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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韓非是先秦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形成“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而“法”在通贯统合影响国家富强的诸因素中,居于主导地位。本文将具体分析韩非“法”的思想内涵,并对其积极意义、消极影响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是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的时期,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对前人理论进行了吸收改造,创造了独特的法治体系,为秦一统天下提供了理论支持,对后世影响深远。本文将从韩非“法”的起源、重要性、具体实践、“法”“术”“势”三者的关系角度具体探讨法的内涵,并辩证分析其影响。
一、法的内涵
(一)法的起源和重要性
韩非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他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早期,法律是不存在的,社会没有对法律的需求,故也不需要法的约束,法的产生是由人类所经历的由丰衣足食到缺衣少食的变化导致的。
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建立起“以法治国”的制度是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目标,也是他个人的政治抱负。在他看来,使国家强大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建立法治环境,要“有法可依、以法为本”。同时制定法律时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因道全法”,即依据非目的性的自然法则。衡量法的好坏,标准在于看它是否“因道”。法必须“因道”而立,才能成为“良法”,以法治国也才能行之有效。如果“释道”而立法,推行“法治”将是不可能的。二是“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旨在说明以法治国需合乎人情、人性的特点。人有喜恶两种趋性,因而赏和罚可以使用,法律制度的建立要与“好利恶害”的人性相对应,使法律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法的实践
韩非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在实践上的要求是: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即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法用文字来表述,使“法”避免了含义上的游移和传讹,这样既能维护公平,限制犯罪者的法外求情,又能有效节制贵族官僚凭借权势、主观意图随意处断案件,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律传统。
其次,韩非认识到法的不平等使用会产生严重危害,故他认为法在实践上要树立绝对权威,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他认为法令是所有民众普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具备最高的效力。法令高于一切,法令一出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具体而言,必须坚持尚法而不尚贤,以法制事,崇法抑人。其次,必须采用君固守之,先臣后民,自上而下,循序推行的步骤。君、臣、民三者守法责成、奉法行事、遵法立功,那么法的推行才能真正起到实效。
(三)法与“术”、“势”的关系
1.“法”、“术”结合
术是中国古代一个政治术语,指君主巩固统治的秘术、权术。韩非认为,“法”、“术”相互补充,要结合运用。他认为术和法都是君主治国必用的手段,没有术,对国君就会有害;没有法,百姓就会作乱。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善用权术,包括用人之术、心中的阴谋权术,以维护统治利益,同时臣下必须遵法。例如“君臣异利”的现实使韩非提出了不能外露的术,如广设耳目及听言,利用人趋利避害心理为君主服务,提出“八奸”和“六微”,把人都当成坏人以整治奸邪。其次,“法”、“术”不可偏废,应同样重视,“法”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起着积极影响。而“术”的功能在于驾驭群臣,维护君王自身统治的稳定和权威,同时能防止贵族、官僚之间相互勾结威胁政权。两者都是君臣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产物,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要求。
2.“抱法处势”
韩非提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此处的“势”,专指君王的权势,且必须是君主一人独有,如果君主不能牢牢将势位和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那就是“势乱”。韩非反对儒家“贤治”即国家依靠贤才来治理的主张,认为治理国家凭借的不是贤德,而是势位、权力。他阐释了君主把法和势结合起來治理国家的重要性,用势来保证法的推行。在此理论中,法与势是相互结合的,法律能否真正有效贯彻和执行需要君主的“势”作支撑,而体现君主“势”的地位同样需要法律给予维护。两者不可偏废,因此,治理国家必须“抱法处势”。
二、“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在韩非法治思想之前,各诸侯国主要遵循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法治思想极弱,但人的劣根性决定道德不足以改变世人的本性,故韩非子提出法治这一项新的治国手段,后世的统治者也推行法治,用法律治理国家,“以法治国”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观。
其次,韩非用成文形式,使“法”有了规范标准含义,并要求法令颁布天下,表现了法律的普及性。此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强调法是所有臣民都必须遵守的准则,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说明了法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表现了法的公正性。对于当时社会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影响,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有借鉴意义。
另外,法在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使人民真正把“法”作为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准则,从这一角度而言,韩非子对于“法”的阐述,使他成为先秦法治思想发展的最髙峰。
(二)消极影响
韩非子推崇重刑的出发点在于“以刑去刑”。但严苛的刑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保留了奴隶制时期“墨、劓、膑、宫、大辟”五种残酷刑法,“弃市、腰斩、车裂”等十余种死刑,摧残程度都令人发指,而这样残忍的刑罚随时可能被用在百姓身上,整个社会都笼罩在恐怖的氛围中。这必然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加速秦的灭亡。
另外,韩非的治国思想过度倾向于法而避开道德不谈,也忽略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人类永远无法摆脱各种道德而走向非道德,这是一个超出人性的问题,单纯用法的制约是无法构建无罪社会的,实际上,无论是“法”的制约还是“礼”的教化,都是一种外在规范性,单一的规范都不可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两者应该相辅相成,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总结
法家的理论思想至今仍有很大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看到了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具体内容及进步性,其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并为后世的治国提供了借鉴思路,同时其中也存在消极部分,加速了秦的灭亡。故我们应辩证看待这一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借鉴其中的优良思想,为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提供参考。
