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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市场进入必然要有市场退出才会是一个完整和健全的市场,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并不代表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健康的。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众多国际保险巨头已经逐步进入我国市场,确保我国保险公司在国内国外的竞争中真正长久地占有一席之地的唯一途径就是优胜劣汰。保险企业退出市场尤其是被宣告破产,将成为我国保险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一个成熟健康的保险市场需要市场退出机制,才能让保户的利益不受损失,维持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以及提高市场效率。本文从构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意义开始分析,探讨如何构建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基本思路,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的职能界定、健全保险市场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退出方式的选择、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方面对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字:市场退出;风险预警;公平竞争;保险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13-02
一、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概念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是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表达,与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相对,是一种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失败的保险公司遭到完全性淘汰的极端处理方法 ,其市场退出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市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资格。[1]市场退出的方式分为救助方式和破产方式两个阶段。其中,救助方式是通过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来规范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破产方式则主要包括并购重组、撤销关闭和破产。
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唯一的案例就是永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曾接受停业整顿。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是可能发生的,其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震荡。目前,国际性保险公司的并购也在加快,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在2005年底以68亿美元收购了通用电器旗下的安裕再保险,成为全球最大的、业务最为多样化的国际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保险业也迫切需要通过合并、收购等重组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公司。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优胜劣汰是客观存在的,让有问题的、不具备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才能让市场处于良性循环,使其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应以挽救为主,破产为辅。
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并不简单等同于破产,其基本框架应主要包括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并购重组、撤销关闭、破产、保障基金等几个逐层深入的环节。其中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是救助方式,而剩余的是破产方式。
目前我国抗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很弱,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会引起投保人对国家信用的质疑,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必须谨慎,应该多规范、少破产,即采用救助方式减少对社会的动荡影响,同时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有效方法。救助方式与政府参与市场退出相一致,其目的是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破产方式的目的是让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能够迅速退出市场,以便保证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不管是救助性措施还是破产性措施,目的只有一个:用最小的成本代价,留精祛伪、净化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竞争实力,在这个过程中保护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多规范,少破产”就是要求对发生危机的保险公司通过强制规范其行为,对有望转危为安的保险公司进行紧急救助,同时由政府监管让其内部整顿和并购重组进行外部注资等,化解风险,避免挤兑现象。市场退出根本不是目的,保证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最终目标。
当挽救无效或拯救成本太高时,就必须对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并购重组、关闭撤销、破产等措施,让其永久退出。破产必然会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只靠政府“输血”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要有保险保障基金,使保险行业能够自担风险,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减少其损失和金融秩序的动荡。挽救性措施严格地说不属于市场退出的内容,关闭撤消也要注销企业登记等同于破产,因此,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主要包括风险预警、并购重组、破产和保险保障基金给付。
(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共同发挥作用。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总体现出政府参与“过多”的问题。无论成本花费的是否应该,国家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破产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总是用财政力量为其买单,最后将负责人应负的责任与监管部门应负的责任让债权人和纳税人承担。一旦保险公司出了问题需要破产时,会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只生不死”、“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一个样”、“出了问题政府包办”等,不仅促使保险公司逆向选择,为了追求高利益而不顾风险,助长其冒险投机行为,而且让公众丧失了风险意识,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是让保险业不健康成长。由国家承担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损失责任,而让其负责人和股东逃避了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最终会诱使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构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运作效率,最终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政府介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原则,结果违背了市场退出的初衷。原本是投保人、债权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最后所有人都把矛头指向政府,造成了债权人与政府的对立,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不说,还加大了风险的汇聚。
保险公司是盈利性企业,在市场条件下其退出本就是市场经济事件,政府介入要有一定的限度,其保障就是依法办事。按市场原则办事,就要以法律为基础,公开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在债权人监督下公开退出过程,做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公正和透明化,不能事事都由政府决定。以法律为准绳才是真正的市场退出。 三、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
(一)保险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评级无疑是风险预警的核心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给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就是通过整合、核算、分析保险公司市场公开的信息和部分保险企业内部的信息,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等级评定。例如,标准普尔是国际性评级机构,其设有专门的保险评级部,是世界评级的权威机构之一。该公司会综合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业风险、业务状况、管理和企业战略、经营情况、投资状况、股本筹集、流动性、财务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将众多保险公司分为两类——安全级和脆弱级。从AAA到BBB可以归为安全级,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与所承担的保单责任相符合,偿付能力较强。 若评级结果从BB到CC则归为脆弱级,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处于脆弱状态,风险较大。[6]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评级经验,推动建立我过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机制,在我国保险业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过程中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实现有效预警的必经途径。
保险业是经营高风险的行业,披露其经营状况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就是从根本上实现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的目的。不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风险不存在,只是风险被掩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被掩盖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风险评价等信息披露来让保险业提升透明度,提高监管水平。
(二)具体退出方式的选择。
