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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实际上是对组织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中彼此认为应该付出什么?以及又能够得到什么?两者因此而产生的某种主观或隐性的内心约定”,这是由管理心理学者Argyris提出的对心理契约的概念界定,他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心理契约应包含两个部分,即双方对彼此责任所产生的主观信念。在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的大背景下,基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管理心理学,探寻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内容、结构维度等,这对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合作具有重要影响。但纵观心理契约研究,大部分针对企业组织,针对公共部门或社会组织心理契约研究较少。因此,可以尝试在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中引入心理契约的相关理论,为更能有效地促进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之间关系,这是个很有意义的新思路。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对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及因此引发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统计分析方法,得到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心理契约的问卷,讨论了二者的心理契约内容、结构维度,并从人口学变量对二者心理契约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可由双方责任三个维度展开阐述,也就是社区居委会责任与社区社会工作者责任,他们包括交易维度、关系维度、发展维度。这验证了李原、朱晓妹等国内学者所提出的我国文化背景下的心理契约三维结构说。另外,研究还发现: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对于彼此的心理契约期望都远远高于心理契约感知。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在各个维度之上的期望值与感知值也有所不同,社区居委会更在意的是交易维度的责任的履行,但社区社会工作者更在在意的是关系维度的责任的履行。不同人口学特征对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心理契约影响程度不一样。因此,可以据以上这些结论,针对社区居委会与好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的侧重点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不仅丰富了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领域,同时也为我国的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之间心理契约研究提供了借鉴作用,为构建和谐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贡献,更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对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及因此引发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统计分析方法,得到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心理契约的问卷,讨论了二者的心理契约内容、结构维度,并从人口学变量对二者心理契约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可由双方责任三个维度展开阐述,也就是社区居委会责任与社区社会工作者责任,他们包括交易维度、关系维度、发展维度。这验证了李原、朱晓妹等国内学者所提出的我国文化背景下的心理契约三维结构说。另外,研究还发现: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对于彼此的心理契约期望都远远高于心理契约感知。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在各个维度之上的期望值与感知值也有所不同,社区居委会更在意的是交易维度的责任的履行,但社区社会工作者更在在意的是关系维度的责任的履行。不同人口学特征对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心理契约影响程度不一样。因此,可以据以上这些结论,针对社区居委会与好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心理契约的侧重点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不仅丰富了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领域,同时也为我国的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之间心理契约研究提供了借鉴作用,为构建和谐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贡献,更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