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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与方法的杰出代表,卡尔·R·罗杰斯创立的“当事人中心疗法”正越来越为我国广大学者和心理咨询工作者接受。从文化的角度考察,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虽有与中国文化相契合的一面,但鉴于文化对中国人个性等方面的影响,又不能满足中国人对心理咨询的特殊现实需求,这使得心理咨询工作者在从事专业工作时出现了“价值中立”与“指导干预”之争。本文认为,求同存异、走特色之路才是现实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心理咨询;当事人中心疗法;价值中立;指导干预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2)16-0007-0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各种心理问题、心理困扰和心理疾病的发生率日渐攀升,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作为预防和解决人们心理问题、心理困扰和心理疾病的一种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当“以人为本”的思潮进一步深入人心时,人本主义心理学创始人之一的卡尔·R·罗杰斯所创立的“当事人中心疗法”,日益引起广大心理咨询与治疗研究者和从业者的关心和重视。然而,由于人类文化的各异性和特殊性,起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和方法在移植到另一文化背景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美国文化背景中产生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在我国应用的局限性是值得思考的:如“当事人中心疗法”所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和“非指导性”策略是否适合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来访者?
一、“当事人中心疗法”简介
罗杰斯以人本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心理治疗,创始于20世纪40年代,此后30多年间,名称曾数度改变。最初,在1942年,他称之为非指导式治疗(nondirective therapy),意在强调人人具备自我调整以恢复心理健康的能力,因而主张放弃以往心理医师指导患者的心理治疗传统,1951年改称为“当事人中心疗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1977年又改称为“以人为中心治疗”(person-centered therapy)。名称虽数度改变,但在基本理念与治疗实施的程序上仍维持非指导式治疗的精神。
(一)“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人性观
在心理咨询和治疗方面,罗杰斯自成一派,他不同意传统精神分析治疗时把精神病患者当病人看待,也反对行为主义者从动物的角度去推论人性。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关于人性的看法有四个基本的方面。第一,他认为人本质上是好的,有“善根”。第二,他相信人的本质是建设性的,指出,每个人内心都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可以让自我积极向上的那一面生长。第三,他相信人能够自我依赖,自主自立。第四,他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恢复和提高人的价值、尊严作贡献。
(二)“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咨询与治疗原则和策略
1.“价值中立”原则
当事人中心疗法重视当事人的主观经验世界,反对用一些外在的指标来衡量、评估当事人;反对教育的、行为控制的治疗倾向,反对咨询者耳提面命式的教导,摒弃由咨询者告诉当事人什么好、什么不好,也不主张用奖励、惩罚等行为控制手段来“治疗”当事人,它反对一切对来访者施加“影响”的做法;主张由来访者主导治疗过程,会谈的主题和方向应交给来访者掌握,由来访者选择;主张咨询者做来访者的“朋友”和“伙伴”,咨访双方应该做脱去了角色面具的朋友,像一对结伴到个人内心世界进行“探险”的伙伴。
2.“非指导式”策略
“当事人中心疗法”不追求特殊的策略和技术,而是把重点集中在创造一种良好的关系氛围,使得来访者能够自由地探索内在感受。这样做的时候,可以说咨询者的最大策略就是把他自己作为一种手段,把整个人投入到关系中去,通过表现自己的真诚、关切、尊重、善解人意来创造出所需要的那种关系。从这个角度说,与其把“当事人中心疗法”看成“治疗”,不如看成两个真诚相待的朋友的交心换心。
在咨询与治疗过程中,“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主要技巧是倾听,包括开放式询问、释意、情感反映、鼓励、自我揭示等,很少用影响性技巧。但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治疗者经常会遇到来访者要求给予指导、解释的压力,尤其在开始阶段来访者还不习惯这种无指导、解释的方式的时候。面对压力,咨询者一方面表达理解对方的不满,另一方面又“顽固地”不予指导。
二、“当事人中心疗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心理科学的文化印记
科学心理学产生于西方的文化背景中,其观点和理论反映的是西方的文化价值,具有浓厚的西方文化色彩。正如心理学家格根所言:“西方心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文化在某一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一切都带上了西方文化传统的印迹。”
我国的社会文化和背景与西方相比较,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我国心理科学要想有长足的进步并得到迅速的发展,心理科学工作者们就要努力反省并从全盘西化或过度西化中觉醒过来。另外,中国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等,也与西方人有显著差异。因此,我们在国内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时,就不能机械地套用西方的咨询理论和模式,而要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和改造。
(二)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体系
早在1981年,美国心理学家希勒斯(P. Heelas)就提出了“本土心理学”概念,他明确提出应该研究当地民众内心的自我经验,即与当地文化有密切关系的经验及思想。
后现代心理学的发展,促使各国心理学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代心理学和西方心理学进行反思,纷纷提出应根据各自社会面临的特殊问题,从各自特殊的文化背景出发,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学,并进一步提出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本土化,即关注某文化系统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和精神病理,重视发展相关性的技术和本土的传统技术。
我国学者在追求心理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内地学者较台湾、香港学者更强调研究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为社会现实生活服务。内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对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体系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心理咨询的本土化获得专家学者的关注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最先见于文献的是1992年江光荣的《中国化——心理咨询在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进入21世纪后,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呼声更高,也为更多的学者所接受。2001年12月中旬在清华大学召开了“华人文化与心理辅导国际研讨会”,来自我国内地、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一百多名心理咨询专家和临床心理学家热切地讨论了心理咨询本土化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本土化的治疗技术、方法,这进一步推动了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发展。
