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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一)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章证据中列出有7类事实为证据,它们是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其中并无电子证据在列。而在新刑诉法中的第五章证据中,在第四十八条中则明确列出电子数据为刑诉法承认的证据种类。这充分说明近年来中国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导致电子证据在现今社会拥有无以伦比的重要性。
(二)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新刑诉法第121条、第157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鉴定人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坚持以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以人为本接受监督为原则的“阳光鉴定”,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和加强检验鉴定工作。
(三)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新问题与面临的新挑战
(一)电子证据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越来越依赖其带来的方便、高效与快捷,逐渐摒弃原有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络社区交际、办公自动化和网上购物取代了传统的纸质通信、纸质文件和实体店购物,因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就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
那么何谓电子证据呢?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因此,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其具有一体两面性,在采集、固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具有变造性。新形势下,新刑诉法第48条对于证据种类的分类上作出了调整,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它要求我们的技术人员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若是对电子证据我们还不会操作,甚至只是一个小的误操作,都会导致电子证据被“污损”,轻则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证据损毁甚至出现严重偏差,从而造成办案事故。因此技术人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胜任电子证据的采集鉴定工作。
其次,还要提高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针对基层院来说,提高重视程度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要提高对电子证据所发挥作用的认知度。现在基层院,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仍然很低。以自侦部门为例,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只注重传统证据的查找搜集,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而忽略新型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存在与作用。在偶遇到有案件线索涉及到电子信息的情况下,也仅仅是要求技术部门配合将电子信息显示、调出查看,并仅以满足办案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办案方向的把握等为目标,而不会将这些涉案电子信息上升到出庭证据的高度去看待,从而常常错失良机,徒增办案难度和工作强度。因此,新刑诉法不仅要求检察技术部门要重视电子证据的查找和采集,更要求检察业务部门重视电子证据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层是要加大检察技术工作在电子证据上的“人、财、物”投入和保障,即要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加大对技术工作的投资,确保各类鉴定设备的到位。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技术工作的根本,只有技术人员数量足够多、技术素质过硬才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检察技术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协助来准确的采集提取电子证据。而要提高技术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就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与保障,因此要“不惜重金”的加大对技术人员基本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数据恢复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并增加专业的、专门的技术人员。最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先进专业的鉴定设备,再好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提取出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因此还要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和软件工具,从而能轻松的提前到电子证据。
以上两层含义相辅相成,没有业务部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单位就不会对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投资与关注。相反如果检察技术部门的人员数量与水平有限,也没有专门鉴定设备,那么业务部门的电子证据需求也不会得到满足。因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一定要从两方面下手,对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发展要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二)检验鉴定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案件证据的注重,必将导致检验鉴定工作成为未来检察工作的重头戏。而加强检验鉴定工作,首先要求我们要转变两个思想。一个是检察技术部门要转变“等、靠”的工作思想。检验鉴定工作是为检察业务办案服务的,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中是需要办案人找到检察技术鉴定人来针对某项涉案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也就是说技术部门的鉴定工作需要“等、靠”业务部门上门来联系,这样就容易造成技术部门工作惰性,变为你不找,我不干,从而使检察技术工作与检察业务办案严重脱节,背离了检察技术协助办案、服务办案的工作原则。因此,技术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将旧有的“等、靠”工作模式转变为主动的“找、要”工作模式,与自侦等业务部门建立起工作联动机制,主动配合各科室,在为办案人实时提供鉴定技术咨询的同时,对有必要鉴定的涉案证据提出鉴定建议,从而协助办案人更好的侦破案件。第二个要转变的是自侦业务部门“重口供、轻鉴定”的工作思想。检察业务部门尤其是自侦部门,其工作办案往往存在着以供定案的工作模式,而涉案证据则成为定案后移送法院起诉的后补材料。办案人抱着补齐材料的心态去对某些涉案证据进行鉴定,因此这些检验鉴定很难成为左右案件性质的决定因素。此外,一些办案人自认为不重要的案件证据线索往往被忽略,不做检验鉴定,殊不知也许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小点疏忽和间隙来翻供翻案,逃脱法律制裁。此外,新刑诉法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要将“以供定案”的工作模式转变为“以证定案”的工作模式,将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放在首位。 