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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在国外发展迅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美 国模式和亚洲模式,它们在发展历程、立法和结构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文章对此进行 分 析,并从中得到启示:在推出我国的REITs产品时,建议采用亚洲模式,通过专项法规,对 我国REITs产品的设立、发行、上市和监管做出规定。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国际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97-02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指采取投资公司、信托计划或投资基金的形式,通过发 行股票或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专业化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近 年来,REITs在国外发展迅速,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和以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 家为代表的亚洲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发展历程、立法和结构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们 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 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
REITs以美国发展的最为成熟和完善,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可以说REITs基本上是《 国内税收法典》的产物。当时的美国政府为刺激疲软的房地产市场,在税法的修订案中授予 REITs特殊的所得税待遇,同时对它的组织结构、收益分配等要件方面做出严格的界定。而 且REITs所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可以上市交易,这就解决了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流动性差的 问题。
但是,REITs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80年代以前,REITs受限于法律约束和 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大起大落,投资者对这种创新的投资模式充满了怀疑。80年代以后, REITs的状况开始好转,这不仅得益于美国《1986年税收修正案》的颁布,它极大地增强了R EITs的获利能力,使REITs获得了避税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而且也得益于REITs自 身的调整和改变,在经历了70年代的挫折以后,REITs积累了大量经验,改变经营战略以增 加投资机会及分散风险。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和繁荣,REITs也进 入了一个繁荣发展阶段。迄今美国大约有300余家REITs,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大约2/3 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从长期来看,REITs在美国目前还处于逐步成长的少年时期。而根据预 测,以后30年REITs的总资产将在4500亿-6000亿美元之间。随着美国REITs的不断发展与完 善,它对美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必将产生更大的作用。
(二)亚洲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REITs是由金融机构、房地产界及政府共同推动发展的。上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 经济的破灭给金融机构留下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形成巨额不良资产。面对此现实,金融 机构和房地产界开始考虑房地产的流动性,极力推出有关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日本 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1998年通过了《特殊目的公司法》,又于2000年 11月修正为《投资信托法》,准许投资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业,2001年3月东京证券交易所 建立了REITs上市系统,允许REITs上市交易。截止至2006年年底,日本共有25支上市REITs 。可以预想,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银行坏账的消除,REITs的发展将开始进入繁荣时期, 并对日本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自2000年起,REITs在亚洲其它国家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新加坡财政当局在1999年5月 14日颁布了《财产基金要则》,并在2001年的《证券和期货法则》对上市REITs做出相关规 定,以管理REITs的运行。目前,新加坡已有15支REITs成功上市,总市值估计超过220亿元 ;韩国在2001年颁布了《房地产投资公司法》,为REITs发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随后, 韩国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规则,制定了REITs上市的相关条例。目前韩国有8支REITs,其 中7支公开上市,另一支为私募发行。
总之,美国REITs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合理可行的房地产投资方式,其比重已 经超过直接投资方式。但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 REITs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
二、 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在立法上的比较
(一)税收优惠驱动模式—美国REITs
美国REITs的设立主要由《证券投资法》和有关的税法所决定。REITs除了要符合1933年 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外,其最主要的法律条件来自于针对REITs的税法。由 于REITs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因此相关税法演变是决定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 。在美国设立REITs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条件包括REITs的结构、投资范围、收入分配等方 面。可以说,税收优惠是美国REITs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而REITs行业也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 创新,选择合适的结构和发展策略。
(二)专项立法模式—亚洲REITs
亚洲国家的REITs模式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模式,在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制 定了相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方面与美国有根本不同,所设立的REITs没有明 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的特征。相比较而言,亚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亚洲普遍采用 专项立法,通过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对REITs的设立、结构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的 规定,因此,亚洲各国和地区对REITs的立法和监管比美国更为仔细、严格。
