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媒体已突破传统的束缚,朝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尤其是继平面媒体和镜头媒体之后,网络作为新的媒介传播方式迅速发展与流行,促使近代新闻事业日益蓬勃。但是,就如马克思理论所主张的,权利与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与责任是并存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新闻自由亦是如此,一方面它是人类追求的重要价值,从古至今,新闻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成为众多学者和民众所追求与极其珍视的重要权利,另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外在的行为自由,并且是一种绝对涉他的自由,就必然会与他人、社会发生某种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会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那么,在这个时候,应当是选择维护新闻自由权利还是保护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当然,这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应当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以实现新闻自由的善的价值为目的,寻求一种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走出新闻自由与他人、社会利益相冲突的困境。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新闻自由具有了新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新闻自由的主体的扩大,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由记者、编辑、撰稿人等所组成的共同体;其二,新闻活动的影响比起以往来更为深远,往往引导着民众对事件作出的判断,甚至影响政治、决策和某些事件的最终结果;其三,新闻自由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利,还受到其他社会力量的制约与影响,如市场经济的压力和政治的压力。以上三个特征都表明了,对新闻自由的探讨将会更为迫切与复杂,由此,新闻自由进入了伦理学的探讨领域,这便是本文在第一章中所要阐述的问题。
由于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新闻自由如此必要,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开始了对新闻自由的思考与探索,在思想发展的历程中,新闻自由理论得以发展并臻于完善。本文主要介绍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新闻自由理论,首先是最早产生的集权主义新闻自由理论,它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对人性的特殊认识之上的,即人作为个体是无能的、弱小的甚至是邪恶的,因此,人类需要加入社会并绝对服从社会的主权者才能保存自我,得以生存,新闻自由必须完全由国家与政府控制,人们不享有这一权利。这样的理论无疑是有缺陷的,它漠视了人的理性能力,忽视了人们对自由价值的热爱,也错误地认识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些都决定了这一理论最终是会被否定的,新的理论由此产生。
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方新闻自由史上影响最广泛、发展最成熟的理论,它的主要观点如下:首先,它认为是人具有理性的,能够通过理性认识来分辨是非,并且通过理性来达致善;其次,充分认识到新闻自由对于人类寻求真理的重要作用,认为新闻自由是通向真理的重要道路;最后,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到杰弗逊时期开始反思政府的存在基础,认为只有提供充分的新闻自由,人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这是肯定了新闻自由在民主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在推进新闻自由权利的保护与发展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也是不完善的,在摆脱了政府限制之后的新闻自由并没有带来期望中的结果,无限制的自由并不会带来真正的自由,由于人在自然属性与社会地位的差异,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张的新闻自由成为一项极为不平等的自由,即便消除了这些差异,新闻自由也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新闻自由可能会损害人的其他重要价值,如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众多的事例证明了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运用并没有为人类带来满意的结果。因此,学者们开始反思这一理论,社会责任论也由此产生。
社会责任新闻自由理论是现今最为完善的理论,也是本文积极主张与赞同的新闻自由理论。在本文中也对这一理论有较为完备的阐述,社会责任论全面地认识了人的理性特征;引入了道德义务的概念,将新闻自由领入了道德层面;拓展了新闻自由的内涵,突破了消极自由的层面,提倡积极的自由。这三个方面都是对以往的新闻自由理论的超越,从道德层面阐述新闻自由,为新闻自由思想提供了一个新的维度。
笔者在对以上三种理论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之上,构建了自己的新闻自由伦理原则,即勿伤害原则、均衡价值原则和积极责任原则。并在第三章中对这三个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新闻自由只有遵循了这三个伦理原则才是正当的,其结果才能是善的。
其中,勿伤害原则是对密尔的伤害原则在新闻自由领域的运用与延伸,伤害原则是自密尔之后所有研究自由的学者不可回避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因此,本文对密尔的这一原则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并从以往的研究者那汲取思想,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与认识。勿伤害原则主要是解决新闻自由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可用于某些极易确定的公共利益。
均衡价值原则是用来调和新闻自由与平等、新闻自由与其他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一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并不试图去偏重某一价值,而是力求使各种价值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同时反思国家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并不是自由的天然敌人,甚至在某些时候,国家恰恰是保护新闻自由最强而有利的武器,最终确保人民利益与民主的实现。
