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wwpw877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尝试从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入手,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的观点和做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并结合对立法的考察,得出股东资格并不因瑕疵出资而被否定的结论。
  关键词:瑕疵出资 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
  
  瑕疵出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对当事人而言,更为关切的是,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地位应当如何评价。是否仅需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资本充足责任和违约责任而不必否认其股东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意见纷呈,莫衷一是。随着类似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逐渐增多,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的立场
  对于瑕疵出资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目前公司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笔者就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否定股东地位说
  该说认为,出资是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必要前提,股东身份或资格是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例如,有学者指出:"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①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有许多法院将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性要件,常有瑕疵出资而导致股东资格被否认的案例出现。②支撑此观点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
  其一,从公司人格角度看,其法人格的健全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充实的资本和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可以说,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物质基础;从公司资本制度角度看,我国公司法在资本信用的理念和体系下,对公司资本的形成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其二,从法律责任方面看,公司制度的最大贡献之一是确立了保护股东(投资者)权益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知,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以其出资为前提的,投资者一旦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就意味着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要股东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在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此有限责任原则的优势正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至创设以来如此具有魅力的实质所在。因此,作为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出资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如果股东出资存在不真实、不到位或不足额的情况,那么其享受有限责任庇护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
  (二)肯定股东地位说
  该说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资格并不因此而被否定,其以股东身份而行使权利或获取利益也并不因此而成为不正当。有学者明确地指出:"简单地以股东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是与法理不符的"。③"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④这种观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支撑此观点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
  其一,从立法目的来说,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这是立法上的一种价值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股东不出资就要否定其股东资格。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是否实际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因为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本身的财产始终处于难以监控的恒变之中,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只是法学家虚构的神话。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则,反而会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二,肯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有利于交易的稳定,也是商业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全部股东均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现象也并非少数。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团体法所具有的特性,所涵盖的法律关系甚多,社会影响甚大。如因股东瑕疵出资而简单地否定其股东资格,其直接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导致许多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三,强调股东资格的意义在于确定义务主体。首先,股东瑕疵出资,仍然肯定股东的资格,在理论上为瑕疵出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如果否定了股东资格,为什么被否定股东资格的所谓"股东"对外却还要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从法理上来讲,如果否定其股东资格,自然不能让瑕疵出资的该类所谓"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这样又显然对公司债权人不利。其次,从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的立法用语来看,其所规定的瑕疵出资责任都是指向"股东"这一主体的,之所以被追究瑕疵出资责任,正是以承认股东身份为前提的。
  二、对立法的考察
  对于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各国立法目前普遍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在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因为股东资格在全部履行完出资义务以前即可取得。而在资本信用的理念和体系之下,对公司资本的形成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由于我国当时实行的严格实缴资本制,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一步到位,否则不能成立公司,更别说取得股东资格了。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在股东资格的取得中显得格外重要,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所以否定说占主流地位。
  2005年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股东的概念与认定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全面改采灵活的分期缴纳制,规定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已经认缴的剩余股权。《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采纳这种依分期出资方式而设立公司的模式,就必然会存在投资者在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之前即已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这既是正常的安排,也是合法的行为,当然不能被否定股东身份。其次,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于严重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法律设计的理念不是当然否定股东资格,而是通过让行为人弥补瑕疵或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恢复损害的法律关系和给予有关当事人必要的补救。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鼓励人们积极投资的角度讲,无疑是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三、结语
  综上,对于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无论是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均有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具有其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广泛的影响。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具有股东资格但瑕疵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股东责任,当然也应享有股东权利,但其权利应该区别于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注释:
  ①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80.
  ②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司诉讼:在价值博弈中寻求衡平与和谐-关于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1期.
  ③孔祥俊.《公司法要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191.
  ④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269.
  作者简介:张娟,复旦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罗华,复旦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要:众所周知,地铁以其高速、稳定、方便、快捷的特点,在如今大中城市的交通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居民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首都地铁目前共 14条线路,日均客流量650万人次。高峰时的人流可谓是比肩继踵、项背相望。放眼世界,在越来越严峻的反恐形势下、地铁成为了恐怖分子首选的打击目标之一。我国目前有10个大中城市拥有地铁、正在规划建设中的有25个城市,预计到2020年,我国地铁的总
期刊
摘要:《乌苏里船歌》案是我国第一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也是我国第一起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纠纷案。由此引发的思考主要是该种作品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权利主体如何确定。基于其特殊性,权利主体很难确定,规定承担保护职责的主体更为可能和有效。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    《乌苏里船歌》案①是我国第一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也是我国第一起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纠纷案
期刊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基本内容①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及定义  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起源于人们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资源是否可以永续性取得,财富是否可无限地增长等问题的讨论以及人们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的忧虑。其在20世纪50至70年代得到重大关注。  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发表了一部引起世界轰动的环境科普著作《寂静的春天》,作者描绘了一幅由于农
期刊
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两项制度之间存在着微妙的重叠与冲突,本文通过对两项制度的法理比较,分析了两者冲突的表现,并提出了解决途径,即结合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对基金的分配顺序进行调整。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优先权 冲突    一、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的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都是海商法下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
期刊
摘 要: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其司法性和非司法性的区别,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度,大体分为替代性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和国际商事诉讼机制。本文通过对这三种争端解决机制的解读,找出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对应的优化手段。  关键词:替代性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国际商事诉讼机制、非制度化、平行诉讼    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 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
期刊
摘要:信息公开是充分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的前提条件,更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环境知情权的缺失导致了环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本文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环评公众参与中的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知情权;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在1973年引入中国,但在其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没有系统
期刊
摘要: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直接关系到救助方的救助积极性,因此从救助报酬产生的原因和环境分析,可得知海难救助报酬的性质以及各国对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重视。《海商法》对于海难救助报酬不能实现的情况提供了法律救济。权衡几种法律救济方法后发现,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是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然而《海商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当增加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明确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实现可能性。  关键词:
期刊
摘要:商业捕鲸的争端解决有三种途径,即通过国际会议、国内法院、国际法院解决争端。国际会议途径主要是通过国际捕鲸协会(IWC)对捕鲸争端进行协调,但随着捕鲸国和护鲸国之间的分歧加大,协调的难度与日俱增。国内法院途径主要调整涉及内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捕鲸争端,其优点在于判决有法律拘束力,是可执行的;缺点在于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内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关键词: 商业捕鲸;争端解决;解决途径    一、国际
期刊
摘 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国在立法上对"作品"是以"独创性"为要件。然而,临摹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存有争议。本文认为临摹品属于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就临摹品之独创性进行了扼要分析。  关键词:临摹品 独创性 判定    一、何为作品的"独创性"  对于"独创性"的含义,各国的立
期刊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为全球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其本身具有的高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特点,使得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了较高的风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本文在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际监管合作的对策。对于中国来说,金融市场发展并未成熟,更应注重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