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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教学中,历来有一些核心内容像是课程改革的“晴雨表”——不同时期对这些课程的教与学,反映了我们对数学和数学教育的不同认识“有理数的乘法”就是这样一节课,曾经有人说,能够将“负负得正”讲清楚的老师一定是一位出色的数学老师。
“(-1)×(-1)=1”就这么难讲吗?许多专家发表过不同的见解,不同版本的教材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共同的希望是使有理数乘法的教学更有逻辑意义和现实意义。不过,这种愿望在教学实践中似乎并不像预想的那么顺利。
【案例描述】
投课教师教学时采用了下面的问题情境。
首先呈现四个问题:将一只小虫现在的位置标记为原点,请根据前后几秒小虫的位置变化情况回答:
(1)若小虫每秒向右移动3cm,则4秒后在什么位置? (2)若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后在什么位置?(3)若小虫每秒向右移动3cm,则4秒前在什么位置?(4)若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前在什么位置?
然后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现在之后为正、之前为负,并让学生用有理数表示每组问题中的数量,再用运算符号连接起来,就会获得如下4个算式:
1.(+3)×(+4)=+12; 2.(-3)×(+4)=-12;
3.(+3)×(-4)=-12; 4.(-3)×(-4)=+12。
进一步通过观察概括出有理数乘法的法则。之后是巩固练习。
这位教师讲完后,大家普遍认为其结构严谨、设计合理,注重了数学知识产生的现实意义。但这些赞许却被课后一位学生的追问打断了,学生问:“如果我们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但同时规定现在之后为负、之前为正,那么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后的位置不就可以用算式(-3)×(-4)=-12表示了。”是啊,方向与时间的正负本来就是一种规定,更关键的是这两组量是互不干涉的——也就是它们的正负表示是相对独立的,一组量的规定方式并不能影响另一组量。可见,学生说的非但无稽之谈,甚至无懈可击!
【案例反思】
通过前面的探讨不难看出,“有理数的乘法法则”并非现实问题的客观描述一一这就是说,我们不能依赖现实背景彻底解释法则的合理性,除非强加上我们的主观规定。那么这个法则到底是怎样来的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杰出的数学家R·柯朗(Richard Courant,1888—1972)在其名著《what Is Mathematics》中的论述:“引进有理数,除了有其‘实际’原因外,还有一个更内在的,从某些方面来看甚至是更为迫切的理由……在通常的自然数的算术中,我们总能进行两个基本运算:加法和乘法。但是逆运算减法和除法并不总是可行的。引入负数保证了减法能在正整数和负整数范围内无限制地进行。当然我们必须定义它们的运算,使得算术运算原有的规律保持不变。例如,我们对负数乘法规定(-1)×(-1)=l。
这是我们希望保持分配律。a(b+c)=ab+ac的结果。因为如果我们让(-1)×(-1)=-1,令a=-1,b=l,c=-1,就会有(-1)×(l-1)=-1-1=-2,可另一方面我们实际上有(-1)×(l-1)=(-1)×0=0
对数学家来说,经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认识到这个符号规则以及负数、分数所服从的其他运算法则是不能加以证明的。它们是我们创造出来的,为的是在保持算术基本规律的条件下是运算能够自如。
由此可见,有理数乘法的法则本质上是一种规定。当然,这种规定我们之所以感觉是合理的,是因为它没有违背原有的正数乘法的基本规则,相关的运算律也能得到实施。所以,有理数乘法法则的确定,更多地是关注了数学自身的继承和发展,使之达到“向下兼容”的效果,很好地体现了数学体系发展所必需的“自治性”
从数学发展的历史上看,数学家普遍接受一种"新"数,主要依赖于算法的合理性。而作为算法系统,总是把算法的无矛盾性放在首位的,这是数学推广过程中的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正如伟大的数学史家M-克莱因(Morris Kline,1908—1992)指出的“通过这些记号,代数中极其有用的一部分便建立起来了。它依赖于一件必须用经验来检验的事实,即代数的一般规则可以应用于这些式子,而不会导致任何错误的结果”
当然,在初等数学的学习阶段,我们努力将数学上“冰冷”的规定转化为学生“火热”的思考,实现从学术形态的数学向教育形态的数学转变,是数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式。那么,如何才能使有理数乘法的教学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逻辑意义,还能兼顾其合理性与自治性呢?针对前面教师的设计,我想,在我们利用现实情境获得法则后,可以提出如下的问题“这样规定有理数乘法法则,对原来的正数乘法有影响吗?运算律还能使用吗?”这样的问题,让学生对法则的自治性有适当的认识。
我们怎样认识数学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我们怎样认识数学的问题,只有正确把握数学知识的本质,恰当选择有效的教学形式,才能把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学生能力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高集中学)
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教学中,历来有一些核心内容像是课程改革的“晴雨表”——不同时期对这些课程的教与学,反映了我们对数学和数学教育的不同认识“有理数的乘法”就是这样一节课,曾经有人说,能够将“负负得正”讲清楚的老师一定是一位出色的数学老师。
“(-1)×(-1)=1”就这么难讲吗?许多专家发表过不同的见解,不同版本的教材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共同的希望是使有理数乘法的教学更有逻辑意义和现实意义。不过,这种愿望在教学实践中似乎并不像预想的那么顺利。
【案例描述】
投课教师教学时采用了下面的问题情境。
首先呈现四个问题:将一只小虫现在的位置标记为原点,请根据前后几秒小虫的位置变化情况回答:
(1)若小虫每秒向右移动3cm,则4秒后在什么位置? (2)若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后在什么位置?(3)若小虫每秒向右移动3cm,则4秒前在什么位置?(4)若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前在什么位置?