(三)“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契合与现实冲突
“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推广和实践,遇到了来自文化的迎合和排斥两股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诸多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有较好的契合度,使得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价值中立的、非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另一方面,当今中国人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要求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当事人更倾向于接受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方法而不是非指导式的。
1.“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契合
研究发现,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的某些方面可以追溯到老子哲学,老子哲学对罗杰斯的心理治疗思想有着重要影响,两者间存在着相同或相通之处,特别是老子哲学中的人贵论、无为思想,在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均有体现,老子哲学中的某些观点和论述可以诠释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的真诚一致、无条件积极关注及同感理解等方法论原则。汪新建等(2001)也认为,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从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那里汲取了营养,在方法论上借鉴了老子哲学。江光荣(2001)认为,当事人中心辅导理论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其理念方面,与中国文化有相当好的契合性。
关于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性,我国学者徐红(2000)进行了深入而精辟的分析:
(1)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与中国文化中对人性的主体看法“性善说”相吻合,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长期的文化环境影响中所形成的人性观,可以说,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在人性观问题上的价值取舍与中国人在人性观问题上的价值取舍是一致的。
(2)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强调非指导性的心理辅导,强调自我意识、自我依赖等原则,同孔子的启发式教育中强调循循善诱,强调“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强调无言之教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香港学者岳晓东建议将罗杰斯非指导性心理辅导方法与孔子启发式教育思想结合,建立启发式辅导模式,以适应中国文化土壤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3)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在治疗目标上所追求的“去伪存真”“成为自己”,正是追求祛除蒙蔽一个人本性的外在的东西,唤醒人的本性,尊重个体按照他自己的本性去生活的权利。这其实正是道家“道法自然”的哲学观在人性问题上的拓展及其追求的人生目标。
(4)以人为中心疗法的咨询者在咨询过程中的表现很有些老子清静无为思想的特点。事实上,罗杰斯的确非常欣赏《道德经》中的一句话:“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可见,当事人中心疗法要求咨询者顺应当事人心理发展的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以促使当事人能自觉自悟,反对咨询者耳提面命似的教导,反对由咨询者告诉当事人什么好、什么不好的做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高度的契合。这为我国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选择“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并采用“非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策略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2.中国人对“指导式”咨询与治疗需求的文化根源与现实选择
文化对人的影响并非单一的。在中国是否应实践罗杰斯倡导的“非指导性”心理服务,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这既涉及文化背景的影响,也受制于国人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的偏爱倾向。
曾文星(1987)、岳晓东(1994)、王行娟(2000)等认为,由于在中国文化中人们倾向于保守、稳定、和谐,依赖权威的指导,非指导性咨询在中国不适用。苏国强等(2001)在对中国本土心理咨询的形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时指出,现有中国文化仍带有很强的农业社会特征,面子、人情、权威崇拜仍是民族性格的核心,西方的许多心理咨询与治疗模式,并不适合中国文化背景下人的心理问题的解决,因而传统的本土的亲友安慰式、领导谈心式、权威评导式的心理问题解决方式更适合中国人。
研究发现,一些求助者认为心理治疗完全是心理医生的责任。他们把心理医生当作“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都抖给医生,以为医生应该有能力把它们一一解开,自己不需承担责任,不需内省。尚国营(2001)的研究发现,在中小学生中,为数不少的人对心理咨询的效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心理咨询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如:希望通过辅导,得到一个“短、平、快”的方法捷径,尽快让自己无忧无虑、快快乐乐地生活,等等。在心理咨询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情绪极为低落,甚至濒临绝境,张口就说:“老师,我没法活下去了,救救我吧!”如果咨询师没有开出“灵丹妙药”或者症状有反复,就断言“自己没有救了”,就认为咨询师没有绝招,从而放弃咨询,自暴自弃。
中国的来访者往往不能很坦然地在咨询人员面前袒露自己的问题,但又期望咨询员能给予他们直截了当的指导和帮助。这说明中国的来访者对“非指导式”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持排斥的态度,或至少表明中国的来访者对“指导式”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的偏爱。
可见,中国人对“指导式”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需求,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并有强烈的现实选择愿望。这种文化的影响和现实选择的愿望,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而言是“摧毁性”的,使得中国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选择咨询与治疗策略时有所顾虑。
