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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外贸法中独特的Fast-Track/TPA法案已成为推行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民主观和价值观的最佳策略。本文旨在以评析该法案的功用为切入点,阐释其对“府会”贸易决策权的平衡作用,对美国贸易政策抉择的脉络再现,对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的维护,以及Fast-Track/TPA的制度化进程与其未来发展趋向。
[关键词] 美国对外贸易法 快车道 贸易促进权
一、概述:“Fast-Track/TPA法案的诞生”
18世纪80年代,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引发专权暴政,美国宪法缔造者将政府权力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执政思想,至今影响着美国贸易政策的决定与执行过程。综观美国外贸史,出现过许多总统签订的国际条约得不到国会批准,而不产生效力的先例:如ITO的夭折;GATT由于不是国会批准的行政协定,而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为改善此状、协调“府会”权力,作为“行政-国会协定”变种,属于重要的“法定”条约批准程序的“快车道”(Fast-Track)应运而生。基于2002年小布什以“贸易促进权”(TPA)名义重获“快车道”授权。故此本文将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快车道/贸易促进权”统一简称为Fast-Track/TPA。
究其概念,美国外贸法中Fast-Track/TPA是指国会交出宪法赋予自己的部分权力,授权总统参与全球贸易谈判并签署协议,国会届时对达成的最终协议无修改权,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批准或否决已通过谈判达成的整个贸易协议。Fast-Track/TPA的特定属性使之成为美国实施贸易政策的有利技巧:它使表决机制更为灵活;不但妥善解决了国会对外贸的管理权和对委托授权的监督权,较好地防止了国会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压制立法而使法案无法提交全体表决的情况;同时又未对总统的外贸谈判能力和可信度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执法和立法机构同时参与贸易谈判决策过程的方式,增强了政府的谈判能力;确保总统的谈判结果能在合理期限内由国会不加修正地表决,避免重启谈判、削弱美国谈判信誉的不良后果。该机制较好地应对了美国社会利益取舍的多元化,充分适应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实现了美国贸易政策的既定目标,在诸多层面发挥了功能和效用。
二、功用之一:“Fast-Track/TPA法案与‘府会之争’的调和”
美国宪法体制中权限分配的含糊性,使之于数百年历史中“府会之争”纷扰不断:与世界上他国议会相比,作为由议员个体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实体——美国国会在宪政设计上享有更大的决策权。国会十分清楚其调整国家间和涉外贸易的明确的宪法权力。 但国会不能有效地谈判涉外协定,由此引发贸易协定谈判权从国会向总统的实质性转移。
而Fast-Track/TPA的设计正是源于美国宪法中“权力与制衡”这一重要基石,使得贸易决策动议权转至总统手中,避免“府会”任何一方控制外贸政策的整个权限,彰显“府会”相互让步和权力的对称平衡。
1.国会的“权源”地位
尽管国会将其外贸决策权向行政权力倾斜,事先同意未经投票不放弃协定,且限制其对协定的修正权;但国会仍处于贸易决策之“权源”地位,保留了在谈判前确定目标、谈判中提供建议、以投票方式否决协定的权力 ,国会继续发挥着在外贸政策制定、制约与监督过程中的权力,由此更好地确保谈判质量,使谈判脱离具有随意性、高成本和资源浪费的泥潭。
2.总统在外贸议题谈判上的紧急决断权与裁量权得以强化
诚然,行政部门同意接受国会关于谈判目标的指示;放弃未经国会批准,开始与外国谈判的权力。但Fast-Track/TPA法案降低了国会的干扰程度,促使总统在谈判中拥有更多自主决策权;该法案具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快捷简便,以及谈判结果较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正是美国政府参与谈判所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
3.新时期下“府会”平衡的重新定位与“贸易政策及行政决策权的扩展和提升”
作为“府会”协作的桥梁,Fast-Track/TPA的宗旨是使贸易决策行为在“府会”间互动,通过国会对总统的授权或让步,使美国能借助总统的权能为经济利益服务,使美国在权力分配优化中获取最大利益。Fast-Track/TPA已超越单一工具的功能,避免因国会派别争斗、效率低下而影响美国贸易促进进程的开展,有助于在谈判前、中、后期及具体实施阶段调和分歧,促使“府会”建立并发展良好合作机制,实现同向高速运转的效果。
