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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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构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40);江苏大学2014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构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0299200W)研究成果。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效率以及案件的质量。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立法上对出庭制度加以规范,但司法实践中,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解决。本文探究了证人出庭难的原因,进一步阐明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对相应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证人保护;问题研究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概述
  证人证言,是司法发展进程中最先予以采用的证据类型之一,也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一般而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而刑事证人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人资格的人。证人出庭制度是证人制度之中的核心制度,指对诉讼中因证人作证行为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规范的规则体系,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准备程序、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程序及证人证言接受交叉询问程序。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价值正义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案件审判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与此同时,证人出庭也会给证人带来经济、伦理、心理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变化。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现状是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通常不超过10%,部分地方甚至仅为1—5%。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审查通常是宣读卷内的笔录,而且,多数宣读是节录式的宣读,有时甚至连这种简约的宣读也省略了。这样的做法导致法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控辩双方难以充分质证,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阻碍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选择案件关键证人出庭情况不尽如人意。同时,证人出庭的随意性很大,由于立法和实践中没详细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也没有细致的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往往效果不佳。由于媒体或其他因素的介入,案件的关键人物、被告者、证人也都会随之暴露。因此,出庭作证对于证人来说要承受很大的压力,由于缺乏具体而有操作价值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证人因惧怕报复而不愿也不敢作证的情况非常普遍。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又在该法的第190条规定:“对于未到庭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可见,立法上一方面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经查实属实可以采纳,证人可以以法庭可以出示证言为由,拒绝出庭作证。这种矛盾的立法是证人不出庭的立法根源,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择易避难。证人在考虑是否出庭作证时,自己能否得到保护是决定最后出庭的重要因素。纵观现今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经济保护还是人身保护都是有所欠缺的。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于目前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办案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等问题,有的甚至连正常的办案经费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谈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了。法律制度的具体施行与一国的文化背景、社会传统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血缘、地缘关系,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友、同事、邻居等关系,害怕因出庭作证而有伤和睦,往往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
  三.国外证人出庭制度的概况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立法进行规范。英国《证人出庭法》第3条规定“皇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签发证人传票强制证人到庭。如拒不出庭作证,则以蔑视法庭罪论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时科处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中,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德国、日本在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进行制裁时,都无一例外地用到了罚款这一制裁方法。同时,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也备受重视。美国在1970年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证人及其亲人之安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保护证人的法律。此外还有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美国,证人费用法律都有详细的规定。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补偿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公民的纳税收入,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会根据法院开具的证人证书及标明的实际出庭日数和路程里数付给费用。较相比而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仍旧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
  (一)立法上的完善。既然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法律就应该严格限制证人不出庭的范围。对于确实有特殊情况,证人不能够出庭作证的,应该严格划分范围。对非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应该强制出庭或者予以一定的处罚。保护证人依法作证是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保障,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也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给予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是非常必要的。
  (二)司法上的完善。公诉人对证人出庭持保守态度往往是因为证人在庭上接受质证的时候,会因为环境、心理等因素改供或者没有办法正常作证。提高公诉人庭审驾驭能力就尤为重要。庭审前对证人了解,反复思考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庭审中的“意外”做好充足准备;庭审中,面对无法预估的临时情况,沉着冷静,化险为夷,扭转局势;在庭审后,归纳在庭审中问题,总结经验。
  (三)社会及自身观念的变化。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都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么,不仅司法工作受到影响,也会导致法律的制裁失去效力。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使公民从思想上改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看法。出庭作证并非只会惹来祸端,也能带来正面的结果。认识到依法出庭作证不仅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对正确审理和判决案件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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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戴文(1993.03—),女,江苏苏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张天栋(1989.06—),男,福建宁化人,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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