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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国内诸多学者,已经从多维度多方面对其产生原因展开了论述。笔者认为,想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不可仅停留在对其成因的分析上。但基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我们并无法跨出有实际成效的改革步伐。溯其本源,现行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阻碍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因素。笔者将围绕该制度与社会价值的冲突入手,以期阐释修改该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社会价值;改革措施
我国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为了着重在本文中突出体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重要意义,笔者在此不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做过多阐释。实际上,在广泛的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于是正确认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缺陷,具有深刻意义。笔者也将围绕刑法目的与社会价值对此展开论述。
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1.1无法实现刑法之基本目的。
笔者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根据费尔巴哈的著名心理强制体系(psychologische Zwangstherie)导出一个结论,只有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处罚规定,才能够解除导向犯罪的驱力,亦即产生预防犯罪之效用。显而易见,为实现刑法预防之目的,将这部分具有相应犯罪能力的人所能够作出的行为加以规制,才能针对这部分人实现预防效果,而过去的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将这一部分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排除在外,对其行为的预防作用从根源上消灭,其打击犯罪之效用,更是无从谈起。
1.2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社会价值。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有40余年的历史,基于40年前的物质认知水平建立的该制度,是否还保留其最初的立法本意?又抑或是其社会价值在如今是否还能得以实现?根据调查显示,54%的民众支持下调年龄限制,仅有26%的民众认为不应该下调年龄限制。
显然,这项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堪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获取知識方式的多元化、简易化,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较四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大不相同。简言之,过去依据年龄划分刑事责任的标准已完全异于今日。如果我们坚持这样过时的判断标准,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稳定。我们甚至将一部分完全具备犯罪主客观条件的人,归入了不处罚或轻处罚之类,笔者相信,这样的结果也是“79刑法”立法者所不愿见到的。
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实际意义
如何更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学术界有很多理论:有学者主张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
有的学者则认为解决未成年犯罪的方法在于直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力度;笔者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有效的方式。从主观因素的三方面分析,虽推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与青春期性教育有重要意义,但无论是思想道德教育还是青春期性教育在时效上都不及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换言之,降低刑事年龄将带来十分直观的社会效应,从客观要素探讨可以发现,社会层面的健全的法制建设,是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基础。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弥补现有制度社会价值缺陷,更加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疑会促进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3 部分反对意见
3.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复杂,片面归因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失偏颇,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诚然,根据先前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其复杂的成因。可在详尽的成因分析后,我们面临的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十分严峻,很显然,如果我们不具有立法上的支持,任何的理论分析都不具有实际意义。换言之,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跨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这一步只有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现。笔者主张,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其根本方法是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关于道德、责任,法律的教育体系。但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下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根本方法”从完全的理论中解放到实践中。
3.2现下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历史发展之规律
有学者结合我国法制历史,给出这样的结论:从3000年前的周代到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过小的波折,但是总体来说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已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得到了人民的认可。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只是片面的,纵向的观察了历史中刑事责任年龄之数字规律,而其忽略时代发展与物质水平对其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民国时期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为14周岁。对于物质生活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今日,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心理上或是生理人都较同年龄民国时期的未成年人完全相异。反观该观点,甚至具有论证笔者主张之效用。
4 结语
四十年前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发展,已不再适合刑法之现实意义,也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综合价值;基于此,为使当下对未成年犯罪研究从理论走向实际,同时为为保障两大价值的正常实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是最具意义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陈军.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初探.法制与社会.2019(6):29-30.
[2]许玉秀.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
[3]胡鹏.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证成及制度完善.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9(4)92-97.
[4]王梦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8):257.
[5]胡丹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法制博览.2019(6):228.
[6]徐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南京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
邹孟甫(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马心逸(2000—),女,汉族,四川绵竹,本科,研究方向:信息工程。
唐宇杰(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杨紫玉薇(2001—),女,汉族,四川绵阳,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社会价值;改革措施
我国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为了着重在本文中突出体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重要意义,笔者在此不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做过多阐释。实际上,在广泛的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于是正确认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缺陷,具有深刻意义。笔者也将围绕刑法目的与社会价值对此展开论述。
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1.1无法实现刑法之基本目的。
笔者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根据费尔巴哈的著名心理强制体系(psychologische Zwangstherie)导出一个结论,只有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处罚规定,才能够解除导向犯罪的驱力,亦即产生预防犯罪之效用。显而易见,为实现刑法预防之目的,将这部分具有相应犯罪能力的人所能够作出的行为加以规制,才能针对这部分人实现预防效果,而过去的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将这一部分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排除在外,对其行为的预防作用从根源上消灭,其打击犯罪之效用,更是无从谈起。
1.2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社会价值。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有40余年的历史,基于40年前的物质认知水平建立的该制度,是否还保留其最初的立法本意?又抑或是其社会价值在如今是否还能得以实现?根据调查显示,54%的民众支持下调年龄限制,仅有26%的民众认为不应该下调年龄限制。
显然,这项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堪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获取知識方式的多元化、简易化,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较四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大不相同。简言之,过去依据年龄划分刑事责任的标准已完全异于今日。如果我们坚持这样过时的判断标准,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稳定。我们甚至将一部分完全具备犯罪主客观条件的人,归入了不处罚或轻处罚之类,笔者相信,这样的结果也是“79刑法”立法者所不愿见到的。
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实际意义
如何更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学术界有很多理论:有学者主张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
有的学者则认为解决未成年犯罪的方法在于直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力度;笔者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有效的方式。从主观因素的三方面分析,虽推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与青春期性教育有重要意义,但无论是思想道德教育还是青春期性教育在时效上都不及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换言之,降低刑事年龄将带来十分直观的社会效应,从客观要素探讨可以发现,社会层面的健全的法制建设,是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基础。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弥补现有制度社会价值缺陷,更加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疑会促进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3 部分反对意见
3.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复杂,片面归因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失偏颇,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诚然,根据先前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其复杂的成因。可在详尽的成因分析后,我们面临的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十分严峻,很显然,如果我们不具有立法上的支持,任何的理论分析都不具有实际意义。换言之,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跨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这一步只有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现。笔者主张,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其根本方法是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关于道德、责任,法律的教育体系。但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下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根本方法”从完全的理论中解放到实践中。
3.2现下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历史发展之规律
有学者结合我国法制历史,给出这样的结论:从3000年前的周代到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过小的波折,但是总体来说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已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得到了人民的认可。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只是片面的,纵向的观察了历史中刑事责任年龄之数字规律,而其忽略时代发展与物质水平对其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民国时期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为14周岁。对于物质生活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今日,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心理上或是生理人都较同年龄民国时期的未成年人完全相异。反观该观点,甚至具有论证笔者主张之效用。
4 结语
四十年前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发展,已不再适合刑法之现实意义,也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综合价值;基于此,为使当下对未成年犯罪研究从理论走向实际,同时为为保障两大价值的正常实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是最具意义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陈军.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初探.法制与社会.2019(6):29-30.
[2]许玉秀.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
[3]胡鹏.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证成及制度完善.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9(4)92-97.
[4]王梦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8):257.
[5]胡丹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法制博览.2019(6):228.
[6]徐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南京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
邹孟甫(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马心逸(2000—),女,汉族,四川绵竹,本科,研究方向:信息工程。
唐宇杰(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杨紫玉薇(2001—),女,汉族,四川绵阳,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