三、求同存异,走特色之路
“当事人中心疗法”作为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与方法的杰出代表,虽备受推崇,但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其咨询治疗理念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遭遇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使其更易于被国人接受而成为颇受欢迎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与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在文化根源中形成的国人个性行为特点及当前中国人对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现实选择愿望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论与方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又使得国人在接受该理论和方法时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工作对象是人而非动物或机器,而凡是以人为对象的工作都应该讲求方法的灵活性。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项帮助人成长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自助”。用什么样的方法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所选择的方法和策略要能在帮助当事人最终达到自助的目标上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捉老鼠就是好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策略的帮助。在面对如何看待和选择“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念和策略的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求同存异,走特色之路。“价值中立”的原则是应该要把握的,“非指导式”的策略也是应该坚持的,但我们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我们可以在“价值中立”的原则上,充分发挥咨询工作者的智慧,对来访者进行“隐形”指导,这对咨询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咨询者需要长期的修炼才能做到。
其实,对任何方法和技能进行调整和改造都是正常的,正如江光荣(2001)所说:“很难想象,‘当事人中心疗法’能够原封不动地搬来,不加任何改造地应用于中国文化和中国的当事人。事实上,我以为中国的治疗者在实践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时候,都不自觉地对其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造。”
根据实际情况对我们的工作方法和策略进行调整,对那些不适应来访者的传统方法和策略进行改造,为广大来访者提供高效、优质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何乐而不为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春兴. 心理学思想的流变——心理学名人传[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316.
[2]江光荣. 人性的迷失与复归——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M]. 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105.
[3]江光荣. 心理咨询与治疗[M].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295-298,312,380.
[4]吴红顺,李恒庆. 本土化:心理咨询与辅导的一种新趋势[J]. 龙岩师专学报,2003,21(2):96-97.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建德,311600)
编辑 / 于 洪 杨 怡 终校 / 何 妍
〔关键词〕心理咨询;当事人中心疗法;价值中立;指导干预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2)16-0007-0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各种心理问题、心理困扰和心理疾病的发生率日渐攀升,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作为预防和解决人们心理问题、心理困扰和心理疾病的一种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当“以人为本”的思潮进一步深入人心时,人本主义心理学创始人之一的卡尔·R·罗杰斯所创立的“当事人中心疗法”,日益引起广大心理咨询与治疗研究者和从业者的关心和重视。然而,由于人类文化的各异性和特殊性,起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和方法在移植到另一文化背景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美国文化背景中产生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在我国应用的局限性是值得思考的:如“当事人中心疗法”所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和“非指导性”策略是否适合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来访者?
一、“当事人中心疗法”简介
罗杰斯以人本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心理治疗,创始于20世纪40年代,此后30多年间,名称曾数度改变。最初,在1942年,他称之为非指导式治疗(nondirective therapy),意在强调人人具备自我调整以恢复心理健康的能力,因而主张放弃以往心理医师指导患者的心理治疗传统,1951年改称为“当事人中心疗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1977年又改称为“以人为中心治疗”(person-centered therapy)。名称虽数度改变,但在基本理念与治疗实施的程序上仍维持非指导式治疗的精神。
(一)“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人性观
在心理咨询和治疗方面,罗杰斯自成一派,他不同意传统精神分析治疗时把精神病患者当病人看待,也反对行为主义者从动物的角度去推论人性。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关于人性的看法有四个基本的方面。第一,他认为人本质上是好的,有“善根”。第二,他相信人的本质是建设性的,指出,每个人内心都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可以让自我积极向上的那一面生长。第三,他相信人能够自我依赖,自主自立。第四,他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恢复和提高人的价值、尊严作贡献。
(二)“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咨询与治疗原则和策略
1.“价值中立”原则
当事人中心疗法重视当事人的主观经验世界,反对用一些外在的指标来衡量、评估当事人;反对教育的、行为控制的治疗倾向,反对咨询者耳提面命式的教导,摒弃由咨询者告诉当事人什么好、什么不好,也不主张用奖励、惩罚等行为控制手段来“治疗”当事人,它反对一切对来访者施加“影响”的做法;主张由来访者主导治疗过程,会谈的主题和方向应交给来访者掌握,由来访者选择;主张咨询者做来访者的“朋友”和“伙伴”,咨访双方应该做脱去了角色面具的朋友,像一对结伴到个人内心世界进行“探险”的伙伴。
2.“非指导式”策略
