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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探讨各国政府采取相应手段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外投资安全的相关内容,分析《双边条约》的签订的数量和质量,探讨保险公司险种制定需要考虑的问题,探究保险海外投资规模小范围狭窄的原因,讨论海外投资业务存在的风险,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学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海外投资 双边条约 并购摩擦
引言:2014年中国的对外投资明显的增加,主要集中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我国产能过剩,十分迫切的要找到流量出口,而且人民币也进入了国际化需求的重要时期。而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的沿线上十分集中,该区域有着十分广阔的经济市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这与我国对外投资的需求是十分符合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营商环境较差,投资存在着较大的政治风险。
一、保险海外投资国家政府层面的研究分析
(一)各国政府对海外投资风险采取的保护手段
在二战之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常常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包括国家内部战争、国家外部战争,另外还有政府违约情况、外汇禁止兑换的情况。从各国对海外投资的态度来看,资本输出国的政府注重保护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安全,各国政府会将资本输入国的政治风险考虑在内,为资本的输出提供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为了尽量的减少本国企业的损失,也为了强化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信心,在1948年通过并颁布了《经济合作法案》,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创设了国际投资担保的国内法制度,除此之外,还专门建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是一种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在美国颁布国外的投资制度以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并颁布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1]。比如法国就创建了外贸保险公司和外贸银行,澳大利亚创办了出口融资保险公司。客观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必然要将企业投资所面临的所有风险考虑在内,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覆盖的内容仅仅局限在政策风险上,对于商业风险的考虑还不够全面。在此方面需要企业自行考虑自身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申请。
(二)《双边条约》的签订的数量和质量
曾经资本的输出国都是发达国家,而资本的输入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与这些年代相比,现如今呈现的投资关系已经不再明显的表现出双向化特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投资特征。就比如说我们国家,以往我国是对内投资的大国,而如今我国的双向投资已经接近平衡。我国海外投资的顺利开展需要双边投资条约的支持,同时双边投资条约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定效果在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下会有所提升,甚至能够取代签约国的政治风险。比如中国和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在八年的时间里就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在我国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工作中,双边投资条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仍然需要增加双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从数量角度进行分析,中国的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多,为此要积极的与发展中国家签署双边投资条约,条约的签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双方的投资和合作顺利的进行,顺利的完成。从质量角度进行分析,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把双边投资条约的签订作为对外投资的直接政策,以达到吸引外资的效果。与此同时吸纳投资的国家作为东道主会向跨国公司发出信号,就是会给予企业必要的保护,也会对企业做出一定的保证。
(三)保险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范围
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在保险海外投资发展上取得的成绩并不理想,发展速度慢是由于受到了我国严格政策法规的制约。保险资金在海外的使用会受到很多的限制,能够使用保险资金的渠道也很有限。从保险资金的种类展开分析,《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推行实施,其中规定只有银行的存款、银行的票据、各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允许的。到了2007年暂行办法扩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除了允许固定收益类的投资以外,还加入了股票和股权类的产品[2]。从资金的额度展开分析,相关政策对资金的额度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境外投资的额度不能超过上一年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到了2012年的10月,保监会对暂行办法做了细致的规定,此时不动产首次被纳入到投资的范围中。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截止到2013年,保险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业务受到了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的规模比较小,涉及到的范围也十分的有限。在投资渠道的获得上与国内的大型国有基建能源公司相比,国内的保险企业实现难度大。项目的投资还要依赖于保险产品保障的方式,保险企业难以成为投资资金的参与主体。
二、保险海外投资企业层面的问题分析
(一)保险公司险种制定
在2015年,中信保發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详细的分析了全球区域内的风险问题。报告显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全球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是难以判断难以预测的。可以发现如今海外投资者的人身安全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不仅在资产上遭到打击,而且在人身安全上也面临着危险的境地。而“一带一路”主要覆盖了亚洲的大部分区域,其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政治动荡风险和区域冲突风险。对于这些特征明显的风险隐患,中信保需要及时增加新的险种。目前已经承保的内容有政府违约风险、战争风险、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在当前的环境下,还存在蓄意破坏风险、怠工设置风险、东道国无合理原因推迟支付风险、投资国项目建设不及预期东道国取消投资项目风险,另外还包括其他的自然资源设置风险。因此设置的险种应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要从业务的范围入手,实现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强化,要提供针对性强的险种,还要提供多样化的险种。新增加的险种,不仅要包括传统的风险内容,还要全面的补充新的风险内容。总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定应该做到针对性强,用词准确,避免出现范围宽泛难以明确的问题。对于投资市场呼吁的需求要积极的响应,保证提供的险种满足海外投资的需求。 (二)海外投资业务风险问题