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是指一方通过市场购买、交换等有偿方式,用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实现企业控股权的转移。[7] 重组是指通过增加新股东、原股东注资、债转股等措施,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人员、债权债务等进行调整与重新组合。[7] 并购重组有资本的增加,但又不只是资本增加,它更侧重于资源的调整配置,发挥不同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规模和资本运营效率。并购重组可以使得有问题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并购重组后的公司承担,是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不会影响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带来的社会影响最小。
虽然并购重组有如此好的优点,但是风险消除只是表面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被规模增大的华丽外表掩盖了。要真正解决有问题保险公司的风险,必须通过并购重组后的公司来消化。如何去消化、能不能消化、会不会给并购重组后的公司带来不好的结果?这些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可能会使风险进一步汇聚,反而没从本质上化解风险,因为并购重组是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优汰劣”市场规则。并购重组使得原本好的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例子也有,例如,海南发展银行并购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结果反而导致其最终关闭。因此,对于并购重组作用无果的时候,必须果断采取撤销关闭或破产措施,使其市场退出才是最好的方式。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最后一环,是保护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破产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减轻社会的动荡。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的专门基金,是保险行业的风险自救办法。
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来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具有很大的进步。第一,在以前保险保障基金虽然各个保险公司都缴纳,但实际上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权由保险公司掌控,无法监管,也无法保证资金的运用,由专门的公司来管理才能规范化。第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性质“既是企业又是政府机构”的性质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本就要有政府主持和出资。有政府出面,保障基金的收取就有了保障,更利于政府降低成本,合理配置资源。
但是,保障基金按照保费规模缴纳,也可能会诱发逆向选择。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障基金按照保费规模平均缴纳,会对信誉高、资产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不利,反而对规模小、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的保险公司有利,会诱发其逆向选择。因此,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收取保障基金,让保障基金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维护市场公平。
四、结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将对外资高度开发。随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世界市场上立足。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而退出市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有退出机制让其有效的市场退出,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我们所面临的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虽然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市场退出,但基本都是政策性的退出,而不是市场化,结果也不尽人意。最后,使得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买单,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只有金融机构逃避了责任。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看,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作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完善保险行业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整个经济体制的效率、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尽早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退出机制,当在未来竞争中需要应付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使其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
参考文献:
[1]姚士元.论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6,3: 66~69。
[2]池晶 赵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健全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社会科学战线,2008,12:75~77。
[3]周延 房爱群.论新《企业破产法》与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研究,2008,3:117~119。
[4]卓志.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研究.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3:2~4。
[5]阎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207。
[6]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阎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关键字:市场退出;风险预警;公平竞争;保险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13-02
一、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概念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是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表达,与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相对,是一种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失败的保险公司遭到完全性淘汰的极端处理方法 ,其市场退出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市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资格。[1]市场退出的方式分为救助方式和破产方式两个阶段。其中,救助方式是通过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来规范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破产方式则主要包括并购重组、撤销关闭和破产。
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唯一的案例就是永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曾接受停业整顿。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是可能发生的,其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震荡。目前,国际性保险公司的并购也在加快,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在2005年底以68亿美元收购了通用电器旗下的安裕再保险,成为全球最大的、业务最为多样化的国际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保险业也迫切需要通过合并、收购等重组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公司。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优胜劣汰是客观存在的,让有问题的、不具备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才能让市场处于良性循环,使其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应以挽救为主,破产为辅。
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并不简单等同于破产,其基本框架应主要包括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并购重组、撤销关闭、破产、保障基金等几个逐层深入的环节。其中风险预警、强制规范、紧急救助、接管和停业整顿是救助方式,而剩余的是破产方式。
目前我国抗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很弱,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会引起投保人对国家信用的质疑,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必须谨慎,应该多规范、少破产,即采用救助方式减少对社会的动荡影响,同时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有效方法。救助方式与政府参与市场退出相一致,其目的是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破产方式的目的是让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能够迅速退出市场,以便保证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不管是救助性措施还是破产性措施,目的只有一个:用最小的成本代价,留精祛伪、净化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竞争实力,在这个过程中保护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多规范,少破产”就是要求对发生危机的保险公司通过强制规范其行为,对有望转危为安的保险公司进行紧急救助,同时由政府监管让其内部整顿和并购重组进行外部注资等,化解风险,避免挤兑现象。市场退出根本不是目的,保证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最终目标。
当挽救无效或拯救成本太高时,就必须对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并购重组、关闭撤销、破产等措施,让其永久退出。破产必然会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只靠政府“输血”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要有保险保障基金,使保险行业能够自担风险,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减少其损失和金融秩序的动荡。挽救性措施严格地说不属于市场退出的内容,关闭撤消也要注销企业登记等同于破产,因此,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主要包括风险预警、并购重组、破产和保险保障基金给付。
