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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性行为选择的科学,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科学,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融合,实质上是对经济上的资源约束来实现对法律上的制度约束。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对法学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也为对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但是,经济分析法学始终存在着经济学特征,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产生;影响;局限性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产生与发展及影响
作为一个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源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法律体系繁密完善的美国。但法律经济学真正诞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打破了主流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突破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学术壁垒,促进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互相融合。把对法学的理论研究应用到实践分析中,用经济的眼光看待法律,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角。
所谓的法经济学就是将最大的实现社会效率的经济理论和与效用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法经济学自始至终贯彻的一条基本主线就是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的标准,无论是在执法、立法和法官判决中都应该考虑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以求减少社会成本。
法经济学的诞生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经济学中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可以弥补法学理论的不足,法学则可以利用其固有的代表大众意见的的规范价值来填补市场运行中的短板。这种研究方向不仅逢合了经济上的效率,也契合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就像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所言: “绝大多数法律决策同可供选择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官僚主义方法相比,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
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具有正义,要看它是否有助于用国民收入的提高来衡量经济效率,这就是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正义,对我们分析和评价各项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帮助和启迪。效率的提高可以增加社会财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这就是更高的公平和正义。
在司法的领域,公平和效率同样产生了影响,法官们在坚守法律的公正目标的同时,也会考量为公平所付出的代价。同样法官也会考虑到司法程序中的效率,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对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效的司法审判可以节约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利用反过来更好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
二、经济分析对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经济分析始终是以经济的理论为核心的,一直撇不开经济学的色彩,而在现实生活中,中人们的行为并不都是理性地,也会受一些政治、宗教、历史文化和生活惯例的影响,那么法律经济分析自然而然的出现它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它独特的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制定强调的是合理性,而经济分析的原则是突出它的理性行为。那么经济分析在实现合理性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在于规范人们做出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于人们同样的行为就会有两个标准去执行,一个是法律标准,一个是经济行为的标准,这就可能出现新的矛盾和冲突。经济分析并不能与法律完全契合,否则不仅会引起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也是法官或立法机构无法做出确定的法律解释。
利益是法实现的动力,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和实现过程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价值。在法经济分析中,财富的最大化是这个理论一致推崇的价值目标,它认为法律的实现以及法律活动都应该以财富的增值为核心,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法官的判决也应该对社会财富的增值有利,这就难免会产生功利主义的思想。而功力主义有一个内在的致命缺陷就是它忽略了个人的利益。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地看待人们之间的差异性,它认为个人权利可以因为别人的利益而被放弃掉。固然,个人可以为团体做出某些牺牲,但不能没有限度。法经济分析中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容易导致牺牲无辜的个人,也会导致法官的判决偏离基准。它只重视了社会福祉的总量,无法解决分配问题,淡漠了个人权利。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存在的一个正确的伦理价值,而公平正义并不能等同于效率或财富最大化,后者却是法经济分析中的核心要素,所以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经济法是不一样的。但是运用经济分析工具来分析法律,就容易产生法律被经济绑架的现象,从而将经济的价值目标强加给法律,导致法律自身的的价值的偏离,毕竟经济效率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在现实的社会中,首先,人性是追求最大利益的自我满足者,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并不见得唯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程度之满足者,经济利益的满足也不见得就会获得幸福。更多的财富不一定会让自己或者社会中人得到更多的满足,法经济分析中的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崇拜也是对传统道德伦理的挑战。其次,法经济分析中要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人重视社会总财富超过个人自身对财富的追求。基于人性的剖析,人更多的是关心自己口袋里的财富,而法经济分析财富最大化理论与之背道而驰。
三、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法经济分析的产生与影响,与表述了法经济分析的缺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经济分析法学呢?我认为我们可以用经济的理论来解释法律,但却不能背离了法律自身的概念。不能把经济学作为分析法律唯一的手段和工具,学会综合运用,抓住法律背后真正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钱弘道,《跨越法律和经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5]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李霞,《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2009年版
