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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诉法的修改,其中,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真正显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新型诉讼观念。
2006年开始,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我院自投入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至今,共对5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给检察工作带来便利,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规范了执法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些不足,这些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特点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如:我院近几年,对5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均客观真实,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独立性证据。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自侦办案的“监督员”
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为防止被控贪官在法庭上翻供现象的大量发生,由技术部门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检察官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制作常规的笔录外,技术部门还必须对整个讯问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或剪辑这些资料。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检察官被投诉诱供或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也将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如我院办理的李景春受贿一案,在庭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了我院在监视居住期间存在对其非法羁押、连续讯问等问题,二审法院针对此情况进行调查,从而,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启动查证程序。在查证过程中,我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及李景春全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整个审讯过程,我院办案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照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录像材料真实的反应出我院干警不仅严格公正执法,而且从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在审讯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办案人员还通过“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服心”的办案策略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在同步录音录像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李景春及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非法羁押、连续讯问等问题提出的上诉必定是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及现有证据,完全能够排除上诉人李景春的有罪供述系检察机关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做出的。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判决将李景春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有罪供述和自我交代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检察机关人员在法庭查证程序中,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其发扬了严谨办案的优良作风,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案件的整个过程,也充分证明了法庭查证程序不仅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建设,提高办案质量。
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其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四是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而需要用移动便携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但摄录的影像和声音效果以及光盘刻制程序还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其二,部分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如: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的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询)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示证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其三,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而有的讯问不录制。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侦查人员的取证要求,就进行补录,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所以“全程性”成为同步录音录像技术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解决的策略
(一)录音录像“向前”、“向后”延伸
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性并有效固定证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前”延伸,要求侦查人员在接触被调查对象时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初查中的调查询问也置于监控之中,防止办案人员在立案之前对被调查对象变相体罚以及出现不文明办案、粗暴执法等情况,有效规范干警执法行为。结合实际需要,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定对象、关键证人等将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后”延伸,使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全面反映侦查办案的全过程。
(二)推行人民监督员参与录音录像监督,制约违法办案
考虑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监督,对于有关录音录像的争议,投诉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检察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检察机关办案都必须提供“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民监督员有权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而迅速作出裁断。如此,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人权。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措施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机衔接,能更好地体现出监督的实效性,将进一步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地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避免事后监督流于形式。
(三)积极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
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也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化。 另一方面,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泄密。办案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运用,着力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建设。
(作者通讯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000)
2006年开始,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我院自投入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至今,共对5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给检察工作带来便利,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规范了执法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些不足,这些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特点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如:我院近几年,对5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均客观真实,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独立性证据。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自侦办案的“监督员”
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为防止被控贪官在法庭上翻供现象的大量发生,由技术部门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检察官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制作常规的笔录外,技术部门还必须对整个讯问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或剪辑这些资料。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检察官被投诉诱供或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也将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如我院办理的李景春受贿一案,在庭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了我院在监视居住期间存在对其非法羁押、连续讯问等问题,二审法院针对此情况进行调查,从而,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启动查证程序。在查证过程中,我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及李景春全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整个审讯过程,我院办案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照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录像材料真实的反应出我院干警不仅严格公正执法,而且从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在审讯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办案人员还通过“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服心”的办案策略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在同步录音录像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李景春及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非法羁押、连续讯问等问题提出的上诉必定是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及现有证据,完全能够排除上诉人李景春的有罪供述系检察机关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做出的。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判决将李景春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有罪供述和自我交代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检察机关人员在法庭查证程序中,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其发扬了严谨办案的优良作风,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案件的整个过程,也充分证明了法庭查证程序不仅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建设,提高办案质量。
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其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四是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而需要用移动便携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但摄录的影像和声音效果以及光盘刻制程序还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其二,部分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如: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的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询)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示证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其三,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而有的讯问不录制。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侦查人员的取证要求,就进行补录,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所以“全程性”成为同步录音录像技术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解决的策略
(一)录音录像“向前”、“向后”延伸
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性并有效固定证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前”延伸,要求侦查人员在接触被调查对象时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初查中的调查询问也置于监控之中,防止办案人员在立案之前对被调查对象变相体罚以及出现不文明办案、粗暴执法等情况,有效规范干警执法行为。结合实际需要,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定对象、关键证人等将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后”延伸,使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全面反映侦查办案的全过程。
(二)推行人民监督员参与录音录像监督,制约违法办案
考虑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监督,对于有关录音录像的争议,投诉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检察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检察机关办案都必须提供“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民监督员有权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而迅速作出裁断。如此,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人权。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措施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机衔接,能更好地体现出监督的实效性,将进一步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地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避免事后监督流于形式。
(三)积极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
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也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化。 另一方面,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泄密。办案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运用,着力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建设。
(作者通讯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