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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当前受贿犯罪呈现出的越来越严重的特点,例如: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数额越来越巨大,动机越来越复杂,涉案领域和行业越来越广泛等,提出侦查人员在初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应当如何应对的策略。
关键字:受贿犯罪 特点 侦查对策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见,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然而,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情况却日趋严重,近年来,各地查处的重大、特大受贿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受贿财物数额越来越大,受贿犯罪的特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对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进行简单的阐述,并提出一些应对的策略。
一、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
综合已经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我们发现当前受贿犯罪的特点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过去,由于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对于现在来说要轻一些,所以,受贿人接受贿赂时的胆子也大一些、公开一些,有的甚至明目张胆的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大肆收受贿赂,而且,过去受贿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大多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然而,新刑法实施、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以后,国家大大加强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于廉洁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当前国家对于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他们明确知道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于是,为了逃避侦查和打击,他们在接受贿赂时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再加上受贿人一般也都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政治地位,会想尽各种办法,用各种方式收受贿赂,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例如:受贿地点比较隐蔽难发现,受贿人通常选择某个宾馆酒店的包间进行或者其指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受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大多以辛苦费、咨询费、顾问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掩盖受贿犯罪事实。
(二)受贿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巨大。过去,受贿几千元、几万元,受贿人就可以得到满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受贿人的胃口也越来越大。现在,稍微有点权力的受贿人对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人民币根本不放在眼里,受贿数额动辄数万元。近年来,从已侦破的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人受贿的数额都非常巨大,可以说是令人震惊的。例如:原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叶志翔受贿数额高达430多万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土局用地科一个小科长,利用批地权力,上任仅七个月就受贿300多万元,平均每天受贿1.4万元①;等等。
(三)节假日成为受贿犯罪案件的高发期。当前,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也并不是一次交易结束就不再联系。他们大多都是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朋友关系”,通常行贿人为了获得受贿人的长期关照与帮助,不惜重金,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的时候,会以人情礼往等各种名义送给受贿人购物卡、加油卡、土特产甚至是现金等财物,而受贿人也大多数都是“笑纳”了。
(四)受贿犯罪的动机越来越复杂。在过去,受贿犯罪很多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而引起的。现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单凭工资收入,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都能过上中等或者上等水平的生活,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因此, 当今受贿犯罪的动机也有了新的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从目前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人的受贿犯罪动机主要有:为赌博而导致受贿;为贪色而导致受贿;为子女而导致受贿;为心理平衡而导致受贿;甚至是为从众心理而导致受贿等。
(五)受贿犯罪的涉案领域、行业越来越广泛。在过去,受贿犯罪多集中在基建、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领域,而现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受贿犯罪发生的领域也越来越多,例如:民生补助资金领域、涉农惠农领域、房地产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城中村改造领域等。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受贿犯罪发生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甚至拍卖等行业也存在受贿犯罪行为。
(六)受贿犯罪窝串案越来越多。在受贿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现在的受贿犯罪往往不是一个行贿人对一个受贿人的关系,而是一个行贿人常常对应几个受贿人,通常情况下,只要深挖下去,一般都能扩大战果,带出几个受贿犯罪分子,而且,受贿人通常都与行贿人订立了防守同盟,互相保护,共同抵御法律的制裁,使侦查取证工作越来越困难。
二、查处受贿犯罪案件的对策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受贿犯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越来越难以突破,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能毫无反击,而要针对当前受贿犯罪特点的变化,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时,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初查和侦查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突破受贿犯罪案件。
(一)初查阶段
在上面的受贿犯罪案件特点中,笔者已经讲到,当前受贿犯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加之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传统的单纯的依靠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案件的方式已经不足以应对这种新形势,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须在初查阶段就掌握足够的证据,这样即使在审讯过程中“零口供”也能使犯罪嫌疑人在铁证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那么,在初查阶段应该做哪些工作成为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在获取犯罪线索后,对线索进行分析。通过对线索的分析,并结合以往的经验,确定线索是否具有查下去的价值,如果确定没有价值,则应果断放弃,以免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而如果确定线索可查,则应该迅速做出反应,做好初查计划,同时要制定进一步的初查预案,主要包括秘密调查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其家庭财产的情况,其平时的爱好、性格脾气等情况以及其近期的通话联系人员情况等。 2、要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初查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对受贿人的情况、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查明受贿人的任职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社会交往情况等,这就需要通讯公司、银行等单位提供帮助,协助查询侦查人员需要的有关受贿人的话单、帐证等资料,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要学会充分利用查询来的话单、帐证资料等,收集足够的犯罪证据,这样,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也能够有的放矢,促使受贿人较快认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查询的过程中要做好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以免走漏风声,影响办案效果。
(二)侦查阶段