这里要强调的是我国香港REITs与其他国家的REITs有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我国香港REITs在收入分配要求上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同样规定REITs每年必须将不低于90 %的 净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是其他国家对REITs的分配要求基本上都与税收条款相 联系,尤其是美国,其实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体现REITs的税收优惠特征。而我国香港 对REI Ts收入分配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这是限制性很强的要求;第二,在我国香港 上市 的REITs必须交纳地产税,这样,REITs面临公司资本利得和地产税的双重征税。可见我国香 港采 用的是谨慎且限制性较强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控制REITs这类新产品的风险有积极作用,但 是否会制约我国香港REITs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在结构上的比较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结构
如前所述,决定美国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是相关税法的演变以及REITs对市 场变化的适应。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REITs在传统结构基础上出现了UPREITs、 “纸 夹”等变异结构。
其中UPREITs是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独特形式。在该结构下, UPREITs并不直接 拥有房地产,而是通过拥有伞形结构中的合伙人实体,间接拥有房地产,而合伙人依据自己 在原合伙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比例来获取新REITs的股份。
“纸夹”结构的REITs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般是REITs先成立一家运营公司,运营 公司一旦成立,就与REITs分开,成为一个新的上市公司,每个REITs股东可以获得新上市的 运营公司的股份。这样,该结构中的REITs和运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上市公司,但这两个公 司是通过“纸夹”——公司间的协议相连的。两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部分相 同,以保证两家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上的一致性。
“纸夹”结构具有传统REITs所没有的 灵活性:REITs实体可以投资于稳定收入的房地产;运营公司的目标是实现增长;两者可以 分开各自实现目标,也可以通过联合共同实现稳定收入和增长的目标。
(二)亚洲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结构
亚洲国家REITs结构的特点在于强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功能。以新加坡为例, 通过REITs的专项法规对受托人、管理公司、物业评估师的条件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责任的同时,REITs的专项法规强调受托人和管理 公司的相互独立性,从结构上避免资产管理过程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另外,由于REITs在亚 洲的发展历史较短,而且其形成是满足法规要求的结果,所以REITs在亚洲还没有形成由市 场环境所致的结构变异。
此外,美国模式和亚洲模式的REITs在上市条件上有一相同之处:REITs的上市都是参照 正常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在上市的条件中附加一些与REITs相关的条件。但是,相比较而言 ,亚洲模式更强调REITs必须是立法机构认可的实体。
四、启示
REITs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房地产证券化形式,被日本、新加坡等国引入后,也收到很 好的效果。REITs在美国、亚洲等市场成功可归因于产品特性和法律制度这两方面因素。从 产品特性上来看,REITs具有透明度高、针对性强的投资策略;可以让中小投资者参与到原 本需要大量资金的房地产投资中,实现了房地产投资的大众化,满足了投资者的资产组合需 要;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可以获得优惠的税收待遇;透明度高,有利于投资者把握可能的 投资风险;与证券市场的低相关性及具吸引力的回报率。正是REITs的这些产品特性使其在 推出后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REITs能够健康发展的保障。如前所述,海外REITs市场的发展显示 了有关REITs的法规决定构成REITs产品的核心因素,进而决定了REITs的产品特征。美国模 式的REITs基本上是税收法律条款下的市场型模式;而亚洲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美国有根本不 同,所设立的REITs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特征,但这些国家通过专项法规的建立,对REI Ts的设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立法角度不同,但REITs在这些国家都获 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我国发展REITs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借鉴国外REITs发展的成功经验;国内50 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REITs的上市流程和交易规则与普通上市 公司的规定基本一致,实施成本低;有大量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为 目的的投资比重不断加大,这成为发展 REITs产品的重要前提。同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融 资体制——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房地产风险的最大承担者。为降低银行的房地产贷 款风险,我国房地产业迫切需要除银行以外的融资方式。
在此背景下,引入REITs这一金融创新,适时推出REITs产品,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 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推出我国的REITs产品时,结合我国的法律 制度和市场发展状况,建议采用亚洲模式,通过专项法规,对我国REITs产品的设立、发行 、上市和监管做出明确规定,进而决定我国REITs的产品特性,这对保证我国REITs产品的产 生和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董藩,王家庭编著.房地产金融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开国,吴福明编著.房地产证券化探索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吴婵君,虞晓芬.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借鉴[J].济南金融,2003(7)
4.王诤诤,洪兰.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历史透视[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3)