不仅如此,Fast-Track/TPA对美国贸易政策及行政决策权的扩展和提升也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效力层级分析,在权限设置中,立法权最高,其次为决策权和谈判权。其中,前者(决策权)在外贸领域又体现为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后者(谈判权)在Fast-Track/TPA中,则由国会下放到行政部门,由总统内阁或USTR 行使,实现了谈判权与表决权的平衡。也即,Fast-Track/TPA法案并不是给予总统谈判协定的“空白支票”,也未剥夺宪法赋予国会规制美国与他国贸易的权力。
三、功用之二:“Fast-Track/TPA法案与美国外贸政策抉择”
正因國会掌握着贸易法案的最终审批权,才使美国外贸政策披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经过两百多年的演变,美国外贸政策历经贸易保护走向贸易自由,又由贸易自由趋向新贸易保护主义。自由与保护贸易之争贯穿于美国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观之贸易政策制定基点:不同经济主体对外贸政策有着不同偏好,故外贸政策是不同主体共同选择与作用之结果。贸易利益的大小决定着经济主体对贸易保护与自由政策的偏好程度及其采取行动的动力。作为一种可变的制度,贸易政策的变迁离不开制度环境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鉴于此,美国外贸政策的形成是一个内生、动态博弈过程,体现为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的不同组合或双向轨迹,其决策的最终形成不仅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主观能动,而且还取决于政策与客观制度环境需要的相符性,因而是适应国际间各国利益协调、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产物。加之无论何种因素占上风,一国外贸政策的变动仍需以本国的经济实力和贸易地位为重要基石。美国外贸政策的演绎亦是如此。
当前,美国政府致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双边贸易谈判和实施地区主义等“多条战线共同推进”的路径来消除贸易障碍,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强对国际市场的占领并左右,确保其全球经济盟主地位。2002年TPA法案的通过,预示着在反恐的大环境下,贸易又重回人们关注之焦点,美国将力图促进多边谈判进程明朗化。而此种新贸易政策所具备的务实主义态度,使得美国外贸政策的双重标准昭然若揭。例如,美国政府从国会获得的Fast-Track/TPA是有条件的,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该授权的前提是:行政部门所达成的协议不能凌驾于美国国内法之上。但是美国在双边或区域谈判中却要求谈判伙伴进行各种改革;有些情况下,甚或将谈判伙伴的改革作为开始谈判的先决条件。对美国政府而言,在外贸政策决策过程中,面对诸多具有影响作用的角色,需要充分发挥Fast-Track/TPA的优势作用——一方面,避免国内经济利益集团为谋求集团利益通过所选举的议员操纵国会表决从而损害美国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使执法和立法机构能同时参与贸易谈判决策,强化政府的谈判信誉和谈判能力,进一步推动美国政府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维护多边贸易谈判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功用之三:“Fast-Track/TPA法案制度化进程与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的维护”
1.Fast-Track/TPA法案制度化进程
GATT/WTO数轮回合的洗礼加速了Fast-Track/TPA制度化进程。顾名思义,“贸易促进权”核心在于“贸易”与“促进”二字——界定了该项权力的来源与运作方式;体现了效率上的高效便捷,過程中大量中间环节的减少,目标指向上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从“快车道”到“贸易促进权”,称谓的变化,使其着力点发生微妙嬗变,意味着该机制对于“促进贸易”的强烈关注,同时也标志该机制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适用,上升为一种“制度化”和“具有普遍性”的架构:Fast-Track/TPA采用之初,国际贸易协定项下考虑的问题仅局限于传统的贸易问题。 其中,不足50页的东京回合协定实施议案几乎未出现修改美国国内法的条款,且该回合商讨的NBT问题也仅限于“协调现存反倾销规则和限制政府采购”等。 直到1988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事项才扩展至新领域,并成为第一个长达100多页的贸易协定实施议案。随后,NAFTA和乌拉圭回合打破了“贸易”协定所包含的界限;NAFTA、GATT/WTO和其实施议案改写了大量的美国法律。
2.Fast-Track/TPA法案与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的维护
(1)Fast-Track/TPA对美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功效
