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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提出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相应立法并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因此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认处于理论研究,对于实际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为了更好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笔者在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阐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内涵,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最后,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行的可行性办法。
关键词:社会责任;营利性;股东利益
引言
随着公司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公司逐渐成为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传统的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遭到了质疑;同时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兴起,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自己利益。为了约束公司的“惟利是图”的行为,使股东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和谐”化,新《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司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必须最大程度保护利益相关者价值的实现,有一定合理性和进步性。但由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他们之间利益也存在一定对立性,使公司社会责任推行举步维艰,如何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分配,使公司社会责任真正贯彻落实,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及内涵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公司社会责任正式立法最早出现于美国,随后欧洲的一些国家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相关立法。2002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上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等)权益的维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最令人可喜的是我国新公司在总则中首次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中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新《公司法》不仅将公司社会责任列入总则中,而且在分则中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化。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外,《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公司社会责任也作了一定规定。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此后美国、英国、日本、国际社会和实业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众说纷纭,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儿那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依据
(一)公司不断增强实力及引发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公司理论假定市场是没有缺陷的、具有竞争性。公司的自由设立原则可以鼓励人们成立无数单个的彼此实力相当的相互竞争的公司。既然大家都可以办公司,都可以赚钱,那么鼓励投资者办公司。国家的不作为和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了投资者的盲目追逐私利,因此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
但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力量的不断壮大,特别是现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逐渐成为社会整体资源的消费者和社会问题的制造者。如,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官员行贿等问题,这使人们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产生质疑。为了减少或避免公司的不当经营以致加害社会,因此也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
(二)权责相适应
公司实力的急剧扩张,其雄厚实力引人瞩目。公司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扩张,使在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多个领域获得广泛的权利,根据权责相适应原则,公司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技术革新,而且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秩序,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支持,也即说,公司的发展需要社会支付一定的管理的成本。这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补偿社会支付的管理成本,减轻社会的负担,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稳健发展。
(三)公司治理理论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为股东的利益服务,为股东提供最大的利润。随着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兴起,普遍认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除包括股东的权益资本外,还包括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很可能具备了专业的技能,或称人力资本。因此,公司与股东利益的获取与回报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凡是能给公司带来损益或其利益受公司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故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看作是公司契约的参与者。随着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现行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仅受股东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委托。由此,这要求公司将“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来替代仅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宗旨。由此,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以积极的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形式作为对社会投资的一种回报。
三、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推行公司社会责任必须注意的事项
1、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
我国相应的新《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关于公司应向谁,即利益相关者则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学术研究虽然对利益相关者作相应列举,但笔者认为所列举的利益相关者范围过分宽泛,过分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如,股东作为投资者希望获得更多股利,经营者希望增加个人报酬同时有更多闲暇时间,员工要求高待遇和福利,顾客希望获 得物美价廉的产品,政府希望公司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并多缴纳税收等。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他们之间的利益是相互竞争的,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牺牲另一方利益。如,员工获得高工资,在公司利润一定的前提下,必然侵蚀股东的利益,如若同时提高股东利益和员工工资,必须提高价格,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如考虑消费者利益,公司利润就相应下降,则国家的税收则下降。
2、公司社会责任性质认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有的学者把它单纯界定为法律责任,理由,公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有的学者把它单纯界定为道德责任,他们把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
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在促进公司立法的过程中逐步将公司社会责任转化为一种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
(二)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1、平衡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股东利益之间有相契合的地方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完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统一起来。公司可以借助对其他利益的平衡,来达到内部团结和谐,外部获取声誉和信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个公司在营运中由于对其他利益的损害而至内困外患,矛盾重重,则它必然会举步维艰,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必然会招致优胜劣汰、优强劣衰之生存规则的制裁,尽管可能使股东获取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股东必须为这种短期经营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也就违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虽然从理论上来,公司把对社会利益的兼顾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利目的,有一致性。但是根据笔者在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指出,多数情况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条件一定的情形下,常常具有一定竞争性。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在不挫伤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前提下,平衡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性。
2、法律是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
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认定,可以知道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的社会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已明确规定,日前虽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总体来这种制度的推行实践还是不是十分的理想,因此最终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只能是通过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来解决。
3、社会舆论是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