在初查阶段收集了足够的犯罪证据以后,案件就要进入到实质的侦查阶段。这个阶段的侦查对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适时对受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中的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往往订立防守同盟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在侦查过程中,只要取得了必要的罪证,就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严密控制受贿犯罪嫌疑人,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给其造成措手不及的局面,以便迅速突破案情,查获全案。同时,由于当前一些监管场所管理不严和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加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流动比较多,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串供的现象,因此,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重、特大案件的受贿犯罪嫌疑人,一经拘捕,就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秘密关押或者异地关押,以彻底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防止串供现象的发生②。
2、分化瓦解行贿人,以获取人证。这是针对受贿犯罪往往是“一对一”案件,通常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一般来讲,采取这项侦查对策,要针对不同案件和不同行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做好行贿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分化瓦解③。一般来说,行贿人都有一种心理,就是既害怕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又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怕自己被定行贿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惧怕遭到受贿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对此,侦查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对行贿人加强政策和法制教育,使其认清形势,看清其与受贿人之间关系的不正当性。事实表明,在侦查实践中,只要侦查人员注意策略,方法得当,还是不难打消行贿人的恐惧和患失心理,使其如实供述受贿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的。
3、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取赃证。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有赃可查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俗话说“人赃俱获,铁证如山”,所以,在受贿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及时搜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及其他可能隐藏赃款赃物的地方、动员与受贿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交出赃款赃物、请有关银行协助调查等,从而获取赃款赃物。
4、政策攻心,以促使受贿犯罪分子认罪。政策攻心,是针对受贿犯罪分子顾虑政治得失、害怕受到严惩而不肯轻易认罪的心理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参加工作多年,并且,一般都是有一定的职务和身份的人,他们顾虑自己一旦承认受贿犯罪,不仅多年积累的政治资本会丧失殆尽,而且还会受到严惩。针对这种心理,要向其反复宣讲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其指明前途,促使其坦白认罪。以往的侦查实践也证明,有效的政策攻心,往往能使受贿犯罪分子分清是非,正确权衡利害关系,认清前途和出路,从而转变错误认识和不良态度,作出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的明智抉择。
总而言之,针对当前受贿犯罪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侦查人员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果断决策,上下联动,积极尝试新的侦查策略和审讯办法,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办案方式,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识与查办能力,使初查、审讯以及取证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① 刘汉民:《论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2004(4)。
② 胡胜:《论新形势下受贿犯罪案件的侦破》,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07年11月第6期。
③ 陈毅清:《浅谈受贿案件证据的固定》,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
关键字:受贿犯罪 特点 侦查对策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见,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然而,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情况却日趋严重,近年来,各地查处的重大、特大受贿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受贿财物数额越来越大,受贿犯罪的特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对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进行简单的阐述,并提出一些应对的策略。
一、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
综合已经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我们发现当前受贿犯罪的特点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过去,由于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对于现在来说要轻一些,所以,受贿人接受贿赂时的胆子也大一些、公开一些,有的甚至明目张胆的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大肆收受贿赂,而且,过去受贿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大多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然而,新刑法实施、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以后,国家大大加强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于廉洁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当前国家对于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他们明确知道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于是,为了逃避侦查和打击,他们在接受贿赂时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再加上受贿人一般也都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政治地位,会想尽各种办法,用各种方式收受贿赂,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例如:受贿地点比较隐蔽难发现,受贿人通常选择某个宾馆酒店的包间进行或者其指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受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大多以辛苦费、咨询费、顾问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掩盖受贿犯罪事实。
(二)受贿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巨大。过去,受贿几千元、几万元,受贿人就可以得到满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受贿人的胃口也越来越大。现在,稍微有点权力的受贿人对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人民币根本不放在眼里,受贿数额动辄数万元。近年来,从已侦破的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人受贿的数额都非常巨大,可以说是令人震惊的。例如:原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叶志翔受贿数额高达430多万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土局用地科一个小科长,利用批地权力,上任仅七个月就受贿300多万元,平均每天受贿1.4万元①;等等。
(三)节假日成为受贿犯罪案件的高发期。当前,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也并不是一次交易结束就不再联系。他们大多都是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朋友关系”,通常行贿人为了获得受贿人的长期关照与帮助,不惜重金,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的时候,会以人情礼往等各种名义送给受贿人购物卡、加油卡、土特产甚至是现金等财物,而受贿人也大多数都是“笑纳”了。
