中国北方自晋末,一直处于"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30]的状态。战争和自然灾害等,造成了"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相继满壑"[31]的残破景象。大量土地被荒废,由此政府得以掌握这些土地。这为均田制提供了客观条件。
3、政治条件:拓跋部在进入中原之初,选择了按原有以国有农场为基础的畜牧业经济,对汉族集中地区则实行"宗主督护制"。但是这与中原地区的形势之间有严重矛盾,少数民族反抗、奴隶起义和汉族地主收容隐户等矛盾激化,加之北魏统治阶级内部滋生的对于实现封建地主化的要求,为实行均田制改革准备了政治条件。
(二)均田令
均田制度的内容,依赖均田法令体现。均田令的全文,见于《魏书·食货志》《通典·食货志》和《册府元龟·邦计部·田制门》,其中《魏书·食货志》记载最早,但《通典》和《册府元龟》对校勘方面有重大作用。《魏书·食货志》所载的均田令包含了均田制的基本规定:
1、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2、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3、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4、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株。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5、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6、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7、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则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8、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9、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10、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偿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受。
11、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12、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三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13、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于此为法。
14、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还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15、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项,县令、郡丞各六项。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根据《魏书》记载的均田法令, 从内容着眼,大致可以分为4个方面:
1、土地类别与性质的划分:国有土地名"露田",按照一定条件授予,但无所有权;私有土地名"桑田",只给"初受田者",不适用于"非桑之土",但"终身不还"。
2、授田对象:"露田"给予所有15岁以上成年男女;"桑田"授予初受田成年男女和15岁以上男性奴隶;"非桑之土"只给成年男性每人一亩"桑田"。
3、授田数量:能年年耕种的"露田",男夫一人40亩、妇人20亩;耕牛均30亩;"桑田"一律成年男子每人20亩;"非桑之土"成年男子每人一亩桑田。
4、针对各种具体情况作出的各种规定等
法令同时具有保护土地国有制和承认土地私有制的二重性,一举达到了荫户、隐户编户化和奴隶主地主化的双重目的。
(三)均田制的实施
均田制的实行,使"细民获资生之业,豪右靡余地之盈"[32],而三长制又收获了"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33]的功效,确实起到了垦辟荒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以致孝文、宣武之世,"四方无事,国富民康"[34],"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35],虽不免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一些实况。
但是对均田制所起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估计过高。这是因为地方官尤其对于豪强地主的荫户、隐户是不会去认真检括的。加上奴婢也可受田的条款掀起了掠人为奴的高潮。世宗不得不在延昌二年(513)二月下诏"定奴良之制,以景明为断"[36],防止枉夺良人为奴之事。同时,北方诸镇矛盾日趋严重,地主土地私有制迅速膨胀,均田制的积极作用就这样被诸多社会矛盾所抵消了。
此后,北魏分裂。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在社会经济制度上均承袭北魏,继续实行均田制并添加新内容。
纵观十六国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表现形式虽然简单化,但就整体而言,国有土地比重始终高于东晋南朝,所以在隋和唐前期,北方推行均田制的可行性就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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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唐]魏徴等.《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
[29][北齐]魏收.《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
[30][北齐]魏收.《魏书》卷110.《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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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齐]魏收.《魏书》卷53.《李安世传》.
[33][北齐]魏收.《魏书》卷53.《李冲传》.
[34][北齐]魏收.《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任城王澄传附子顺传》.
[35][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
[36][北齐]魏收.《魏书》卷8.《世宗纪》.
作者简介:王哲华(1990-),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