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犯罪黑数是指犯罪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司法机关立案统计的刑事案件。犯罪黑数的研究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随着国家大力整治,立案不实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关键词:犯罪黑数 犯罪预防 犯罪统计
一、犯罪黑数的概念
所谓犯罪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犯罪行为的总和,即犯罪的发案件数和统计数字表上所列的立案件数之间的差额”。与犯罪黑数相对应的是犯罪明数,也称犯罪“实证数”。从一定程度上说,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它只能反映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数量的一部分。
二、犯罪黑数的构成
如果分别用DF、TS、OS表示犯罪黑数(Dark Figure)、实际发生的犯罪总数(Total Statistics)以及官方犯罪统计录入的犯罪数(Official Statistics)。那么犯罪黑数DF就可以表示成:DF=TS—OS
犯罪黑数DF由三部分构成:未被觉察的犯罪数UD(Un-detected Crime)、未报案的犯罪数URP(Un-reported Crime)、未被记录的犯罪数URC(Un-recorded Crime)。即:DF=UD+URP+URC
虽然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这三部分在犯罪黑数中的比例未必相同,因而降低犯罪黑数的措施和侧重点也未必相同。但是,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犯罪黑数都是有这三项构成的。1.未被察觉的犯罪数。2.未报案的犯罪数URP。3.未被记录的犯罪数。
三、犯罪黑数的危害
1.严重影响犯罪预测的科学性。犯罪预防必须以科学的犯罪预测为前提。犯罪预测,是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现象的数量增减、种类变化等一系列宏观项目和微观项目所作的推断与预见。
2.麻痹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人民群众是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基本力量。其治安积极性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宣传与发动引导;另一方面在于其自身内在主动性的发挥程度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强弱程度。
3.阻滞刑事立法效应的完美实现。许多地方警方实际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都集中在那些带有暴力性质和急险恶等特点的传统案件,从而许多依法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案件如计算机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等立案率不足20%。这种状况强化了隐漏案犯的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新的犯罪。
四、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还原犯罪黑数的可行措施
(一)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造成犯罪统计失真、犯罪黑数大量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对犯罪形势认识不足,决策出现失误;第二、把发案率作为衡量社会治安好坏的唯一指标。社会指标主要有肯定指标和否定指标两种;第三、缺乏规范的犯罪统计制度。
(二)还原犯罪黑数的若干可行措施
1.要把报警案件数量纳入犯罪统计之中,并改变现行的案件受理、上报和汇总统计制度。笔者认为,除了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外,谁都不会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报案上。所不同的只是每个人对不法侵害的承受程度不同,有的人对实际上较大的不法侵害也不以为然,有的人对较小的侵害也难以在心理上达到平衡。
2.要在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犯罪统计制度之外,建立健全的自上而下的犯罪调查制度。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被害人有案不报的情况。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就会迅速增大,犯罪手段就会急剧升级,甚至会形成强大的黑社会势力,并最终对社会公正、国家权威、政权稳定等产生严重危害。而我们现在这种单向的被动的犯罪统计制度,却不能及时对被害人有案不报的严重程度作出正确的反映。因此,必须在保留现有的犯罪统计制度同时,另建一套自上而下的犯罪调查制度。
3.要尽快摒弃凭想当然制定发案控制指标和破案率指标的做法。根据有关资料分析,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犯罪增减都不是公安政法机关甚至地方党委i、政法犯罪控制工作好坏的反映,而是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消长的表现。因此,有关方面要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不要再提那些迫使人们弄虚作假的指标。如果一定要给公安政法机关增加一些控制犯罪的压力,则可改為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有关群众安全感的随机抽样调查。
参考文献:
[1] 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二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张翠萍.解决立案不实的根本出路[J].公安大学报,1997,(5):23-24.
关键词:犯罪黑数 犯罪预防 犯罪统计
一、犯罪黑数的概念
所谓犯罪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犯罪行为的总和,即犯罪的发案件数和统计数字表上所列的立案件数之间的差额”。与犯罪黑数相对应的是犯罪明数,也称犯罪“实证数”。从一定程度上说,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它只能反映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数量的一部分。
二、犯罪黑数的构成
如果分别用DF、TS、OS表示犯罪黑数(Dark Figure)、实际发生的犯罪总数(Total Statistics)以及官方犯罪统计录入的犯罪数(Official Statistics)。那么犯罪黑数DF就可以表示成:DF=TS—OS
犯罪黑数DF由三部分构成:未被觉察的犯罪数UD(Un-detected Crime)、未报案的犯罪数URP(Un-reported Crime)、未被记录的犯罪数URC(Un-recorded Crime)。即:DF=UD+URP+URC
虽然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这三部分在犯罪黑数中的比例未必相同,因而降低犯罪黑数的措施和侧重点也未必相同。但是,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犯罪黑数都是有这三项构成的。1.未被察觉的犯罪数。2.未报案的犯罪数URP。3.未被记录的犯罪数。
三、犯罪黑数的危害
1.严重影响犯罪预测的科学性。犯罪预防必须以科学的犯罪预测为前提。犯罪预测,是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现象的数量增减、种类变化等一系列宏观项目和微观项目所作的推断与预见。
2.麻痹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人民群众是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基本力量。其治安积极性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宣传与发动引导;另一方面在于其自身内在主动性的发挥程度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强弱程度。
3.阻滞刑事立法效应的完美实现。许多地方警方实际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都集中在那些带有暴力性质和急险恶等特点的传统案件,从而许多依法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案件如计算机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等立案率不足20%。这种状况强化了隐漏案犯的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新的犯罪。
四、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还原犯罪黑数的可行措施
(一)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造成犯罪统计失真、犯罪黑数大量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对犯罪形势认识不足,决策出现失误;第二、把发案率作为衡量社会治安好坏的唯一指标。社会指标主要有肯定指标和否定指标两种;第三、缺乏规范的犯罪统计制度。
(二)还原犯罪黑数的若干可行措施
1.要把报警案件数量纳入犯罪统计之中,并改变现行的案件受理、上报和汇总统计制度。笔者认为,除了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外,谁都不会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报案上。所不同的只是每个人对不法侵害的承受程度不同,有的人对实际上较大的不法侵害也不以为然,有的人对较小的侵害也难以在心理上达到平衡。
2.要在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犯罪统计制度之外,建立健全的自上而下的犯罪调查制度。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被害人有案不报的情况。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就会迅速增大,犯罪手段就会急剧升级,甚至会形成强大的黑社会势力,并最终对社会公正、国家权威、政权稳定等产生严重危害。而我们现在这种单向的被动的犯罪统计制度,却不能及时对被害人有案不报的严重程度作出正确的反映。因此,必须在保留现有的犯罪统计制度同时,另建一套自上而下的犯罪调查制度。
3.要尽快摒弃凭想当然制定发案控制指标和破案率指标的做法。根据有关资料分析,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犯罪增减都不是公安政法机关甚至地方党委i、政法犯罪控制工作好坏的反映,而是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消长的表现。因此,有关方面要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不要再提那些迫使人们弄虚作假的指标。如果一定要给公安政法机关增加一些控制犯罪的压力,则可改為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有关群众安全感的随机抽样调查。
参考文献:
[1] 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二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张翠萍.解决立案不实的根本出路[J].公安大学报,1997,(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