(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共同发挥作用。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总体现出政府参与“过多”的问题。无论成本花费的是否应该,国家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破产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总是用财政力量为其买单,最后将负责人应负的责任与监管部门应负的责任让债权人和纳税人承担。一旦保险公司出了问题需要破产时,会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只生不死”、“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一个样”、“出了问题政府包办”等,不仅促使保险公司逆向选择,为了追求高利益而不顾风险,助长其冒险投机行为,而且让公众丧失了风险意识,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是让保险业不健康成长。由国家承担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损失责任,而让其负责人和股东逃避了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最终会诱使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构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运作效率,最终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政府介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原则,结果违背了市场退出的初衷。原本是投保人、债权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最后所有人都把矛头指向政府,造成了债权人与政府的对立,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不说,还加大了风险的汇聚。
保险公司是盈利性企业,在市场条件下其退出本就是市场经济事件,政府介入要有一定的限度,其保障就是依法办事。按市场原则办事,就要以法律为基础,公开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在债权人监督下公开退出过程,做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公正和透明化,不能事事都由政府决定。以法律为准绳才是真正的市场退出。 三、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
(一)保险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评级无疑是风险预警的核心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给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就是通过整合、核算、分析保险公司市场公开的信息和部分保险企业内部的信息,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等级评定。例如,标准普尔是国际性评级机构,其设有专门的保险评级部,是世界评级的权威机构之一。该公司会综合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业风险、业务状况、管理和企业战略、经营情况、投资状况、股本筹集、流动性、财务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将众多保险公司分为两类——安全级和脆弱级。从AAA到BBB可以归为安全级,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与所承担的保单责任相符合,偿付能力较强。 若评级结果从BB到CC则归为脆弱级,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处于脆弱状态,风险较大。[6]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评级经验,推动建立我过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机制,在我国保险业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过程中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实现有效预警的必经途径。
保险业是经营高风险的行业,披露其经营状况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就是从根本上实现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的目的。不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风险不存在,只是风险被掩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被掩盖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风险评价等信息披露来让保险业提升透明度,提高监管水平。
(二)具体退出方式的选择。
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是指一方通过市场购买、交换等有偿方式,用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实现企业控股权的转移。[7] 重组是指通过增加新股东、原股东注资、债转股等措施,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人员、债权债务等进行调整与重新组合。[7] 并购重组有资本的增加,但又不只是资本增加,它更侧重于资源的调整配置,发挥不同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规模和资本运营效率。并购重组可以使得有问题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并购重组后的公司承担,是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不会影响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带来的社会影响最小。
虽然并购重组有如此好的优点,但是风险消除只是表面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被规模增大的华丽外表掩盖了。要真正解决有问题保险公司的风险,必须通过并购重组后的公司来消化。如何去消化、能不能消化、会不会给并购重组后的公司带来不好的结果?这些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可能会使风险进一步汇聚,反而没从本质上化解风险,因为并购重组是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优汰劣”市场规则。并购重组使得原本好的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例子也有,例如,海南发展银行并购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结果反而导致其最终关闭。因此,对于并购重组作用无果的时候,必须果断采取撤销关闭或破产措施,使其市场退出才是最好的方式。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最后一环,是保护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破产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减轻社会的动荡。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的专门基金,是保险行业的风险自救办法。
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来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具有很大的进步。第一,在以前保险保障基金虽然各个保险公司都缴纳,但实际上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权由保险公司掌控,无法监管,也无法保证资金的运用,由专门的公司来管理才能规范化。第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性质“既是企业又是政府机构”的性质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本就要有政府主持和出资。有政府出面,保障基金的收取就有了保障,更利于政府降低成本,合理配置资源。
但是,保障基金按照保费规模缴纳,也可能会诱发逆向选择。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障基金按照保费规模平均缴纳,会对信誉高、资产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不利,反而对规模小、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的保险公司有利,会诱发其逆向选择。因此,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收取保障基金,让保障基金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维护市场公平。
四、结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将对外资高度开发。随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世界市场上立足。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而退出市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有退出机制让其有效的市场退出,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我们所面临的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虽然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市场退出,但基本都是政策性的退出,而不是市场化,结果也不尽人意。最后,使得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买单,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只有金融机构逃避了责任。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看,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作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完善保险行业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整个经济体制的效率、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尽早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退出机制,当在未来竞争中需要应付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使其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
参考文献:
[1]姚士元.论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6,3: 66~69。
[2]池晶 赵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健全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社会科学战线,2008,12:75~77。
[3]周延 房爱群.论新《企业破产法》与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研究,2008,3:117~119。
[4]卓志.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研究.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3:2~4。
[5]阎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207。
[6]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阎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