Fast-Track/TPA为美国参与贸易谈判提供了强大的国内支持基础、清晰而一致的谈判目标、足够灵活便捷的谈判机制,有效地促成了谈判的进程和谈判的最终达成。因此一度成为推进美国经济霸权的工具和实用主义哲学的缩影。该法案使美国借助自由贸易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潜伏于贸易开放中的更多福祉和繁荣。作为自由贸易助推器的Fast-Track/TPA,必将给美国国内带来更多实惠和福利。而一旦失去该法案,美国国内将面临急速增加的税收、通货膨胀和上涨的利率;生产率和工资的增长将会降低,外来投资和工作机会减少。美国政治经济上的卓越表现和全球贸易体制都将被削弱。既而,对于美国国内而言,总统对Fast-Track/TPA的持续拥有,其最大的受惠者将是美国民众。
(2)Fast-Track/TPA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对国外出口商、投资者的巨大吸引力,使美国市场成为他国急于通过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而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国愿意完全不计成本地参与到贸易协定谈判中去。换句话说,只有美国总统手中掌握了标志贸易谈判可信度授权的Fast-Track/TPA,他国才乐意参与到审慎的谈判中来。没有Fast-Track/TPA授权,他国参与谈判的成本会大幅度增加,外国政府可能面临在签署协定之后,再大费周章地重回谈判桌,商讨美国国会提出的针对已签署协议的相关修正意见。因为许多特殊利益都可能诱使国会提出对协定的修改,并使协定相对方的外国政府做出更多的让步。故而,Fast-Track/TPA的适用是不可或缺的,它是美国良好谈判信誉的保证,确保美国的贸易伙伴相信——历时数月,甚至数年的谈判,不会因美国国会的约束而重头再来。对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而言,Fast-Track/TPA也必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成为全球贸易壁垒得以逐步削减的推进器。
(3)Fast-Track/TPA与美国经济主导权
贸易是一个经典的“双赢”战略。Fast-Track/TPA强化了美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使美国能够继续左右全球贸易体制,维护了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依赖于出口,在实施Fast-Track/TPA的几十年中,美国贸易的增长率是经济增长率的两倍。以1993年至1996年美国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27%为例,经Fast-Track/TPA达成的NAFTA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是该阶段出口增长的重要促进因素。毫无疑问,Fast-Track/TPA给予美国参与贸易谈判明确的授权。与此同时,也使总统能以一种果断的方式来行使美国的领导权威、降低他国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以更互惠的方式平衡国家间贸易关系。综观历史,历次Fast-Track/TPA的通过都促使全球贸易谈判进程突破僵局,由程序阶段快速转入实质阶段。因此,作为一种突破了美国现行贸易体制,但未超出宪法之框架的机制——Fast-Track/TPA 俨然成为美国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牢固确立主导地位、控制谈判主动权,推行贸易自由化、减轻贫困、推行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民主观和价值观的最佳策略。2002年至今,美国已通过Fast-Track/TPA,与安第斯、新加坡、巴拿马、智利、越南、韩国、多米尼加-中美洲、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签署了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美国“自由贸易安排全球路线图”及其通过Fast-Track/TPA所获收益,预示Fast-Track/TPA所赋予的谈判和决策机制是美国近年来之所以在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重要原因。Fast-Track/TPA到期后未能重新获取只是暂时的,是选举政治之需压倒了理性的政策抉择,笔者认为这种突显谈判的预期效应、促进贸易体制发展之稳定性的贸易促进机制终将继续受到青睐。
五、结语
“9·11”事件后,新保守主义崛起,美国意图将贸易作为促进其价值理念的政治功用和牵制全球贸易体制的态势彰显无疑。尽管现实中国会不肯轻易放权,“两党制”政治结构、选举政治、利益集团的博弈等不少因素都可能成为制约Fast-Track/TPA继续向前发展的阻力。但为维护美国在新经济秩序中的超强地位,将诸多价值追求融入外贸政策,Fast-Track/TPA无疑为政府参与谈判奠定了坚实的国内法基础。它对外将增强美国贸易伙伴对谈判的预期;对内将加强总统进行贸易谈判和达成国际贸易协定的权力,有助于振兴美国经济、增加国民收入和稳定大局,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总统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寻求更为自由的市场所进行的努力。一言以蔽之,只要美国利益还存在,贸易谈判“敲门砖”——Fast-Track/TPA就有其存在的基础,未来Fast-Track/TPA法案的基本走向与倾向,不仅取决于总统与国会的权力、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决定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外在影响。
