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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根据议案内容,环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市政府和议案领衔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1月10日,环资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金根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
鉴于目前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在研究制定当中,代表议案所要解决的畜禽养殖规模的具体标准、农业家庭养殖户的法律适用和不同区域规模标准适用三个问题,已在我省现行法规规章和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一是200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和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已明确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二是2005年由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局制订发布的《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最小规模(猪存栏数200头以上),并明确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包括集约化畜禽养殖户。三是《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具体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为此,环资委建议暂不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依法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有关标准,以解决目前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二、邱安全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禁用帆张网渔具条规的议案(第25号)
2006年《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农业部渔业局已将“帆张网”列为禁用渔具,条例只是作了衔接性的规定。从条例实施情况看,受此禁令影响的主要是舟山渔场。现在,对帆张网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是以省海洋与渔业局为代表的主张禁用帆张网,其理由是帆张网作业破坏渔业资源、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纠纷,禁止帆张网作业符合浙江实际,也与国家渔业主管局最终淘汰帆张网作业原则相符:二是以舟山渔场为代表的主张限制帆张网,其理由是帆张网作业历史长、能耗低、规模大,渔民对此有较强的依赖性,只要实行规范作业、改进渔具、渔船限载、延长休渔期等措施,既能发挥帆张网的作用,也能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省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要求积极引导,妥善处理。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对帆张网海洋渔业捕捞实行统一管理,并颁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大部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具有两证才能捕捞的特殊性,对源自农业部渔业局有关规定的立法条款的存废或修改,尚需作进一步调查和研究。
三、钟晓晓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地方性专门立法的议案(第27号)
千岛湖是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源,加强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十分重要。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新制定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说,千岛湖水资源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由于千岛湖水资源保护涉及浙江、安徽两省行政区域,这就需要在国家统一法律制度下,对跨行政区域的法律实施目标即跨界断面保护目标在国家层面实行有效统摄、监督的同时,实行省际间有效协同、监管。因此,在目前跨界流域国家层面缺乏有效统摄、监督和省际间缺乏有效协同、监管的情况下,由我省单独跨行政区域进行立法是不可行的,建议不予地方立法。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根据议案内容,环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市政府和议案领衔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1月10日,环资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金根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
鉴于目前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在研究制定当中,代表议案所要解决的畜禽养殖规模的具体标准、农业家庭养殖户的法律适用和不同区域规模标准适用三个问题,已在我省现行法规规章和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一是200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和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已明确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二是2005年由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局制订发布的《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最小规模(猪存栏数200头以上),并明确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包括集约化畜禽养殖户。三是《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具体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为此,环资委建议暂不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依法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有关标准,以解决目前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二、邱安全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禁用帆张网渔具条规的议案(第25号)
2006年《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农业部渔业局已将“帆张网”列为禁用渔具,条例只是作了衔接性的规定。从条例实施情况看,受此禁令影响的主要是舟山渔场。现在,对帆张网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是以省海洋与渔业局为代表的主张禁用帆张网,其理由是帆张网作业破坏渔业资源、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纠纷,禁止帆张网作业符合浙江实际,也与国家渔业主管局最终淘汰帆张网作业原则相符:二是以舟山渔场为代表的主张限制帆张网,其理由是帆张网作业历史长、能耗低、规模大,渔民对此有较强的依赖性,只要实行规范作业、改进渔具、渔船限载、延长休渔期等措施,既能发挥帆张网的作用,也能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省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要求积极引导,妥善处理。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对帆张网海洋渔业捕捞实行统一管理,并颁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大部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具有两证才能捕捞的特殊性,对源自农业部渔业局有关规定的立法条款的存废或修改,尚需作进一步调查和研究。
三、钟晓晓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地方性专门立法的议案(第27号)
千岛湖是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源,加强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十分重要。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新制定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说,千岛湖水资源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由于千岛湖水资源保护涉及浙江、安徽两省行政区域,这就需要在国家统一法律制度下,对跨行政区域的法律实施目标即跨界断面保护目标在国家层面实行有效统摄、监督的同时,实行省际间有效协同、监管。因此,在目前跨界流域国家层面缺乏有效统摄、监督和省际间缺乏有效协同、监管的情况下,由我省单独跨行政区域进行立法是不可行的,建议不予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