5.刘晓兵.美国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0)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合肥 230009)
(责编:贾伟)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国际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97-02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指采取投资公司、信托计划或投资基金的形式,通过发 行股票或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专业化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近 年来,REITs在国外发展迅速,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和以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 家为代表的亚洲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发展历程、立法和结构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们 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 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
REITs以美国发展的最为成熟和完善,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可以说REITs基本上是《 国内税收法典》的产物。当时的美国政府为刺激疲软的房地产市场,在税法的修订案中授予 REITs特殊的所得税待遇,同时对它的组织结构、收益分配等要件方面做出严格的界定。而 且REITs所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可以上市交易,这就解决了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流动性差的 问题。
但是,REITs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80年代以前,REITs受限于法律约束和 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大起大落,投资者对这种创新的投资模式充满了怀疑。80年代以后, REITs的状况开始好转,这不仅得益于美国《1986年税收修正案》的颁布,它极大地增强了R EITs的获利能力,使REITs获得了避税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而且也得益于REITs自 身的调整和改变,在经历了70年代的挫折以后,REITs积累了大量经验,改变经营战略以增 加投资机会及分散风险。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和繁荣,REITs也进 入了一个繁荣发展阶段。迄今美国大约有300余家REITs,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大约2/3 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从长期来看,REITs在美国目前还处于逐步成长的少年时期。而根据预 测,以后30年REITs的总资产将在4500亿-6000亿美元之间。随着美国REITs的不断发展与完 善,它对美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必将产生更大的作用。
(二)亚洲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REITs是由金融机构、房地产界及政府共同推动发展的。上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 经济的破灭给金融机构留下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形成巨额不良资产。面对此现实,金融 机构和房地产界开始考虑房地产的流动性,极力推出有关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日本 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1998年通过了《特殊目的公司法》,又于2000年 11月修正为《投资信托法》,准许投资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业,2001年3月东京证券交易所 建立了REITs上市系统,允许REITs上市交易。截止至2006年年底,日本共有25支上市REITs 。可以预想,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银行坏账的消除,REITs的发展将开始进入繁荣时期, 并对日本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自2000年起,REITs在亚洲其它国家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新加坡财政当局在1999年5月 14日颁布了《财产基金要则》,并在2001年的《证券和期货法则》对上市REITs做出相关规 定,以管理REITs的运行。目前,新加坡已有15支REITs成功上市,总市值估计超过220亿元 ;韩国在2001年颁布了《房地产投资公司法》,为REITs发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随后, 韩国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规则,制定了REITs上市的相关条例。目前韩国有8支REITs,其 中7支公开上市,另一支为私募发行。
总之,美国REITs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合理可行的房地产投资方式,其比重已 经超过直接投资方式。但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 REITs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
二、 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在立法上的比较
(一)税收优惠驱动模式—美国REITs
美国REITs的设立主要由《证券投资法》和有关的税法所决定。REITs除了要符合1933年 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外,其最主要的法律条件来自于针对REITs的税法。由 于REITs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因此相关税法演变是决定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 。在美国设立REITs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条件包括REITs的结构、投资范围、收入分配等方 面。可以说,税收优惠是美国REITs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而REITs行业也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 创新,选择合适的结构和发展策略。
(二)专项立法模式—亚洲REITs
亚洲国家的REITs模式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模式,在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制 定了相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方面与美国有根本不同,所设立的REITs没有明 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的特征。相比较而言,亚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亚洲普遍采用 专项立法,通过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对REITs的设立、结构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的 规定,因此,亚洲各国和地区对REITs的立法和监管比美国更为仔细、严格。