参考文献:
[1]US Constitution
[2]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
[3]NAFTA Implementation Act
[关键词] 美国对外贸易法 快车道 贸易促进权
一、概述:“Fast-Track/TPA法案的诞生”
18世纪80年代,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引发专权暴政,美国宪法缔造者将政府权力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执政思想,至今影响着美国贸易政策的决定与执行过程。综观美国外贸史,出现过许多总统签订的国际条约得不到国会批准,而不产生效力的先例:如ITO的夭折;GATT由于不是国会批准的行政协定,而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为改善此状、协调“府会”权力,作为“行政-国会协定”变种,属于重要的“法定”条约批准程序的“快车道”(Fast-Track)应运而生。基于2002年小布什以“贸易促进权”(TPA)名义重获“快车道”授权。故此本文将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快车道/贸易促进权”统一简称为Fast-Track/TPA。
究其概念,美国外贸法中Fast-Track/TPA是指国会交出宪法赋予自己的部分权力,授权总统参与全球贸易谈判并签署协议,国会届时对达成的最终协议无修改权,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批准或否决已通过谈判达成的整个贸易协议。Fast-Track/TPA的特定属性使之成为美国实施贸易政策的有利技巧:它使表决机制更为灵活;不但妥善解决了国会对外贸的管理权和对委托授权的监督权,较好地防止了国会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压制立法而使法案无法提交全体表决的情况;同时又未对总统的外贸谈判能力和可信度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执法和立法机构同时参与贸易谈判决策过程的方式,增强了政府的谈判能力;确保总统的谈判结果能在合理期限内由国会不加修正地表决,避免重启谈判、削弱美国谈判信誉的不良后果。该机制较好地应对了美国社会利益取舍的多元化,充分适应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实现了美国贸易政策的既定目标,在诸多层面发挥了功能和效用。
二、功用之一:“Fast-Track/TPA法案与‘府会之争’的调和”
美国宪法体制中权限分配的含糊性,使之于数百年历史中“府会之争”纷扰不断:与世界上他国议会相比,作为由议员个体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实体——美国国会在宪政设计上享有更大的决策权。国会十分清楚其调整国家间和涉外贸易的明确的宪法权力。 但国会不能有效地谈判涉外协定,由此引发贸易协定谈判权从国会向总统的实质性转移。
而Fast-Track/TPA的设计正是源于美国宪法中“权力与制衡”这一重要基石,使得贸易决策动议权转至总统手中,避免“府会”任何一方控制外贸政策的整个权限,彰显“府会”相互让步和权力的对称平衡。
1.国会的“权源”地位
尽管国会将其外贸决策权向行政权力倾斜,事先同意未经投票不放弃协定,且限制其对协定的修正权;但国会仍处于贸易决策之“权源”地位,保留了在谈判前确定目标、谈判中提供建议、以投票方式否决协定的权力 ,国会继续发挥着在外贸政策制定、制约与监督过程中的权力,由此更好地确保谈判质量,使谈判脱离具有随意性、高成本和资源浪费的泥潭。
2.总统在外贸议题谈判上的紧急决断权与裁量权得以强化
诚然,行政部门同意接受国会关于谈判目标的指示;放弃未经国会批准,开始与外国谈判的权力。但Fast-Track/TPA法案降低了国会的干扰程度,促使总统在谈判中拥有更多自主决策权;该法案具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快捷简便,以及谈判结果较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正是美国政府参与谈判所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
3.新时期下“府会”平衡的重新定位与“贸易政策及行政决策权的扩展和提升”
作为“府会”协作的桥梁,Fast-Track/TPA的宗旨是使贸易决策行为在“府会”间互动,通过国会对总统的授权或让步,使美国能借助总统的权能为经济利益服务,使美国在权力分配优化中获取最大利益。Fast-Track/TPA已超越单一工具的功能,避免因国会派别争斗、效率低下而影响美国贸易促进进程的开展,有助于在谈判前、中、后期及具体实施阶段调和分歧,促使“府会”建立并发展良好合作机制,实现同向高速运转的效果。
不仅如此,Fast-Track/TPA对美国贸易政策及行政决策权的扩展和提升也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效力层级分析,在权限设置中,立法权最高,其次为决策权和谈判权。其中,前者(决策权)在外贸领域又体现为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后者(谈判权)在Fast-Track/TPA中,则由国会下放到行政部门,由总统内阁或USTR 行使,实现了谈判权与表决权的平衡。也即,Fast-Track/TPA法案并不是给予总统谈判协定的“空白支票”,也未剥夺宪法赋予国会规制美国与他国贸易的权力。