【摘要】:韓非是先秦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形成“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而“法”在通贯统合影响国家富强的诸因素中,居于主导地位。本文将具体分析韩非“法”的思想内涵,并对其积极意义、消极影响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是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的时期,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对前人理论进行了吸收改造,创造了独特的法治体系,为秦一统天下提供了理论支持,对后世影响深远。本文将从韩非“法”的起源、重要性、具体实践、“法”“术”“势”三者的关系角度具体探讨法的内涵,并辩证分析其影响。
一、法的内涵
(一)法的起源和重要性
韩非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他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早期,法律是不存在的,社会没有对法律的需求,故也不需要法的约束,法的产生是由人类所经历的由丰衣足食到缺衣少食的变化导致的。
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建立起“以法治国”的制度是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目标,也是他个人的政治抱负。在他看来,使国家强大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建立法治环境,要“有法可依、以法为本”。同时制定法律时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因道全法”,即依据非目的性的自然法则。衡量法的好坏,标准在于看它是否“因道”。法必须“因道”而立,才能成为“良法”,以法治国也才能行之有效。如果“释道”而立法,推行“法治”将是不可能的。二是“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旨在说明以法治国需合乎人情、人性的特点。人有喜恶两种趋性,因而赏和罚可以使用,法律制度的建立要与“好利恶害”的人性相对应,使法律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法的实践
韩非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在实践上的要求是: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即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法用文字来表述,使“法”避免了含义上的游移和传讹,这样既能维护公平,限制犯罪者的法外求情,又能有效节制贵族官僚凭借权势、主观意图随意处断案件,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律传统。
其次,韩非认识到法的不平等使用会产生严重危害,故他认为法在实践上要树立绝对权威,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他认为法令是所有民众普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具备最高的效力。法令高于一切,法令一出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具体而言,必须坚持尚法而不尚贤,以法制事,崇法抑人。其次,必须采用君固守之,先臣后民,自上而下,循序推行的步骤。君、臣、民三者守法责成、奉法行事、遵法立功,那么法的推行才能真正起到实效。
(三)法与“术”、“势”的关系
1.“法”、“术”结合
术是中国古代一个政治术语,指君主巩固统治的秘术、权术。韩非认为,“法”、“术”相互补充,要结合运用。他认为术和法都是君主治国必用的手段,没有术,对国君就会有害;没有法,百姓就会作乱。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善用权术,包括用人之术、心中的阴谋权术,以维护统治利益,同时臣下必须遵法。例如“君臣异利”的现实使韩非提出了不能外露的术,如广设耳目及听言,利用人趋利避害心理为君主服务,提出“八奸”和“六微”,把人都当成坏人以整治奸邪。其次,“法”、“术”不可偏废,应同样重视,“法”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起着积极影响。而“术”的功能在于驾驭群臣,维护君王自身统治的稳定和权威,同时能防止贵族、官僚之间相互勾结威胁政权。两者都是君臣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产物,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要求。
2.“抱法处势”
韩非提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此处的“势”,专指君王的权势,且必须是君主一人独有,如果君主不能牢牢将势位和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那就是“势乱”。韩非反对儒家“贤治”即国家依靠贤才来治理的主张,认为治理国家凭借的不是贤德,而是势位、权力。他阐释了君主把法和势结合起來治理国家的重要性,用势来保证法的推行。在此理论中,法与势是相互结合的,法律能否真正有效贯彻和执行需要君主的“势”作支撑,而体现君主“势”的地位同样需要法律给予维护。两者不可偏废,因此,治理国家必须“抱法处势”。
二、“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在韩非法治思想之前,各诸侯国主要遵循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法治思想极弱,但人的劣根性决定道德不足以改变世人的本性,故韩非子提出法治这一项新的治国手段,后世的统治者也推行法治,用法律治理国家,“以法治国”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观。
其次,韩非用成文形式,使“法”有了规范标准含义,并要求法令颁布天下,表现了法律的普及性。此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强调法是所有臣民都必须遵守的准则,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说明了法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表现了法的公正性。对于当时社会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影响,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有借鉴意义。
另外,法在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使人民真正把“法”作为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准则,从这一角度而言,韩非子对于“法”的阐述,使他成为先秦法治思想发展的最髙峰。
(二)消极影响
韩非子推崇重刑的出发点在于“以刑去刑”。但严苛的刑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保留了奴隶制时期“墨、劓、膑、宫、大辟”五种残酷刑法,“弃市、腰斩、车裂”等十余种死刑,摧残程度都令人发指,而这样残忍的刑罚随时可能被用在百姓身上,整个社会都笼罩在恐怖的氛围中。这必然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加速秦的灭亡。
另外,韩非的治国思想过度倾向于法而避开道德不谈,也忽略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人类永远无法摆脱各种道德而走向非道德,这是一个超出人性的问题,单纯用法的制约是无法构建无罪社会的,实际上,无论是“法”的制约还是“礼”的教化,都是一种外在规范性,单一的规范都不可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两者应该相辅相成,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总结
法家的理论思想至今仍有很大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看到了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具体内容及进步性,其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并为后世的治国提供了借鉴思路,同时其中也存在消极部分,加速了秦的灭亡。故我们应辩证看待这一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借鉴其中的优良思想,为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