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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土地开发利用的高峰期,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很自然成为权力寻租的焦点。担负着测量土地、办理证件、收取规费等职责的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土地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上的漏洞作案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国土领域中渎职案件热发,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笔者通过对本地国土渎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以利于促进民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国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
国土部门渎职犯罪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土地是国家的生命线,一些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土地审批的不规范,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如2011年邳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反渎局查办的本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刘振科与董中强、包松滥用职权案中,邳州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于增运申请将“邳州市兴隆贸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为“欣泰商贸有限公司”过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增运提供给国土局的有关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且欣泰公司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的条件规定,但刘振科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将新城区二庙社区居委会所属邳州市兴隆贸易公司3422.36M2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到欣泰公司名下,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3422.36M2)划拨商业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高达200余万元。
二是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群众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化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群众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纷纷采取上访、写举报信等方式,要求及时查处,一些群众还采取过激行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2010年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曾经在社会上产生较为恶劣影响的“河湾事件”, 2009年6月,徐州市海天石化有限公司(简称“海天石化”)拟进行二期工程建设,欲使用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260亩土地,并签订了相关项目合同,对“海天石化”扩建工程所需土地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使用,但因村民对用地补偿协议内容存在异议,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后为了让“海天石化”尽快获取地质资料,时任邳州市运河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汤相华和时任该镇副镇长的娄飞超越职权、违法支持同意他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为勘探队强行入地勘探进行维护,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斗殴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济损失133.92万元的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难点
1、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土地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首先与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局和土管所,由于人、财、物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所以虽发现土地违法案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而是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最后多以为发展当地经济或财政确有困难等为借口,使得土地违法案件不了了之。
2、法制不健全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由于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有明确的权限划分,明确的职责规定,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如有的乡、镇政府成立市政建设机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搞商贸小区建设,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乡镇土管所首先应该负全责,但问题是乡镇土管所受制于当地政府,决策权在当地政府,而当地政府决策大都是集体意见,对此责任应界定到什么人身上,是政府的主管领导还是土管所长,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3、地方政府以政策代替法律非法批地、征地,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有的地方政府多采取各种形式搞土地开发,有的搞商贸区,有的搞开发区等。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不顾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征地范围之广、面积之大,且或多或少的以当地政府文件的形式征用。有的地方领导为了搞所谓的个人政绩,每到一个地方就要征用一片、开发一片,然而由于各地政府领导的频繁调动,导致“半拉子”工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使得土地闲置问题时常发生,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依法而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是,在责任界定上如何把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预防和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势必影响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方面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及国土系统对渎职犯罪的认
识。从对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来看,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对系统职工缺少必要的法制宣传工作。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国土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2、推进侦防一体化,将查办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结合起来提高打防合力。加大力度推进侦防一体化,一方面加大对土地部门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有良好警示作用的案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加大对广大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定期向社会公示打击国土系统渎职及经济犯罪的情况等,从而做到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同时,加强与反贪部门及纪检、规划、房管等部门联系互动,渎职的背后往往就有经济利益驱使,若涉案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往往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因此应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国土资源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
3、完善监督机制,特别加强内部监管实效。国土系统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要针对内部在项目审批、权属变更、土地拍卖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监督和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
4、细化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明晰土地权属及审批的可操作性。法律应界定在批地用地行为上,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行政违法的,哪些是刑事违法的,即犯罪的。对集体行为,应界定各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如党委、政府,其介入各项工作应该是政策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只能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操作,按规定审批,而不能强令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操作。
5、提高相关领导的用地意识,更新土地使用理念。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有些负责人国策意识不强,土地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缺乏耕地资源的忧患意识,普遍存在“黑猫白猫”的片面认识,只顾眼前利益,不讲大局,甚至出现以牺牲耕地资源换取局部利益的短期行为。因此,相关领导应该更新观念,加强土地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认识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先”的重要性,增强土地的法制意识,忧患意识,以长远利益为重,以大局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 邳州 221300)
一、国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
国土部门渎职犯罪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土地是国家的生命线,一些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土地审批的不规范,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如2011年邳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反渎局查办的本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刘振科与董中强、包松滥用职权案中,邳州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于增运申请将“邳州市兴隆贸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为“欣泰商贸有限公司”过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增运提供给国土局的有关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且欣泰公司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的条件规定,但刘振科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将新城区二庙社区居委会所属邳州市兴隆贸易公司3422.36M2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到欣泰公司名下,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3422.36M2)划拨商业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高达200余万元。
二是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群众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化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群众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纷纷采取上访、写举报信等方式,要求及时查处,一些群众还采取过激行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2010年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曾经在社会上产生较为恶劣影响的“河湾事件”, 2009年6月,徐州市海天石化有限公司(简称“海天石化”)拟进行二期工程建设,欲使用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260亩土地,并签订了相关项目合同,对“海天石化”扩建工程所需土地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使用,但因村民对用地补偿协议内容存在异议,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后为了让“海天石化”尽快获取地质资料,时任邳州市运河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汤相华和时任该镇副镇长的娄飞超越职权、违法支持同意他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为勘探队强行入地勘探进行维护,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斗殴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济损失133.92万元的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难点
1、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土地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首先与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局和土管所,由于人、财、物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所以虽发现土地违法案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而是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最后多以为发展当地经济或财政确有困难等为借口,使得土地违法案件不了了之。
2、法制不健全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由于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有明确的权限划分,明确的职责规定,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如有的乡、镇政府成立市政建设机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搞商贸小区建设,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乡镇土管所首先应该负全责,但问题是乡镇土管所受制于当地政府,决策权在当地政府,而当地政府决策大都是集体意见,对此责任应界定到什么人身上,是政府的主管领导还是土管所长,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3、地方政府以政策代替法律非法批地、征地,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有的地方政府多采取各种形式搞土地开发,有的搞商贸区,有的搞开发区等。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不顾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征地范围之广、面积之大,且或多或少的以当地政府文件的形式征用。有的地方领导为了搞所谓的个人政绩,每到一个地方就要征用一片、开发一片,然而由于各地政府领导的频繁调动,导致“半拉子”工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使得土地闲置问题时常发生,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依法而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是,在责任界定上如何把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预防和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势必影响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方面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及国土系统对渎职犯罪的认
识。从对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来看,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对系统职工缺少必要的法制宣传工作。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国土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2、推进侦防一体化,将查办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结合起来提高打防合力。加大力度推进侦防一体化,一方面加大对土地部门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有良好警示作用的案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加大对广大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定期向社会公示打击国土系统渎职及经济犯罪的情况等,从而做到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同时,加强与反贪部门及纪检、规划、房管等部门联系互动,渎职的背后往往就有经济利益驱使,若涉案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往往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因此应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国土资源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
3、完善监督机制,特别加强内部监管实效。国土系统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要针对内部在项目审批、权属变更、土地拍卖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监督和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
4、细化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明晰土地权属及审批的可操作性。法律应界定在批地用地行为上,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行政违法的,哪些是刑事违法的,即犯罪的。对集体行为,应界定各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如党委、政府,其介入各项工作应该是政策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只能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操作,按规定审批,而不能强令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操作。
5、提高相关领导的用地意识,更新土地使用理念。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有些负责人国策意识不强,土地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缺乏耕地资源的忧患意识,普遍存在“黑猫白猫”的片面认识,只顾眼前利益,不讲大局,甚至出现以牺牲耕地资源换取局部利益的短期行为。因此,相关领导应该更新观念,加强土地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认识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先”的重要性,增强土地的法制意识,忧患意识,以长远利益为重,以大局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 邳州 2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