三、功用之二:“Fast-Track/TPA法案与美国外贸政策抉择”
正因國会掌握着贸易法案的最终审批权,才使美国外贸政策披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经过两百多年的演变,美国外贸政策历经贸易保护走向贸易自由,又由贸易自由趋向新贸易保护主义。自由与保护贸易之争贯穿于美国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观之贸易政策制定基点:不同经济主体对外贸政策有着不同偏好,故外贸政策是不同主体共同选择与作用之结果。贸易利益的大小决定着经济主体对贸易保护与自由政策的偏好程度及其采取行动的动力。作为一种可变的制度,贸易政策的变迁离不开制度环境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鉴于此,美国外贸政策的形成是一个内生、动态博弈过程,体现为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的不同组合或双向轨迹,其决策的最终形成不仅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主观能动,而且还取决于政策与客观制度环境需要的相符性,因而是适应国际间各国利益协调、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产物。加之无论何种因素占上风,一国外贸政策的变动仍需以本国的经济实力和贸易地位为重要基石。美国外贸政策的演绎亦是如此。
当前,美国政府致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双边贸易谈判和实施地区主义等“多条战线共同推进”的路径来消除贸易障碍,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强对国际市场的占领并左右,确保其全球经济盟主地位。2002年TPA法案的通过,预示着在反恐的大环境下,贸易又重回人们关注之焦点,美国将力图促进多边谈判进程明朗化。而此种新贸易政策所具备的务实主义态度,使得美国外贸政策的双重标准昭然若揭。例如,美国政府从国会获得的Fast-Track/TPA是有条件的,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该授权的前提是:行政部门所达成的协议不能凌驾于美国国内法之上。但是美国在双边或区域谈判中却要求谈判伙伴进行各种改革;有些情况下,甚或将谈判伙伴的改革作为开始谈判的先决条件。对美国政府而言,在外贸政策决策过程中,面对诸多具有影响作用的角色,需要充分发挥Fast-Track/TPA的优势作用——一方面,避免国内经济利益集团为谋求集团利益通过所选举的议员操纵国会表决从而损害美国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使执法和立法机构能同时参与贸易谈判决策,强化政府的谈判信誉和谈判能力,进一步推动美国政府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维护多边贸易谈判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功用之三:“Fast-Track/TPA法案制度化进程与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的维护”
1.Fast-Track/TPA法案制度化进程
GATT/WTO数轮回合的洗礼加速了Fast-Track/TPA制度化进程。顾名思义,“贸易促进权”核心在于“贸易”与“促进”二字——界定了该项权力的来源与运作方式;体现了效率上的高效便捷,過程中大量中间环节的减少,目标指向上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从“快车道”到“贸易促进权”,称谓的变化,使其着力点发生微妙嬗变,意味着该机制对于“促进贸易”的强烈关注,同时也标志该机制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适用,上升为一种“制度化”和“具有普遍性”的架构:Fast-Track/TPA采用之初,国际贸易协定项下考虑的问题仅局限于传统的贸易问题。 其中,不足50页的东京回合协定实施议案几乎未出现修改美国国内法的条款,且该回合商讨的NBT问题也仅限于“协调现存反倾销规则和限制政府采购”等。 直到1988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事项才扩展至新领域,并成为第一个长达100多页的贸易协定实施议案。随后,NAFTA和乌拉圭回合打破了“贸易”协定所包含的界限;NAFTA、GATT/WTO和其实施议案改写了大量的美国法律。
2.Fast-Track/TPA法案与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的维护
(1)Fast-Track/TPA对美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功效
Fast-Track/TPA为美国参与贸易谈判提供了强大的国内支持基础、清晰而一致的谈判目标、足够灵活便捷的谈判机制,有效地促成了谈判的进程和谈判的最终达成。因此一度成为推进美国经济霸权的工具和实用主义哲学的缩影。该法案使美国借助自由贸易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潜伏于贸易开放中的更多福祉和繁荣。作为自由贸易助推器的Fast-Track/TPA,必将给美国国内带来更多实惠和福利。而一旦失去该法案,美国国内将面临急速增加的税收、通货膨胀和上涨的利率;生产率和工资的增长将会降低,外来投资和工作机会减少。美国政治经济上的卓越表现和全球贸易体制都将被削弱。既而,对于美国国内而言,总统对Fast-Track/TPA的持续拥有,其最大的受惠者将是美国民众。