“当事人中心疗法”不追求特殊的策略和技术,而是把重点集中在创造一种良好的关系氛围,使得来访者能够自由地探索内在感受。这样做的时候,可以说咨询者的最大策略就是把他自己作为一种手段,把整个人投入到关系中去,通过表现自己的真诚、关切、尊重、善解人意来创造出所需要的那种关系。从这个角度说,与其把“当事人中心疗法”看成“治疗”,不如看成两个真诚相待的朋友的交心换心。
在咨询与治疗过程中,“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主要技巧是倾听,包括开放式询问、释意、情感反映、鼓励、自我揭示等,很少用影响性技巧。但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治疗者经常会遇到来访者要求给予指导、解释的压力,尤其在开始阶段来访者还不习惯这种无指导、解释的方式的时候。面对压力,咨询者一方面表达理解对方的不满,另一方面又“顽固地”不予指导。
二、“当事人中心疗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心理科学的文化印记
科学心理学产生于西方的文化背景中,其观点和理论反映的是西方的文化价值,具有浓厚的西方文化色彩。正如心理学家格根所言:“西方心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文化在某一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一切都带上了西方文化传统的印迹。”
我国的社会文化和背景与西方相比较,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我国心理科学要想有长足的进步并得到迅速的发展,心理科学工作者们就要努力反省并从全盘西化或过度西化中觉醒过来。另外,中国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等,也与西方人有显著差异。因此,我们在国内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时,就不能机械地套用西方的咨询理论和模式,而要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和改造。
(二)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体系
早在1981年,美国心理学家希勒斯(P. Heelas)就提出了“本土心理学”概念,他明确提出应该研究当地民众内心的自我经验,即与当地文化有密切关系的经验及思想。
后现代心理学的发展,促使各国心理学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代心理学和西方心理学进行反思,纷纷提出应根据各自社会面临的特殊问题,从各自特殊的文化背景出发,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学,并进一步提出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本土化,即关注某文化系统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和精神病理,重视发展相关性的技术和本土的传统技术。
我国学者在追求心理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内地学者较台湾、香港学者更强调研究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为社会现实生活服务。内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对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体系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心理咨询的本土化获得专家学者的关注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最先见于文献的是1992年江光荣的《中国化——心理咨询在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进入21世纪后,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呼声更高,也为更多的学者所接受。2001年12月中旬在清华大学召开了“华人文化与心理辅导国际研讨会”,来自我国内地、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一百多名心理咨询专家和临床心理学家热切地讨论了心理咨询本土化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本土化的治疗技术、方法,这进一步推动了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发展。
(三)“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契合与现实冲突
“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推广和实践,遇到了来自文化的迎合和排斥两股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诸多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有较好的契合度,使得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价值中立的、非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另一方面,当今中国人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要求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当事人更倾向于接受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方法而不是非指导式的。
1.“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契合
研究发现,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的某些方面可以追溯到老子哲学,老子哲学对罗杰斯的心理治疗思想有着重要影响,两者间存在着相同或相通之处,特别是老子哲学中的人贵论、无为思想,在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均有体现,老子哲学中的某些观点和论述可以诠释罗杰斯心理治疗思想中的真诚一致、无条件积极关注及同感理解等方法论原则。汪新建等(2001)也认为,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从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那里汲取了营养,在方法论上借鉴了老子哲学。江光荣(2001)认为,当事人中心辅导理论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其理念方面,与中国文化有相当好的契合性。
关于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性,我国学者徐红(2000)进行了深入而精辟的分析:
(1)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与中国文化中对人性的主体看法“性善说”相吻合,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长期的文化环境影响中所形成的人性观,可以说,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在人性观问题上的价值取舍与中国人在人性观问题上的价值取舍是一致的。
(2)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强调非指导性的心理辅导,强调自我意识、自我依赖等原则,同孔子的启发式教育中强调循循善诱,强调“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强调无言之教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香港学者岳晓东建议将罗杰斯非指导性心理辅导方法与孔子启发式教育思想结合,建立启发式辅导模式,以适应中国文化土壤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3)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在治疗目标上所追求的“去伪存真”“成为自己”,正是追求祛除蒙蔽一个人本性的外在的东西,唤醒人的本性,尊重个体按照他自己的本性去生活的权利。这其实正是道家“道法自然”的哲学观在人性问题上的拓展及其追求的人生目标。