(四)受贿犯罪的动机越来越复杂。在过去,受贿犯罪很多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而引起的。现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单凭工资收入,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都能过上中等或者上等水平的生活,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因此, 当今受贿犯罪的动机也有了新的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从目前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人的受贿犯罪动机主要有:为赌博而导致受贿;为贪色而导致受贿;为子女而导致受贿;为心理平衡而导致受贿;甚至是为从众心理而导致受贿等。
(五)受贿犯罪的涉案领域、行业越来越广泛。在过去,受贿犯罪多集中在基建、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领域,而现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受贿犯罪发生的领域也越来越多,例如:民生补助资金领域、涉农惠农领域、房地产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城中村改造领域等。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受贿犯罪发生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甚至拍卖等行业也存在受贿犯罪行为。
(六)受贿犯罪窝串案越来越多。在受贿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现在的受贿犯罪往往不是一个行贿人对一个受贿人的关系,而是一个行贿人常常对应几个受贿人,通常情况下,只要深挖下去,一般都能扩大战果,带出几个受贿犯罪分子,而且,受贿人通常都与行贿人订立了防守同盟,互相保护,共同抵御法律的制裁,使侦查取证工作越来越困难。
二、查处受贿犯罪案件的对策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受贿犯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越来越难以突破,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能毫无反击,而要针对当前受贿犯罪特点的变化,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时,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初查和侦查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突破受贿犯罪案件。
(一)初查阶段
在上面的受贿犯罪案件特点中,笔者已经讲到,当前受贿犯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加之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传统的单纯的依靠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案件的方式已经不足以应对这种新形势,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须在初查阶段就掌握足够的证据,这样即使在审讯过程中“零口供”也能使犯罪嫌疑人在铁证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那么,在初查阶段应该做哪些工作成为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在获取犯罪线索后,对线索进行分析。通过对线索的分析,并结合以往的经验,确定线索是否具有查下去的价值,如果确定没有价值,则应果断放弃,以免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而如果确定线索可查,则应该迅速做出反应,做好初查计划,同时要制定进一步的初查预案,主要包括秘密调查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其家庭财产的情况,其平时的爱好、性格脾气等情况以及其近期的通话联系人员情况等。 2、要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初查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对受贿人的情况、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查明受贿人的任职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社会交往情况等,这就需要通讯公司、银行等单位提供帮助,协助查询侦查人员需要的有关受贿人的话单、帐证等资料,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要学会充分利用查询来的话单、帐证资料等,收集足够的犯罪证据,这样,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也能够有的放矢,促使受贿人较快认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查询的过程中要做好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以免走漏风声,影响办案效果。
(二)侦查阶段
在初查阶段收集了足够的犯罪证据以后,案件就要进入到实质的侦查阶段。这个阶段的侦查对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适时对受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中的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往往订立防守同盟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在侦查过程中,只要取得了必要的罪证,就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严密控制受贿犯罪嫌疑人,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给其造成措手不及的局面,以便迅速突破案情,查获全案。同时,由于当前一些监管场所管理不严和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加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流动比较多,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串供的现象,因此,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重、特大案件的受贿犯罪嫌疑人,一经拘捕,就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秘密关押或者异地关押,以彻底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防止串供现象的发生②。
2、分化瓦解行贿人,以获取人证。这是针对受贿犯罪往往是“一对一”案件,通常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一般来讲,采取这项侦查对策,要针对不同案件和不同行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做好行贿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分化瓦解③。一般来说,行贿人都有一种心理,就是既害怕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又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怕自己被定行贿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惧怕遭到受贿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对此,侦查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对行贿人加强政策和法制教育,使其认清形势,看清其与受贿人之间关系的不正当性。事实表明,在侦查实践中,只要侦查人员注意策略,方法得当,还是不难打消行贿人的恐惧和患失心理,使其如实供述受贿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的。
3、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取赃证。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有赃可查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俗话说“人赃俱获,铁证如山”,所以,在受贿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及时搜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及其他可能隐藏赃款赃物的地方、动员与受贿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交出赃款赃物、请有关银行协助调查等,从而获取赃款赃物。
4、政策攻心,以促使受贿犯罪分子认罪。政策攻心,是针对受贿犯罪分子顾虑政治得失、害怕受到严惩而不肯轻易认罪的心理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参加工作多年,并且,一般都是有一定的职务和身份的人,他们顾虑自己一旦承认受贿犯罪,不仅多年积累的政治资本会丧失殆尽,而且还会受到严惩。针对这种心理,要向其反复宣讲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其指明前途,促使其坦白认罪。以往的侦查实践也证明,有效的政策攻心,往往能使受贿犯罪分子分清是非,正确权衡利害关系,认清前途和出路,从而转变错误认识和不良态度,作出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的明智抉择。
总而言之,针对当前受贿犯罪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侦查人员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果断决策,上下联动,积极尝试新的侦查策略和审讯办法,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办案方式,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识与查办能力,使初查、审讯以及取证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① 刘汉民:《论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2004(4)。
② 胡胜:《论新形势下受贿犯罪案件的侦破》,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07年11月第6期。
③ 陈毅清:《浅谈受贿案件证据的固定》,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