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与法官职业化相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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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得到逐步推进,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失之偏颇。对于与法官职业化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应该给予重新思考和认识。本文从法官的基本素质、法官的思维模式及法官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对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认识。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 素质 思维方式
  
  法治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良法的重要守护者。因此,近年来,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的工作已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提起。但是,职业法官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处理好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如何培养职业法官等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在此,笔者对与法官职业化相关的几个问题拟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一、关于职业法官的基本素质问题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的高尚性与神圣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优秀的素养和禀赋。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从总体上讲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也有人概括法官应具备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精深的专业技术素质,广博的人文科技素质,充沛的体力素质等豍,这些分析概括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在此,笔者也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笔者认为:
  1.法官应该工作胜任,即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对法官必须解释和应用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也包括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作出判断,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这种能力还要求法官能够明确表达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依据。当然这种能力也意味着对社会、当今社会存在的重要问题、艺术、科学和文学的博学多知,以及不断进行研究和学习的欲望。
  2.法官必须具有职业道德。任何腐败行为,即使是为达到法官眼中更高尚的目的(例如,为推进法院硬件建设而拉赞助等),都会腐蚀司法制度,而且会使民众怀疑法官的合法性。我们必须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等制度规范。我们接受这些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因为它们有很多益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可以保护法官和为法官提供服务的司法制度。
  3.法官应具有君子风度,或称之为法官气质。这是指法官必须以公平、尊重、礼貌和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的态度对待诉讼各方、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对他人缺乏尊重的法官反过来必然受到他的工作对象的不尊敬,而且因为司法工作多数以公开形式进行,一个人对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被转化成其他人对法官的不尊敬。而对一名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损害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在这点上司法部门与政府的政治性部门完全不同。
  4.法官应具有判断力、实际头脑和创造性才智。法律非常错综复杂,而且在个别案件中经常难以应用为大批案件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判断力是指将理论应用达到实际和恰当的能力。法官在决定应该牢牢控制其法庭内律师的举止、还是应该给予律师一定的质问证人余地时,或是法官对释明的度的把握上,或是当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必须平衡被告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判断力最能体现出来。因此,有实际头脑的法官会做出容易执行的有限判决,或是说服诉讼方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关于法官思维方式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的思维与平民的大众化思维、政治性思维相区别而独具职业化特色,并随着法律专业化而走向深入。法官应该有意识的培养并逐步形成符合法官职业的思维方式。笔者认为,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1.法官首先要坚持中立性思维模式。法官思维是一种中立性思考,强调逻辑思维与理性思维,它反对艺术家的浪漫与政治家的矫情。中立性法律思维模式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代理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代理人攻击,被告代理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2.法官思维的多向度,即法官思维的多元与融合。法官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是一种在法制框架下面向具体案件而对法律规则、原则和技术进行选择的思维过程,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是法律。但是,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我们认为,法官思维是一种实践性形式的思维,它以解决当下案件为己任,但同时又必须考虑法律、政策和社会秩序的需求;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同时又受法官个性、经验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著名论述揭示了英美法的特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豐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这就决定了法官职业化中的法官思维应具有明显的多向度特征。法官思维的这一多向度特征有利于法律正义在个案中的实现,如果以某种片面的思维指导法官职业化的建构,往往会将法官职业化引导到相当偏颇的道路上,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政治、法律上的专制,而与人们期望的和谐效果格格不入。
  3.法律思维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渐进性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当然,法官思维模式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时期,法官职业化需要我们对法官思维模式的培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防止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简单的套用外国的理论和法律术语。实践中,我们应主要防止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倾向,一是注重个案公平,忽视社会整体利益,二是忽视对弱视群体的保护,影响实质公正,三是办案重直觉与经验,轻理性思考判断,四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权威等等。豑我们必须重视培养法官思维的法律性、公正性、系统性、辩证性,真正形成法官独特的职业思维模式。
  三、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与大众化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目前和今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但职业化建设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央精神、也符合司法工作规律,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既不可急躁冒进,更不能消极无为。豒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职业化的语境下,司法的大众化似乎被人民所遗忘。与此同时,与司法大众化相伴而生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也开始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的确很需要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但我们也同样需要司法的大众化和民主化,这两者不是矛盾对立的两面。现代社会下,法律当然是一门专门化的技术学,需要更多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而司法职业化其实也正是过去十多年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其间尽管也有一些争议,但职业化的总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目前来讲,有些法学家的担心现在提倡司法大众化影响法官的职业化,会导致改革回老路,回到过去的广场司法去,这似乎有些杞人忧天了。实际上,一些西方国家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司法的大众化,例如治安法官和陪审团制度设计的精神就是充分的体现。为什么这些并非严格法律职业训练的人也允许他行使部分司法裁决权,为什么陪审团的成员可以在毫无法律教育的背景下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些制度有悖于司法职业化进而影响到法治的实现了吗?这些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目前提出司法大众化的新思路,实际上无非是希望司法机关及法官在执行国家制定法的同时,能够考虑到司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大众化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文化、社会等因素,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职业化方面,要继续进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聘任制书记员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相关政策配套、协调、落实工作。要推进解决基层法官断层、短缺、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东、中、西部地区各自不同的突出问题,向中央提出报告,积极申请增编。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队伍的稳定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级和提拔的必要条件。还要进一步争取中央政策倾斜支持,提高法官津贴标准,力争全员享有,加大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延长法官退休年龄,进一步探索法官工资序列单列和法官职级衔接的配套等等。
  在大众化方面,实际上很多国家在推行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又力图为司法的大众化留下一块制度空白,以便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职业理性导致的“精英专制”。在我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我们要着力不断推进和完善这些制度。
  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其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如法官保障制度问题,法院的去行政化问题等等。我们坚信法官职业化的总体方面没错,中国法治的进程不可阻挡。我们期待着、追求着,相信法官职业化必将推动中国法治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 徐文泉.法官素质优化工程中需要认识与解决的问题.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② 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③ 郑成良.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的思维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④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页.
  ⑤ 融鹏,孙永欣.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官思维方式.中国法院网.2009年1月13日.
  ⑥ 李克.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⑦ 沈德咏.关于司法大众化的几个问题.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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