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深化新时期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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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途径。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优化检察权运作体系,实现检察权的民主、高效、公正、权威,切实实现司法为了人民、方便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对策及创新途经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望,促进和加强检务公开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务公开;内涵范围;价值基础;公开形式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的工作制度,属于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和检察权科学配置中的重要内容。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开促公正,保障人民监督通畅,增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权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实依法治国。针对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探析检务公开的理念及其进路,对于加强与改善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与其时代需要和价值功能之间密切相关。从本质而言,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内在动力。
  (一)检察权民主性理论。
  根据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现代国家观念,权利和权力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权利成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
  (二)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保障人权,实行检务公开是就是确保检察权的人民属性。
  (三)司法民主理论。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 [2]检务公开将检察权行使告知社会公民,符合司法民主发展的趋势。
  二、检务公开的内涵范围
  笔者认为,凡在检察工作中涉及的、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公开。
  (一)性质职能。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
  (二)检察业务。主要指业务部门的一般性办案程序。
  (三)检察政务。主要指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思路、队伍建设管理等。
  (四)检察事务。主要指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科技强检等内容。[3]
  三、检务公开的价值基础
  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当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崇尚公正的检察权更应该接受和拥抱阳光,由此深化检务公开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行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的客观需要。[4]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等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更为详实的规定,推行检务公开要努力实现从执法实体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转变。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平保证。
  要遏制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要将执法办案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5]检务公开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执法办案。
  (四)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将检务公开与检察职能结合起来,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能力。[6]
  (五)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提高干警职业素养的必经之路。
  检务公开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更迅速、更直观地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及时改进。
  四、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受“不愿公开”观念束缚,把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务公开对立起来,对检务公开的必要性存有疑虑。
  (二)检务公开欠缺法律支撑。
  “检务公开”在我国实施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简单,缺乏操作性。
  (三)检务公开内容与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公开内容不充分,往往流于形式,没有与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相结合。公开方式陈旧,仍然局限于用标语式、表格式介绍检察院事项。
  (四)检务公开的长效性机制有待建立。
  实践中,不少基层检察院把检务公开当作一时的工作,忽视了这项工作的长期发展。对公开的内容是什么、范围有多大等并没有充分的阐述。制约了检务公开工作的稳步推进。
  五、新形势下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要通过系统、深入的理论学习促进思想上认识到检务公开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当下之需。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公开程序。
  检务公开工作要科学设计各个程序环节,保证检察权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
  (三)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考核监督。
  应当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检务公开工作,另外,要把检务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定期监督检查。
  (四)丰富公开形式,增强工作效果。
  各级检察院要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多角度、多方面地推行检务公开工作。
  1、关注社会热点,抓好办案公开。只有抓好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2、强化信息公开,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拓展检务公开的新途径。
  3、组织开放活动,拓展公开渠道。可以把检察开放日活动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新形式,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参观检察机关。
  4、明确公开范围,注意保密工作。检务公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来说,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内部情况,不得对外公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就是在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今后的检务公开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坚持“最大限度公开”这一原则,在公开的内容上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开的方式上要追求多元化与正当化,使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而真正实现执法公正、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
  [2][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法律出版社,1999:1.
  [3]张万青.浅谈基层院检务公开的深化[J].天津检查,2010,(1):53-54.
  [4]赵春凤.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理性思考-以北京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4,(4):3-6.
  [5]李建.检务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J].中国检察官,2012,(12):18-20.
  [6]杜忠晓.论检务公开的实践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2,(04):141-142.
  [7]张健.不断强化“检务公开”机制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J].法制与社会,2010,(9):283-284.
  [8]邓洪涛.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9):138-139.
  [9]张万青.浅谈基层院检务公开的深化[J].天津检查,2010,(1):53-54.
  [10]高一飞,吕阳.论检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J].中川学刊,2014,(3):47-52.
  作者简介:陈志菁(1963-),男,福建省大田市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
  赖奇(1987-),女,福建省永安市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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