推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极力的倡导保险企业走出国门,迈向海外领域。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海外的业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海外市场的保险收益明显高于国内的水平,这对于国内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但是无法回避的是巨大的收益往往和巨大的风险并存,也就是说收益越高背后所要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对于国内的保险企业来说,这不仅仅只是机遇这么简单,更是一项艰难的挑战。在海外投资的业务中,保险公司需要面临的风险有很多。投资企业自身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问题是项目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我评估风险,企业可能对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过高的评价,导致后期的投资无法满足项目的开展和进行,造成项目烂尾的不良状况。二是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评估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评估方式和评估参数的使用,对于目标企业执行能力的评估掺杂了一定的主观意识,导致得到的评价结果不够客观。在汇率和利率方面保险公司也会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保证国际市场上的供需平衡,在货币汇率上需要不断的调整,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难以预料的,另外海外各个国家政府关于财政、货币、汇率的政策存在很大的不同,也会不定期的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国内的保险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收益上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此时在股票、债券上的投资会面临利率风险,在固定收益类的资产投资上也会面临利率风险[3]。
总结: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了“一带一路”下保险海外投资的相关内容,发现中国已经从产品输出大国的角色中挣脱出来,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带动作用下,转变成为资本输出大国。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正处于上升期,要想在未来获得好的发展,就必须要采取妥善的方式面临其中存在的诸多风险,要发挥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签订数量多质量高的双边投资条约,实现海外投保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玲.“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J].上海保险,2018(06):30-32.
[2]魯慧慧,温静.“一带一路”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反思[J].纳税,2017(04):62.
[3]王卉青,孟强龙.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例[J].中国律师,2016(08):91-93.
作者简介:唐萌(1997,7-),女,汉族,籍贯:四川康定,单位: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发展。
关键词:海外投资 双边条约 并购摩擦
引言:2014年中国的对外投资明显的增加,主要集中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我国产能过剩,十分迫切的要找到流量出口,而且人民币也进入了国际化需求的重要时期。而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的沿线上十分集中,该区域有着十分广阔的经济市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这与我国对外投资的需求是十分符合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营商环境较差,投资存在着较大的政治风险。
一、保险海外投资国家政府层面的研究分析
(一)各国政府对海外投资风险采取的保护手段
在二战之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常常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包括国家内部战争、国家外部战争,另外还有政府违约情况、外汇禁止兑换的情况。从各国对海外投资的态度来看,资本输出国的政府注重保护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安全,各国政府会将资本输入国的政治风险考虑在内,为资本的输出提供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为了尽量的减少本国企业的损失,也为了强化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信心,在1948年通过并颁布了《经济合作法案》,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创设了国际投资担保的国内法制度,除此之外,还专门建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是一种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在美国颁布国外的投资制度以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并颁布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1]。比如法国就创建了外贸保险公司和外贸银行,澳大利亚创办了出口融资保险公司。客观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必然要将企业投资所面临的所有风险考虑在内,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覆盖的内容仅仅局限在政策风险上,对于商业风险的考虑还不够全面。在此方面需要企业自行考虑自身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申请。
(二)《双边条约》的签订的数量和质量
曾经资本的输出国都是发达国家,而资本的输入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与这些年代相比,现如今呈现的投资关系已经不再明显的表现出双向化特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投资特征。就比如说我们国家,以往我国是对内投资的大国,而如今我国的双向投资已经接近平衡。我国海外投资的顺利开展需要双边投资条约的支持,同时双边投资条约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定效果在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下会有所提升,甚至能够取代签约国的政治风险。比如中国和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在八年的时间里就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在我国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工作中,双边投资条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仍然需要增加双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从数量角度进行分析,中国的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多,为此要积极的与发展中国家签署双边投资条约,条约的签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双方的投资和合作顺利的进行,顺利的完成。从质量角度进行分析,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把双边投资条约的签订作为对外投资的直接政策,以达到吸引外资的效果。与此同时吸纳投资的国家作为东道主会向跨国公司发出信号,就是会给予企业必要的保护,也会对企业做出一定的保证。
