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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目前,在媒体激烈竞争的时代,法制节目以它独特的优势发挥着旺盛的生命力。而作为法制节目重要题材来源的案件报道,凭借所蕴含的新闻性,可视性和知识性日益成为广大电视观众的收视首选。因此,做好案件报道题材类节目,应正确认识它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主旋律进行选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报道内容的法律程序,规范报道内容法律术语,并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关键词:法制节目;案件报道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需求的提高,法制节目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从中央到地方,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但不少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基层台在开设法制节目中如何进行案件的报道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就法制节目中的案件人际关系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
首先,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制作法制节目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为了使宣传教育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让人们爱听,爱看,就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浅出的阐述法律法规。但如果是单纯填鸭式的进行条文宣传,受众定会觉得枯燥乏味,不易于理解和接受。采用具体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其目的就在于以案释法,以案讲法,既生动又现实,让受众感兴趣,看起来有滋有味。如宣传新《婚姻法》,如果单纯告诉受众哪条法律修改了,哪条法律增加了,受众看后没有直观印象,很快便会成为“过眼云烟”,而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来宣传的话,受众就会在观案、听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了普法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新闻媒介的主要职能是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是法制节目的一个部分。法制节目在安排上应掌握和控制案件报道的比例,不能单纯一味的用案件报道去取悦观众、吸引观众,而应该适当分出笔墨去报道我国法制建设的信息动态成果,满腔热情的去讴歌民主法制建设事业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在选材和角度上,法制节目中案件报道应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主旋律
案件报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讲法,以正确舆论对群众进行引导教育,所以在案件的选择上,我们应当多选取发生在人们身边和对人们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如生活中人们遇到赡养、继承、婚姻、财产纠纷等都是随手拈来的好题材。当然,除了民事案件外,法制节目中肯定也会接触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当注意不要过多,相类似的案件也不宜重复报道,且报道时应注意分寸上的把握。
首先,我们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应当仅仅就案报案,而是应该以个案件为载体,告诉受众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适用的法律、判决的依据引起观众的注意。
其次,对这类刑事案件的报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描写作案细节和过程,也不能报道那些属于保密范畴的侦破手段,某报纸曾刊发一篇警方破获绑架案件的报道,文章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警方如何打击犯罪擒拿凶手上,而是不惜笔墨在犯罪嫌疑人如何准备、如何实施犯罪等具体细节上用足了篇幅,甚至详细叙述了犯罪嫌疑人如何逃脱了警方追捕的方法,不知这样的报道目的何在,但产生的结果是人们不仅没有从报道中受到教育,获得启示,却让某些人学会了作案的手段方法,这样的案例报道增加了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负面效应大于宣传教育的目的,失去了法制节目的本意,不客气的说,这是对法制节目的亵渎。
再次,应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这类案件中血腥暴力的描写刻画,刑事案件中少不了血腥暴力的东西,有的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残忍让人深恶痛绝,用适当的笔墨描述是破案情节的需要,但过分的渲染刻画,受众难以接受,造成受众心理的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还会因此产生追求刺激进而模仿的负面效果,因此,我们在对这些场面进行描写时,一定要把握好报道的分寸。尤其是电视画面的处理上,记者要做到血腥镜头能不用就尽量不用,必须用的也尽量不用近景和特写镜头,切忌追求猎奇和过分渲染。
三、在报道立场上要坚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进入法制案件的角色多为矛盾对立的双方或多方,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一定要站位立场,不要出现专为一方说话、一边倒的局面。笔者曾经见到两档节目碰巧对同一案件进行报道的事情,结果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报道倾向,原因是什么呢?原来原告找了一家新闻机构咨询问题,而被告又找到了另一家反映情况,两档节目在同一案件中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同时也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采访调查,偏听偏信,互有偏袒,自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事实上,我们实际工作接触的案件大多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得现象,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站在客观公正得立场上加以报道。
四、案件报道要保证法律程序、规范法律术语、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但在语言上,要求又高于其他新闻报道,因为法律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固定的法律术语,而案件报道又会经常地涉及这些程序和施用这些语言,所以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等法律程序。法律用语的使用上也要做到准确规范,不可随意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和传唤、询问与讯问等,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不尽相同,这些都应引起注意。同时,在案件报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准确无误,哪部分法律哪个条款都要查清楚、弄准确,不能想当然或似是而非,法律不是儿戏,错误地使用法律用语不但影响宣传效果,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在报道案件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进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新闻审判”。对个别法院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在报道时应起引导作用,对案件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意见,可以适当请法律专家加以点评,另外,在报道案件时,对涉及国家机密、审判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节内容,我们都应从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角度严格保密。同时对那些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也不宜于超前报道,以免舆论误导和干扰正常办案。
作者简介:
马红岩(1974年—),运城市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主任,编辑职称。