因此,无论是检察技术部门还是自侦业务部门都要提高对检验鉴定工作的认识,努力转变旧思想、旧工作模式,积极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检验鉴定在未来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技术侦察措施”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察权,但怎样才能把法律、理论上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用到实际办案中去,从而高效的协助侦破案件,是还需要在探讨摸索中不断完善。例如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那么 “严格的批准手续”应如何规定,由谁来审批?而“交有关机关执行”,那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能否由自己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另外,鉴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专业化、资源和成本、自侦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低适用率,有无必要设立独立的技侦部门?这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就需要由不同的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协调解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将十分有利于各类涉案证据收集固定,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这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新刑诉法实施半年以来,以我院为例,在实际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录像次数多、录像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录像的随时性突发性明显,因此技术部门原有一名专职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这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工作一旦开展,必将会导致检察技术工作的工作量大幅上升,对检察技术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今技术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只有3名同志,而专职负责全程录音录像的同志还兼职网管、照相等工作;其余两名同志也身兼数职,负责照相、录像、网管、检验鉴定、视频会议控制、内勤等工作。因此技术科人员经常十分紧张。此外,由于全程录像工作的需要,经常会连续加班,而我科专职录像人员只有一个,因此无法进行替换,而加班后由于技术科同志还专职网管工作,所以无法进行倒休。因此技术科存在人员较少,不好调配的问题。
因此新刑法增加的检察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硬件建设的步伐。不少基层院法医、司法会计、文检等传统门类人员空缺,电子证据、心理测谎、技术侦查新兴门类更是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这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因为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所以技术人员配备难的问题就更加突出。遇到案件全面铺开,没有真正的专职人员,兼职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其他技术工作任务重等问题就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因而基层院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调配出足够多满足“双录”工作需要的专职录制人员。这就需要基层院对检察技术工作重视起来,在提高对技术工作关注度的同时,在“人、财、物”上给予投入,招录足够多高素质技术人才,提高技术人员的地位与待遇,充实技术工作资金保障,为检察技术工作购置相应的专业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一)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章证据中列出有7类事实为证据,它们是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其中并无电子证据在列。而在新刑诉法中的第五章证据中,在第四十八条中则明确列出电子数据为刑诉法承认的证据种类。这充分说明近年来中国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导致电子证据在现今社会拥有无以伦比的重要性。
(二)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新刑诉法第121条、第157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鉴定人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坚持以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以人为本接受监督为原则的“阳光鉴定”,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和加强检验鉴定工作。
(三)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新问题与面临的新挑战
(一)电子证据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越来越依赖其带来的方便、高效与快捷,逐渐摒弃原有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络社区交际、办公自动化和网上购物取代了传统的纸质通信、纸质文件和实体店购物,因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就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
那么何谓电子证据呢?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因此,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其具有一体两面性,在采集、固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具有变造性。新形势下,新刑诉法第48条对于证据种类的分类上作出了调整,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它要求我们的技术人员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若是对电子证据我们还不会操作,甚至只是一个小的误操作,都会导致电子证据被“污损”,轻则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证据损毁甚至出现严重偏差,从而造成办案事故。因此技术人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胜任电子证据的采集鉴定工作。
其次,还要提高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针对基层院来说,提高重视程度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要提高对电子证据所发挥作用的认知度。现在基层院,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仍然很低。以自侦部门为例,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只注重传统证据的查找搜集,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而忽略新型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存在与作用。在偶遇到有案件线索涉及到电子信息的情况下,也仅仅是要求技术部门配合将电子信息显示、调出查看,并仅以满足办案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办案方向的把握等为目标,而不会将这些涉案电子信息上升到出庭证据的高度去看待,从而常常错失良机,徒增办案难度和工作强度。