(三)保险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范围
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在保险海外投资发展上取得的成绩并不理想,发展速度慢是由于受到了我国严格政策法规的制约。保险资金在海外的使用会受到很多的限制,能够使用保险资金的渠道也很有限。从保险资金的种类展开分析,《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推行实施,其中规定只有银行的存款、银行的票据、各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允许的。到了2007年暂行办法扩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除了允许固定收益类的投资以外,还加入了股票和股权类的产品[2]。从资金的额度展开分析,相关政策对资金的额度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境外投资的额度不能超过上一年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到了2012年的10月,保监会对暂行办法做了细致的规定,此时不动产首次被纳入到投资的范围中。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截止到2013年,保险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业务受到了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的规模比较小,涉及到的范围也十分的有限。在投资渠道的获得上与国内的大型国有基建能源公司相比,国内的保险企业实现难度大。项目的投资还要依赖于保险产品保障的方式,保险企业难以成为投资资金的参与主体。
二、保险海外投资企业层面的问题分析
(一)保险公司险种制定
在2015年,中信保發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详细的分析了全球区域内的风险问题。报告显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全球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是难以判断难以预测的。可以发现如今海外投资者的人身安全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不仅在资产上遭到打击,而且在人身安全上也面临着危险的境地。而“一带一路”主要覆盖了亚洲的大部分区域,其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政治动荡风险和区域冲突风险。对于这些特征明显的风险隐患,中信保需要及时增加新的险种。目前已经承保的内容有政府违约风险、战争风险、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在当前的环境下,还存在蓄意破坏风险、怠工设置风险、东道国无合理原因推迟支付风险、投资国项目建设不及预期东道国取消投资项目风险,另外还包括其他的自然资源设置风险。因此设置的险种应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要从业务的范围入手,实现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强化,要提供针对性强的险种,还要提供多样化的险种。新增加的险种,不仅要包括传统的风险内容,还要全面的补充新的风险内容。总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定应该做到针对性强,用词准确,避免出现范围宽泛难以明确的问题。对于投资市场呼吁的需求要积极的响应,保证提供的险种满足海外投资的需求。 (二)海外投资业务风险问题
推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极力的倡导保险企业走出国门,迈向海外领域。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海外的业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海外市场的保险收益明显高于国内的水平,这对于国内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但是无法回避的是巨大的收益往往和巨大的风险并存,也就是说收益越高背后所要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对于国内的保险企业来说,这不仅仅只是机遇这么简单,更是一项艰难的挑战。在海外投资的业务中,保险公司需要面临的风险有很多。投资企业自身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问题是项目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我评估风险,企业可能对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过高的评价,导致后期的投资无法满足项目的开展和进行,造成项目烂尾的不良状况。二是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评估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评估方式和评估参数的使用,对于目标企业执行能力的评估掺杂了一定的主观意识,导致得到的评价结果不够客观。在汇率和利率方面保险公司也会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保证国际市场上的供需平衡,在货币汇率上需要不断的调整,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难以预料的,另外海外各个国家政府关于财政、货币、汇率的政策存在很大的不同,也会不定期的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国内的保险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收益上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此时在股票、债券上的投资会面临利率风险,在固定收益类的资产投资上也会面临利率风险[3]。
总结: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了“一带一路”下保险海外投资的相关内容,发现中国已经从产品输出大国的角色中挣脱出来,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带动作用下,转变成为资本输出大国。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正处于上升期,要想在未来获得好的发展,就必须要采取妥善的方式面临其中存在的诸多风险,要发挥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签订数量多质量高的双边投资条约,实现海外投保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玲.“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J].上海保险,2018(06):30-32.
[2]魯慧慧,温静.“一带一路”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反思[J].纳税,2017(04):62.
[3]王卉青,孟强龙.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例[J].中国律师,2016(08):91-93.
作者简介:唐萌(1997,7-),女,汉族,籍贯:四川康定,单位: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