摘要:目前,在媒体激烈竞争的时代,法制节目以它独特的优势发挥着旺盛的生命力。而作为法制节目重要题材来源的案件报道,凭借所蕴含的新闻性,可视性和知识性日益成为广大电视观众的收视首选。因此,做好案件报道题材类节目,应正确认识它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主旋律进行选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报道内容的法律程序,规范报道内容法律术语,并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关键词:法制节目;案件报道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需求的提高,法制节目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从中央到地方,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但不少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基层台在开设法制节目中如何进行案件的报道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就法制节目中的案件人际关系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
首先,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制作法制节目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为了使宣传教育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让人们爱听,爱看,就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浅出的阐述法律法规。但如果是单纯填鸭式的进行条文宣传,受众定会觉得枯燥乏味,不易于理解和接受。采用具体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其目的就在于以案释法,以案讲法,既生动又现实,让受众感兴趣,看起来有滋有味。如宣传新《婚姻法》,如果单纯告诉受众哪条法律修改了,哪条法律增加了,受众看后没有直观印象,很快便会成为“过眼云烟”,而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来宣传的话,受众就会在观案、听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了普法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新闻媒介的主要职能是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是法制节目的一个部分。法制节目在安排上应掌握和控制案件报道的比例,不能单纯一味的用案件报道去取悦观众、吸引观众,而应该适当分出笔墨去报道我国法制建设的信息动态成果,满腔热情的去讴歌民主法制建设事业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在选材和角度上,法制节目中案件报道应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主旋律
案件报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讲法,以正确舆论对群众进行引导教育,所以在案件的选择上,我们应当多选取发生在人们身边和对人们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如生活中人们遇到赡养、继承、婚姻、财产纠纷等都是随手拈来的好题材。当然,除了民事案件外,法制节目中肯定也会接触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当注意不要过多,相类似的案件也不宜重复报道,且报道时应注意分寸上的把握。
首先,我们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应当仅仅就案报案,而是应该以个案件为载体,告诉受众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适用的法律、判决的依据引起观众的注意。
其次,对这类刑事案件的报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描写作案细节和过程,也不能报道那些属于保密范畴的侦破手段,某报纸曾刊发一篇警方破获绑架案件的报道,文章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警方如何打击犯罪擒拿凶手上,而是不惜笔墨在犯罪嫌疑人如何准备、如何实施犯罪等具体细节上用足了篇幅,甚至详细叙述了犯罪嫌疑人如何逃脱了警方追捕的方法,不知这样的报道目的何在,但产生的结果是人们不仅没有从报道中受到教育,获得启示,却让某些人学会了作案的手段方法,这样的案例报道增加了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负面效应大于宣传教育的目的,失去了法制节目的本意,不客气的说,这是对法制节目的亵渎。
再次,应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这类案件中血腥暴力的描写刻画,刑事案件中少不了血腥暴力的东西,有的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残忍让人深恶痛绝,用适当的笔墨描述是破案情节的需要,但过分的渲染刻画,受众难以接受,造成受众心理的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还会因此产生追求刺激进而模仿的负面效果,因此,我们在对这些场面进行描写时,一定要把握好报道的分寸。尤其是电视画面的处理上,记者要做到血腥镜头能不用就尽量不用,必须用的也尽量不用近景和特写镜头,切忌追求猎奇和过分渲染。
三、在报道立场上要坚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进入法制案件的角色多为矛盾对立的双方或多方,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一定要站位立场,不要出现专为一方说话、一边倒的局面。笔者曾经见到两档节目碰巧对同一案件进行报道的事情,结果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报道倾向,原因是什么呢?原来原告找了一家新闻机构咨询问题,而被告又找到了另一家反映情况,两档节目在同一案件中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同时也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采访调查,偏听偏信,互有偏袒,自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事实上,我们实际工作接触的案件大多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得现象,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站在客观公正得立场上加以报道。
四、案件报道要保证法律程序、规范法律术语、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但在语言上,要求又高于其他新闻报道,因为法律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固定的法律术语,而案件报道又会经常地涉及这些程序和施用这些语言,所以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等法律程序。法律用语的使用上也要做到准确规范,不可随意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和传唤、询问与讯问等,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不尽相同,这些都应引起注意。同时,在案件报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准确无误,哪部分法律哪个条款都要查清楚、弄准确,不能想当然或似是而非,法律不是儿戏,错误地使用法律用语不但影响宣传效果,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在报道案件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进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新闻审判”。对个别法院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在报道时应起引导作用,对案件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意见,可以适当请法律专家加以点评,另外,在报道案件时,对涉及国家机密、审判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节内容,我们都应从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角度严格保密。同时对那些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也不宜于超前报道,以免舆论误导和干扰正常办案。
作者简介:
马红岩(1974年—),运城市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主任,编辑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