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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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媒体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3C141)研究成果。
  摘要:网络新媒体的发展促进了新闻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相关问题,其中,采访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权利,而现实中的矛盾却尤其突出。探究网络新媒体背景下的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媒体采访权;隐私权;问题研究
  伴随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新闻行业的兴盛状态使得人们获取信息更加便捷和全面,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记者的地位较高,采访时具有优越性,而我国公民的隐私意识不够强,被采访时也就不懂得保护隐私,这使得我国采访权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发生频繁。社会问题的背后又往往体现为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探究网络新媒体背景下的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媒体采访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概念界定
  (一)采访权的概述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采访权有其法律渊源,在当今社会,其已被世界各国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出现在各种法律条文中。其存在的合法性基本不存在问题。无论是法学还是新闻学界都有着多种观点。举例来看,有的认为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为新闻报道的目的,合法地自由的接近新闻来源,多方收集非秘密性信息的权利,它是新闻记者开展工作的首要权利,也是一个媒体能否正常运营的基本权利[3];有的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4];还有的认为采访权是指社会公共拥有基于知情权而延伸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探查、表达等权利,以及合法媒体及其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及发表等权利[5]。采访权在历史的发展中处在不断加强的位置,其存在也必然对现在的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的作用是对于公共利益而讲的。采访权可以传播新闻信息、展现社会现实、体现社会发展。这些作用可以推动社会前进,使得社会的信息更加流通。总之,采访权在现在的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是不能被取消或代替的。
  (二)隐私权的概述
  与采访权相同,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最早出现在英国,但不作为独立的权利,第一次相关的判决产生在美国。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和壮大,城市人口密度增加,人们的私人空间受到侵害,人们开始渴望对隐私的保护,隐私权随之产生。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各国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沃伦和布朗代斯最初的观点,隐私权是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的秘密信息应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6]。而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7]。类似于采访权,我们可以提取出一些有共性的信息。第一,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第二,隐私权属于公民个人;第三,隐私权的主要是关于保护隐私的权利;第四,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且不应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扰。总结起来,即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受外界非法因素侵扰的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人格权。
  二.我国新闻媒体采访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新闻媒体意图获取事件信息资料,必然要深入实地了解真相;而真相必将涉及到相关公民的隐私。采访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其首要的后果就是影响两个权利。一旦权利双方产生冲突,那么两个权利就会受到相互的制约。这种制约往往是不利的。采访权无法获得全面的行使或者隐私权无法得到完整的保障,这对于社会或者公民个人都是一种损失。采访权受到制约后,新闻采访无法进行,社会的信息流通必然会受到阻碍;隐私权受到制约后,公民个人的隐私将会受到侵害。我国对采访权与隐私权的保护都存在问题。两个权利虽然都未被完整保护,在事实上采访权的效力要高于隐私权,采访权与隐私权的矛盾关系上也应该是采访权侵犯隐私权。在我国,记者的地位实际上很高,是高于普通公民的。所以矛盾的产生在极大部分情况下会使权利本身和权利人受到侵害。虽然从侧面来讲,两者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两个权利进步和发展。但是所谓的进步和发展是在两者不断的磨合以及矛盾的不断解决中进行的微小改变。故而解决矛盾始终是一种必然需要的途径。在我国,采访权侵犯隐私权一般采用以下的方式:采访并报道他人的信息、侵犯他人私人领域、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实际上就是在挑战隐私权,采访的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所以,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权衡利害后,隐私权受侵犯的危害低于被采访现象损害公共利益时,隐性采访的行为才能被法律所允许。当然,即使隐性采访合法时,对于不必要的隐私仍然不可以侵犯。比如,在新闻中播放的偷拍镜头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况仍然被认为是非法侵害隐私权。
  三.对解决我国媒体采访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的建议
  1.通过立法准确界定两者的概念
  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都以条文文本的形式存在。在我国采访权与隐私权产生矛盾的一大原因就是两个权利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当权利不明确时,权利之间会发生混淆,出现矛盾也在所难免。当采访权与隐私权的概念明确时,两个权利就会有准确的界限和定义,互相间就可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重叠和抵触,权利的侵犯也会相应地减少。并且,我国采访权和隐私权的地位高低错误,只有法律将两个权利明确后,两者的正确地位才能形成。所以,我国现在需要在既存的法律中增加采访权和隐私权的概念,并且概念要明确,不可随意、模糊。
  2.规定法律对采访权的限制和对隐私权的保护
  针对我国采访权侵犯隐私权和采访权地位高于隐私权的现状,可以采取将法律的天平暂时倾斜向隐私权的措施——限制采访权和保护隐私权。限制采访权、保护隐私权是暂时的,之所以要限制采访权和保护隐私权,是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的。限制采访权可以使得原本采访权地位过高的情况得到解决,使两个权利的地位平衡下来,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一旦隐私权和采访权的地位达到一个平衡时,此措施即应该马上撤销以防止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采访权造成损害。
  3.加强记者职业规范
  新闻记者应该如实客观的报道事实真相,但是在现代网络社会,部分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不惜杜撰虚假新闻、挖掘他人隐私。新闻媒体及记者应该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公民隐私不可侵犯的规定已经出现在了准则中。因为没有相应的惩戒和监督措施,所以此但是由于准则的实行情况无法获知,只能依靠记者的自觉。加强记者的职业规范要做的包括:细化《职业道德准则》和增加惩戒监督机制,只有这样,记者的职业规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行,记者在采访时才会注意到不侵犯公民的隐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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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徐芳、李俊良.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J].当代法学,2002(11):15.
  [3]王斌.试论知情权与采访权的法律规范[J].声屏世界,2004(04):33.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12.
  作者简介:李斐(1994.03—),男,山西运城人,江苏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电子信息工程与网络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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