积极责任原则是从积极自由层面上对新闻自由提出的伦理原则,是对其更高层次的伦理要求。以上两个原则都是从消极层面上提出的,而这是远远不够的,新闻自由不是只关涉小数人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资源,新闻的内在要求如真实性、客观性等,都证明了新闻自由不能仅停留在消极层面,而应当积极地运用其力量,发挥它的影响力以服务公众,承担起启迪民智,弘扬社会正义等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三条伦理原则虽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却是新闻自由应当遵循的最为基本的伦理原则,而这三条伦理原则也成为了政府对新闻自由实行管制的伦理依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基于个人利益的新闻管制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管制。这也是本文第四章所要具体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闻自由无论在任何一个时代,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都吸引着不断地追求并珍视这一自由,但是,新闻自由也不能摆脱责任与义务,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能带来善的结果,这就要求从善与正当的目的出发,对新闻自由提出合理的伦理界限,因此,对新闻自由设定伦理原则并不是为了限制新闻自由,恰恰相反,而是试图通过对新闻自由的伦理引导,促使新闻自由朝着善与正当的方向发展,使新闻自由充分发挥其价值,真正地有益于人类的发展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新闻自由具有了新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新闻自由的主体的扩大,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由记者、编辑、撰稿人等所组成的共同体;其二,新闻活动的影响比起以往来更为深远,往往引导着民众对事件作出的判断,甚至影响政治、决策和某些事件的最终结果;其三,新闻自由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利,还受到其他社会力量的制约与影响,如市场经济的压力和政治的压力。以上三个特征都表明了,对新闻自由的探讨将会更为迫切与复杂,由此,新闻自由进入了伦理学的探讨领域,这便是本文在第一章中所要阐述的问题。
由于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新闻自由如此必要,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开始了对新闻自由的思考与探索,在思想发展的历程中,新闻自由理论得以发展并臻于完善。本文主要介绍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新闻自由理论,首先是最早产生的集权主义新闻自由理论,它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对人性的特殊认识之上的,即人作为个体是无能的、弱小的甚至是邪恶的,因此,人类需要加入社会并绝对服从社会的主权者才能保存自我,得以生存,新闻自由必须完全由国家与政府控制,人们不享有这一权利。这样的理论无疑是有缺陷的,它漠视了人的理性能力,忽视了人们对自由价值的热爱,也错误地认识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些都决定了这一理论最终是会被否定的,新的理论由此产生。
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方新闻自由史上影响最广泛、发展最成熟的理论,它的主要观点如下:首先,它认为是人具有理性的,能够通过理性认识来分辨是非,并且通过理性来达致善;其次,充分认识到新闻自由对于人类寻求真理的重要作用,认为新闻自由是通向真理的重要道路;最后,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到杰弗逊时期开始反思政府的存在基础,认为只有提供充分的新闻自由,人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这是肯定了新闻自由在民主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在推进新闻自由权利的保护与发展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也是不完善的,在摆脱了政府限制之后的新闻自由并没有带来期望中的结果,无限制的自由并不会带来真正的自由,由于人在自然属性与社会地位的差异,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张的新闻自由成为一项极为不平等的自由,即便消除了这些差异,新闻自由也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新闻自由可能会损害人的其他重要价值,如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众多的事例证明了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运用并没有为人类带来满意的结果。因此,学者们开始反思这一理论,社会责任论也由此产生。
社会责任新闻自由理论是现今最为完善的理论,也是本文积极主张与赞同的新闻自由理论。在本文中也对这一理论有较为完备的阐述,社会责任论全面地认识了人的理性特征;引入了道德义务的概念,将新闻自由领入了道德层面;拓展了新闻自由的内涵,突破了消极自由的层面,提倡积极的自由。这三个方面都是对以往的新闻自由理论的超越,从道德层面阐述新闻自由,为新闻自由思想提供了一个新的维度。
笔者在对以上三种理论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之上,构建了自己的新闻自由伦理原则,即勿伤害原则、均衡价值原则和积极责任原则。并在第三章中对这三个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新闻自由只有遵循了这三个伦理原则才是正当的,其结果才能是善的。
其中,勿伤害原则是对密尔的伤害原则在新闻自由领域的运用与延伸,伤害原则是自密尔之后所有研究自由的学者不可回避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因此,本文对密尔的这一原则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并从以往的研究者那汲取思想,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与认识。勿伤害原则主要是解决新闻自由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可用于某些极易确定的公共利益。
均衡价值原则是用来调和新闻自由与平等、新闻自由与其他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一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并不试图去偏重某一价值,而是力求使各种价值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同时反思国家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并不是自由的天然敌人,甚至在某些时候,国家恰恰是保护新闻自由最强而有利的武器,最终确保人民利益与民主的实现。
积极责任原则是从积极自由层面上对新闻自由提出的伦理原则,是对其更高层次的伦理要求。以上两个原则都是从消极层面上提出的,而这是远远不够的,新闻自由不是只关涉小数人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资源,新闻的内在要求如真实性、客观性等,都证明了新闻自由不能仅停留在消极层面,而应当积极地运用其力量,发挥它的影响力以服务公众,承担起启迪民智,弘扬社会正义等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三条伦理原则虽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却是新闻自由应当遵循的最为基本的伦理原则,而这三条伦理原则也成为了政府对新闻自由实行管制的伦理依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基于个人利益的新闻管制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管制。这也是本文第四章所要具体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闻自由无论在任何一个时代,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都吸引着不断地追求并珍视这一自由,但是,新闻自由也不能摆脱责任与义务,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能带来善的结果,这就要求从善与正当的目的出发,对新闻自由提出合理的伦理界限,因此,对新闻自由设定伦理原则并不是为了限制新闻自由,恰恰相反,而是试图通过对新闻自由的伦理引导,促使新闻自由朝着善与正当的方向发展,使新闻自由充分发挥其价值,真正地有益于人类的发展进步。