然后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现在之后为正、之前为负,并让学生用有理数表示每组问题中的数量,再用运算符号连接起来,就会获得如下4个算式:
1.(+3)×(+4)=+12; 2.(-3)×(+4)=-12;
3.(+3)×(-4)=-12; 4.(-3)×(-4)=+12。
进一步通过观察概括出有理数乘法的法则。之后是巩固练习。
这位教师讲完后,大家普遍认为其结构严谨、设计合理,注重了数学知识产生的现实意义。但这些赞许却被课后一位学生的追问打断了,学生问:“如果我们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但同时规定现在之后为负、之前为正,那么小虫每秒向左移动3cm,则4秒后的位置不就可以用算式(-3)×(-4)=-12表示了。”是啊,方向与时间的正负本来就是一种规定,更关键的是这两组量是互不干涉的——也就是它们的正负表示是相对独立的,一组量的规定方式并不能影响另一组量。可见,学生说的非但无稽之谈,甚至无懈可击!
【案例反思】
通过前面的探讨不难看出,“有理数的乘法法则”并非现实问题的客观描述一一这就是说,我们不能依赖现实背景彻底解释法则的合理性,除非强加上我们的主观规定。那么这个法则到底是怎样来的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杰出的数学家R·柯朗(Richard Courant,1888—1972)在其名著《what Is Mathematics》中的论述:“引进有理数,除了有其‘实际’原因外,还有一个更内在的,从某些方面来看甚至是更为迫切的理由……在通常的自然数的算术中,我们总能进行两个基本运算:加法和乘法。但是逆运算减法和除法并不总是可行的。引入负数保证了减法能在正整数和负整数范围内无限制地进行。当然我们必须定义它们的运算,使得算术运算原有的规律保持不变。例如,我们对负数乘法规定(-1)×(-1)=l。
这是我们希望保持分配律。a(b+c)=ab+ac的结果。因为如果我们让(-1)×(-1)=-1,令a=-1,b=l,c=-1,就会有(-1)×(l-1)=-1-1=-2,可另一方面我们实际上有(-1)×(l-1)=(-1)×0=0
对数学家来说,经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认识到这个符号规则以及负数、分数所服从的其他运算法则是不能加以证明的。它们是我们创造出来的,为的是在保持算术基本规律的条件下是运算能够自如。
由此可见,有理数乘法的法则本质上是一种规定。当然,这种规定我们之所以感觉是合理的,是因为它没有违背原有的正数乘法的基本规则,相关的运算律也能得到实施。所以,有理数乘法法则的确定,更多地是关注了数学自身的继承和发展,使之达到“向下兼容”的效果,很好地体现了数学体系发展所必需的“自治性”
从数学发展的历史上看,数学家普遍接受一种"新"数,主要依赖于算法的合理性。而作为算法系统,总是把算法的无矛盾性放在首位的,这是数学推广过程中的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正如伟大的数学史家M-克莱因(Morris Kline,1908—1992)指出的“通过这些记号,代数中极其有用的一部分便建立起来了。它依赖于一件必须用经验来检验的事实,即代数的一般规则可以应用于这些式子,而不会导致任何错误的结果”
当然,在初等数学的学习阶段,我们努力将数学上“冰冷”的规定转化为学生“火热”的思考,实现从学术形态的数学向教育形态的数学转变,是数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式。那么,如何才能使有理数乘法的教学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逻辑意义,还能兼顾其合理性与自治性呢?针对前面教师的设计,我想,在我们利用现实情境获得法则后,可以提出如下的问题“这样规定有理数乘法法则,对原来的正数乘法有影响吗?运算律还能使用吗?”这样的问题,让学生对法则的自治性有适当的认识。
我们怎样认识数学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我们怎样认识数学的问题,只有正确把握数学知识的本质,恰当选择有效的教学形式,才能把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学生能力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高集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