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支持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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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外贸增速有所放缓,但是跨境电商却异军突起,增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跨境电商发展的系列政策的支持下,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增无减,本文通过对各级政府有关跨境电商政策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政府政策支持与跨境电商发展的正相关关系。
  关键词:政府政策 跨境电商 发展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联通,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正在成为一股新型的国际贸易力量,对传统外贸起到一定的冲击作用。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从2011年在全球排名56名到现在跃居前列;跨境电商交易额自2011年至2015年,跨境电商的交易额从1.6万亿元增加到5.3万亿元。即使在2015年进出口双降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仍然保持了约30%的高增长率。近年来,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根据跨境电商的发展路径,可以将跨境电商划分为跨境电商1.0时代、跨境电商2.0时代、跨境电商3.0时代及未来跨境电商4.0时代。
  一、跨境电商1.0时代—摸索发展阶段(2012年之前)
  跨境电商,全称叫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是商品交易,进行跨境支付结算、跨境商品流通完成交易行为的的国际商业活动。从2004年至今2012年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系列政策中,专题关于跨境电商贸易的政策还是不多。其中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多部门颁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第10号)①,对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业务范围、跨境贸易结算运作模式、清算银行的选择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为了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境内代理和结算银行、境外参加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2004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商务部官员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交易健康发展、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企业、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防范网络支付风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监管办法。政府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额为8000亿元,2011年为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跨境电子商务在三年的时间里增长0.8万亿元,增幅达为100%,未来还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会成为我国进出口额增长的主力军,可以说,跨境电商发展势头很强。但是目前来看,这几年跨境电商的发展还是不够的,这主要受到我国的互联网的普及率、网络的连通性和信息技术设施建设、国际商务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环境、政府政策和愿景、传统消费理念和国家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2008年,我国在互联网上网人数3.0亿人,2011年增加到5.1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8.3%。而与“2015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本阶段跨境电商还是处在探索和摸索的阶段。跨境电商涉及到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通关服务配套管理制度、通关服务标准规范、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等方面待出台。
  二、跨境电商2.0时代--快速发展阶段(2012-2015年)
  1.跨境电商是“互联网+外贸”的体现。传统的外贸模式下,一个产品必须经过工厂、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经销商(国外零售商)等多个环节,才到消费者手中。整个外贸流程参与环节过多,销售时间长,成本高,进口国的市场铺设主要在于国外经销商,外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基本处于弱势地位。跨境电商作为颠覆传统国际贸易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外贸”的新形式出现,对我国正处于制造业转型升级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跨境电商不仅缩减了外贸环节,缩短产品从生产到国外消费者手中的时间,更因为环节的缩减,降低成本,降低售价,提高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2011年跨境电商贸易额占进出口贸易额的6.7%,增长到2015年的21.5%,预计到2017年占比将达到25%。
  2.跨境电商贸易额的发展。快递作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一部分在2012年才开始出现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各年数据显示,2013年快递业务收入达1442亿元;2014年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快递业务量达到140亿件,快递业务收入2045亿元,超过美国问鼎世界第一,连续4年保持了超过50%的增长速度;2015年快递业务收入更达到2770亿元。在2012年之前,国家统计局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没有公布全国快递业务发展情况,换句话说,统计局是在快递快速发展后,才将快递业务数据统计列入国民经济统计中。快递业务快速发展的背后是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体现。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1万亿元,2015年达到20.8万亿。其中2012年,跨境电商贸易额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25%,当年同期我国外贸增速仅为6.2%。2013年跨境电商贸易额为3.1万亿元,同比增长55%,2014年为3.75万亿元,同比增长20.1%,占进出口总额的14.5%。2015年为5.3万亿,同比增长41.3%。在传统进出口貿易年均增长不足10%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连年保持着20%-30%以上的增长,最高增幅达55%,发展势头惊人。   3.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运行开启了跨境电商元年。。在本阶段,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也是政府相关跨境电商政策支持下的成果。2012年,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会上,宣布具有良好的经济和外贸基础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作为国内首批试点城市,率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通过以点带面,依托试点城市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先试先行,统一进出口企业外贸数据与监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优化跨境电商进出口报关及监管服务工作。通过试点城市跨境电商发展经验的总结,为政府下阶段有关跨境电商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2014年1月,深圳、苏州、青岛、长沙、平潭、银川、牡丹江、哈尔滨、西安9个城市成为第二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同时,获得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的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等7地,这些城市也在试点的基础上,利用保税区支持政策成立的跨境电子购物平台,如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通、宁波的跨境购、郑州的E贸易、重庆的爱购保税等跨境电商平台,为当地跨境电商迅速发展提供保障。
