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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城市民族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特殊行政建制,是一种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治形式。完善城市民族区的民族政策,对城市民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民族问题的解决、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民族区;法律地位;民族政策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同时,我们的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完善城市民族区政策,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和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手段。对推进民族地区城市化、城镇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国家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要求。城市民族区是一种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特殊行政建制,是一种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治形式。城市民族区与一般市辖区的区别是明显的:一是历史沿革不同,城市民族区虽然也属于市辖区,具备一般市辖区的属性,但其建立是为了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城市民族区是一种特殊的市辖区,这从其前身城市民族自治区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不同,如《河南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城市民族区的区长由建立民族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区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时应当配备与少数民族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干部;三是城市民族区享有同市其他市辖区不能享有的一系列的民族优惠政策和惯例①。但是,民族区显然不是自治地方,它的性质、地位、享受优惠政策的幅度和范围以及未来走向,都是不确定的,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也不一定必然是城市民族区。城市民族区至今仍是法律的盲点。2010年,在河南郑州举办的首届全国城市民族区发展高端论坛上,五个城市民族区对完善城市民族区的法律法规也表示了强烈的愿望和要求。
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增列城市民族区行政建制,明确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明确赋予它拥有哪些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政策。现在我国五个城市民族区事实上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同级市辖区的权利和义务,并享受各省市赋予他们的民族优惠政策。但因宪法中没有城市民族区的行政建制而无法依法享有聚居少数民族应享有的权利,城市民族区成为我国行政区划中一种特殊的城市基层组织形式。应在宪法里明确增列城市民族区的行政建制。
其次,结合城市民族区历史和现实因素,合理界定其权利与职责,国家设置城市民族区,显然是为了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而今我国城市化进展迅速,城市少数民族数量不断增加,民族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中实际上将民族区作为与民族乡一样的特殊地方行政建制来对待。这与现在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是不相符的。应充分考虑城市民族区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城市民族区现状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建制
城市民族自治区是建国后党和国家在为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进行的一种制度性的尝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形式,后来发展为城市民族区,不再享有宪法规定的自治权。实践证明,城市民族区从建立、变更到恢复至今五十多年来,较好的保障了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有效形式。
同时,在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要在民族地区推进城镇化,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落实和明确“民族镇”的行政区划建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②民族镇与城市民族区一样,都是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由地方自行设立的,现行宪法中没有城市民族区和民族镇的行政建制。在国务院1956年下发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中规定,“过去在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可以改为民族区。凡适合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的,可以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但是如果当地少数民族现在还不同意更改,也可以暂缓处理。除上述改建的情况外,城镇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凡是适合建立民族区或者民族镇的,都可以建立民族区或民族镇。”事实上,城市民族区与民族镇一样都是党和国家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程中的一种制度性探索。“当时着起来似乎是为了保障已“城市化”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日益明显,它的启示意义日渐鲜明”③
三、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工作
城市民族区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为保障城市散杂居民族平等权益的制度性探索。城市民族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乡都是我党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发展。这是从历史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出发,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是从各民族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工作,探究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特点,总结城市民族区运行的实践经验,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这是符合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人民的心愿的,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的,是符合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的。
四、加强城市民族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我国已经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要在城市民族区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城市民族区的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避免在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上做出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行为。
注解:
①五个城市民族区每十年都要举行区庆,区名的命名方式也不同于一般市辖区。
②沈林认为,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道路,应建设依托大中型城市,以中小城市为支点,以数以万计的小城镇为网络,以四通八达的交通为连接枢纽的城镇网络和城市化体系。
③金炳镐,张勇:《中国城市民族区运行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和昕,男,云南民族大学马列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伟宇,男,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城市民族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特殊行政建制,是一种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治形式。完善城市民族区的民族政策,对城市民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民族问题的解决、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民族区;法律地位;民族政策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同时,我们的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完善城市民族区政策,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和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手段。对推进民族地区城市化、城镇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国家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要求。城市民族区是一种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特殊行政建制,是一种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治形式。城市民族区与一般市辖区的区别是明显的:一是历史沿革不同,城市民族区虽然也属于市辖区,具备一般市辖区的属性,但其建立是为了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城市民族区是一种特殊的市辖区,这从其前身城市民族自治区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不同,如《河南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城市民族区的区长由建立民族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区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时应当配备与少数民族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干部;三是城市民族区享有同市其他市辖区不能享有的一系列的民族优惠政策和惯例①。但是,民族区显然不是自治地方,它的性质、地位、享受优惠政策的幅度和范围以及未来走向,都是不确定的,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也不一定必然是城市民族区。城市民族区至今仍是法律的盲点。2010年,在河南郑州举办的首届全国城市民族区发展高端论坛上,五个城市民族区对完善城市民族区的法律法规也表示了强烈的愿望和要求。
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增列城市民族区行政建制,明确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明确赋予它拥有哪些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政策。现在我国五个城市民族区事实上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同级市辖区的权利和义务,并享受各省市赋予他们的民族优惠政策。但因宪法中没有城市民族区的行政建制而无法依法享有聚居少数民族应享有的权利,城市民族区成为我国行政区划中一种特殊的城市基层组织形式。应在宪法里明确增列城市民族区的行政建制。
其次,结合城市民族区历史和现实因素,合理界定其权利与职责,国家设置城市民族区,显然是为了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而今我国城市化进展迅速,城市少数民族数量不断增加,民族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中实际上将民族区作为与民族乡一样的特殊地方行政建制来对待。这与现在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是不相符的。应充分考虑城市民族区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城市民族区现状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建制
城市民族自治区是建国后党和国家在为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进行的一种制度性的尝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形式,后来发展为城市民族区,不再享有宪法规定的自治权。实践证明,城市民族区从建立、变更到恢复至今五十多年来,较好的保障了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有效形式。
同时,在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要在民族地区推进城镇化,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落实和明确“民族镇”的行政区划建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②民族镇与城市民族区一样,都是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由地方自行设立的,现行宪法中没有城市民族区和民族镇的行政建制。在国务院1956年下发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中规定,“过去在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可以改为民族区。凡适合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的,可以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但是如果当地少数民族现在还不同意更改,也可以暂缓处理。除上述改建的情况外,城镇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凡是适合建立民族区或者民族镇的,都可以建立民族区或民族镇。”事实上,城市民族区与民族镇一样都是党和国家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程中的一种制度性探索。“当时着起来似乎是为了保障已“城市化”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日益明显,它的启示意义日渐鲜明”③
三、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工作
城市民族区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为保障城市散杂居民族平等权益的制度性探索。城市民族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乡都是我党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发展。这是从历史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出发,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是从各民族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工作,探究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特点,总结城市民族区运行的实践经验,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这是符合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人民的心愿的,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的,是符合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的。
四、加强城市民族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我国已经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要在城市民族区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城市民族区的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避免在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上做出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行为。
注解:
①五个城市民族区每十年都要举行区庆,区名的命名方式也不同于一般市辖区。
②沈林认为,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道路,应建设依托大中型城市,以中小城市为支点,以数以万计的小城镇为网络,以四通八达的交通为连接枢纽的城镇网络和城市化体系。
③金炳镐,张勇:《中国城市民族区运行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和昕,男,云南民族大学马列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伟宇,男,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