(4)以人为中心疗法的咨询者在咨询过程中的表现很有些老子清静无为思想的特点。事实上,罗杰斯的确非常欣赏《道德经》中的一句话:“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可见,当事人中心疗法要求咨询者顺应当事人心理发展的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以促使当事人能自觉自悟,反对咨询者耳提面命似的教导,反对由咨询者告诉当事人什么好、什么不好的做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高度的契合。这为我国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选择“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并采用“非指导式”的咨询与治疗策略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2.中国人对“指导式”咨询与治疗需求的文化根源与现实选择
文化对人的影响并非单一的。在中国是否应实践罗杰斯倡导的“非指导性”心理服务,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这既涉及文化背景的影响,也受制于国人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的偏爱倾向。
曾文星(1987)、岳晓东(1994)、王行娟(2000)等认为,由于在中国文化中人们倾向于保守、稳定、和谐,依赖权威的指导,非指导性咨询在中国不适用。苏国强等(2001)在对中国本土心理咨询的形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时指出,现有中国文化仍带有很强的农业社会特征,面子、人情、权威崇拜仍是民族性格的核心,西方的许多心理咨询与治疗模式,并不适合中国文化背景下人的心理问题的解决,因而传统的本土的亲友安慰式、领导谈心式、权威评导式的心理问题解决方式更适合中国人。
研究发现,一些求助者认为心理治疗完全是心理医生的责任。他们把心理医生当作“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都抖给医生,以为医生应该有能力把它们一一解开,自己不需承担责任,不需内省。尚国营(2001)的研究发现,在中小学生中,为数不少的人对心理咨询的效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心理咨询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如:希望通过辅导,得到一个“短、平、快”的方法捷径,尽快让自己无忧无虑、快快乐乐地生活,等等。在心理咨询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情绪极为低落,甚至濒临绝境,张口就说:“老师,我没法活下去了,救救我吧!”如果咨询师没有开出“灵丹妙药”或者症状有反复,就断言“自己没有救了”,就认为咨询师没有绝招,从而放弃咨询,自暴自弃。
中国的来访者往往不能很坦然地在咨询人员面前袒露自己的问题,但又期望咨询员能给予他们直截了当的指导和帮助。这说明中国的来访者对“非指导式”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持排斥的态度,或至少表明中国的来访者对“指导式”心理咨询与治疗策略的偏爱。
可见,中国人对“指导式”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需求,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并有强烈的现实选择愿望。这种文化的影响和现实选择的愿望,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而言是“摧毁性”的,使得中国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选择咨询与治疗策略时有所顾虑。
三、求同存异,走特色之路
“当事人中心疗法”作为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与方法的杰出代表,虽备受推崇,但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其咨询治疗理念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遭遇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使其更易于被国人接受而成为颇受欢迎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与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在文化根源中形成的国人个性行为特点及当前中国人对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现实选择愿望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论与方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又使得国人在接受该理论和方法时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工作对象是人而非动物或机器,而凡是以人为对象的工作都应该讲求方法的灵活性。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项帮助人成长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自助”。用什么样的方法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所选择的方法和策略要能在帮助当事人最终达到自助的目标上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捉老鼠就是好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策略的帮助。在面对如何看待和选择“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理念和策略的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求同存异,走特色之路。“价值中立”的原则是应该要把握的,“非指导式”的策略也是应该坚持的,但我们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我们可以在“价值中立”的原则上,充分发挥咨询工作者的智慧,对来访者进行“隐形”指导,这对咨询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咨询者需要长期的修炼才能做到。
其实,对任何方法和技能进行调整和改造都是正常的,正如江光荣(2001)所说:“很难想象,‘当事人中心疗法’能够原封不动地搬来,不加任何改造地应用于中国文化和中国的当事人。事实上,我以为中国的治疗者在实践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时候,都不自觉地对其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造。”
根据实际情况对我们的工作方法和策略进行调整,对那些不适应来访者的传统方法和策略进行改造,为广大来访者提供高效、优质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何乐而不为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春兴. 心理学思想的流变——心理学名人传[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316.
[2]江光荣. 人性的迷失与复归——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M]. 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105.
[3]江光荣. 心理咨询与治疗[M].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295-298,312,380.
[4]吴红顺,李恒庆. 本土化:心理咨询与辅导的一种新趋势[J]. 龙岩师专学报,2003,21(2):96-97.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建德,311600)
编辑 / 于 洪 杨 怡 终校 / 何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