  4.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法规。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国家根据试点城市跨境电商运作经验总结,不断出台跨境电商相关政策,逐步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业务流程,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4.1跨境电商支付政策。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等文件,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指导意见中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4.2跨境电商出口政策。2013年8月国务院出台《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等政策。其中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中确定了三类跨境电商主体、对跨境电商新型海关监管、进出口统计、收结汇、跨境支付、税收政策、出口信用等进行了规定。
  4.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201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列出相关条件,鼓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4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海关以新型的方式对跨境电商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进行监管。同年,海关总署第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确定了电子商务企业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个人采用“清单核放”模式,办理跨境电商进出境报关手续。
  4.5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政策。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相关政策首先,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我国跨境电子在国际上的主动权。其次,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纳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商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第三,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抓紧研制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制约海关发展的瓶颈进行了“松绑”,提出在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税收、跨境支付结算、金融支持等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提供更加宽松、便捷的环境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有效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跨境电商3.0时代——规范发展阶段(2016-2017年)
  如果说跨境电商越过了2.0时代,那么在2016年可以说是跨境电商规范发展的阶段。2015年跨境电商就已经成为我国外贸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据商务部预计,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6.5万亿元,2017年跨境电商贸易额将达8万亿元。截至目前,全国已在上海、郑州、杭州等14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运行。也同意包括郑州、杭州、天津在内的七个城市执行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近年来,政府密集出台信息、支付、清算、物流、保税等多方面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使得跨境电商快速发展,跨境电商的年贸易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比例逐年提高,但是在跨境物流、贸易通关、检验检疫、跨境支付、收结汇、进出口退税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对跨境电商的监管,逐步推动跨境电商规范化发展。
  2016年3月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陆续发布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主要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执行税收政策,不会直接影响跨境电商的出口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价值在限额以内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但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取消免征税额。超过限额规定的,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这次调整,主要是规避部分工业产品利用跨境电商的灰色地带,划割商品结构,进行进口,扰乱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也部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利用行邮“免税”渠道进行获利。清单内的商品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税制执行,清单外按一般贸易税收政策或行邮税政策执行,清单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通关会更加便捷,效率会更高。给国内其他外贸企业商品通关。跨境电商进口税制的执行,将使我国跨境电商制度管理更加规范、一致,为国内跨境电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引导规范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但新政的实施对中小跨境电商冲击较大,对以保税模式进口的跨境企业,订单量急剧下降,大面积断货空仓,税费提高,增加成本;几个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城市的进口单量也严重下降。鉴于这些情况,距离新政执行不到2个月的时间,海关总署、质监局等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对跨境电商新政有关通关单要求暂缓一年执行,新政的税收政策保持不变。这一通知,给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松绑,重拾市场信心,在一年的缓冲期内,跨境电商能调整策略,逐步适应新政和市场的要求。一年的缓冲期也给政府对跨境电商政策进行梳理,逐步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
  四、跨境电商4.0时代——健康高速发展
  跨境电商从1.0到3.0过渡,历经了十年左右的时间,在不久的将来,跨境电商将迎来4.0时代,在几个时代中,政府为鼓励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积极出台多项政策,旨在引导、支持、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这些政策可以说在跨境电商通关、报税、跨境支付、网络宽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跨境电商的4.0时代,跨境电商的发展将会更加规范、健康、快速。但是在有关知识产权、跨境网络安全、跨境物流方面等方面还要再加强,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远的将来,跨境电商的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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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林珠兰(1981—),女,福建,汉,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際贸易、跨境电商、高职教育,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陈金鱼(1980—),男,福建,汉,1980.12,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工程,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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