(2)Fast-Track/TPA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对国外出口商、投资者的巨大吸引力,使美国市场成为他国急于通过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而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国愿意完全不计成本地参与到贸易协定谈判中去。换句话说,只有美国总统手中掌握了标志贸易谈判可信度授权的Fast-Track/TPA,他国才乐意参与到审慎的谈判中来。没有Fast-Track/TPA授权,他国参与谈判的成本会大幅度增加,外国政府可能面临在签署协定之后,再大费周章地重回谈判桌,商讨美国国会提出的针对已签署协议的相关修正意见。因为许多特殊利益都可能诱使国会提出对协定的修改,并使协定相对方的外国政府做出更多的让步。故而,Fast-Track/TPA的适用是不可或缺的,它是美国良好谈判信誉的保证,确保美国的贸易伙伴相信——历时数月,甚至数年的谈判,不会因美国国会的约束而重头再来。对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而言,Fast-Track/TPA也必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成为全球贸易壁垒得以逐步削减的推进器。
(3)Fast-Track/TPA与美国经济主导权
贸易是一个经典的“双赢”战略。Fast-Track/TPA强化了美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使美国能够继续左右全球贸易体制,维护了美国世界领袖型经济地位。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依赖于出口,在实施Fast-Track/TPA的几十年中,美国贸易的增长率是经济增长率的两倍。以1993年至1996年美国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27%为例,经Fast-Track/TPA达成的NAFTA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是该阶段出口增长的重要促进因素。毫无疑问,Fast-Track/TPA给予美国参与贸易谈判明确的授权。与此同时,也使总统能以一种果断的方式来行使美国的领导权威、降低他国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以更互惠的方式平衡国家间贸易关系。综观历史,历次Fast-Track/TPA的通过都促使全球贸易谈判进程突破僵局,由程序阶段快速转入实质阶段。因此,作为一种突破了美国现行贸易体制,但未超出宪法之框架的机制——Fast-Track/TPA 俨然成为美国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牢固确立主导地位、控制谈判主动权,推行贸易自由化、减轻贫困、推行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民主观和价值观的最佳策略。2002年至今,美国已通过Fast-Track/TPA,与安第斯、新加坡、巴拿马、智利、越南、韩国、多米尼加-中美洲、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签署了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美国“自由贸易安排全球路线图”及其通过Fast-Track/TPA所获收益,预示Fast-Track/TPA所赋予的谈判和决策机制是美国近年来之所以在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重要原因。Fast-Track/TPA到期后未能重新获取只是暂时的,是选举政治之需压倒了理性的政策抉择,笔者认为这种突显谈判的预期效应、促进贸易体制发展之稳定性的贸易促进机制终将继续受到青睐。
五、结语
“9·11”事件后,新保守主义崛起,美国意图将贸易作为促进其价值理念的政治功用和牵制全球贸易体制的态势彰显无疑。尽管现实中国会不肯轻易放权,“两党制”政治结构、选举政治、利益集团的博弈等不少因素都可能成为制约Fast-Track/TPA继续向前发展的阻力。但为维护美国在新经济秩序中的超强地位,将诸多价值追求融入外贸政策,Fast-Track/TPA无疑为政府参与谈判奠定了坚实的国内法基础。它对外将增强美国贸易伙伴对谈判的预期;对内将加强总统进行贸易谈判和达成国际贸易协定的权力,有助于振兴美国经济、增加国民收入和稳定大局,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总统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寻求更为自由的市场所进行的努力。一言以蔽之,只要美国利益还存在,贸易谈判“敲门砖”——Fast-Track/TPA就有其存在的基础,未来Fast-Track/TPA法案的基本走向与倾向,不仅取决于总统与国会的权力、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决定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外在影响。
参考文献:
[1]US Constitution
[2]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
[3]NAFTA Implementa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