这里要强调的是我国香港REITs与其他国家的REITs有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我国香港REITs在收入分配要求上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同样规定REITs每年必须将不低于90 %的 净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是其他国家对REITs的分配要求基本上都与税收条款相 联系,尤其是美国,其实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体现REITs的税收优惠特征。而我国香港 对REI Ts收入分配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这是限制性很强的要求;第二,在我国香港 上市 的REITs必须交纳地产税,这样,REITs面临公司资本利得和地产税的双重征税。可见我国香 港采 用的是谨慎且限制性较强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控制REITs这类新产品的风险有积极作用,但 是否会制约我国香港REITs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两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在结构上的比较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结构
如前所述,决定美国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是相关税法的演变以及REITs对市 场变化的适应。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REITs在传统结构基础上出现了UPREITs、 “纸 夹”等变异结构。
其中UPREITs是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独特形式。在该结构下, UPREITs并不直接 拥有房地产,而是通过拥有伞形结构中的合伙人实体,间接拥有房地产,而合伙人依据自己 在原合伙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比例来获取新REITs的股份。
“纸夹”结构的REITs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般是REITs先成立一家运营公司,运营 公司一旦成立,就与REITs分开,成为一个新的上市公司,每个REITs股东可以获得新上市的 运营公司的股份。这样,该结构中的REITs和运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上市公司,但这两个公 司是通过“纸夹”——公司间的协议相连的。两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部分相 同,以保证两家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上的一致性。
“纸夹”结构具有传统REITs所没有的 灵活性:REITs实体可以投资于稳定收入的房地产;运营公司的目标是实现增长;两者可以 分开各自实现目标,也可以通过联合共同实现稳定收入和增长的目标。
(二)亚洲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结构
亚洲国家REITs结构的特点在于强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功能。以新加坡为例, 通过REITs的专项法规对受托人、管理公司、物业评估师的条件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责任的同时,REITs的专项法规强调受托人和管理 公司的相互独立性,从结构上避免资产管理过程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另外,由于REITs在亚 洲的发展历史较短,而且其形成是满足法规要求的结果,所以REITs在亚洲还没有形成由市 场环境所致的结构变异。
此外,美国模式和亚洲模式的REITs在上市条件上有一相同之处:REITs的上市都是参照 正常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在上市的条件中附加一些与REITs相关的条件。但是,相比较而言 ,亚洲模式更强调REITs必须是立法机构认可的实体。
四、启示
REITs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房地产证券化形式,被日本、新加坡等国引入后,也收到很 好的效果。REITs在美国、亚洲等市场成功可归因于产品特性和法律制度这两方面因素。从 产品特性上来看,REITs具有透明度高、针对性强的投资策略;可以让中小投资者参与到原 本需要大量资金的房地产投资中,实现了房地产投资的大众化,满足了投资者的资产组合需 要;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可以获得优惠的税收待遇;透明度高,有利于投资者把握可能的 投资风险;与证券市场的低相关性及具吸引力的回报率。正是REITs的这些产品特性使其在 推出后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REITs能够健康发展的保障。如前所述,海外REITs市场的发展显示 了有关REITs的法规决定构成REITs产品的核心因素,进而决定了REITs的产品特征。美国模 式的REITs基本上是税收法律条款下的市场型模式;而亚洲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美国有根本不 同,所设立的REITs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特征,但这些国家通过专项法规的建立,对REI Ts的设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立法角度不同,但REITs在这些国家都获 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我国发展REITs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借鉴国外REITs发展的成功经验;国内50 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REITs的上市流程和交易规则与普通上市 公司的规定基本一致,实施成本低;有大量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为 目的的投资比重不断加大,这成为发展 REITs产品的重要前提。同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融 资体制——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房地产风险的最大承担者。为降低银行的房地产贷 款风险,我国房地产业迫切需要除银行以外的融资方式。
在此背景下,引入REITs这一金融创新,适时推出REITs产品,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 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推出我国的REITs产品时,结合我国的法律 制度和市场发展状况,建议采用亚洲模式,通过专项法规,对我国REITs产品的设立、发行 、上市和监管做出明确规定,进而决定我国REITs的产品特性,这对保证我国REITs产品的产 生和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董藩,王家庭编著.房地产金融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开国,吴福明编著.房地产证券化探索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吴婵君,虞晓芬.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借鉴[J].济南金融,2003(7)
4.王诤诤,洪兰.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历史透视[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3)
5.刘晓兵.美国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0)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合肥 230009)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