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依赖社会舆论,压力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公司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公司治理机制逐渐成熟,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行将逐渐深化,我们有理由信任,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把社会责任核心价值观纳入公司的成长进步中,公司经营者不仅投资者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义务,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社会责任;营利性;股东利益
引言
随着公司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公司逐渐成为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传统的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遭到了质疑;同时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兴起,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自己利益。为了约束公司的“惟利是图”的行为,使股东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和谐”化,新《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司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必须最大程度保护利益相关者价值的实现,有一定合理性和进步性。但由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他们之间利益也存在一定对立性,使公司社会责任推行举步维艰,如何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分配,使公司社会责任真正贯彻落实,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及内涵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公司社会责任正式立法最早出现于美国,随后欧洲的一些国家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相关立法。2002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上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等)权益的维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最令人可喜的是我国新公司在总则中首次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中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新《公司法》不仅将公司社会责任列入总则中,而且在分则中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化。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外,《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公司社会责任也作了一定规定。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此后美国、英国、日本、国际社会和实业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众说纷纭,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儿那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依据
(一)公司不断增强实力及引发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公司理论假定市场是没有缺陷的、具有竞争性。公司的自由设立原则可以鼓励人们成立无数单个的彼此实力相当的相互竞争的公司。既然大家都可以办公司,都可以赚钱,那么鼓励投资者办公司。国家的不作为和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了投资者的盲目追逐私利,因此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
但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力量的不断壮大,特别是现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逐渐成为社会整体资源的消费者和社会问题的制造者。如,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官员行贿等问题,这使人们把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产生质疑。为了减少或避免公司的不当经营以致加害社会,因此也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
(二)权责相适应
公司实力的急剧扩张,其雄厚实力引人瞩目。公司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扩张,使在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多个领域获得广泛的权利,根据权责相适应原则,公司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技术革新,而且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秩序,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支持,也即说,公司的发展需要社会支付一定的管理的成本。这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补偿社会支付的管理成本,减轻社会的负担,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稳健发展。
(三)公司治理理论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为股东的利益服务,为股东提供最大的利润。随着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兴起,普遍认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除包括股东的权益资本外,还包括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很可能具备了专业的技能,或称人力资本。因此,公司与股东利益的获取与回报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凡是能给公司带来损益或其利益受公司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故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看作是公司契约的参与者。随着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现行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仅受股东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委托。由此,这要求公司将“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来替代仅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宗旨。由此,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以积极的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形式作为对社会投资的一种回报。
三、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推行公司社会责任必须注意的事项
1、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
我国相应的新《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关于公司应向谁,即利益相关者则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学术研究虽然对利益相关者作相应列举,但笔者认为所列举的利益相关者范围过分宽泛,过分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如,股东作为投资者希望获得更多股利,经营者希望增加个人报酬同时有更多闲暇时间,员工要求高待遇和福利,顾客希望获 得物美价廉的产品,政府希望公司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并多缴纳税收等。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他们之间的利益是相互竞争的,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牺牲另一方利益。如,员工获得高工资,在公司利润一定的前提下,必然侵蚀股东的利益,如若同时提高股东利益和员工工资,必须提高价格,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如考虑消费者利益,公司利润就相应下降,则国家的税收则下降。
2、公司社会责任性质认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有的学者把它单纯界定为法律责任,理由,公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有的学者把它单纯界定为道德责任,他们把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
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在促进公司立法的过程中逐步将公司社会责任转化为一种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
(二)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1、平衡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股东利益之间有相契合的地方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完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统一起来。公司可以借助对其他利益的平衡,来达到内部团结和谐,外部获取声誉和信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个公司在营运中由于对其他利益的损害而至内困外患,矛盾重重,则它必然会举步维艰,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必然会招致优胜劣汰、优强劣衰之生存规则的制裁,尽管可能使股东获取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股东必须为这种短期经营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也就违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虽然从理论上来,公司把对社会利益的兼顾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利目的,有一致性。但是根据笔者在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指出,多数情况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条件一定的情形下,常常具有一定竞争性。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在不挫伤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前提下,平衡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性。
2、法律是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
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认定,可以知道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的社会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已明确规定,日前虽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总体来这种制度的推行实践还是不是十分的理想,因此最终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只能是通过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来解决。
3、社会舆论是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
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依赖社会舆论,压力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公司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公司治理机制逐渐成熟,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行将逐渐深化,我们有理由信任,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把社会责任核心价值观纳入公司的成长进步中,公司经营者不仅投资者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义务,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