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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法语词起源时的含义包括了经济法学学科初创时期研究者们对经济法想象的基本认识,正是这种认识的日益深入是经济法法学可形成的临界信息。经济法的概念构成了经济法原理的源头和核心,能否科学的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建,而且直接决定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确定经济法概念的目的在于,能在国际和经济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中做出一个在系统上一致的、恰如其分的、正确的决策。
【关键词】 经济法;干预;协调;市场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提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
(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首次使用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是现有文献所及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语源的国外学者。1755年,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思想主张。《自然法典》关于“经济法”的表述已经透漏出丰富而深刻的经济法思想。
(二)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法国经济学和社会学者蒲鲁东在1865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曾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必然补充,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蒲鲁东的“经济法”概念不仅从抽象的意义上界定经济法的基本特质,而且从法域归属上将其界定为“公法和私法的补充和必然结果。这一思想比日本一些学者将经济法归入第三法域或社会法要早许多。
二、近代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概念的近代学说是指20世纪初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经济法概念的近代学说首先开始被称为经济法理论故乡的德国,这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分不开的。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及1925年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这些法律包含的法律规范,确认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对经济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无限制所有权原则。
经济法的发展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对此开展了研究和讨论。1920年左右,德国法学界一批学者对德国一战前后制定的这类法律进行了集中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20年代后期,德国的一些大学设有经济法讲座,经济法的专门研究队伍逐渐形成规模,作为法学新学科的经济法学由此形成。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制定的战时经济法律法规,强调政府的权力对国内经济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超出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引起了法学界极大的关注。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的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三、现在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概念的现代学说,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战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由于德国、日本的战败,扩大了美国法在这些素有经济法理论传统的国家的影响;二是由于这些国家从经济统制向经济民主化的转变,经济法律现象出现了战前所没有的问题。同时,非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也有了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美国的意旨制定了一系列民主化的法律,如垄断禁止法等,这一时期日本的经济学说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等。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着国家统治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美国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苏联的法学界先后出现了多种经济法学派,苏联的“经济法”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从1919年到1991年,苏联的经济体制共经历了四个不同的时期,经济立法也呈现出四个不同的阶段。主要有两成说、战前经济法说、战后經济法说、综合部门说、经济—行政法说等。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是战后经济法说。这些学派经过几十年的争论和演化逐步分化成两大学派:民法—行政法学派和现在经济法学派。
四、经济法概念在中国的发展
经济法这一概念于20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在30年代和40年代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偶尔可见其对经济法的阐述,但未见经济学专著。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经济立法,但经济法学的诞生和人们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则迟至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改革。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决策的民主化进程不断被强化,极大的推动了经济法制的萌芽。80年代,中国经济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1979年,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讨论,从部门法意义上理解“经济法”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相应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教材和“经济法学”专业也相继问世。这时的“经济法”已有了学科的意思。
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2年以后在法学界已处于主导地位,对于经济法概念的理解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不同的观点。
(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调节论。漆多俊等教授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政府干预论。李吕麒、史际春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管理协作说。潘静成、刘文华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5)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等教授認为,经济法师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行政管理说。石少侠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规制说。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我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我赞同杨紫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这个范围是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的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类别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是因为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传统市民法无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创造的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平衡协调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摩莱里:《自然法典》
[2]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4]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5]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李昌麒:《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
[7]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二期。
[9]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0]张富强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 经济法;干预;协调;市场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提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
(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首次使用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是现有文献所及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语源的国外学者。1755年,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思想主张。《自然法典》关于“经济法”的表述已经透漏出丰富而深刻的经济法思想。
(二)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法国经济学和社会学者蒲鲁东在1865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曾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必然补充,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蒲鲁东的“经济法”概念不仅从抽象的意义上界定经济法的基本特质,而且从法域归属上将其界定为“公法和私法的补充和必然结果。这一思想比日本一些学者将经济法归入第三法域或社会法要早许多。
二、近代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概念的近代学说是指20世纪初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经济法概念的近代学说首先开始被称为经济法理论故乡的德国,这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分不开的。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及1925年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这些法律包含的法律规范,确认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对经济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无限制所有权原则。
经济法的发展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对此开展了研究和讨论。1920年左右,德国法学界一批学者对德国一战前后制定的这类法律进行了集中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20年代后期,德国的一些大学设有经济法讲座,经济法的专门研究队伍逐渐形成规模,作为法学新学科的经济法学由此形成。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制定的战时经济法律法规,强调政府的权力对国内经济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超出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引起了法学界极大的关注。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的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三、现在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概念的现代学说,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战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由于德国、日本的战败,扩大了美国法在这些素有经济法理论传统的国家的影响;二是由于这些国家从经济统制向经济民主化的转变,经济法律现象出现了战前所没有的问题。同时,非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也有了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美国的意旨制定了一系列民主化的法律,如垄断禁止法等,这一时期日本的经济学说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等。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着国家统治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美国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苏联的法学界先后出现了多种经济法学派,苏联的“经济法”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从1919年到1991年,苏联的经济体制共经历了四个不同的时期,经济立法也呈现出四个不同的阶段。主要有两成说、战前经济法说、战后經济法说、综合部门说、经济—行政法说等。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是战后经济法说。这些学派经过几十年的争论和演化逐步分化成两大学派:民法—行政法学派和现在经济法学派。
四、经济法概念在中国的发展
经济法这一概念于20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在30年代和40年代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偶尔可见其对经济法的阐述,但未见经济学专著。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经济立法,但经济法学的诞生和人们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则迟至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改革。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决策的民主化进程不断被强化,极大的推动了经济法制的萌芽。80年代,中国经济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1979年,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讨论,从部门法意义上理解“经济法”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相应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教材和“经济法学”专业也相继问世。这时的“经济法”已有了学科的意思。
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2年以后在法学界已处于主导地位,对于经济法概念的理解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不同的观点。
(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调节论。漆多俊等教授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政府干预论。李吕麒、史际春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管理协作说。潘静成、刘文华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5)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等教授認为,经济法师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行政管理说。石少侠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规制说。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我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我赞同杨紫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这个范围是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的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类别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是因为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传统市民法无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创造的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平衡协调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摩莱里:《自然法典》
[2]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4]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5]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李昌麒:《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
[7]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二期。
[9]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0]张富强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