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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些委员提出,报批文本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关于提倡畲族自治县的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中“穿戴畲族服饰”,以及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的规定不妥,建议征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意见并作适当修改后再提请批准。会后,法制委员会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进行了沟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提倡畲族自治县的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中穿戴民族服饰,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民族服饰。”
7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等两件法规和杭州宁波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胡虎林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清理工作中提出的《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宁波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和废止、修改法规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和废止、修改法规决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修改为“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设置公共信息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设置公共信息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或者属于低水平建设、重复建设”的内容。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并优先采购列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物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检查评估。”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恢复草案第八条的内容,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更准确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履行的主要职责,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组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第(五)项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第(六)项“固体废物”后加上“辐射”两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使表述更加准确、内容更加完善,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修改为“规范施用肥料、农药”;“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修改为“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使条款设置更加科学,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加强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单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避免重复规定,同时使条例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这一句话和第二款。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加强对公民饲养宠物的监管,保证公共环境整洁卫生和他人人身安全,建议在本条例作原则性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并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 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这一句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第二款中的“水质监测”修改为“水质卫生监测”,并在“垃圾”前面加上“生活”二字。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列席人员的意见,为使法律责任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中的“并可提请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一句。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删去草案修改稿条例名称中的“促进”二字。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更能体现新时期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且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表示赞成。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的“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这一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初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界定较笼统,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内容,且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可行的,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工作”后增加一句,规定:“统一纳入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建设工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是卫生城市创建的进一步提升,目前尚处于积极探索和发展过程中,从实践看,健康城市的建设标准有别于我省目前开展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建设。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两件法规和九件废止、修改法规决定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两件法规和九件废止、修改法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服饰是展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有利于展现畲族自治县的民族特色,保护和传承畲族文化。为此,建议对批准文本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最后一句不作修改,并恢复为: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些委员提出,报批文本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关于提倡畲族自治县的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中“穿戴畲族服饰”,以及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的规定不妥,建议征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意见并作适当修改后再提请批准。会后,法制委员会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进行了沟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提倡畲族自治县的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中穿戴民族服饰,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民族服饰。”
7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等两件法规和杭州宁波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胡虎林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清理工作中提出的《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宁波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和废止、修改法规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和废止、修改法规决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修改为“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设置公共信息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设置公共信息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或者属于低水平建设、重复建设”的内容。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并优先采购列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物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检查评估。”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恢复草案第八条的内容,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更准确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履行的主要职责,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组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第(五)项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第(六)项“固体废物”后加上“辐射”两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使表述更加准确、内容更加完善,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修改为“规范施用肥料、农药”;“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修改为“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使条款设置更加科学,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加强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单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避免重复规定,同时使条例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这一句话和第二款。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加强对公民饲养宠物的监管,保证公共环境整洁卫生和他人人身安全,建议在本条例作原则性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并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 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这一句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第二款中的“水质监测”修改为“水质卫生监测”,并在“垃圾”前面加上“生活”二字。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列席人员的意见,为使法律责任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中的“并可提请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一句。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删去草案修改稿条例名称中的“促进”二字。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更能体现新时期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且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表示赞成。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的“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这一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初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界定较笼统,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内容,且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可行的,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工作”后增加一句,规定:“统一纳入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建设工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是卫生城市创建的进一步提升,目前尚处于积极探索和发展过程中,从实践看,健康城市的建设标准有别于我省目前开展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建设。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两件法规和九件废止、修改法规决定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两件法规和九件废止、修改法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服饰是展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有利于展现畲族自治县的民族特色,保护和传承畲族文化。为此,建议对批准文本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最后一句不作修改,并恢复为:提倡“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