[7]张乃根 ,《法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简介:刘凯(1989-),男,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要: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性行为选择的科学,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科学,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融合,实质上是对经济上的资源约束来实现对法律上的制度约束。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对法学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也为对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但是,经济分析法学始终存在着经济学特征,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产生;影响;局限性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产生与发展及影响
作为一个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源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法律体系繁密完善的美国。但法律经济学真正诞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打破了主流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突破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学术壁垒,促进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互相融合。把对法学的理论研究应用到实践分析中,用经济的眼光看待法律,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角。
所谓的法经济学就是将最大的实现社会效率的经济理论和与效用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法经济学自始至终贯彻的一条基本主线就是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的标准,无论是在执法、立法和法官判决中都应该考虑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以求减少社会成本。
法经济学的诞生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经济学中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可以弥补法学理论的不足,法学则可以利用其固有的代表大众意见的的规范价值来填补市场运行中的短板。这种研究方向不仅逢合了经济上的效率,也契合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就像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所言: “绝大多数法律决策同可供选择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官僚主义方法相比,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
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具有正义,要看它是否有助于用国民收入的提高来衡量经济效率,这就是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正义,对我们分析和评价各项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帮助和启迪。效率的提高可以增加社会财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这就是更高的公平和正义。
在司法的领域,公平和效率同样产生了影响,法官们在坚守法律的公正目标的同时,也会考量为公平所付出的代价。同样法官也会考虑到司法程序中的效率,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对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效的司法审判可以节约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利用反过来更好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
二、经济分析对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经济分析始终是以经济的理论为核心的,一直撇不开经济学的色彩,而在现实生活中,中人们的行为并不都是理性地,也会受一些政治、宗教、历史文化和生活惯例的影响,那么法律经济分析自然而然的出现它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它独特的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制定强调的是合理性,而经济分析的原则是突出它的理性行为。那么经济分析在实现合理性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在于规范人们做出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于人们同样的行为就会有两个标准去执行,一个是法律标准,一个是经济行为的标准,这就可能出现新的矛盾和冲突。经济分析并不能与法律完全契合,否则不仅会引起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也是法官或立法机构无法做出确定的法律解释。
利益是法实现的动力,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和实现过程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价值。在法经济分析中,财富的最大化是这个理论一致推崇的价值目标,它认为法律的实现以及法律活动都应该以财富的增值为核心,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法官的判决也应该对社会财富的增值有利,这就难免会产生功利主义的思想。而功力主义有一个内在的致命缺陷就是它忽略了个人的利益。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地看待人们之间的差异性,它认为个人权利可以因为别人的利益而被放弃掉。固然,个人可以为团体做出某些牺牲,但不能没有限度。法经济分析中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容易导致牺牲无辜的个人,也会导致法官的判决偏离基准。它只重视了社会福祉的总量,无法解决分配问题,淡漠了个人权利。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存在的一个正确的伦理价值,而公平正义并不能等同于效率或财富最大化,后者却是法经济分析中的核心要素,所以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经济法是不一样的。但是运用经济分析工具来分析法律,就容易产生法律被经济绑架的现象,从而将经济的价值目标强加给法律,导致法律自身的的价值的偏离,毕竟经济效率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在现实的社会中,首先,人性是追求最大利益的自我满足者,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并不见得唯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程度之满足者,经济利益的满足也不见得就会获得幸福。更多的财富不一定会让自己或者社会中人得到更多的满足,法经济分析中的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崇拜也是对传统道德伦理的挑战。其次,法经济分析中要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人重视社会总财富超过个人自身对财富的追求。基于人性的剖析,人更多的是关心自己口袋里的财富,而法经济分析财富最大化理论与之背道而驰。
三、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法经济分析的产生与影响,与表述了法经济分析的缺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经济分析法学呢?我认为我们可以用经济的理论来解释法律,但却不能背离了法律自身的概念。不能把经济学作为分析法律唯一的手段和工具,学会综合运用,抓住法律背后真正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钱弘道,《跨越法律和经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5]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李霞,《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2009年版
[7]张乃根 ,《法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简介:刘凯(1989-),男,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