因此,新刑诉法不仅要求检察技术部门要重视电子证据的查找和采集,更要求检察业务部门重视电子证据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层是要加大检察技术工作在电子证据上的“人、财、物”投入和保障,即要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加大对技术工作的投资,确保各类鉴定设备的到位。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技术工作的根本,只有技术人员数量足够多、技术素质过硬才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检察技术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协助来准确的采集提取电子证据。而要提高技术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就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与保障,因此要“不惜重金”的加大对技术人员基本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数据恢复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并增加专业的、专门的技术人员。最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先进专业的鉴定设备,再好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提取出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因此还要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和软件工具,从而能轻松的提前到电子证据。
以上两层含义相辅相成,没有业务部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单位就不会对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投资与关注。相反如果检察技术部门的人员数量与水平有限,也没有专门鉴定设备,那么业务部门的电子证据需求也不会得到满足。因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一定要从两方面下手,对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发展要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二)检验鉴定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案件证据的注重,必将导致检验鉴定工作成为未来检察工作的重头戏。而加强检验鉴定工作,首先要求我们要转变两个思想。一个是检察技术部门要转变“等、靠”的工作思想。检验鉴定工作是为检察业务办案服务的,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中是需要办案人找到检察技术鉴定人来针对某项涉案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也就是说技术部门的鉴定工作需要“等、靠”业务部门上门来联系,这样就容易造成技术部门工作惰性,变为你不找,我不干,从而使检察技术工作与检察业务办案严重脱节,背离了检察技术协助办案、服务办案的工作原则。因此,技术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将旧有的“等、靠”工作模式转变为主动的“找、要”工作模式,与自侦等业务部门建立起工作联动机制,主动配合各科室,在为办案人实时提供鉴定技术咨询的同时,对有必要鉴定的涉案证据提出鉴定建议,从而协助办案人更好的侦破案件。第二个要转变的是自侦业务部门“重口供、轻鉴定”的工作思想。检察业务部门尤其是自侦部门,其工作办案往往存在着以供定案的工作模式,而涉案证据则成为定案后移送法院起诉的后补材料。办案人抱着补齐材料的心态去对某些涉案证据进行鉴定,因此这些检验鉴定很难成为左右案件性质的决定因素。此外,一些办案人自认为不重要的案件证据线索往往被忽略,不做检验鉴定,殊不知也许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小点疏忽和间隙来翻供翻案,逃脱法律制裁。此外,新刑诉法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要将“以供定案”的工作模式转变为“以证定案”的工作模式,将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放在首位。 因此,无论是检察技术部门还是自侦业务部门都要提高对检验鉴定工作的认识,努力转变旧思想、旧工作模式,积极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检验鉴定在未来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技术侦察措施”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察权,但怎样才能把法律、理论上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用到实际办案中去,从而高效的协助侦破案件,是还需要在探讨摸索中不断完善。例如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那么 “严格的批准手续”应如何规定,由谁来审批?而“交有关机关执行”,那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能否由自己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另外,鉴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专业化、资源和成本、自侦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低适用率,有无必要设立独立的技侦部门?这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就需要由不同的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协调解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将十分有利于各类涉案证据收集固定,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这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新刑诉法实施半年以来,以我院为例,在实际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录像次数多、录像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录像的随时性突发性明显,因此技术部门原有一名专职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这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工作一旦开展,必将会导致检察技术工作的工作量大幅上升,对检察技术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今技术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只有3名同志,而专职负责全程录音录像的同志还兼职网管、照相等工作;其余两名同志也身兼数职,负责照相、录像、网管、检验鉴定、视频会议控制、内勤等工作。因此技术科人员经常十分紧张。此外,由于全程录像工作的需要,经常会连续加班,而我科专职录像人员只有一个,因此无法进行替换,而加班后由于技术科同志还专职网管工作,所以无法进行倒休。因此技术科存在人员较少,不好调配的问题。
因此新刑法增加的检察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硬件建设的步伐。不少基层院法医、司法会计、文检等传统门类人员空缺,电子证据、心理测谎、技术侦查新兴门类更是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这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因为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所以技术人员配备难的问题就更加突出。遇到案件全面铺开,没有真正的专职人员,兼职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其他技术工作任务重等问题就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因而基层院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调配出足够多满足“双录”工作需要的专职录制人员。这就需要基层院对检察技术工作重视起来,在提高对技术工作关注度的同时,在“人、财、物”上给予投入,招录足够多高素质技术人才,提高技术人员的地位与待遇,充实技术工作资金保障,为检察技术工作购置相应的专业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